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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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C964
页数: 2
页码: 544-545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地区的工人工资待遇、奖金与津贴的演变情况。工资待遇方面,经历了多次工资调整和改革,包括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工资分制度、统一工资制等。1978年后,还进行了多次基于工作表现和贡献的升级和调整。奖金方面,初期只有少量奖金,后来实行综合奖和节约奖,奖金制度也逐渐与企业效益挂钩。津贴方面,1984年建区后,对干部、职工的津贴按政策规定执行,包括工种津贴、技术性津贴、伙食津贴等。
关键词: 工资改革 奖金制度 涵江区

内容

一、工资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各个时期国家关于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境内进行过多次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1950年,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按照华东地区统一规定,实行工人工资分制度。1955年4月,根据统一部署,开始分30个级别,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1956年6月,遵循国务院决定,境内进行工资改革(简称工改)工作,对30个级别工资额普遍调高13~29%。1958年,工人的计件工资和大部分奖金取消。次年,境内工业、交通、邮电和商业等部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此后,对工资偏低的职工分别于1963年、1971年和1977年进行过3次调整。1978年,对生产第一线、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招工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级别低的职工,经评议给予升级。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对职工择优升级。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精神,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且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增资3..5元。1986年,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决定进行第三次工改。境内遵照规定,采用梳齐、套改和升级等办法理顺工资制度,特别是调整新参加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待遇。1987年,涵江再次对工人工资进行调整。1988年,根据上级规定,企业工资与行政事业脱钩,全区推行企事业工资总额包干制度。1994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全区对完成用工制度改革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再次给予调资和调升,即在其工资总额内分别追加4%和11%。同时按有关规定,每人每月给予增资24元。
  二、奖金与津贴
  奖金1951~1958年,境内企事业均按上级规定,发放少量奖金。1962年,企事业实行综合奖和节约奖,但严格控制其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1963年,对职工奖金作部分调整,即规定建筑、邮电和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评获奖金的,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每人每月3.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执行。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奖金制度,但规定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30%,一个职工只能实行一种奖励。1983年,奖金采取“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作法,克服企事业平均主义倾向。1984年,企业奖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企业以一定自主权。同年企业实行奖金税制度,税金由企业负担。1988~1994年,凡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税改为工资调节税,税金由企业负担。
  津贴1984年建区后,对干部、职工的津贴主要有工种津贴、技术性津贴、伙食津贴以及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的其他津贴等,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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