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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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5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莆田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优属工作,通过区公所、镇、公社和乡政府等各级机构对涵江境内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进行妥善安置和困难补助。政府制定了《代耕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开展义务代耕,优抚对象也逐渐采用工分优待的办法。随着时代的变迁,优抚政策和标准不断提高,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也改为养老保险制度。涵江区政府通过这些举措,保障了优抚对象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键词: 拥军优属 优属 涵江区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在莆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先后通过区公所、镇、公社和乡政府开展优属工作,涵江境内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和困难补助。1950年5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开展义务代耕,办法有小包耕、大包耕(即包产制)、派工制等。1951年,境内38个乡(街)得到代耕的烈军工属共143户,面积328.21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6个乡,大包耕2个乡,余为工票制和其他办法。1952年,接受代耕的烈军工属共有184户,面积248.55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04户,大包耕59户,工票制和派工21户。1956年,优抚采用工分优待,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工分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1962年,境内苍林大队有军属36户,209人,共优待工分粮1080公斤,优待工分14700分。1964年,涵江人民公社组织青年560多人次,为烈军属办好事327件,赠送给烈军属食品和粮食等1270公斤。1966年,境内共发放优抚补助费9550元。1981年,开始实行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办法,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定出统一标准,由大队向群众征收,上交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之后,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不断提高。1981年为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1994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改为养老保险制度,优待金为1000元,由民政部门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统筹办理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1984年6月,涵江区共有烈属23户,144人;军属1139户,6245人。其中受到区人民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有530户,1820人,共发放优待金和实物计值5.3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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