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标准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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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6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标准计量管理
分类号: G307.72
页数: 5
页码: 592-596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仙游县的计量管理情况。民国时期,仙游的度量衡器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计量管理制度。直到国民政府推行《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后,才有了统一的计量器具和标准。新中国成立后,公制与市制并行,但在1959年后,逐渐推行公制,民间建筑仍使用鲁班尺和市尺作为辅助尺。1984年,全县强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同时,县计量所开展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工作,并对非法定计量单位强制改为法定单位。
关键词: 仙游县 经济管理 标准计量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计量管理
  一、计量单位
  民国以前,仙游度量衡器具没有统一,也无计量管理制度。度量器有市尺、鲁班尺、裁缝尺、英制尺等。1市尺为33.3厘米;1鲁班尺折合30厘米;1裁缝尺折合9.2市寸(30.7厘米)。每尺10寸,每寸10分,10尺合为1丈。1英制尺为25.5厘米。量器有计量大米的升、斗、石。1升为18小两,1斗为10升,1石为10斗。衡器有市秤、磅秤、天平等。磅秤1磅约13小两余。就是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也无法统一,仙游城关地区普遍使用足重、民重,足重1斤为17两;民重1斤则为16两。京果行业则用行重,每斤为18两。食糖购进使用“姚只重”,每125斤为100斤。盖尾地区使用“公陶重”,也是125斤定为100斤。榜头、度尾等地区则使用民重,即16两为1斤。民国24年(1935年),境内大力宣传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废除旧制,强调使用公制。每市尺为1/3米,每市斤为16两,每市升为0.75公斤。民国31年,境内丈量土地,普遍使用市亩,每亩为60平方丈,每亩10分,每分10厘,一直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制与市制并用。土木建筑用米尺,商业用市尺,金属材料计量则使用英尺。民间建筑仍使用鲁班尺。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改旧制16小两1斤为10大两1斤,2市斤为1公斤。境内先在国营厂矿、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实施,并逐步推广到农村。1979年1月起,规定中药处方统一以克为计量单位,取消钱、分单位,但一时未能全面实行。197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公制计量单位。市尺仍作为辅助尺,附于米尺上,用于换算,民间建筑使用公制米和鲁班尺并行。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6年起,全县非定量铊、绳纽秤、木杆秤,统一改为定量铊、刀纽秤。1987年,县计量所印发市制与公制换算表,分发给个体商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强调实行公制,并要求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公文、报表、图书、广播、刊物、科技文件、工程设计、学术论文、产品商标、广告、票证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8年,对非法定计量单位强制改为法定单位,如压力表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兆帕斯卡(Mpa);血压计由毫米汞柱(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牛顿(N)。使用的杆秤、台秤、案秤、字盘秤、地磅等一律以公斤、克为单位。长度以米、厘米为单位。但民间往来及少数边远山区仍有使用旧秤、市尺等旧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管理
  民国初期,仙游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有的从外地购进,有的由境内自制,标准不一,难以检测。民国24年,推行《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后,县国民政府通令废除各种杂乱不一的计量器具,统一改换新器具。并要求境内锦明、锦德二家度量衡工厂,向省建设厅申请颁发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准其生产。这两家工厂除生产新度量衡器具外,还负责县境内失准度量衡器具的维修、校正、检测。民国29年,福建省通令各县停止制造、生产度量衡器具。民国30年春,解除禁造令,仙游仍生产度量衡器具,当时由县政府建设科统一检定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6年2月,境内加强对度量衡器具生产的管理,成立度量衡器具生产监制小组,属县手工业管理局管理。1960年体制改革时,度量衡器具厂成立衡器小组,生产器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集市计量器具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标准的器具,责其检修更新。
  1980年1~2月,县计量所配合各乡镇工商所、供销、商业等部门组成衡器检查小组,在城关、赖店、枫亭、园庄、榜头、郊尾等6个乡镇开展衡器普查,共检查6个自由市场,3161个经营单位,350户小商贩,计检测1155件衡器,发现失准的338件,失准率29.3%,其中木杆秤1072支,失准296支,失准率27.6%;没收124支,占全部受检木杆秤的11.6%;台秤55台,失准29台,失准率52.7%;案秤28台,失准13台,失准率46.4%。对超过允差范围的衡器责令其检修或销毁。当年,县计量所对全县13家制造衡器个体户的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和标准器具进行定期考核,标准器按期检测,保证量值传递准确。衡器产品生产一批,检定一批,不合格的不使用,把好上市关。
  1981年,贯彻《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仙游4家糖厂有30多吨4等砝码需要检定,县计量所新购一台50公斤天平,一台5公斤天平,开展4等砝码、地中衡、台案秤计量器具检定维修,为境内工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量值传递的准确打下基础。县计量所还添置标准天平、标准砝码、标准增铊、标准血压计、标准万用表、电子秒表、压力表、氧气表、二用校验仪、压力真空校验器,标准压力表、真空表、标准金属量器、标准量块、百分表检定仪、千分表检定仪等精密器具,增加检测项目。
  1982年,县计量所成立检修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衡器“三普”(普查、普修、普检)工作。检修队每年对全县18个乡镇经营实体和农贸市场在用的计量器具(木杆秤、地中衡、台案秤)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每年检定地秤、台案秤3000多台(件);检定4等砝码30多吨,增铊500多粒,定量铊500多粒;检定木杆秤4000多把。1985年,新建立的压力表、血压计(表),按照强检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全县每年受检血压计(表)200多台,压力表2000多个。当年,先后贯彻《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使计量检查监督有法可依,并进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1987年,县计量所成立计量测试学会,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项目50多项,并帮助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绘制网络图、建立健全各种帐卡、检查计量器具等,经济收入2.4万元。
  1988年,加强计量管理,新增架盘天平检修项目。1989年,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商品监督管理,标准计量和质量列入专项管理,当年业务经费由原来的每年0.89万元增加到1.46万元。1990年新增柴、汽油加油机检定项目,全县40台加油机按周期接受检定监督。
  1984~1991年,境内通过企业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的有29家,其中取得二级计量合格企业4家,三级计量合格企业23家;县邮电局和塘业公司通过计量达标考核,都达到省定企业基础标准。
  自1979~1992年间,县标准计量所开展检测项目有杆秤、台案秤、地中衡、4等砝码、5等砝码、增铊、定量铊、压力表、血压计(表),架盘天平、柴、汽油加油机等11种。担负实行检定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及检定证书,方可担任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1992年起,对各单位涉及到人身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备案、造册登记。县内强检计量器具总备案数169432台(件),其中用于贸易结算166120台(件),医疗卫生1402台(件),环境监测2台(件),安全防护615台(件),量值传递1293台(件)。
  境内尚未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有:电子血球计数器、心脑电图测量仪、电流互感器、糖量计、测温检定仪、粉尘测量仪、比色计、听力计、酸度计、水表校验仪、声级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等20多种,由各单位分别送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
  三、计量监督
  1987年,县计量所配备计量监督员5人。监督员常年深入城乡农贸市场,检查监督衡器工作,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当年共处理计量案件100多起,没收失准计量器具(木杆秤和台案秤)200多支,经济罚款2万多元。
  1991年,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县标准计量所在境内对2家县级医院,13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医疗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县医院周期检定率95%以上;其他14家医院、卫生院周期检定率46%左右。为了维护《计量法》的尊严,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对不按期进行强检的医疗单位进行处罚,促使其按期接受强检。
  1992年8月,县标准计量所对县境内沿路37家加油站突击抽查,合格的仅12台,合格率为32.4%。经查不合格的,责其修复,达到标准,并按《计量法》分别给予经济罚款,促其遵纪守法,端正经营作风。
  第二节 标准化和质量管理
  一、标准化管理
  明清时期,境内各行业从事生产的单位和手工业者均没有产品标准,民国期间也没有标准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境内生产的各种主要工业产品,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规格进行生产。标准工作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1989年,县成立标准计量所后,着手标准化管理工作。收集标准文献资料,了解全县企业布点,掌握各企业的技术设备,熟悉各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并分发标准文献和有关技术资料2000多册,帮助乡镇企业严格执行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件》的规定,县标准计量所对产品质量提出“六不准”要求:不合格的原料和设备不准使用或改装;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国家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伪造商标;有商标但没有注明厂家和生产日期的产品不准出售;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投产。根据省标准计量局布置的考核要求和省工业企业标准化定级考核办法,县标准计量所对全县各企业按期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1990年,经企业标准化定级考核,枫亭糖厂被评为4级标准化管理水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县标准计量所针对仙游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积极为企业检索标准情报资料,帮助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标准备案,及时执行标准登记注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县标准计量所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有190多家,标准300个,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自觉遵守《标准化法》的意识,强化了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自觉性。1992年底,全县有15家企业的产品申请条形码,加入国际条码行列。
  二、质量监督管理
  1984年以后,国家颁布《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使产品质量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县标准计量所印发有关质量法规3000份,分发给有关单位,并利用广播广泛宣传产品质量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宣传产品质量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宣传产品质量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县标准计量所对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产品,设置各种质量检测仪器,如家用电器安全测试台,机砖压力试验机,眼镜检测仪、糖量计、罐头饮料检测仪、读数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还进行生产企业及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帮助企业对照质量要求,严格按标准生产。对多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重罚。并认真受理重大质量投诉案。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89年,县计量所对市场进行6次质量检查,共检查企业(商店)1989家,其中国营54家,集体95家,个体1840家,共销毁变质牛奶粉1400包,麦乳精1577瓶,变质葡萄糖389包,变质海产品620公斤,发霉香烟612条,假五粮液、假茅台酒420瓶,假凤凰自行车6架,以及“三无”电扇和鼓风机等,对违反质量管理的420家商店(企业)给予经济罚款。
  1990年,全县开展21次商品质量检查,共检查商店247家,销毁变质水果罐头1945箱,计42277瓶,没收不合格三圈5号干电池1208付、冒牌产品保险门锁88把、不合格护套电线1200米。对出售各种质量不合格酒类、汽水饮料及其他产品的经营者,计罚款25720元。
  1991年,共检查厂家378家,商店879家,共没收伪劣商品124件,经济罚款10184元,仲裁商品纠纷案件4件。
  1992年,县标准计量所组织质量监督员对全县机砖厂和钢材厂进行第三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机砖厂36家,安全性能合格27家,合格率为75%,外观指标合格率仅为1.1%;螺纹钢筋抽检10家35个品种,产品合格率为65%。对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售。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除给予罚款外,还组织有关人员给厂方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厂家提高产品质量。仙游电机总厂生产的无刷发电机被莆田市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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