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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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6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分类号: C976
页数: 2
页码: 544-54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地区的劳动管理、医疗保险和退职退休情况。劳动管理方面,进行了厂级、车间和班组三级生产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同时开展了劳动监察活动,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医疗保险方面,1986年后贯彻相关法规,国有企业参加各项保险,确保职工享受保险金。退职退休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职工进行安置并发放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1986年后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 涵江地区 劳动管理 劳动保护

内容

一、劳动管理
  安全教育1984年建区后境内一般实行厂级、车间和班组三级生产安全教育,促使职工掌握岗位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对特殊作业即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和起重工等操作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鉴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保护1992~1994年,涵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劳保福利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作出处罚。到1994年,全区共发生7起劳动合同案件,均由区劳动部门妥善处理。
  劳动监察1984~1994年,区劳动部门均在每年5月,照例开展劳动生产安全月宣传活动,并和工会、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对企业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下达整改书或指令书,责成限期改正,防止事故发生。在此期间,区劳动部门对涵江金星鞋业有限公司等15家安全生产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6起工伤亡事故造成的3人死亡和7人重伤的责任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置。1994年,涵江区成立劳动监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社会招收使用与培训劳动力、劳动中介机构活动、劳资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与保险福利执行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监察。
  二、医疗保险
  1986年以前,境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负伤和疾病医疗期间、职工探亲、职工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保险福利及其死亡抚恤等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各有关企业自行负责。1986年以后,劳动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境内职工得到劳动保护。其中,国有企业均参加职工、生育、工伤疾病和失业保险,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上交保险公司,确保职工普遍享受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保险金。
  三、退职退休
  1953年,境内企事业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予以安置。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制度改为退休制度,并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退休补助费。1986年起,全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订合同起,按月工资的2%上交。同年,全区国有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范围、标准和定额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1994年,全区累计退休退职工人7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61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34人。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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