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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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3
页数: 2
页码: 517-5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1年至1994年涵江区刑事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审判 机构

内容

1951年,莆田县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严惩一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同年2月9日,由莆田县人民法庭第二区分庭主持,在境内霞徐街新宫埕召开公判大会,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
  1952年,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凡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莆田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境内破坏粮食政策的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执行。
  1955年,境内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和行凶报复等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其后的10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
  198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5年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刑事审判庭,同年3月,正式审判刑事案件。至1994年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3件,488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批故意杀人、伤害、流氓、强奸、行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偷税等刑事犯罪分子。
  1987年5月7日和9月28日,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区先后2次召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万人宣判大会。1989年8月1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区人民法院设立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接待室。1989~1991年,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先后审判贪污、受贿等经济案11件,惩处17名罪犯。
  1989年10月,刑庭组成少年犯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做到开庭前注重查清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庭审中注重用启发疏导式教育方法;对少年犯的处罚则注重实效,强调矫治与感化;判决后注重做好少年犯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90年起,全国再次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活动,涵江区人民法院又依法惩处一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勒索、诈骗、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1992年3月,刑庭审判人员深入基层,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免刑人员全面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85年9月至1994年12月,协助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先后召开6次打击强奸、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执行死刑9人。
  1993~199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适时开展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和严重经济犯罪等专项斗争。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打击犯罪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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