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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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4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
页码: 5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军人抚恤的相关政策与措施。1950年,莆田县人民政府贯彻内务部颁发的条例,妥善安葬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并每户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为现金抚恤,并在之后的几十年里多次调整、提高抚恤标准。1984年,涵江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庭,并发放抚恤金。同时,对于境内革命残废军人,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涵江区政府通过这些政策,保障了优抚对象的权益,为军人及其家庭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关键词: 社会福利 组织机构 抚恤 涵江区

内容

一、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贯彻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莆田县人民政府拨出安葬费,妥善安葬境内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现金抚恤。1952~1992年,抚恤标准进行9次调整、提高。1984年,涵江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烈属23户,144人;牺牲军人、病故军人14户,81人。同年,发放抚恤金5.3万元。
  二、残废军人抚恤
  1949~1983年,涵江境内共有革命残废军人14名,由莆田县民政部门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991年12月,涵江区人民政府颁布《涵江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4~1994年,对于涵江区各个革命时期各种等级残废军人65名,都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0年间,全区共发放抚恤金18.4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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