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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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63
颗粒名称: 卷二十四 劳动人事
分类号: D412.6
页数: 20
页码: 541-560
摘要: 本文叙述了涵江区工人队伍和劳动就业的历史变迁。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涵江未设劳动管理机构,工人多为私人商店雇员、个体手工业者和码头装卸工。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始重视劳动就业安排工作,实行“统包统配”政策,大量招收全民固定工。随后,用工制度不断改革,试行劳动合同制,招收合同制工人。涵江建立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崛起,工人队伍急剧扩大。政府也通过劳动就业登记等方式,积极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
关键词: 涵江区 劳动人事 劳动就业

内容

在清代及其以前,境内官员任用,一般实行科举、荐辟取士或直接委任制。民国时期,乡镇(区)长由莆田县政府选聘,一般公务员和公立学校教员由莆田县政府招聘。
  新中国成立之前,涵江未设劳动管理机构,亦无劳动法规。各行各业用工皆自行招聘,劳动者亦自谋职业,失业现象比较严重。
  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工人多为私人商店雇员、个体手工业者和码头装卸工,人数不多。1950年起,政府重视劳动就业安排工作,莆田县设劳动科,执行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1951~1965年,境内贯彻“统包统配”政策,大量招收全民固定工。1970年始,涵江各行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招收临时工和亦工亦农、亦农亦商工人。1979年后,除国家统筹安排外,鼓励、扶持和指导劳动者自谋职业,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1986年,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区始招合同制工人。1994年,全区共有工人4.66万人。
  50年代,境内乡镇干部队伍由南下服务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地下党员和游击队员、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以及国民党政府少数留用人员组成。随后,一批地方基层干部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陆续得到选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选拔干部强调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境内通过调整交流和引进人才,干部队伍不断壮大。1994年全区各级干部达2919人。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职工劳动工资几经改革。1950~1951年实行供给制。1952年3月,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1955年4月,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统一货币工资制度。1954~1994年,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对劳动保护和奖惩制度,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境内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自1963年10月至1983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对知识青年进行动员、安置、安排和录用,统筹解决涵江知识青年在各个时期面临的情况和问题。
  第一章 工人
  第一节 工人队伍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诸港沦陷,唯境内三江口港可对江苏、浙江沿海一带通航,故涵江商业曾鼎盛一时,有商店伙计、手工业者和码头装卸工人2000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与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境内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队伍日渐扩大。至1957年,人数多达123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简称全民)897人,集体所有制(简称集体)334人。1958年,涵江掀起大办工业热潮,交通运输、造船、钢铁和化工企业相继涌现,从农村社队招收大批劳力,成为全民固定工。1960年,境内职工人数增加到2007人,其中全民1400人,集体607人。1959~1961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境内各企事业根据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精神,计共裁减工人896人,涵江职工人数下降为1111人。1964年,涵江各行各业遵照中央关于“建新整旧”指示,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即改全民固定工为“三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1965年,境内职工队伍重新扩展到2087人,其中固定工678人、合同工708人、临时工701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事业招工基本停顿,除例常安置少量城镇复退军人外,其余均无增加新工人名额。1969年后,根据上级指示,各企事业按生产需求,逐年增收部分新工人,其中多属于“三工”转正性质。从1974年起,涵江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规定,普遍实行自然减员补员招工。
  1984年建区时,境内职工人数达5953人,其中固定工2745人、合同工2415人、临时工793人。1986年,涵江试行劳动合同制,首批招收合同制工人42人。此后,除按照规定安置城镇复退军人、志愿兵和部分技校毕业生外,其余全部采用劳动合同制形式,根据行业实际需求,适量招收。1992年,涵江建立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崛起,其用工数量可观,涵江工人队伍急剧扩大。1994年底,全区有职工46632人,其中国有企业1025人、“三资”企业27381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18226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所谓工人即商业店员和手工业者,前者是雇佣性质,后者属师徒关系。还有码头装卸工人,则系工人把头临时招雇的季节工。故昔时政府既不负责就业工作,又不给予业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银行、税务、交通运输和乡镇行政机构,遵照政务院关于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各部门各单位需求,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人员,均据情给予安置。1952年,境内按照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决定,调查城乡劳动就业现状,
  摸清涵江有城镇居民失业者374人,农村剩余劳动力3945人。随之由政府出面,通过劳动就业登记,依照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由劳动部门分期分批介绍就业,予以安置。1958年,涵江掀起“大跃进”热潮,企事业职工人数猛增。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境内遵循国家关于减少城镇户口和压缩职工人数的指示,改变单位用工制度,企事业单位需用劳动力时,应多用临时工,少用或不用固定工。196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指示,涵江推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同年招收亦工亦农人员23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对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用人进行严格控制。到1969年以后,为适应“抓革命,促生产”需要,许多企事业开始招用一部分劳力。1971年,根据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境内改革“三工”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三工”都给予转正,致使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商品粮销售量“三突破”现象。次年,对“三突破”进行全面清理。1973年后,除招收少量复退军人外,境内招工再次停止。1974年,涵江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福建省劳动局关于自然减员缺额补充的通知,对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工(病)死亡者,其直系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均予补员顶替。1976年始,涵江企事业对历次政治运动酿成冤假错案的职工进行复查落实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先后收回26人,给予按退休、退职办理的39人。
  1978~1979年,境内先后接收安排莆田技工学校毕业生121人。1980年8月,境内遵照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涵江城乡广开就业门路,吸收大批社会闲散劳力,城镇失业率大幅度下降
  1984年,涵江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仅莆田玻璃厂一家即招收合同制工人91人。1986年,涵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工四个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废止补员顶替,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随后,涵江大福鞋业有限公司等“三资”企业,大批量招收境内劳动力,城乡失业率继续下降。1991年,涵江“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招工用人开始纳入区劳动部门统一管理。遵照法律,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招收聘用等手续。到1994年,全区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79人。另外,境内的5个劳务中介站,共介绍1872人,到境内各行业工作和就业。
  第三节 岗位培训
  民国以前,境内私营商业服务业和手工业部门采用以师带徒办法培训所招用店员和工人,依照惯例,边工作边培训三年才可“出师”。这种民间职业培训形式,一直沿用至涵江解放前夕。其中,民国25年(1936年),涵江一度实施劳工教育,设立民众夜校,吸收店员和手工业工人入学。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管劳动部门,对工人实行统一管理和培训。1952年,涵江始办职工业余学校。1955年起,手工业联社职工业余学校和哆头乡职工业余学校相继建立。1956年,境内开展职工扫盲运动。到1958年,涵江企事业工人基本上摘掉文盲帽子。同年,涵江职工业余学校增设初中班和专业班,班级多达20多个,参加学习职工有2000多
  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业余学校停办。
  1981年,职工业余学校恢复,开设假日班和夜读班,设置专业有电子计算机技术、服装设计、理论和文化等,参加学习职工达1000多人次。1982~1983年,各工业企业支持工人参加电视大学、业余函授大学和中专学校学习,有的还专门选送工人参加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接受各种专业培训。1983年,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规定,凡未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青年工人,均应进行文化补习,成绩及格的,发给初中毕业证书。1984~1994年,涵江“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大批城乡劳动力陆续上岗。劳动部门一般实行岗前短期培训办法,由用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对口技术培训。涵江福祥塑胶有限公司、兴南纺织厂和莆田罐头厂以及宾馆、酒家等单位还采用厂校联办方法,主动和涵江第二中学和第三中学挂钩,由学校设班开课,培养对口适用的专业技术工人800多人。至1994年,涵江区还创办劳动服务公司3家,先后培训社会待业人员5000多人次。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各个时期国家关于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境内进行过多次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1950年,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并存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按照华东地区统一规定,实行工人工资分制度。1955年4月,根据统一部署,开始分30个级别,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1956年6月,遵循国务院决定,境内进行工资改革(简称工改)工作,对30个级别工资额普遍调高13~29%。1958年,工人的计件工资和大部分奖金取消。次年,境内工业、交通、邮电和商业等部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此后,对工资偏低的职工分别于1963年、1971年和1977年进行过3次调整。1978年,对生产第一线、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招工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级别低的职工,经评议给予升级。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对职工择优升级。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精神,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且未列入1981年、1982年调资范围的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增资3..5元。1986年,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决定进行第三次工改。境内遵照规定,采用梳齐、套改和升级等办法理顺工资制度,特别是调整新参加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待遇。1987年,涵江再次对工人工资进行调整。1988年,根据上级规定,企业工资与行政事业脱钩,全区推行企事业工资总额包干制度。1994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全区对完成用工制度改革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再次给予调资和调升,即在其工资总额内分别追加4%和11%。同时按有关规定,每人每月给予增资24元。
  二、奖金与津贴
  奖金1951~1958年,境内企事业均按上级规定,发放少量奖金。1962年,企事业实行综合奖和节约奖,但严格控制其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1963年,对职工奖金作部分调整,即规定建筑、邮电和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评获奖金的,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
  每人每月3.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执行。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奖金制度,但规定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30%,一个职工只能实行一种奖励。1983年,奖金采取“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作法,克服企事业平均主义倾向。1984年,企业奖金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企业以一定自主权。同年企业实行奖金税制度,税金由企业负担。1988~1994年,凡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税改为工资调节税,税金由企业负担。
  津贴1984年建区后,对干部、职工的津贴主要有工种津贴、技术性津贴、伙食津贴以及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的其他津贴等,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管理
  安全教育1984年建区后境内一般实行厂级、车间和班组三级生产安全教育,促使职工掌握岗位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对特殊作业即电工、电气焊工、锅炉工和起重工等操作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鉴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殊保护1992~1994年,涵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劳保福利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作出处罚。到1994年,全区共发生7起劳动合同案件,均由区劳动部门妥善处理。
  劳动监察1984~1994年,区劳动部门均在每年5月,照例开展劳动生产安全月宣传活动,并和工会、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对企业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下达整改书或指令书,责成限期改正,防止事故发生。在此期间,区劳动部门对涵江金星鞋业有限公司等15家安全生产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6起工伤亡事故造成的3人死亡和7人重伤的责任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置。1994年,涵江区成立劳动监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社会招收使用与培训劳动力、劳动中介机构活动、劳资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与保险福利执行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监察。
  二、医疗保险
  1986年以前,境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负伤和疾病医疗期间、职工探亲、职工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保险福利及其死亡抚恤等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各有关企业自行负责。1986年以后,劳动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境内职工得到劳动保护。其中,国有企业均参加职工、生育、工伤疾病和失业保险,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上交保险公司,确保职工普遍享受保险公司支付的相关保险金。
  表24-1
  1986~1994年涵江区职工失业保险概况表
  三、退职退休
  1953年,境内企事业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予以安置。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制度改为退休制度,并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退休补助费。1986年起,全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订合同起,按月工资的2%上交。同年,全区国有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范围、标准和定额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1994年,全区累计退休退职工人75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617人,集体所有制工人134人。
  第二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编制
  一、行政编制
  1949年9月,涵江成立区公所,为莆田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1950年10月,通过民主建政,实行区(镇)、乡(街)两级建制。1957年12月,为适应农业生产合作化需要,乡改称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0月,涵江成立人民公社。1961年6月,公社改称区公所。1965年8月,境内区公所划为镇和公社。1968年5~10月,镇和公社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
  1980年12月,镇、公社革命委员会分别改为镇人民政府和公社管理委员会。从1949年9月至1984年5月,境内行政机关编制均由莆田县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干部编制由其统一调配。1984年6月起,涵江建立市辖区,经莆田市编制委员会核定,区直机关和镇、街机关为40个,其干部编制共156人。1989年1月至1994年10月,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区直机关和镇、街机关发展到53个。
  二、事业编制
  涵江区事业编制单位有: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及出版、卫生、计生、体育、勘察设计、农业和林业及水利、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交通和城市管理等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开支渠道,一般由国家事业经费开支。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经费采取自收自支或差额补贴等办法。
  第二节 干部调配
  一、干部流动调配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行政机关干部队伍主要由南下干部、中共地下党员和游击队员、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运动积极分子以及国民党政府遗留人员组成。从1953~1984年,境内乡镇一级干部的安排与调配,属莆田县编制委员会管理。在各个时期,干部队伍先后增加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知识青年等大批新生力量,确保涵江各个时期中心任务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
  涵江建区后,干部流动调配工作,主要是组建区直机关和基层各级组织机构。1985~1987年,涵江先后从外地调进各类干部258人,其中调入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的92人,调入事业单位的155人,调入企业的11人。1987年8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控制机构编制,调整干部结构”和省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涵江区开展干部结构调整工作,又调进干部82人,其中调入机关仅2人,占调进干部总数2.4%,有效控制机关干部总数的增长。调入教育、卫生事业单位62人,占75.6%。调入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18人,占22%。在调入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共80人,占97.6%。同时,为检察、法院、司法、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调配增编干部,加强政法和经济监督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1992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涵江区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干部流动调配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综合改革试验为动力,取得新的进展。根据中共涵江区委、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振兴涵江经济的指示,从1991年1月至1994年10月,共引进和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34人,其中充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
  120人,占引进人数的89.6%。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要,至1992年,干部全面调整达350人。1993年,以撤乡建镇为契机,调整镇、街201名干部,使干部队伍专业、年龄和知识结构更加合理。又从区内其他单位调整34名专业人员,加强镇、街经济开发和农业服务中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51年,毕业生分配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原则。1952年开始,毕业生调配实行统招统配政策,并形成制度。1982年开始,境内对大中专毕业生调配工作实行改革,在计划调配前提下,通过供需见面,制定调配计划,实行调配名单审批下放,“三榜公布”、“一次性派遣”的办法,使毕业生调配工作做到“适应需要,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所长,各得其所”。1985年,全区试行计划调配与社会调节相结合改革办法,运用指令性计划保证重点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需要。试行结业生“不包分配”和毕业生“六年服务期限”的办法。1987年5月,贯彻福建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使全区毕业生调配工作逐步趋向规范化。1993~1994年,涵江区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单位选择毕业生、毕业生选择单位)的毕业生68人,占两年接收毕业生总数的48.6%,促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4年,境内行政机关首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1955~1957年,涵江采取统一计划和重点配备办法,确定军转干部安置优先保证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改造部门需要的原则。1958~1959年,简化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手续,由用人单位组成工作组至各分片直接选拔接收。1963年,根据军官服役条例,军队干部实行正常退役,军转干部一般回原籍分配工作。1966~1974年,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停止,由军队作复员处理。1975~1977年,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主要去向是县以下基层单位、厂矿企事业。分配至农村人民公社的,主要是充实专职武装干部和海防干部。1980年,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作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原则上改办为转业处理。
  1984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原则,结合涵江区初建实际情况,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2人。1985~1987年,全区认真做好军队精简整编期间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3年中接收安置转业干部67人。1984~1994年,全区接收并妥善安置军转干部134人(不含区人武部),有49人已担任科级以上领导工作,其中担任副处级领导的3人,科级干部的46人,他们已成为涵江区两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
  四、录(聘)用干部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录用干部工作,主要是围绕接管和改造旧政权,建立革命政权,扩大干部队伍等方面进行。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录用一批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培养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和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涌现的优秀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在完成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造就的手工业工人为国家干部。1956年11月,境内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福建省人事局党组关于吸收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对录用条件、审批手续和实行试用期等都作明确规定,使录用干部逐步正常化、制度化。1958~1960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大量吸收干部,干部队伍不断扩大。1960年,对1958年以来新吸收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961~1965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注重干部的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增长。1977~1980年,从贫下中农和青年中录用一批干部,充实公社领导班子和公社一级的武装、计生和农技等部门。涵江建区后,根据有关文件,通过统一考试,公开招收农技、农机、水技干部6人,另从农村村主干中聘用乡镇干部7人。
  1985年,根据福建省人事局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录用办法,在计划指标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聘)用干部。到1994年,累计录聘用干部87人。同年,国家计划内自费生进入人才市场,全区通过“双向选择”,录(聘)用计划内自费生102人,“五大”生(指职业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成人大学的毕业生)8人,共110人,着重补充区内教育部门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急需。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考核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干部考核均属中共莆田县委和莆田县政府管辖,按照机关和企事业干部不同职务级别,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制度和办法,对各类干部的政治历史、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衡量,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1964年,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以阶级观点和一分为二辩证法考察干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干部,对专业干部和技术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对党政干部主要考核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更加严格,即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能力水平、熟悉业务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工作实绩。
  1984年后,全区各级干部每年进行年终鉴定,其内容是干部一年来在思想、工作、作风各方面的表现。1987年开始,加强干部考核,即中共涵江区委、区政府各部、办、委、局负责人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再由其把目标责任制所要求的定期主要目标分解到个人。尤其是每逢干部换届和干部调动,均重点对有关干部进行换届考核和调动考核。1988~1994年,全区共考核干部215人,任免193人,干部考核工作逐渐走上民主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轨道。
  二、干部奖惩
  岗位责任制1984年始,涵江区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逐步完善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1987年5月,涵江区召开实行岗位责任制总结表彰大会,并部署下一步全区人事管理制度改革。1988~1989年,按照中共涵江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分管领导的任期目标,确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然后再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签订目标责任状,把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引入目标管理。1990年,全区制定关于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表,使之走上规范化轨道。同年,全区参加考核对象2355人,其中考评为优秀的263人,占11.2%;称职1716人,占72.9%;基本称职的355人,占15%;不称职的21人,占0.9%。1991年以后,区人民政府把年度主要工作分解到各个责任单位,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1993~1994年,区政府领导与41个单位签订责任状,共有责任项目219个,其中,完成责任状的175个,占79.9%。
  奖励按照《奖惩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1984~1994年,全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受到各类奖励的共有497人次,其中晋升工资级别的44人次,评为劳动模范和记功的12人次,授予各种奖励的113人次,通令嘉奖的328人次。
  惩戒区人事部门依靠广大群众,认真履行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违纪案件进行审查处理。1984~1994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受惩戒的工作人员累计
  27人,年平均约占工作人员总数的0.1%。按处分种类分,警告3人,记过3人,记大过2人,降级7人,撤职3人,开除留用1人,开除4人,其他处分4人。
  三、干部培训
  岗位培训根据岗位需要,全区对各类干部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而定。1985~1994年,先后举办21期业务知识培训班,参训人员达1466人次。
  公共必修课培训为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创造条件,1994年,全区举办3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班,每期两个月,共培训482人。经统一命题考试,合格478人次,占98.1%。
  培训教育1984~1994年,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参训达1183人次,其中区培训879人,参加高级研讨班18人次,进修和函授286人次。
  四、干部离退休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贯彻国家有关离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给予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离休干部一般根据本人意愿,可就地安置,或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干部安置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其户粮关系转去安置地村(居)委员会,由其统一管理。1984年后,境内离退休干部管理从莆田县析出,由涵江区人事局直接负责。1991年5月,区成立中共涵江区委老干部局,与人事局分别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1992~1994年,全区筹资308万元,建立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及其活动场所共76个,总面积7330平方米。截至1994年底,全区有离休干部32人、退休干部1673人。根据福建省离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涵江区实行条块结合,依靠离退休干部自身,通过自我管理,自觉奉献余热,为改革和建设服务。
  第四节 专业职称职务评聘
  一、职称评定
  1950~1956年期间,境内实行的基本上是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各种专业技术职务及其晋升,一般由使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1956~1966年,福建省形成工程、农业、卫生技术和高校教师等职务系列,但评定任命制度尚不完善。1978年,国家对职称评定虽未形成一个总的制度性文件,但境内通过22个系列的《暂行规定》和相关的政策规定,使得职称评定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
  二、职称改革
  (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建立评审组织1986年6月,成立涵江区教师、农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3个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1987年5月以后,先后成立涵江区卫生技术人员、莆六中教师、涵江实验小学教师和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等初级评审委员会。其他系列因受条件限制,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委托省、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审。
  调查与测算1987年5月,全区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干部1343人,未定职称的有1155人。其中大学本科196人,占14.6%。大专322人,占24%。中专574人,占42.7%。其他学历251人,占18.7%。根据莆田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简称职改办)核定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由区职改办根据这一测算进行分解下达评审指标。
  开展评聘据调查统计,全区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干部1886人,经评审具备高级职务资格的有53人,中级390人。高级职务分布部门为:教育41人,卫生11人,农业1人。中级职务分布的部门为:教育324人,卫生55人,农业4人,建筑工程5人,经济、会计各1人。1989年,全区28个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开展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在173名专业技术人员中,共评出具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22人,其中工程师12人,土建工程师3人,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各2人,工艺师1人,助理级技术人员89人。
  (二)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
  设岗和核定职数为了做好新建、增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聘任指标核定工作,至1994年按照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涵江区编制委员会为51个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增加编制,核定聘任指标409人,其中高级职务的74人,中级职务的335人。
  继续教育1987~1994年,涵江区职称改革办公室会同教育局、卫生局和建设委员会等,举办5期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参训906人。组织135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语和古汉语、医古文中级培训考试。
  经常性评聘工作1987年,全区有专业技术人员1343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只有188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4%。其中中级职务16人,助理级58人,员级114人。截至1994年底,涵江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增加到2277人,其中获高级职务的有100人,中级619人,助理级981人,员级577人。
  第五节 干部工资
  一、工资
  1952年7月,涵江执行全国统一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955年7月,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1956年6月,根据国家规定,实行11类工资区的工资等级标准。1956年7月,行政机关人员实行工资改革,在全国实行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基础上,比照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制定各个系统工资标准,建立新的工资关系。该工资制在境内沿用30年。1985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从1985年7月1日起,全区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同年,涵江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62人,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总额38550.7元,人均月增资23.2元。1993年10月,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4076人,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月增资总额466519元,人均增资114.5元。
  二、节支奖和奖励工资
  1957年以前,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奖励工资。1958~1959年,实行一次性的年终跃进奖。“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制度停止执行,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8年,恢复奖励,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其标准按年人均60元发放。1984年1月起,按照规定,涵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节支奖,人年均奖金不超过120元,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情况发放,奖勤罚懒。1986年1月,根据福建省政府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改为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计发。工改前原规定发放的节支奖继续保留,即按每人每月5元发放。1988年1月,节支奖调高为每人每月15元。到1991年1月,又由15元增加到21元。1992年7月,奖励工资标准由原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3个月。1993年10月,境内执行新的制度,奖励工资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1994年起,境内全面执行这一制度。
  三、津贴和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要,境内全民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各类津贴和补贴,即特殊劳动条件、特殊工作环境、特殊工种、生活福利、卫生保险、职务岗位和鼓励性质等津贴,至1994年,仍一直沿用。
  四、福利待遇
  1952年起,境内贯彻上级规定,把诸多福利项目合并为工作人员福利费。主要有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治疗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路费和家属死亡埋葬费等。补助对象为直系亲属。到1994年,此福利待遇仍在沿用。
  五、社会保险
  生育待遇195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涵江对女工作人员的怀孕检查和分娩接生所需费
  用、绝育和人流等均实行公费。1989年3月起,又按规定,对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负伤待遇1950年12月,境内执行政务院规定,工作人员对敌斗争或因公负伤,疗养生活费照发。1956年2月以后,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残疾待遇1950年,国家首次公布各等级残废抚恤金标准,并经过1952、1953、1955和1977年4次修改,标准逐步提高,此待遇一直沿用至今。此外,对工作人员疾病和死亡等,均予以照顾和抚恤。
  第三章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第一节 上山下乡安置
  1963年10月,响应毛泽东“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的号召,涵江首批68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奔赴邵武县吴家塘农村落户。1964年6月,境内涵江镇根据莆田县政府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定》(草案),设立建设山区精简安置工作机构,并于1965年7月首次动员知识青年64人上山下乡,安置在莆田县的大洋三角丘农场落户劳动。同年9月底,境内继续动员知青187人,分别奔赴闽北邵武县农场、建瓯县茶场和莆田县大洋农场安营扎寨,插队落户。1966年5月,组织知青104人赴邵武县沿山公社插队。1968年10月,按县布置,涵江镇和涵江公社分设“四个面向”(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基层、面向厂矿)办事机构,主管知青工作。同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涵江掀起知青上山下乡新热潮,975名知青,先后于同年底和次年初奔赴闽西连城县的姑田、四堡、北团、罗坊等4个公社插队劳动。1969~1973年,又有226名知青分别到莆田县庄边、新县、白沙、荻芦、大洋等5个公社参加生产劳动。此外,境内的涵江公社数以千计青年中学毕业后,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其中有100多名志愿者奔赴外地山区农村和工矿企业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1963~1973年,各级政府重视对知青的安置工作。回涵江安置的有525名,在落户居留地安置的有452名,对其余上山下乡落户未安排工作的知青,从经济、生活及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解决。至80年代初,全部安排结束。
  第二节 知青就业
  1973年5月,境内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给李庆霖的信的通知,随后执行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并把该报告文件原原本本传达到广大知青和人民群众中间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年9月,根据上级批示,涵江镇“四面向”办事机构改为知青办公室,在中共莆田县委统一领导下,着手制订知青上山下乡统筹解决计划以及实施方案。1974年6月,镇传达莆田县知青代表赴湖南株洲学习与考察情况报告,结合涵江实际,修改与充实知青安置和就业具体办法。之后即在大洋、庄边、荻芦等公社兴办知青点3处和莆田县九华农林场安置点1个,就地妥善解决知青生产、生活等具体困难。1976年10月,国家对知青上山下乡和就业工作进行妥善解决,即对城镇中学毕业生安排,分别实行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市安置等办法,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门路,妥善安置知识青年生产和生活问题。1978年后,境内通过镇办工业招工、国家义务兵役制征集和知青自谋职业等渠道,安置上山下乡知青共1200多人。同时对愿意扎根农村的知青,均在经济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知青上山下乡就业安置工作,直至1983年结束。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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