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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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9.65
页数: 1
页码: 2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涵江区封建时期的土地制度包括官田、民田、寺庙田和祭田等。
关键词: 封建时期 生产关系 涵江区

内容

唐时,田野新辟,以丁授田耕种。唐至清代有官田、民田、寺庙田和祭田。官田系封建官吏用于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收取高额田租(占产量50~70%)。祭田俗称“蒸尝田”,由本氏族逐年按房轮值收租或耕作,收入以供祭祀之用。农民租种耕地,有固定租、永佃租、抵租、寺庙租、公田租等。
  民国时期,取消官田。国民政府曾2次公布《土地法》,规定土地的使用、买卖、出租、典当、抵押权,维护少数土地占有者(以下简称地主)的既得利益。新中国成立前,涵江集奎一曾姓地主,一年可从田租中收到租谷5000多石。穷苦农民为了生计,常把耕地抵押、典当,借高利贷。高利贷有一石补、百二补、三头乓、驴打滚、青苗利等。地主往往通过高利贷和地租,逐渐兼并土地。涵江镇—陈姓地主,民国5年(1916年)有土地120亩,到民国10年,再并入97亩。广大农民,则因丧失土地,生活困苦。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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