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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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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6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2
页码:
600-6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的集市贸易和市场建设情况。集市贸易在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市场建设方面,仙游县在明清时期已有各种专业市场,包括食糖市场、山货市场、海产市场等。然而,当时市场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掺假掺杂、以劣充优、哄抬物价、短斤少两等坑害顾客的现象。在了解这些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仙游县的经济发展历程和市场建设状况。
关键词:
仙游县
经济管理
审计监督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城乡集市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仙游贸易集市逐渐兴起。唐圣历二年(699年),东门街已成为城乡集贸的中心。至宋代,仙游已有枫亭市、沙溪市、龙华市、潭边市、中岳市等集市。明、清时期,县治中心的建功里(今鲤城地区)已有东街、西街等8条街道及东门、西门、台斗岭、泗洲、大坪口、新店等6条集贸街市。乡村有仁德里的磨头、溪仔店市;善化里的彩画宫、大济街、钟林、坑北市;永兴里的豸井街、赖店、桥头、柳坑市;折桂里的坂头、坝下市;香田里的石码、俞潭市等。至民国时,城乡有28个集市。其中较大的有:
枫亭集市 唐代,已有商肆、酒坊、圩集等,进行农产品、水产品、牲畜、日杂等交易。宋时,有“舶舻衔尾、凤涛驾空”、“一哄之市,百货骈集”之记载,出现了南市坪的菜圩,三妈宫的米圩、柴草圩、海滩边的鱼圩和盐圩等,成为邻县和内地货物的集散地。
何岭集市 位于县东部何岭关隘口。明末,是象溪、石苍、游洋、钟山和东部平原及沿海邻县的物产交换场所,曾有“吃鱼何岭头,吃笋枫亭桥头”之记述。每天山货、海产、商贩、挑夫云集,巳、午、未,热市时多达3500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商科设有山货收购供应交易所,兴太山区物资交流亦在此举行。何岭是仙游最大的山货集市。
坂头和坝下集市 据清乾隆《仙游县志》载:折桂里有坂头市和坝下市。民国12年(1923年),仙~榜公路通车后,商户逐步增多,新旧店铺有250多家。集市贸易有农副产品、海产、山货、手工制品、蔬菜、干、鲜果等。坝下街濒临木兰溪,有掘口航运的优越条件,明、清时,就是东部山区和本地的货物转运站,是榜头地区最繁华的街市。民国时,有批发豆饼、化肥、粮食、大豆、食油及中药材,糖、干鲜果等大小商店100多家,集贸繁荣。
明清时,仙游已有各种专业市场,其中较大的有:
食糖市场 仙游盛产蔗糖。明、清时,在城西天地坛及顶模范街,设有食糖市场。高峰期日上市量达800担(40吨)左右。由糖商设行、栈收购。经纪人(俗称牙人)划价并进行管理。买卖双方不予争议。
山货市场 明末至民国时,设在山区何岭、城区安怀街、民主路及纸山等地方。上市品种有木桶、扁担、扫把、畚箕、土纸、竹箩、竹篮、竹篦、棕绳等手工制品,群众多用肩挑到集市交易。山货除内销外,大部分销往外县。
海产市场 明代,集中在西门兜和拱桥头(今鲤城防保院)一带,时因倭寇侵扰,县城防卫较严,城门迟开,买卖双方出入不便,即在城西鱼牙顶及南门外设市交易。年成交量在50万担(2500吨)以上,成交额约90万银元。至民国时,鱼市移至城西鳌峰街。后因鱼商彼此倾轧,截断货源,后经协商,在城西至南门的中间地带建栈交易,形成新鱼牙和鱼牙里。鱼市由经纪人管理,价格当天挂牌收购。鱼交易量大,永春、德化、大田等邻县多由此转运。
木材市场 城区在南门桥头,山区在何岭头设行、栈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有杉木行100多家,年购销额高达36万元(银元),除内销外,绝大部分销往外地。
耕牛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供销社为农民调剂耕牛余缺。1955年以后,榜头、城关、枫亭、盖尾、度尾、龙华、赖店等相继设立牛圩。耕牛交易由工商部门管理,从原有“牛牙”中挑选公道的人,发给经营证件,定期进行交易。为防范耕牛投机倒把和盗牛销赃,工商科规定:凡上市耕牛,一律进场交易,公平议价,取缔场外交易。成交时,买卖双方须出示社、队证明。对来历不明的耕牛,扣牛审查。大、小牛交易分别收取1.00元至0.5元的耕牛交易费。交易员的工资报酬,在交易费中提取。1987年以后,牛圩逐渐消失(见《供销合作》篇)
其他水果、粮食、猪、羊、柴草等交易分别在吴亭、二喜亭、来子亭、西门兜、后门亭、半路街,及枫亭、榜头市场。交易场所,多由各业的经纪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由当地市场交易所管理。
1950年,工商科分别在城关、枫亭、榜头等三个重点集镇设食糖、粮食、海产、鲜果、蔬菜、柴草、牲畜等交易所,对上市物资划行归市组织交易,统一管理,取缔场外交易。1953~1962年,全县有29个农村初级市场,多由所在供销社管理。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逐步繁荣,对上市物资,要求分类摆摊,对号入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买卖。但市场上掺假掺杂,以劣充优、哄抬物价,短斤少两等坑害顾客现象仍然存在。至1992年,城乡已发展62个集市。
集市兴衰起落,变化无常。古代潭边、彩画宫、钟林、豸片街、沙溪、石码、俞潭市以及兴盛百年的何岭、三般店等市场,因交通闭塞,逐步消失。而地处偏僻的园庄、游洋等山区乡镇随着现代交通的发达,市场日趋繁荣。
二、市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乡集市多占街、道为市,露天交易。民国18年,国民党海军旅长林寿国拆除城垣,在模范街修建“模范市场”(钢筋水泥结构),面积640平方米,是仙游第一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工商科在下模范街建市场一座,因质量低劣,不久倒塌。翌年重建,面积593.45平方米。1955~1956年,郊尾、榜头建农贸市场,因选址不当,不便经营活动,后改作粮站和农械厂。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集市贸易被限制,枫亭农贸市场被公社拆除改建戏院,三材被平调。1960年以后,集贸市场逐步恢复。1964年和1966年枫亭、榜头重建农贸市场,面积808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全县城乡贸易基本停顿,市场建设停止。
1979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建设加快步伐。是年,盖尾乡田头店建农贸市场,面积354平方米。1983年,在西门兜建成简易副食品市场。同年,仙游县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先城区、后重点集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多方集资,逐步落实。1984年7月,兴建枫亭、榜头、郊尾、度尾、中心等五大农贸市场,翻建鲤城旧市场,建筑面积19368平方米,同年10月,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省工商系统在仙游召开城乡市场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1986年至1991年,仙游县又先后兴建和扩建园庄、游洋、三妈宫等市场,面积3526平方米。至1992年,仙游计有11个市场,总投资556万元,总建筑面积23727平方米。仙游城乡较大的市场有:
仙游中心市场 在洪桥街燕顶,投资138万元,建筑面积8593平方米。内有固定摊位650个,临时摊位150个。日平均市场人流量3万人次,年成交额达4200万元左右,占全县总成交额1/4,每天交易时间16小时,年管理、交易两费收入约60万元。场内设有管理所、管理组等。
枫亭农贸市场 与原有的下街旧市场和改建后的三妈宫市场连成一片,总投资183万元,总面积4900平方米,经常光顾市场的有惠安、莆田沿海商贩及仙游经营者,日平均市场人流量达2万多人次,年成交额2556万元。该市场物资丰富、交易旺盛。是内地市场和农村商品的集散地。,
榜头市场 1984年,投资42万元,征地6.25亩,改建原有市场,并在原市场西边,榜东小学原地扩建,建筑面积由原来408平方米扩大为2550平方米,有280个摊位。每天市场人流量达2.5万人次,年成交额2020万元。场内设施完备,管理工作良好。
郊尾市场 地处福厦公路交通要道、仙游公路贯穿其间。1984年,投资39万元,征地5.1亩,建筑面积1920平方米。是仙游县唯一的二层市场。底层为综合市场,二层为小百货市场,有240个摊位,交通方便,交易兴盛。年成交额1500万元。
至1992年底,全县各乡镇基本上都建有农贸市场。此外,还有集资兴建的木兰、东门、赤荷、芹林、大济、书峰等竹木、蔬菜、青果等专业市场。
工商局在抓市场建设的同时,还认真抓市场文明建设。开展“五好”市场竞赛活动。1987~1992年,中心市场连续三次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市场;中心市场、榜头市场被评为省级“文明”市场;中心市场、榜头、枫亭、鲤城、郊尾等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市场”。
三、集贸管理
(一)商品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管理归建设科,市场秩序由警察维持,集市商品交易由经纪人(俗称牙人)办理。抗日战争时期,外运小麦、面粉、甘薯可自行流通,出省须报批发证。对重要的土特产品(桂圆、食糖)外运,须持有“县社联合社”的运销证明。囤积居奇物资予以取缔。民国35年后,通货膨胀,官商投机盛行,市场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工商科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对粮食、食糖、食盐、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加强管理,对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和扰乱金融的不法行为给予打击。国营商业大量收购和调运物资,适时抛售,稳定市场。1951年4月,部分投机商乘青黄不接之机,大量抢购大米,抬价一倍,扰乱市场。市场管理部门一手抓市场管理,一手抓打击粮食投机,并对上市的粮食严格限制在规定的场所交易,取缔场外交易。同时,国营商业采取停止粮油批发,并从外地大量购进大米平粜。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召开稳定市场会议,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工人纠察队,检查市场物价和逃漏税,维护市场秩序。1953年秋后,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在粮食统购期间,严禁粮食上市,在完成交纳公粮和统购任务后,只许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对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须持生产单位证明方可上市,不许长途贩运。对于木材的管理,只许木材商由木材收购站进货搞零售。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省人委下达粮食、食糖、茶叶、木材等22种物资,由国营掌握,统一价格,按计划收购交售,市场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国营商业完成农副产品的收购。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仙游县在完成国家统购或履行收购合同义务后,允许小土产品及剩余产品的交换,并允许自产自销的日用小百货和部分手工业品进入自由市场。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统、派购物资上市,打击抢购、套购统派购物资的违法活动。同年8月,对上市物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粮食、油料、油脂、棉花等管严(统购期间管死);二类菸叶、麻、桂圆干等管紧;三类物资管活,允许上市。同年,工商局还重新换发农民自产自销证,严格控制物资贩运。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左”的影响下,错误地认为集市贸易没有存在的必要,以至限制和取消集市贸易。原来小商贩游街串巷,早、晚有市的情况一度消失,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等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省委《八条补充规定》,逐步恢复农副业生产,放宽物品上市。市场管理实行“大胆放,认真管”,“活字当头,管在其中”的办法,先后在城关、榜头、枫亭等3个集镇搞市场开发试点,随之扩大到13个公社53个集市,全县先后开展物资交流。枫亭市场仅开放一个月,就开展物资交流多次,成交额达84万元。上市的物资由原来100多种增加到300多种,市场日趋荣。但集市贸易仍受限制,规定不准弃农经商;不准转手倒卖;不准长途贩运;未经批准的集团购买力,不准参与市场活动;未完成国家定购合同的二类物资不准上市等。
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开展代替私商工作》的指示,县境贯彻“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的方针,许多商品的经营活动,逐步被国营合作商业所代替。只许私商经营国营商业不便经营的小商品。仅枫亭、榜头、城关代替私商就有13个行业、36个品种。榜头原有35户海产摊,通过行业代替,停业29摊。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代替,集市贸易量减少。1965年,上市物资比1964年减少32.8%。
“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割资本主义尾巴”。强调“管”,忽视“活”,把商品交换和集市贸易当作滋生资本主义土壤,严加限制;把正当的农贸活动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进行处罚。按照政策性的规定,在管理上把商品交换局限在境内和邻县之间,违者,按长途贩运或投机倒把处理;对探亲访友携带物品限额10元以内;不准农村社、队和社员进城出售或交换农副产品;外运或外出采购物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许可证,外来采购员须先行登记,按批准数量购货,不得自行到农村采购物品。
1971年,按照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对粮油市场全年管死”的精神,、仙游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场上购买粮食、油料;严禁商贩非法经营粮油制品、熟食品;社员余粮,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加价收购。1972年,执行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通知,对禽蛋又实行派购,集市贸易越管越紧。
1973年,仙游县成立“狠抓经济领域阶级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工商局为主,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公社、大队相应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及小组。同年,根据莆田地区革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通告》,境内全面取缔无证商贩、二盘商,禁止弃农经商。平原和山区设9个检查站,加强出入境物资管理,对打击投机贩运起了一定作用,但正常的城乡物资流通受到极大限制,集市贸易冷落萧条,黑市交易盛行。农副产品价格普遍上涨,花生、花生油价格上涨85~100%,大米价格上涨40%,柴片价格上涨50~72%,蛋品价格上涨40~50.%,猪肉价格上涨41%,蔬菜价格上涨1~5倍。农副产品收购计划无法完成。与1972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大幅度减少,生猪减少34%,毛竹减少42%,柴片减少3.5%,木炭减少69%,禽蛋减少20%,晒菸减少近50%。
1979年起,全县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放宽上市物资的限制,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逐步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形成多条渠道并存的产品流通体制。允许农民运销农副产品;允许社、队企业的工业品上市和运销;社、队“四坊”在开放粮油市场时,允许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削减一、二类统派购物资,把原来一类的25个品种减为6个;二类的78个品种减为35个。1981年4月,农副产品统派购品种由75种减为39种。粮、油、猪、柑桔、桂圆干、晒菸、淡水经济鱼等21种产品,在完成统派购后,允许议价出售。1982年,再放开三类工业品,六类小商品共160个品种。1983年,再放开八类,共350个品种,实行市场调节,上市物资逐步增多,购销两旺,促进商品流通。同年,从外地运进粮食7953吨,饲料9100吨,芋粉4200吨;运出猪皮187吨,鲜果366吨,粉丝3600吨,豆皮及其他副食品20吨。
1984年,进一步放开一、二类物资,被放开的物资有15个品种。同时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搞长途贩运,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部门审批的规定。同年,集市贸易成交额4400万元,比1983年3600万元增长22%。上市物资增长幅度较大的蔬菜,增长近一倍,肉、禽、蛋类增长30%。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境内取消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取销木材统购,开发木材市场;中药材除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开放,自由购销。当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5881万元,比上年增长34%。
1986年,15大类商品上市量除日用杂货类,大牲畜类,废旧品类分别下降5.3%、60.6%、74.3%外,其他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如:柴草类增长133%,烟、麻增长91.5%,工业品类增长79.5%,干鲜果类增长34.9%,粮食类增长24.8%,蔬菜类增长38.8%,饲料、农具类增长22.8%,家畜、家禽类增长25%,其他(木材、中药材、花鸟)增长400%以上。同年,集市成交额7258万元,比上年增长23.4%,占社会商品零售额33.4%;全年人均投放市场的金额93.05元,比上年74.96元,增长24.13%。1987年,集市成交额为8025万元,增长11%,以后,又持续增长。
由于上市商品逐年丰富,购销两旺,市场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商品质量的管理。除正常监督管理外,自1985~1992年,县工商局每年都组织力量对上市商品进行质量大检查和重点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不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二)查假治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商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时有发生,一经发现,由市管会组织严肃查处。1954年,工商科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关5家国营药铺查处假药劣质药,发现有失效、虫蛀、霉变的40多种,有万兰珠充当真珠,羊角丝充当羚羊丝出售;有“六味丸”充当十全大补丸的,分别给予处理。1984年夏季,在防疫部门的配合下,对13家冷饮商店进行检查,发现有12家细菌群数超过规定的14倍至500倍。1988~1989年,先后查获假“茅台酒”8679瓶,假“茅台”原料酒(未瓶装)900公斤,茅台酒空瓶4568个,以及假“仁江窖”酒1692瓶,假银元14000枚。1984~1992年,每年都认真组织查处伪劣商品。见表19—6。
对查出的伪、劣商品,分别课以罚款,计115496元,烧(销)毁进口旧服装465件,各种假烟5292条,各类假酒4608瓶,罐头1862瓶,烟丝37公斤,冒牌味精4856克,各类食品1549公斤,饮料216瓶。埋掉病、死猪肉223公斤,没收商标纸160280张,黄色录像带345盒,黄色录相带23片,裸体女人照342片,裸体扑克207副,黄色刊物《龙虎豹》8本。其他赌具、挂历多种。1991年11月,在城关南门溪下烧毁假冒名牌香烟3700条,有县财办、审计、公安、检察、税务、烟草等部门参加现场会议。
(三)收费管理
交易费 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对交易所征收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农村交易所手续费征收按成交额收取5%,市镇收取3%,由买方付。按照1964年10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进行分类收取,水果、蔬菜、柴草、木炭等收取1.5%;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手工业原料、工艺原料等收取1%;大小猪、羊每只分别收取1角至2角,以上由买方付;大、小牛每只收取1.00~0.5元,由买卖双方各付50%。1982年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物资成交额收取1.5%。
管理费 费根据1984年上级工商局规定,市场内固定摊贩按营业额收取2%;在街道两旁开店的,按营业额收取1.5%;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按经营额收取1%;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收取2~3%。个体户(含合营组织)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按类别收取管理费:方向盘货运机动车按每吨位每月收5元;方向盘客运汽车按每座位每月收5角;摩托车、手扶车每月收5元。本着有收费、有服务的原则和以市养市的精神,市场两费收入除上缴和交纳税收外,主要用于市场建设、添置市场设施和支付交易员工资等。见表19—7。
四、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商人利用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牟取暴利,导致物价急剧上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捣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活动。1951年,城关几家联营店,垄断食糖、化肥、棉布等,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被工商科宣布解散。1953~1956年,先后实行粮食、食糖、生猪、木材等统购统销,对烟、酒和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卖专营;对棉布计划供应,打击抢购、套购和投机贩运的不法商贩,以及打击贩卖一、二类物资和黄金、白银、票证等统管物资的违法活动。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查处破坏统购、统销的投机案件101起,取缔投机黑户215户。
1959~1961年,国家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城乡市场物价暴涨,投机倒把猖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64起,查处违法经营食糖880公斤,粮食1808公斤,桂圆干400公斤,肉类360公斤,菸叶1750公斤,黄麻400公斤及其他物资。
1963~196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采取内堵外查、打防结合的方法,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748起,罚没金额21388元,移司法部门逮捕法办的9人。并在县城举办打击投机倒把展览会,受教育群众达7000人。
1965年开展面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县成立“反投机倒把办公室”和“退赃委员会”,开展打击贪污、投机倒把的斗争,揭露贪污、投机倒把案件340件,其中由政法、工商、税务部门处理的占252件,清退金额106527元,判刑7人,拘留教育3人。同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187起,查获主要违法物资有:粮食5193公斤,化肥646公斤,花生油785公斤、苎麻布1549尺及其他物资。共罚没金额519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乱砍滥伐山林、投机贩运木材现象严重。1970年间,县境设检查站25处。1973年,改设为9处,采取山区堵,平原截,市场查,打击非法贩运木材。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7476起,罚没金额38.79万元,判刑10人,游斗108人,取缔无照经营1025户(其中按地下厂、场、店处理70户)。由于受“左”的影响,一些正当交易也被当作投机倒把进行打击。
1977~1979年,贯彻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市场管理》的决定,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1348起,处罚689起,罚没20980元。
1980~1982年,按照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坚决打击重大走私和投机倒卖进口物资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和省公安厅、工商局、对外贸易局等联合召开的“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协作会议”精神,重点抓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以及投机倒卖金、银、文物和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案件,共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1327起,罚没金额56.64万元。拘留走私者18人。
1983~1988年间,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物资管理和贩运政策放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手抓支持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一手抓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共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2151起,罚没金额259.41万元。
1989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境内全面开展打击走私活动。由工商、公安、武警大队、边防派出所、税务、交通、邮电、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实行海上抓、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总体作战规划。同年,查获走私贩私及投机倒把案777起,缴获大量走私物品,罚没款236.88万元。见表19—8。
1990~1992年,继续抓打击走私为重点的斗争,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案件2341起,其中1000元以上180起,万元以上130起,罚没款总额590万元。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一、登记发照
明末清初,城关、枫亭街市已有16行业之称。清末,商业分布全县27个集镇,总商户3045户(仅城关就有10大行业,商户222户)。民国时期,全县商业有40多个行业,食糖、化肥、百货、棉布、食盐被称为五大行业,时称“五虎”行业。据民国27年(1938年)调查,全县有商户4380户(城关占1415户),其中:私营糖业90多户,从业人员325人,资金67万元。民国38年,全县仅有商户1580户、从业人员3500人,比1938年减少2800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8月,根据福建省《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开展全县工商业普查登记,发证照3025户、从业人员6719人,其中:商业1748户,从业人员3513人(国营1户,从业13人;私营1747户,从业人员3500人);饮食业112户,从业210人;服务业170户,从业310人;工业83户,从业858人;手工业912户、从业1828人。共有资金95.4万元。
1953年10月至1954年3月,按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县财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人员6人,以工商科为主,在全县13个集镇,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换发证照3672户,从业8866人,资金214.39万元,其中:工业(含手工业)1921户,从业5281人,资金99.89万元;商业1261户,从业2721人,资金103.84万元;饮食业170户,从业347人,资金2.36万元;服务业318户,从业512人,资金8.28万元;运输业2户,从业5人,资金120元。国营商业把私营商业和小商贩纳入经销代销轨道。
1955年5月,对行商和摊贩发证管理,全县发行商证189户,摊贩证2112户。同年11月,全县城乡私营商业进行改造,改造后有公私合营2个,私营联营1个,合作商店(小组)99个,经营小组291个,经销店245个,批购店7个,代购店1个,代销店2个,包销订货店2个,合作饮食店23个,占私营商业的77%。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和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小商小贩纳入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组织,国营企业居主导地位。同年登记的有:工业61户、从业人员265人(其中:公私合营31户、152人;国合企业8户、20人;合作组织22户、93人);手工业103户、从业人员1801人(其中:合作组织71户、1653人;个体32户、148人);交通运输业有:船舶75只、从业人员225人,全部参加合作组织;车辆1586辆、从业人员3086人(其中:参加合作组织的1277辆、2776人,个体309辆、310人);建筑业63户,从业人员1203人。私营商业分别纳入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被改造的零售商业达97%,未改造的仅有个体商贩3%。
1958年1~5月,对改造后的商业进行普查,经登记的有国合系统273个门市部,从业人员3213人(行政561人,销货员673人,技术人员255人,试用人员71人,过渡人员600人,勤杂人员53人);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959个。同年,有摊贩1076户。同年9月,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私方商贩全部过渡到国营商业,形成国营独家的商业体系。
1960~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了国营、集体、个人经营等三条渠道,先后从国营商业中划出商贩1188人,成立新的合作商店和小组78个,组织44个流动摊,180个门市部,活跃了城乡市场。
1964~1965年,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成立登记领导小组,对国营、集体(含社、队集体)的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商业、供销、物资、轻工业、重工业、粮食、交通、建设等8个系统相应组织工作组,对所属企业开展普查。发证的有:国营、集体企业318个核算单位,971个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国营工业19家,生产经营单位32个;国营商业29家,32个核算单位,121个经营机构(包括18个粮站,40个门市部和购销站);公私合营药店1家(独立核算单位);供销社系统18个基层社和3个经理部,共21个核算单位、350个基层经营生产机构;手工业65个社组,124个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联社经理部2个,社组附设门市部21个);合作社建筑队1家,4个核算单位;合作商店90个,242个经营单位。社办建筑修缮队11个;队办代销店81个;队办民间短途运输队4个;农村“四坊”(碾米坊、水磨坊、榨油坊、米粉坊)579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停顿。
1980年,开展工业普查,全县有工业1004户,经登记的655户,其中:全民14户,县办集体21户,乡镇集体25户,社、队集体595户,共有从业人员5022人,资金720.45万元。同年,全县有商业企业1249户,其中:全民企业64户,集体企业565户(其中乡镇企业539户),个体商贩620户。
1982年,根据《工商企业管理条例》,全县登记的工商户2081户,其中:全民188户,集体808户,个体1034户。同年,由单纯的登记转入经常性的登记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1984年,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准许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和经济能力情况下,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同年,登记6541户,其中:全民和集体1386户(不含分支机构),个体5155户。登记的还有首家合资企业“福建省兴华塑胶有限公司”,从业250人,资金150万元。
1985~1992年,历年均开展登记,并进行年检贴花工作。至1992年底,全县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计11383户,从业人员83302人,资金38124万元。其中:全民和集体企业2419户,从业人员54791人,资金30965万元;个体工商户8462户,从业12810人,资金1338万元;“三资”企业65家(其中13家名存实亡),从业人员13267人,资金3547万美元;合伙组织331家,从业人员1784人;私营企业53家,从业650人;联营体56家。见表19—9,表19—10,表19—11,表19—12。
二、监督检查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始,境内商会开展宣传,查究奸商,烧毁日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和市场秩序,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经营监督,打击不法商贩囤积居奇、抬价杀价和扰乱市场秩序。并对度量衡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处短斤少两的不法行为。1953年以后,监督的重点是查处私营商贩抢购、套统购统销的物资和经营作风上的弄虚作假行为。1954~1955年,对私改造期间,监督检查的任务是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教育管理和改造。严格要求商贩按证经营,不准跨行业;不准一证多摊,对违反市场管理的给予罚款或停业处理。
1956年,商业中实行服务公约和建立顾客意见簿,认真采纳顾客意见,发挥群众对商业的监督作用。对合作商店(小组)销售价格由主管部门核定,明码标价,便于群众监督。
1962年,整顿合作商店(小组),实行民主办店,服务生产,改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对商贩外出采购物资,由市管部门发给采购许可证,并把采购的物资填证以备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的,实行经济处罚。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查监督不能正常开展。
1979年后,执行改革开放方针,各类企业日趋壮大,经营监督管理随之加强。1984~1992年,对各类企业的商品连续检查和抽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除没收商品外,有的还课以罚款,1986~1992年共计罚款10万多元。
1985年,对全县366家公司企业,开展整顿,对不符合条件和违反经营管理的,给予变更登记305家,暂缓营业的8家。同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处违章行为100多起。1987年,开展商品质量大检查,对23家无照经营药品和41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业实行停业整顿。1988年,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在12个乡镇内,对3416家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出超越经营范围的81家,反向经营的7家,擅自变更营业地址的13家,牌板名称与印章不符的38家,乱起字号的2家,无建财务账的2家,出租营业执照的1家,除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外,还课以罚款1.95万元。1989年,对全县92个公司进行复查,经县清理公司整顿领导小组批准,撤销12家,降格2家。同年,对174家个体和合营组织挂靠集体企业名称的,分别予以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补交管理费等。同年,对570家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多次检查,对101家违纪企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5家,吊销营业执照38家,变更登记的175家,罚款14家。1990年,在继续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党政机关办的“公司”,实行人、财、物三脱钩,党政干部在公司任职的5人全部辞职。同年,还对各商业批发部进行清理,清出假集体企业275家。1992年,在企业年检中,发现有违章经营的204户,分别责成补交管理费8522元,罚款4224元,补办营业执照45户。
第三节 商标 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明代,度尾东山寺以“佛手茶”进贡朝廷,后出现以“佛手”作茶叶商标。清代嘉庆年间,城商陈爱平制作“荔枝牌”烟丝,烟中包装有荔枝标志,闻名浙江各地。民国时期,仙游名产品多用姓名和行铺名作商标,如:“金利”、“元利”牌镰刀。为防假冒,在刀框上打有牌号,便于鉴别。出名的“善兴复联糕”,包装物上印有行铺名称。“兴化桂圆”用地名作标记,闻名省外。境内还有“玉兔”、“双钱”、“虎头”烟丝商标,“金狮”消块大补丸,“飞狮”卫生油商标,山区出产的包装纸,有“长连”、“元生”、“合连”、“粉山”、“元吉”、“元金”等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商标管理工作。1955~195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几经撤并,人员变动频繁,管理工作时有时无。“大跃进”时期,有些商品市场供应紧张,生产者忽视产品质量,不少商品质量下降。城关合作小组等生产的肥皂,用“跃进”、“东风”、“卫星”、“火箭”之类作商标,名称先进,产品低劣,失去商标信誉,后改为“鹅牌”商标。195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加强商标管理,对商标进行清理,对用先进名称,生产低质产品的商标,限令一律停止生产,规定商标要经批准注册,印制商标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1961年,工商局批准土产公司生产“鲤城牌”卷烟商标,以后商标核准工作逐渐走上轨道。
(一)商标注册
1979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规定自1979年11月1日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同年,仙游县综合食品厂、仙游县乳品厂、仙游县印刷厂等7个单位生产的11个产品商标,报商标局批准注册。1980年,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仙游县赖店温泉化工厂生产的“温泉牌”肥皂;仙游县龙华罐头厂生产的“双塔牌”罐头;仙游酒厂生产的“鲤城牌”酒。1981~1982年,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4个产品。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实施,同年,仙游县度尾公社茶厂生产的“凤仙牌”袋泡茶;仙游县食品厂生产的“鲤城牌”糖果等4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4~1992年,共上报注册商标134个产品,经核准注册商标62个产品。其中仙游县电机厂生产的“闽中牌”无刷发电机,获“七五”全国科技星火奖,’92全国名优产品黑龙江博览会金奖。见表19—13。
(二)商标保护
1981年,仙游县开始对商标使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有15起,其中:擅自扩大商标核准范围2起,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文字2起,冒充他人注册商标4起,违反管理2起,未经注册冒充注册的5起。度尾圣山奶粉厂冒充“宝塔牌”注册商标,给予罚款1000元。1982年,查处冒充他人商标和使用混同商标7起。1983~1985年,处理14起,赖店霞阳工艺厂仿冒“闽江牌”、“飞跃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对方各1000元。对度尾乳品厂擅自改变原“益寿牌”注册商标,使用他人混同商标,没收仿冒商标纸38280张。1986~1989年,共查处47起,没收冒牌啤酒838瓶,味精35公斤,酒463瓶,自行车28架,商标纸40万多张等。对鲤南时装厂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印制使用“威尔舒”商标,及社硎福利纸箱厂擅自为12个单位印制带有商标的纸箱,各予罚款1600元。1990~1992年,共查处违反商标管理31起,其中:没收安徽省蚌埠市食品公司售给仙游县的冒牌“古井贡酒”1190瓶(没收变价款2401元);烧毁冒牌“地瓜酒”27坛;没收假商标4万张及印制假商标工具,共罚款30192元。
至1992年底,共批准仙游县印刷厂、仙游县五金厂等11家为商标印制定点单位。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仙游生产者、经营者就利用墙壁书写、张贴广告和报纸刊登广告。民国25年,县城昌记商店在仙游商报刊登营业广告:“缎绸州杭,织尼友三、布色国产、绒毛色鲜、鞋翻女男、材料灯电、货百广沪、廉价美物、顾赐迎欢”。尽是文字游戏,内容真实与否,政府不予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发展缓慢。1979年后,经济发展,广告经营单位不断增加。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工商局开始广告管理工作,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指导广告制作。宣传广告委托县广播电台代理,规定发布广告要经县工商局批准。
1984年,全县有18家企业做《会刊》、《特刊》广告,金额6700元。同年,批准广播广告400多份,印刷广告105份。1986年4月,仙游县美术广告公司成立,为境内第一家广告专营单位,委托代理制作广告业务。县工商局批准14家广告兼营单位。同年,审查签发广播广告450份,有250家企业做广告《特刊》。1987~1989年,签发张贴广告5646份(包括盈利性广告86份,文化广告150份,拍摄霓虹灯广告48家),广播广告8000份;查处违法广告120起。1990年,制作广告灯箱25个,广告招牌591个,签发一次性经营登记广告225份;清除不合格广告235块,查处虚假广告5起,罚款300元。1991~1992年,签发一次性广告406份,张贴广告320份;查处违法广告1起,罚款300元;统一制作八二五大街、南大路、田坅底地段所有店铺广告招牌226块。
仙游县美术广告公司制作的“皇后牌”珍珠霜广告,获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纪念奖和省优秀广告作品三等奖。“无刷电机”广告获省优秀广告佳作奖。
对欺诈虚假、污辱、诽谤和有淫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等内容的广告不予批准和不得发布。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封建社会使用契约,内容包括财产买卖、租赁、雇工、借贷抵押、典当卖身等,至今仙游民间仍有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各种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处理。同年,国家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和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1951年,县商业系统开始签订各种货物合同30份,到年底,执行26份。1953年,农村开展互助合作,县供销社与平原12个区按面积签订粮蔗肥料合同7300份。供销社还与互助组签订购销合同,推销农民积存菸叶、食糖、黄麻、小麦等农副产品。同年,县供销社还与惠安县签订买花生、大豆种子合同。1960年,枫亭镇在开展物资交流中,签订贸易合同200多份,合同金额84万元。1961年6月,对菸叶、黄麻、桂圆干、猪、禽、蛋等农副产品实行签订大包干合同制。但由于当时机构不健全,合同均未经鉴证。
一、合同鉴证检查
(一)鉴证
1982年5月,国务院规定,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同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施行。同年8月,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管理股成立,开始受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以及检查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管好本部门的经济合同。同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7份,总金额12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份,金额57万元;农商合同14份,金额67万元。1983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4份,合同金额196万元,其中工商、农商合同额分别比1982年有所增长。1984年,鉴证经济合同29份,总金额126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7份,金额94万元;农商合同12份,金额32万元。1985~1992年,共鉴证经济合同4988份,合同金额362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486份,金额2719万元;农商合同4502份,金额905万元。
(二)检查
监督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不定期检查。1982年,境内检查40个单位,检查合同33份,合同金额58万元,其中条款不清的10份。1983年,检查76个单位,合同146份。1984~1988年,共检查经济合同5769份,确认无效合同9份,金额34万元。1989~1992年,历年组织检查和抽查,共检查经济合同20700份,合同金额43695万元,其中: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600份;确认无效合同25份,金额316万元;违法合同9份,金额12万元;移送司法部门处理4份,金额127万元。
二、调解与仲裁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市场日趋繁荣,工商户加工订货频繁,经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1982年,经济合同管理股受理经济合同纠纷7起,争议金额27万元,通过调解解决问题。1983年受理15起,争议金额38万元,调解13件,确认无效合同2件。双方达成协议。1984年12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分别在度尾、枫亭、榜头等地设仲裁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同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21起,合同总额149万元,争议金额67万元。调解19件,仲裁2件。1985年,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远后近、先查后理的方法,受理经济合同纠纷33起,争议金额83万元,调解31起,仲裁2起。1986年,共受理纠纷36起,争议金额127万元,其中:调解31起,仲裁2起,送司法机关处理1起,确认无效合同2起。1987~1992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9480起,争议金额3744万元,调解7199起,仲裁15起,移送司法部门8起,确认无效合同894起,查处违法合同718起,见表19—14。
三、咨询服务
为减少经济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1985~1987年,县工商局每年为有关部门举办经济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听课者达867人次。接待合同咨询的达7522人次。1988年,工商局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合同管理股对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事项,广泛开展宣传。同年,帮助企业建立合同机构31个,配备合同兼管人员155人。1989年,通过县、乡(镇)有线广播、办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办法,加强《合同法》教育。同年,接待合同咨询1707人次。1990~1992年,帮助企业建立147个合同管理机构。通过合同宣传和咨询活动,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776万元,还协助企业追回合同欠款1373万元。
1986年,工商局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7年,县人民政府授予5个工业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90年,仙游县电机厂、仙游县茶厂等20个企业被评选为县连续三年以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工业9个,商业11个。评选为1990年度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5个,其中有仙游县铸造厂等工业企业8个,仙游县食品公司等商业企业7个以上35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均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证书和奖杯。1991~1992年度,全县评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33个,其中:市级19个(工业6个,商业13个),县级14个(工业6个,商业8个)。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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