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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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7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干部工资
分类号: D669.3
页数: 2
页码: 558-559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涵江区的工资、节支奖和奖励工资、津贴和补贴、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从195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到1985年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以及后续的工资改革,涵江区的工资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同时,本文也介绍了节支奖、奖励工资、津贴和补贴、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这些措施对于保障工作人员权益、激励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涵江区 社会保障 制度

内容

一、工资
  1952年7月,涵江执行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55年7月,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1956年6月,根据国家规定,实行11类工资区的工资等级标准。1956年7月,行政机关人员实行工资改革,在全国实行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基础上,比照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制定各个系统工资标准,建立新的工资关系。该工资制在境内沿用30年。1985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从1985年7月1日起,全区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同年,涵江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62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总额38550.7元,人均月增资23.2元。1993年10月,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4076人,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月增资总额466519元,人均增资114.5元。
  二、节支奖和奖励工资
  1957年以前,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奖励工资。1958~1959年,实行一次性的年终跃进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制度停止执行,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8年,恢复奖励,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其标准按年人均60元发放。1984年1月起,按照规定,涵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节支奖,人年均奖金不超过120元,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情况发放,奖勤罚懒。1986年1月,根据福建省政府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改为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计发。工改前原规定发放的节支奖继续保留,即按每人每月5元发放。1988年1月,节支奖调高为每人每月15元。到1991年1月,又由15元增加到21元。1992年7月,奖励工资标准由原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3个月。1993年10月,境内执行新的制度,奖励工资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1994年起,境内全面执行这一制度。
  三、津贴和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要,境内全民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各类津贴和补贴,即特殊劳动条件、特殊工作环境、特殊工种、生活福利、卫生保险、职务岗位和鼓励性质等津贴,至1994年,仍一直沿用。
  四、福利待遇
  1952年起,境内贯彻上级规定,把诸多福利项目合并为工作人员福利费。主要有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治疗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路费和家属死亡埋葬费等。补助对象为直系亲属。到1994年,此福利待遇仍在沿用。
  五、社会保险
  生育待遇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涵江对女工作人员的怀孕检查和分娩接生所需费用、绝育和人流等均实行公费。1989年3月起,又按规定,对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负伤待遇1950年12月,境内执行政务院规定,工作人员对敌斗争或因公负伤,疗养生活费照发。1956年2月以后,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残疾待遇1950年,国家首次公布各等级残废抚恤金标准,并经过1952、1953、1955和1977年4次修改,标准逐步提高,此待遇一直沿用至今。此外,对工作人员疾病和死亡等,均予以照顾和抚恤。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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