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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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6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量管理
分类号: G307.72
页数: 4
页码: 592-595
摘要: 本节介绍了仙游县在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历史和现状。在计量单位方面,民国时期存在多种计量单位,县内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实施公制和市制并用的制度,但民间建筑仍使用鲁班尺等传统计量单位。1959年后,境内开始推行公制,并逐步推广到各个领域。1984年,全县开始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在计量器具管理方面,民国时期县内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标准不一,难以检测。
关键词: 仙游县 标准计量管理 计量管理

内容

一、计量单位
  民国以前,仙游度量衡器具没有统一,也无计量管理制度。度量器有市尺、鲁班尺、裁缝尺、英制尺等。1市尺为33.3厘米;1鲁班尺折合30厘米;1裁缝尺折合9.2市寸(30.7厘米)。每尺10寸,每寸10分,10尺合为1丈。1英制尺为25.5厘米。量器有计量大米的升、斗、石。1升为18小两,1斗为10升,1石为10斗。衡器有市秤、磅秤、天平等。磅秤1磅约13小两余。就是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也无法统一,仙游城关地区普遍使用足重、民重,足重1斤为17两;民重1斤则为16两。京果行业则用行重,每斤为18两。食糖购进使用“姚只重”,每125斤为100斤。盖尾地区使用“公陶重”,也是125斤定为100斤。榜头、度尾等地区则使用民重,即16两为1斤。民国24年(1935年),境内大力宣传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废除旧制,强调使用公制。每市尺为1/3米,每市斤为16两,每市升为0.75公斤。民国31年,境内丈量土地,普遍使用市亩,每亩为60平方丈,每亩10分,每分10厘,一直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制与市制并用。土木建筑用米尺,商业用市尺,金属材料计量则使用英尺。民间建筑仍使用鲁班尺。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改旧制16小两1斤为10大两1斤,2市斤为1公斤。境内先在国营厂矿、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实施,并逐步推广到农村。1979年1月起,规定中药处方统一以克为计量单位,取消钱、分单位,但一时未能全面实行。197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公制计量单位。市尺仍作为辅助尺,附于米尺上,用于换算,民间建筑使用公制米和鲁班尺并行。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6年起,全县非定量铊、绳纽秤、木杆秤,统一改为定量铊、刀纽秤。1987年,县计量所印发市制与公制换算表,分发给个体商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强调实行公制,并要求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公文、报表、图书、广播、刊物、科技文件、工程设计、学术论文、产品商标、广告、票证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8年,对非法定计量单位强制改为法定单位,如压力表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兆帕斯卡(Mpa);血压计由毫米汞柱(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牛顿(N)。使用的杆秤、台秤、案秤、字盘秤、地磅等一律以公斤、克为单位。长度以米、厘米为单位。但民间往来及少数边远山区仍有使用旧秤、市尺等旧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管理
  民国初期,仙游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有的从外地购进,有的由境内自制,标准不一,难以检测。民国24年,推行《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后,县国民政府通令废除各种杂乱不一的计量器具,统一改换新器具。并要求境内锦明、锦德二家度量衡工厂,向省建设厅申请颁发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准其生产。这两家工厂除生产新度量衡器具外,还负责县境内失准度量衡器具的维修、校正、检测。民国29年,福建省通令各县停止制造、生产度量衡器具。民国30年春,解除禁造令,仙游仍生产度量衡器具,当时由县政府建设科统一检定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6年2月,境内加强对度量衡器具生产的管理,成立度量衡器具生产监制小组,属县手工业管理局管理。1960年体制改革时,度量衡器具厂成立衡器小组,生产器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集市计量器具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标准的器具,责其检修更新。
  1980年1~2月,县计量所配合各乡镇工商所、供销、商业等部门组成衡器检查小组,在城关、赖店、枫亭、园庄、榜头、郊尾等6个乡镇开展衡器普查,共检查6个自由市场,3161个经营单位,350户小商贩,计检测1155件衡器,发现失准的338件,失准率29.3%,其中木杆秤1072支,失准296支,失准率27.6%;没收124支,占全部受检木杆秤的11.6%;台秤55台,失准29台,失准率52.7%;案秤28台,失准13台,失准率46.4%。对超过允差范围的衡器责令其检修或销毁。当年,县计量所对全县13家制造衡器个体户的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和标准器具进行定期考核,标准器按期检测,保证量值传递准确。衡器产品生产一批,检定一批,不合格的不使用,把好上市关。
  1981年,贯彻《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仙游4家糖厂有30多吨4等砝码需要检定,县计量所新购一台50公斤天平,一台5公斤天平,开展4等砝码、地中衡、台案秤计量器具检定维修,为境内工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量值传递的准确打下基础。县计量所还添置标准天平、标准砝码、标准增铊、标准血压计、标准万用表、电子秒表、压力表、氧气表、二用校验仪、压力真空校验器,标准压力表、真空表、标准金属量器、标准量块、百分表检定仪、千分表检定仪等精密器具,增加检测项目。
  1982年,县计量所成立检修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衡器“三普”(普查、普修、普检)工作。检修队每年对全县18个乡镇经营实体和农贸市场在用的计量器具(木杆秤、地中衡、台案秤)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每年检定地秤、台案秤3000多台(件);检定4等砝码30多吨,增铊500多粒,定量铊500多粒;检定木杆秤4000多把。1985年,新建立的压力表、血压计(表),按照强检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全县每年受检血压计(表)200多台,压力表2000多个。当年,先后贯彻《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使计量检查监督有法可依,并进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1987年,县计量所成立计量测试学会,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项目50多项,并帮助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绘制网络图、建立健全各种帐卡、检查计量器具等,经济收入2.4万元。
  1988年,加强计量管理,新增架盘天平检修项目。1989年,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商品监督管理,标准计量和质量列入专项管理,当年业务经费由原来的每年0.89万元增加到1.46万元。1990年新增柴、汽油加油机检定项目,全县40台加油机按周期接受检定监督。
  1984~1991年,境内通过企业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的有29家,其中取得二级计量合格企业4家,三级计量合格企业23家;县邮电局和塘业公司通过计量达标考核,都达到省定企业基础标准。
  自1979~1992年间,县标准计量所开展检测项目有杆秤、台案秤、地中衡、4等砝码、5等砝码、增铊、定量铊、压力表、血压计(表),架盘天平、柴、汽油加油机等11种。担负实行检定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及检定证书,方可担任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1992年起,对各单位涉及到人身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备案、造册登记。县内强检计量器具总备案数169432台(件),其中用于贸易结算166120台(件),医疗卫生1402台(件),环境监测2台(件),安全防护615台(件),量值传递1293台(件)。
  境内尚未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有:电子血球计数器、心脑电图测量仪、电流互感器、糖量计、测温检定仪、粉尘测量仪、比色计、听力计、酸度计、水表校验仪、声级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等20多种,由各单位分别送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
  三、计量监督
  1987年,县计量所配备计量监督员5人。监督员常年深入城乡农贸市场,检查监督衡器工作,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当年共处理计量案件100多起,没收失准计量器具(木杆秤和台案秤)200多支,经济罚款2万多元。
  1991年,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县标准计量所在境内对2家县级医院,13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医疗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县医院周期检定率95%以上;其他14家医院、卫生院周期检定率46%左右。为了维护《计量法》的尊严,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对不按期进行强检的医疗单位进行处罚,促使其按期接受强检。
  1992年8月,县标准计量所对县境内沿路37家加油站突击抽查,合格的仅12台,合格率为32.4%。经查不合格的,责其修复,达到标准,并按《计量法》分别给予经济罚款,促其遵纪守法,端正经营作风。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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