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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69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194
页数:
1
页码:
6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区加强药政管理,对药品销售进行监督,组织突击检查,对假劣药品进行销毁,对无证药贩和假劣药品进行取缔和处罚,确保人民健康。
关键词:
涵江区
药政管理
药品销售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无药政机构。市场出售的假劣药材药品无人过问,放任自流。
新中国成立初,涵江医院贯彻关于麻醉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限量审批供应麻醉药品。同时根据中央颁布的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卫生厅和商业厅有关药政工作的通知,深入中西药店对库存与出售的药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凡变质药品停止销售,凡有毒药品一律凭医生处方办理。各药铺麻醉药品均设专用账册。医疗机构库房、门诊和病房独立设柜保管与登记,每月定时清点核对,发现问题,立即处置,违反规定的追查责任。特别是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凡社会上医药人员,严格按卫生人员管理条例执行,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给予药品供应。1978年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重点抓好药品质量和药价管理工作。1984年,区卫生部门把药政管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成立贯彻《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制定《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布置所属医疗卫生部门具体实施。1988年,全区对药政管理进行3次突击检查,结果发现假劣药品91种,均予以没收烧毁。1990年,区药政管理人员组织对个体开业医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行医和无证经营药品的均进行取缔或课罚。此后,卫生部门每年均配合莆田市医药行政管理办公室,至少两次对医药市场进行检查,查处无证药贩和假劣药品,从严依法处理,确保人民健康。1994年,涵江区卫生局被国家卫生部评为贯彻实施药品管理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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