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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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15
颗粒名称: 卷十八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299.22
页数: 21
页码: 418-438
摘要: 本卷记述了涵江经济在民国时期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腐败,民生困苦。新中国成立后,涵江纳入计划经济轨道,建立经济管理部门,实施直接领导。1992年后,强化依法管理,保障商品体制的确立和运行。
关键词: 涵江区 地方经济 经济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未建立计划、物资、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食盐实行专卖外,各项经济活动均由市场自行调节。虽也成立商会机构,只是协助政府管理工商户。度量衡法规有名无实,未能统一推行。欺行霸市普遍存在,集贸秩序混乱,更严重的是政府腐败,物价飞涨,货币贬值,民不聊生。民国37年(1948年),境内每100公斤大米价值法币3亿元,为涵江历史所罕见。群众只好采用黄金和大米、农副产品的原始方式以物易物。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莆田县政府机构中陆续建立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资局、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计量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其后,在各个历史阶段,先后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对涵江经济工作实行直接领导。从1984年6月起,随着涵江区的成立,相应组建县区一级的计划、统计、物资、物价和工商行政等经济管理部门。这些部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立足区情,统筹规划全区的人力、财力、物力,依照计划、物资、统计、物价、工商行政和计量等经济法律法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进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1992年,涵江被批准为省定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之后,区经济管理部门强化依法管理,保障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商品体制的确立和运行。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境内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由莆田县政府建设科负责。涵江解放后,仍属莆田县管辖,其经济计划活动受县计划部门指导和调控。1949年9月,县设立建设科,为保证全县计划统一协调,境内的涵江区公所和涵江镇,开始配备各自的兼职干部,负责辖内自然环境、生产潜力、经济状况和市场供求的调查和研究。1954年起,县组建统计科和计划委员会,境内第二、第六和第八3个区公所,根据县部署,均设专职计划人员,负责贯彻实施县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配合县计划部门检查落实其执行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计划部门瘫痪,涵江统计工作亦停顿。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立计划组,次年改称计划基建组,1975年改为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县计划机构几经变更,但涵江境内计划工作没有中断。1984年6月后,涵江区政府成立计划委员会,编制5人,负责编制与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对全区工农业生产、基建投资、商品流通、财政信贷、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控。
  第二节 计划编制与执行
  1949年前,经济活动由市场调节,无计划编制与执行可言。1953年,县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指令性计划占有绝对优势。1954~1984年6月,涵江境内历届乡镇政府的计划人员,根据莆田县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逐项分解到各单位,并配合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以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为指导思想,编制计划包括粮食、黄麻、甘蔗、油料、绿肥、禽畜、水产等项内容,以后补充工业和林业内容,计划虽不甚全面,但切合实际。1957年与1952年比较,涵江工农业总产值增长20%左右。1958~1962年,根据第二个五年计划,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重点抓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农业机械化和文教卫生等四大工作任务。其间在1958年“大跃进”中,贯彻“以粮为纲、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方针,盲目追求高速度和高指标,国民经济陷入困境。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57年下降40%左右。1962年冬至1963年初,通过贯彻三年经济调整计划,涵江境内工农业生产基本恢复到1957年水平。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1970年)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1975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实施这两个五年计划严重受阻,境内干部群众抵制“左”的思想干扰,到1975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5.31%。
  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198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工作着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涵江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境内计划指标全面完成。在1981~1985年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正适涵江建区,随着区计划委员会的成立,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由区制定和安排,通过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搞活”方针,1985年,社会总产值达21104万元,比1984年递增40.1%。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杜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全省计划会议精神,结合区情区力,编制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控。经过全区人民共同努力,较好完成计划任务。1990年,社会总产值56096万元,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均完成或超额完成,为制定新的五年计划提供物质保证。199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六年翻两番、本世纪末翻三番的要求,制定“八五”计划,前四年执行情况良好。1994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16.8亿元,比1993年增长63.2%;工农业生产总值17.4亿元,比1993年增长55.91%;乡镇企业总产值28.23亿元,比1993年增长9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25亿元,比1993年增长97.74%;财政收入8643万元,比1993年增长90.9%
  第三节 产业调整
  新中国成立之前,涵江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农业沿袭落后耕作制度,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现代工业相当薄弱,仅有农副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加工和铁器、竹篾、木制家具、织布、炼乳等家庭作坊。民国后期,境内通货膨胀,经济濒于崩溃。1949年在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占73.3%;第二产业占9.6%;第三产业占17.1%。新中国成立初期,重视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逐步把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主体转变为以农业、工业为主体,同时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三大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从1953~1984年,境内贯彻实施莆田县政府先后制定的5个五年计划,推动涵江产业结构调整工作。1984年,全区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第一产业22%、第二产业35%、第三产业43%。随着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全区国民经济内部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在稳定粮食生产前提下,着重发展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农业以及养鳗业,出现以粮食生产为主体、多种经营并存的新格局。工业生产通过抓特色、立支柱和增后劲等举措,产值不断增长,推动三大产业结构趋于合理。1986~1990年,全区按照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指导思想,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持续调整产业结构。1991年,区政府计划部门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战略重点,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编制“八五”(1991~1995年)计划,拓宽第三产业领域,把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贸易、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房地产等作为重点。第三产业从单一商贸业向多行业、宽领域发展,形成新的经济优势。1994年,全区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占16%,第二产业占45%,第三产业占39%。同时第一和第二产业的内部结构也比较合理。
  第二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物资行业除食盐实行专卖外,其余均无管理机构。60年代中叶至涵江建区前夕,莆田县物资局在涵江设立物资供应站,负责对涵江以及周边地方的物资供应工作。
  1984年8月,境内计划物资由涵江区物资公司供应。1985年2月,涵江区物资公司纳入莆田市物资系统,改称莆田市物资综合公司涵江分公司。1988年3月,莆田市物资综合公司涵江分公司恢复为涵江区物资公司。随后即定为正科级单位,下设金属材料、化工建材、机电设备3个经营部。次年,涵江区物资公司划分为金属材料分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机电设备分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分公司。1992年4月,区物资公司改称区物资总公司,其所属4个分公司均升格为公司。1992年6月,增设涵江区石油液化气供应公司。1994年4月,涵江区物资总公司与天津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合作,成立莆田市涵江万隆发展公司。到同年年底,涵江区物资系统拥有涵华物资大楼与仓库、场地和保尾物资大楼与仓库、场地以及金属公司卓坡仓库、场地等总共占地3281.22平方米、固定资产值1000多万元。物资系统经营主要品种有钢材、生铁、铝材、水泥、玻璃、橡胶、轮胎、烧碱、化工原料、油毛毡、机械设备、机电产品、汽车配件、石油液化气、炉具等。1994年销售总额3162万元。
  第二节 物资调控
  1984年6月到1994年底,涵江区物资部门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管理体制,物资工作由管理分配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化,物资计划供应价格逐渐与市场供应价格并轨,形成区内外国有、集体和私营商业三者一起上,自行采购、自主销售、自由竞争的新格局,全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不断发展。
  第三节 物资经营
  1984年前,境内物资按县计划部门下达指标,进行购、销、调、存,企业经营主要是管理计划供应指标。1984年8月以后,随着物资流通体制的确立,为完善物资部门内部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购销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验收制度》、《物资出库制度》、《物资维护保养制度》、《库存物资保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流动资金管理制度》、《银行户头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会计审核制度》、《包装用品管理制度》、《严禁帐外经营管理制度》、《门市盘点管理制度》等规章,并制定配套岗位工作责任制,促使物资部门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1991年后,全区物资流通领域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主要方式有:下属公司向总公司承包,按规定上交经营利润指标,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成。下属公司和个人向总公司实行风险承包,总公司对其收取经营风险抵押金。对定额上交经营利润指标的,其超额部分或亏损部分,实行全奖全罚;租赁承包的,则由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
  第三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1年,根据莆田县政府部署,涵江区公所配备兼职统计员,负责境内人口、土地和工农业生产的调查统计工作。1954年,境内3个区公所均配齐专职统计员,其职责是按照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调查和搜集统计资料。“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统计工作无法开展。1983年,国家《统计法》公布后,统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1984年10月,涵江区统计局成立,编制3人。之后,区下属各镇和街道办事处均确定专人兼管统计工作,全区统计信息网络基本形成。
  第二节 统计调查
  一、全面调查
  民国时期,涵江统计资料较为零散。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按照县政府统一布置,境内3个区公所均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按时向县报送,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瘫痪,统计工作中断。1978年以后,统计工作逐步加强。涵江建区后,强化统计工作,把全面调查项目分为基本情况、农村经济、工业部分、商业贸易、固定资产、城镇建设、交通邮电、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财政金融、文教卫生、民政社会福利等各方面,逐项编制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归档,组织汇编经济年鉴,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作用。
  二、专项普查
  1952~1953年,根据全国工业普查方案,由县统一组织,对境内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查清工业和手工业的基本情况。在1954年和1955年的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县政府对境内私营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进行专项普查。1953年、1964年和1982年,先后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县直接领导下,组织力量,开展第一、二、三次人口普查,查清涵江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状况。1990年7月,涵江区组织以统计部门为主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机构,按照21个法定项目,通过系列普查,全面掌握全区乡镇人口、男女比例、文化素质和职业构成等数据。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产业普查的决定,区成立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调查,全面掌握1992年度全区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为区计划委员会制定与实施1993~1994年第三产业发展计划提供可靠数据。
  三、抽样调查
  1955年,境内第六区公所抽查周墩村40户农民,调查其生产、产品交换、物资消费、经济积累等基本情况。1962年,为反对浮夸风,境内再次对农村粮食定量进行抽样调查。1981年,莆田县政府组织农产量调查队,对境内埭里大队晚稻进行实割实测抽样调查,为莆田县修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提供第一手素材。
  第三节 统计监督
  1984~1994年,涵江区统计部门围绕经济中心,每年均整理大量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统计信息资料,编印与发行《涵江区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涵江区统计年鉴》,内容包括综合、农业、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商业、外经贸、财政、金融、文教、卫生、劳工、物资和物价等专业统计资料。在不泄露国家机密的原则下,每年平均接受咨询统计信息、查阅抄录统计资料达300多人次,提供统计信息资料50多篇。1989年,根据省统计局部署,全区首次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大检查,对统计年报数字真实性以及迟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检验和科学论证。在检查过程中,共收到自查报告70多份,从中发现报表迟报单位30家、虚报产值单位2家,均予以催促和纠正。1994年4月,根据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浮夸作风,大力加强统计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刹住浮夸虚假歪风,促进统计工作走上法制轨道。1994年,区统计局被福建省统计局授予全省统计执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1年,市场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确定。1952年下半年起,境内主要农产品价格,由县财贸委员会管理。1953~1963年,境内物价由县财贸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和工商科负责管理和监督。1963年8月,县政府在涵江成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负责涵江市场物价管理工作。同年9月,县成立物价管理委员会,涵江物价工作受其直接领导。在“文化大革命”中,涵江市场管理机构名存实亡。1977年,莆田县涵江物价管理部门恢复。1988年,涵江区成立物价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4人,负责全区物价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等工作。
  第二节 商品价格
  民国初年,社会生产发展缓慢,涵江物价比较稳定。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被日军封锁,涵江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民国35年(1946年)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使经过8年抗战本就匮乏的物资更加紧张。从民国37年至次年间,物价上涨达几百至几十万倍。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发展和产品增加,物价逐步稳定,且稳中有降。1954~1958年,国营商业占绝对优势,因其执行的物价是国家定价,故市场物价长期基本稳定,略有上升。1959~1961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加上人为因素,物价波动较大,尤其是粮食、肉类和油脂上涨幅度更高。是时政府实行凭票供应,对高档消费品采用高价政策,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使飞涨物价得以缓和与回落。“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市场物价,基本保持在1965年水平,但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日趋严重。1978年,国家重视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实行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政策,提高粮油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价格,对计划外超产工业品允许企业自行定价,上市交易。1980~1983年,境内物价放开,物价总指数每年以3%的上涨率增长。1988年,涵江因基建投资过猛,货币投放过多,一度出现市场抢购风,物价指数比1987年底上升30%。198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涵江物价逐渐回落,此后到1994年底,涨价幅度不大。
  第三节 商品比价
  涵江历史上惯例,都是以中等晚稻谷为中心而形成商品比价体系的。民国25年(1936年),每百公斤中等晚稻谷可分别交换花生53公斤、黄豆60.6公斤、黄麻29公斤、鲜桂元53公斤、生猪25公斤、带鱼32公斤、白砂糖26公斤、火柴924盒、硫酸铵48.4公斤。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逐步提高粮食价格,降低工业消费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1952年商品比价开始发生变化,每百公斤中等晚稻谷可分别交换花生52.4公斤、黄豆61.6公斤、黄麻57.9公斤、鲜桂元79.6公斤、生猪32.9公斤、带鱼34.6公斤、白砂糖19.18公斤、火柴844盒、硫酸铵39公斤,比民国25年可分别多换黄豆1公斤、黄麻28.9公斤、鲜桂元26.6公斤、生猪7.9公斤、带鱼2.6公斤。1965年与1952年相比,每百公斤中等晚稻谷可分别多换带鱼5.9公斤、硫酸铵12.1公斤、火柴46盒;少换花生11.9公斤、黄豆10.8公斤、黄麻8.5公斤、鲜桂元25.6公斤、生猪5公斤、白砂糖5.05公斤。1966年至1984年,比价变动不大,有升有降。1985年到1994年,比价变动与1984年相似,有些商品变动幅度较大。
  第四节 物价监督
  1951年,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1952年起,涵江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由县政府财贸委员会审查核准。从1953年起,对粮食、油料、食糖等实行统购统销价格,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和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县财贸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县工商科负责市场管理。1963年8月,涵江成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负责涵江市场物价管理工作。同年9月,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涵江物价工作由其直接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濒临瘫痪,涵江市场物价管理工作流于形式。1988年,涵江建立区物价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和省政府制定的“六O控价工程”实施意见,从严控制提价项目,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等放开商品,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实行限环节、限费率、限差率的管理办法,控制境内物价上涨。1989年,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由1988年的125%回落到122.8%。1990年,又比1989年回落21.4个百分点。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管理,为53家行政事业单位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批收费项目648个。同年,全区明码标价普及率为:国营集体单位达98%、个体工商户达85%以上。并对农资、水、电、石油产品、食糖、食盐等国家定价和指导价商品以及市场调节价商品采取最高限价。1994年中秋、国庆前夕,涵江市场猪肉猛涨到每市斤售价11元,当即实行监控,规定瘦肉每斤9.5元、腿肉每斤8元、条肉每斤6.2元。同年10月间,全区再次开展以猪肉最高限价、摊点衡器和明码标价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物价大检查,计检查1389个单位,其中因违价受处理的77家,依法罚款3210元;没收失准电子台秤9台、木杆秤10支。1988~1994年,全区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物价监控工作,共查出违价案件195件,违价金额达150.8万元,使1994年物价增幅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控制在22.6%的最低限度。
  第五节 物价改革
  民国时期,境内由商人垄断市场行情。50~70年代,根据国家政策,涵江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物价控制比较严格,因而市场物价亦比较稳定。
  1979年4月,涵江根据国家关于以调为主和放调结合的物价政策,调整粮食和油料收购价,从当年夏粮收购起,粮食价格比1978年提高20%,超额部分在其基础上再加价50%。1980年1月,提高花生果等油料收购价。同年3月,调整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幅度分别为:生猪26%、活鸡26.2%、鸡蛋23.4%、带鱼43.5%、黄鱼52%、虾皮37.5%、鲜荔枝10%、甘蔗20%、鲜桂元26.7%、黄麻33.5%、杉原木32.5%。并且调低居民照明电价,每度由0.2元降为0.12元;同时放开香蕉和批杷价格,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同年11月,调整猪肉等10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1981年,为理顺棉布与化纤布之间比价,涵江决定省产涤棉布零售价调低37%、中长纤维零售价调低8%。同时,提高卷烟和名酒零售价格。1982年对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6大类280种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到1984年,涵江物价改革步伐加速,取消荔枝、桂元、柑桔、茶叶派购,改为议购议销。对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超计划生产部分,由企业在不高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自主定价。
  1985年,根据国家关于以放为主和放调结合的物价政策,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自销和超产部分价格,放开价格的工业产品计有: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同时,境内取消粮油统购,改稻谷、小麦、黄豆三大品种为合同定购。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和黄麻亦全部取消派购,价格一律放开。1986年,物价改革不断深入,全区取消黄豆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进一步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棉织物、中长纤维和名牌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和毛巾、袜子等小商品价格。1987年1月,继续实行放调结合政策,放开除棉纱、棉布等22个品种以外的针纺织品价格,由企业自己定价。同年4月,调整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20%。
  1988年2月,全区200种小药品价格全部放开。之后又放开名优卷烟、酒类和彩色电视机等高档消费品销价。放开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等主要食品购销价,区内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0.5公斤由0.8元提高到1.04元;食盐零售价每0.5公斤由原0.14元提高到0.19元。区内每50公斤标二早米统销价由13.8元提高到27元,标准粉由17元提高到28.5元,二级花生油由82元提高到220元。同年10月,全区扩大针纺织品计划价格浮动幅度,不同品种分别上浮14~35%。1989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指导方针,采取“统一布置,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做法,稳定推进价格改革。全区化肥、农药、农膜一律归农资部门专营。地产碳铵零售价由物价委员会核定,每吨定价274元。彩色电视机则执行国家牌价,专门经营。粮油收购价格亦适当调高,在原价基数上,每50公斤早稻谷提价3.6元、晚稻谷提价5.4元。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度提价0.123元,民用水价每吨提价0.05元,工业用水每吨提价0.12元。20英寸彩电每台零售价提价200元。
  1991年,根据中央部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区内每50公斤标二早米从27元提至44元,每50公斤二级花生油由原220元提到231元。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全区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前提下,放开经营。1992年,省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全区改粮食统一价格为市场浮动价格,并对生产资料计划内外价格实行并轨,除食盐、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以及金银首饰等以外,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同年,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福建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区政府制定《涵江区价格改革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次年,根据全国统一安排,区内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油料油脂价格和国产卷烟出厂与调拨价格,改省计划调拨的钢材指令性价格为指导性价格管理,调整统配水泥和农用薄膜等价格。
  1994年,随着价格管理体制逐步改变,区内顺利实施粮食、化肥和石油改革,稳步调整自来水、地产碳铵价格。到同年底,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比重占4.2%,市场调节价比重占95.8%。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国家定价和指导价比重占18.2%,市场调节价比重占81.8%。生产资料零售总额,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比重占11.9%,市场调节价比重占88.1%,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范围,不断扩大市场价格领域,初步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价格形式并存局面,为全区综合改革开放试验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涵江集市贸易和工商企业登记先后由莆田县政府建设科、警察局和商会等部门管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繁荣市场经济,稳定人民生活,拨款在涵江市区周围设置一些简易墟场,供集市贸易使用。
  1950年,涵江建立粮食交易所和植物油交易所。次年,兴建第一个综合市场。1958年,涵江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在原有综合市场基础上扩建成涵江市场,使之形成初具规模的城乡农贸市场。1965年,涵江市场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场管理所。1968年,涵江市管会撤销,改建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3年,涵江成立贫下中农市管会,于1977年撤销。1979年,根椐上级部署,涵江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84年7月,涵江工商行政管理所升格为县区一级的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涵江区分局。1985年,区政府直接投资,在原旧市场范围内进行扩建。至1993年涵江农贸市场建成,成为全省最繁荣的大型农贸市场之一。1994年,区工商行政部门扩编,干部编制达72人。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由县建设科负责,市场秩序则由警察局维持。新中国建立初期,涵江市场管理着重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并通过扶持与管理,确立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1952~1953年,涵江举办三次规模较大的城乡物资交流大会,销售总额达596000元(折合新人民币币值),推动境内集市贸易发展。1953年,针对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的社会弊端,加强对粮食等主要商品的管理和调控。同年下半年,境内市场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维护国家购销政策上来,对大宗土特产品,按国家牌价统一收购。由于管理偏严,一度影响正常的物资交流。1956年10月,按照上级指示,涵江开放自由市场,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农副产品上市。同时,以行业为单位整顿市场,取缔无证商贩。对有证商贩,也严格要求他们凭牌照和购货簿向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进货,并逐户核定其营业额和税收款。1957年,涵江市场按摊位地段,指派专人上市管理,严肃查处不法商贩。1958年1月,根据“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在严格管好一、二类物资的前提下,对三类物资适当放开,涵江市场一度繁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自流状态,上市商品日渐减少,临时性地下市场出现,市价难以控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放宽对农副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等的上市限制,使之进入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服务的轨道。1982年,涵江城乡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年集市商品成交额达1702.6万元。1983年5月,贯彻国务院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全区放宽对上市商品限制,允许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农副产品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在市场自由交易或进行长途贩运。为满足集市商贩经营需要,涵江市场增加水电、摊架和服务台等配套设施,商品按行业归市,进行亮证经营和明码标价,定期抽查度量衡器,处理掺假使杂案件,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1986年,国家继续放宽集市贸易政策,全区市场管理工作进入既抓“搞活”又抓“治乱”的新阶段,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活商品流通。同时整顿市场秩序,打假治劣,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是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04起,罚没款额达10.3万元,促进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1988年,全区试行市场管理责任制,推动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和服务设施逐步规范化。同年,涵江农贸市场获得省级文明农贸市场称号。1993年,由工商局牵头,集资扩建涵江农贸市场二期工程。同时在新区、涵华新街、新桥头、苍林村、塘头片、哆头片、三江口、陈桥村等地建成农贸小市场。1994年,涵江农贸市场年集市成交额达20063万元,被国家商业部定为全国46个市场行情报告点之一。
  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一、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工商业登记工作,由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协助政府进行,经工商户申请,由县政府建设科核发营业执照。1951年11月,执行政务院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境内第一次进行私营企业登记。1953年,涵江工商户按行业重新登记,报经县政府审批开业。1957年,经过对私改造,进行登记换证。1958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组成工商企业普查整顿领导小组,对涵江工业、商业进行普查、核实和发证。“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境内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80年5月起,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境内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登记。1984年底,涵江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342家,其中全民企业58家,集体企业284家。1985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对全民、集体、乡镇企业和联营的67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其资金来源、人员组织、经营状况、利润分成等进行检查,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明确经营范围、无专业技术的“四无”公司和党政机关与党政干部举办的公司。查处制造假协议、假合同和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四无”公司22家,责成20名党政干部与上述有关公司脱钩。1988~1990年,根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对全区在册公司再次进行整顿,对1986年下半年成立的综合性、金融性、流通领域中商业性的公司,解决其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买卖、牟取暴利等问题,先后整顿公司36家,确定保留28家,撤并8家。
  二、私营工商业改造
  1953年,境内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停止私营经销、代销、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社经营,不允许私营工商业向私人进货;工业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逐步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4年,涵江试办4个公私合营工厂和3家公私合营商店。1956年1月,涵江成立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按国家关于和平改造与赎买相结合的政策,采取把私营工商业直接转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社等改造形式,在涵江境内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项工作至1956年底基本结束。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管理
  民国时期,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由户主申请,两户担保,送同业公会核实,并经县商会审核,最后上报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发给营业登记证。民国27年(1938年),境内即有800多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1951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凡未经登记核准、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开业。1953年,根据县部署,涵江开展第一次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196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个体工商户,控制农村人口弃农经商。1966~1976年,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8年后,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引导、教育、扶持和管理,允许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原在城镇的个体经营户,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还允许城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各种小型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农村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亦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1981年,执行省工商局的《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至1984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59户,从业人数1892人,其中工业94户、153人;运输业24户、32人;商业876户、1284人;饮食业127户、245人;服务业36户、46人;修理业102户、132人。随着全区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体工商户持续增加,1994年,涵江城乡个体工商户扩展到4813户、9952人,比1984年增加3554户、8060人。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涵江经济合同多采用约字、契约、协议方式,范围小、数量少、内容简单,且不规范,政府不予干预,唯在经济合同纠纷时才露约见证,进行对质。1950年9月后,涵江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境内工商企业、合作社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经济来往,使用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和产销合同,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1~1955年,境内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贯彻中央关于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执行劳方与资方的劳资合同、国营与私营之间商品购销业务的现货交易、企业投资、店房租赁、业产买卖典当等契约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处。1958年后,经济合同作用被忽视,对契约合同纠纷,往往以行政手段解决。1959年,商业部门与农村人民公社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促进城乡物资流通,为缓解市场供需矛盾起到一定作用。
  1978年,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纠纷裁决正式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畴。1981年12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从此,涵江工商企业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处理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4年7月,涵江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全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各行各业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工程设计勘察、供电、仓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合资、资源开发、水产养殖等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法人利益,是年,全区围绕经济合同法实施情况,全面进行大检查。随后,每年起码开展一次例常的检查活动。从1985年到1994年底,全区累计检查经济合同6507份,总金额50076.3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134份,无效合同13份,违法合同13份;签证经济合同1023份,合同总金额10040.9万元;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案件212份,争议金额372.52万元。
  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清朝末年,境内颁布全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即《商标注册试行章程》。民国20年(1931年)1月,开始实行《商标法》和《商标局暂行章程》。是时涵江商界魏德明生产的桂元三学士、陈年枇杷膏、荔枝膏、桂元膏等产品的“日月牌”商标和福康炼乳厂生产的炼乳“飞鸽牌”商标,均通过注册而得到核准,这是涵江最早注册的商标。1950年,涵江执行政务院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等经济法规,对民国时期注册商标进行清理,重新办理可继续使用的商标。同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涵江四联炼乳厂的“海燕牌”商标注册。1952年3月,涵江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其商标图纸。1961年,境内莆田罐头厂按规定补贴商标,做到依法生产和经营。1963年5月,根据国务院《商标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境内商标注册加以清理。1979年,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商标印制单位13家,查缴印制单位滥印侵权商标18万张;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7起,案件总金额25万元,查缴非法印制商标标帜2.92万付。1985~1994年,全区在开展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8起,案值238万元,并查获烟、酒、肥皂、洗发水、化妆品、电线、电机、电器、饮料、水泥和鞋类等大批假冒商品。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刊登广告自便,自制广告、标语和传单满街乱贴。50年代后期,涵江出现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形式发布的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和码头等绘制或张贴广告,并由宣传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1958年,根据国务院通知,涵江对各行业自制自贴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涵江加强广告管理,提出“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四性”(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一格”(民族风格)的要求,境内广告工作出现新局面。1980年,广告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1990~1994年,全区全面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和福厦公路涵江地段沿线广告,清除非法广告390张,拆除不合格广告牌345块。统一按规格制作店牌300个、灯箱广告163个、路牌广告25个、跨公路大型广告3个、招牌广告1352个,并在市区的涵华西路、新涵大街、涵华东路、顶铺路和鑑前路建起广告一条街。到1994年底,全区计有广告经营单位10家,广告营业额多达120多万元。
  第六章 标准计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25年(1936年),莆田县政府建设科设立度量衡检定室,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民国31年,撤销检定室,改设度政员监管计量事务,直至1949年9月止。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计量工作先后由县政府工商科和工商局兼管。1975年,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和物资管理两个部门共同负责计量监测。1979年初,县成立计量所,隶属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1980年起,县二轻管理局建立度量衡机构,执行国家经委、科委、计量局联合颁发的《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业务。是年,境内罐头厂、合成氨厂、内燃机配件厂等先后成立计量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员。1984年,莆田市设立计量局,涵江区计量工作直属其管辖。
  第二节 计量监督
  民国28年(1939年),县政府严令涵江各同业公会,督促所属商户一律使用市两制度量衡器具。民国37年,涵江市场设立公校处,购置标本器,用以监督市场计量工作。1953年开始,境内查缴旧制度量衡器具。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经常对所使用器具进行检定与修理,各集市营业场所还设立民主秤、民主尺,发动消费者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把计量管理列为主要工作内容,市管人员上市执勤,均随带砝码,对市场衡器进行检查。对衡器生产单位,则派员上门检定,并在衡器上明显位置打上检验标志,未经检定产品,一律不准出厂。1964年,涵江对集贸市场、国营商业、供销社以及合作商店的度量衡器具进行抽查,发现短斤少两的多达58%,差数率为2~7%,责令其限期纠正。1975年,莆田地区计量所检定涵江计量器具,对境内生产和经销的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管理。1984年开始,莆田市计量所每年均对境内各工业企业的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计量器具检测率和计量技术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定级,上报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审查发证。是年,莆田罐头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5年,莆田罐头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86年,莆田内燃机配件厂、莆田造纸厂、莆田合成氨厂、莆田乳品厂定为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7年,莆田内燃机配件厂、莆田造纸厂、莆田合成氨厂升为二级计量合格企业。1990年,莆田罐头厂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空罐罐型,以及采用有部颁标准生产红烧排骨罐头、蘑菇罐头;莆田玻璃厂采用部颁标准生产500毫升玻璃罐头瓶;莆田内燃机配件厂采用省、地标准生产摩托车刹车制动蹄块等,均达到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同年,境内有关企业按照福建省标准计量局推荐的FDBT/JB8—87机电行业企业标准体系规定,分别制定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其示范推动下,涵江标准化管理进入新阶段。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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