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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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6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工人
分类号: D412.6
页数: 5
页码: 542-546
摘要: 本文详细叙述了涵江区的工人队伍和劳动就业情况的发展历程。从新中国成立前的商业店员和手工业者,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增加,以及随后的“三工”制度改革和劳动合同制的试行,涵江区的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同时,劳动就业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从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到推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再到后来的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劳动就业政策逐步走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涵江区政府积极解决失业问题,广开就业门路,使城镇失业率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涵江区 劳动人事 劳动就业

内容

第一节 工人队伍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诸港沦陷,唯境内三江口港可对江苏、浙江沿海一带通航,故涵江商业曾鼎盛一时,有商店伙计、手工业者和码头装卸工人2000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与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境内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队伍日渐扩大。至1957年,人数多达123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简称全民)897人,集体所有制(简称集体)334人。1958年,涵江掀起大办工业热潮,交通运输、造船、钢铁和化工企业相继涌现,从农村社队招收大批劳力,成为全民固定工。1960年,境内职工人数增加到2007人,其中全民1400人,集体607人。1959~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境内各企事业根据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精神,计共裁减工人896人,涵江职工人数下降为1111人。1964年,涵江各行各业遵照中央关于“建新整旧”指示,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即改全民固定工为“三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1965年,境内职工队伍重新扩展到2087人,其中固定工678人、合同工708人、临时工701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事业招工基本停顿,除例常安置少量城镇复退军人外,其余均无增加新工人名额。1969年后,根据上级指示,各企事业按生产需求,逐年增收部分新工人,其中多属于“三工”转正性质。从1974年起,涵江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规定,普遍实行自然减员补员招工。
  1984年建区时,境内职工人数达5953人,其中固定工2745人、合同工2415人、临时工793人。1986年,涵江试行劳动合同制,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42人。此后,除按照规定安置城镇复退军人、志愿兵和部分技校毕业生外,其余全部采用劳动合同制形式,根据行业实际需求,适量招收。1992年,涵江建立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崛起,其用工数量可观,涵江工人队伍急剧扩大。1994年底,全区有职工46632人,其中国有企业1025人、“三资”企业27381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18226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所谓工人即商业店员和手工业者,前者是雇佣性质,后者属师徒关系。还有码头装卸工人,则系工人把头临时招雇的季节工。故昔时政府既不负责就业工作,又不给予业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银行、税务、交通运输和乡镇行政机构,遵照政务院关于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各部门各单位需求,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人员,均据情给予安置。1952年,境内按照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决定,调查城乡劳动就业现状,
  摸清涵江有城镇居民失业者374人,农村剩余劳动力3945人。随之由政府出面,通过劳动就业登记,依照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由劳动部门分期分批介绍就业,予以安置。1958年,涵江掀起“大跃进”热潮,企事业职工人数猛增。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境内遵循国家关于减少城镇户口和压缩职工人数的指示,改变单位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需用劳动力时,应多用临时工,少用或不用固定工。196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指示,涵江推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同年招收亦工亦农人员23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对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用人进行严格控制。到1969年以后,为适应“抓革命,促生产”需要,许多企事业开始招用一部分劳力。1971年,根据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境内改革“三工”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三工”都给予转正,致使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商品粮销售量“三突破”现象。次年,对“三突破”进行全面清理。1973年后,除招收少量复退军人外,境内招工再次停止。1974年,涵江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自然减员缺额补充的通知,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工(病)死亡者,其直系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均予补员顶替。1976年始,涵江企事业对历次政治运动酿成冤假错案的职工进行复查落实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先后收回26人,给予按退休、退职办理的39人。
  1978~1979年,境内先后接收安排莆田技工学校毕业生121人。1980年8月,境内遵照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涵江城乡广开就业门路,吸收大批社会闲散劳力,城镇失业率大幅度下降
  1984年,涵江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仅莆田玻璃厂一家即招收合同制工人91人。1986年,涵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工四个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废止补员顶替,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随后,涵江大福鞋业有限公司等“三资”企业,大批量招收境内劳动力,城乡失业率继续下降。1991年,涵江“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招工用人开始纳入区劳动部门统一管理。遵照法律,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招收聘用等手续。到1994年,全区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79人。另外,境内的5个劳务中介站,共介绍1872人,到境内各行业工作和就业。
  第三节 岗位培训
  民国以前,境内私营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部门采用以师带徒办法培训所招用店员和工人,依照惯例,边工作边培训三年才可“出师”。这种民间职业培训形式,一直沿用至涵江解放前夕。其中,民国25年(1936年),涵江一度实施劳工教育,设立民众夜校,吸收店员和手工业工人入学。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管劳动部门,对工人实行统一管理和培训。1952年,涵江始办职工业余学校。1955年起,手工业联社职工业余学校和哆头乡职工业余学校相继建立。1956年,境内开展职工扫盲运动。到1958年,涵江企事业工人基本上摘掉文盲帽子。同年,涵江职工业余学校增设初中班和专业班,班级多达20多个,参加学习职工有2000多
  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学校停办。
  1981年,职工业余学校恢复,开设假日班和夜读班,设置专业有电子计算机技术、服装设计、理论和文化等,参加学习职工达1000多人次。1982~1983年,各工业企业支持工人参加电视大学、业余函授大学和中专学校学习,有的还专门选送工人参加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接受各种专业培训。1983年,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规定,凡未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青年工人,均应进行文化补习,成绩及格的,发给初中毕业证书。1984~1994年,涵江“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大批城乡劳动力陆续上岗。劳动部门一般实行岗前短期培训办法,由用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对口技术培训。涵江福祥塑胶有限公司、兴南纺织厂和莆田罐头厂以及宾馆、酒家等单位还采用厂校联办方法,主动和涵江第二中学和第三中学挂钩,由学校设班开课,培养对口适用的专业技术工人800多人。至1994年,涵江区还创办劳动服务公司3家,先后培训社会待业人员5000多人次。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各个时期国家关于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境内进行过多次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1950年,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按照华东地区统一规定,实行工人工资分制度。1955年4月,根据统一部署,开始分30个级别,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1956年6月,遵循国务院决定,境内进行工资改革(简称工改)工作,对30个级别工资额普遍调高13~29%。1958年,工人的计件工资和大部分奖金取消。次年,境内工业、交通、邮电和商业等部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此后,对工资偏低的职工分别于1963年、1971年和1977年进行过3次调整。1978年,对生产第一线、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招工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级别低的职工,经评议给予升级。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对职工择优升级。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精神,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且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增资3..5元。1986年,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决定进行第三次工改。境内遵照规定,采用梳齐、套改和升级等办法理顺工资制度,特别是调整新参加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待遇。1987年,涵江再次对工人工资进行调整。1988年,根据上级规定,企业工资与行政事业脱钩,全区推行企事业工资总额包干制度。1994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全区对完成用工制度改革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再次给予调资和调升,即在其工资总额内分别追加4%和11%。同时按有关规定,每人每月给予增资24元。
  二、奖金与津贴
  奖金1951~1958年,境内企事业均按上级规定,发放少量奖金。1962年,企事业实行综合奖和节约奖,但严格控制其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1963年,对职工奖金作部分调整,即规定建筑、邮电和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评获奖金的,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
  每人每月3.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执行。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奖金制度,但规定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30%,一个职工只能实行一种奖励。1983年,奖金采取“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作法,克服企事业平均主义倾向。1984年,企业奖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企业以一定自主权。同年企业实行奖金税制度,税金由企业负担。1988~1994年,凡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税改为工资调节税,税金由企业负担。
  津贴1984年建区后,对干部、职工的津贴主要有工种津贴、技术性津贴、伙食津贴以及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的其他津贴等,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管理
  安全教育1984年建区后境内一般实行厂级、车间和班组三级生产安全教育,促使职工掌握岗位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对特殊作业即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和起重工等操作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鉴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保护1992~1994年,涵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劳保福利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作出处罚。到1994年,全区共发生7起劳动合同案件,均由区劳动部门妥善处理。
  劳动监察1984~1994年,区劳动部门均在每年5月,照例开展劳动生产安全月宣传活动,并和工会、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对企业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下达整改书或指令书,责成限期改正,防止事故发生。在此期间,区劳动部门对涵江金星鞋业有限公司等15家安全生产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6起工伤亡事故造成的3人死亡和7人重伤的责任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置。1994年,涵江区成立劳动监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社会招收使用与培训劳动力、劳动中介机构活动、劳资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与保险福利执行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监察。
  二、医疗保险
  1986年以前,境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负伤和疾病医疗期间、职工探亲、职工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保险福利及其死亡抚恤等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各有关企业自行负责。1986年以后,劳动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境内职工得到劳动保护。其中,国有企业均参加职工、生育、工伤疾病和失业保险,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上交保险公司,确保职工普遍享受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保险金。
  三、退职退休
  1953年,境内企事业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予以安置。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制度改为退休制度,并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退休补助费。1986年起,全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订合同起,按月工资的2%上交。同年,全区国有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范围、标准和定额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1994年,全区累计退休退职工人7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61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34人。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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