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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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1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金银管理
分类号: F842.757
页数: 2
页码: 416-417
摘要: 本节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禁止金银流通、私相买卖及私自携带。
关键词: 涵江区 金银管理 统购统配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禁止金银计价行使流通、私相买卖及私自携带。1949年8月22日至12月30日,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收兑赤金21.955两,折合人民币369.10元;色金3.915两,111.31元;银元1186枚,167.80元。1950年,又收兑赤金169.874两,18947.27元;色金168.1两,17682.04元;银元12472.3枚,14381.04元;色银107.980两,152.82元。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还在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打击黄金、银元非法交易。同年初,涵江有1家民信局以黄金解付侨汇,计黄金45市两多,责令限期将逃汇调回并课以30%罚款。1951年5月上旬,涵江税务所查获1家百货店非法交易金银一批,计黄金12.6两,银元150枚,除没收外,课以3倍罚金4108元。1953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与涵江公安派出所、涵江税务所配合,截获孔某非法买卖黄金5两多。1954年3月,破获涵江后街1家信托部倒卖金银,被处以没收黄金8.416两、白银293.45两、银元74枚。1964年,破获涵江1家金银加工店买卖金银,计白银1000多两、银元600多枚、黄金2两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管理不严,民间金银私自买卖有所抬头。80年代以后,除仍由人民银行执行金银收兑业务以外,经人民银行批准,相继在涵江开设指定的黄金首饰销售加工商店(专柜),但在民间,仍普遍存在金银私自买卖现象。至1994年,涵江共有3家合法经营的黄金首饰店。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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