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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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1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3
页数: 1
页码: 5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5年至1986年涵江区民事审判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民事审判

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区公所或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处理。
  1955年,涵江设立人民法庭后,境内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庭进行审理。
  1984年1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和他们相互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以及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1984年12月至1985年6月,清理原莆田县人民法院涵江人民法庭的各类民事案件112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施行。为贯彻实施《民法通则》,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12月,涵江区人民法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组织,发出250份《关于诉讼时效的通知》。自此,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至1994年共审结2640件,平均每年264件,其中以婚姻、债务和宅基地纠纷案件居多。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出现名称权、房地产开发、劳动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尤以财产类案件居多。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并通过直接开庭改进民事审判方式,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胞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保障民间往来的正常发展。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
  自1986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涵江区人民法院以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每年定期由民事审判庭派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调解组织,以改进工作,起到预防民间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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