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涵江區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620020230001560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社团管理 |
| 分类号: | D632.9 |
| 页数: | 1 |
| 页码: | 538 |
| 摘要: | 本文叙述了涵江区在1989年后对社会团体进行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后涵江区人民政府于1990年成立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副区长担任组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民政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1991年7月,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认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并进行归口管理。同年底,经过清理整顿和区民政局的复查登记,确认了5家法人社会团体和18家非法人社会团体。1992年,涵江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评为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先进单位。至1992年底,涵江区民政局共登记批复了13家法人和13家非法人社会团体。 |
| 关键词: | 涵江区 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