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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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
页数: 5
页码: 586-59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仙游县物价的管理和波动情况。由于民国时期的通货恶性膨胀,物价管理委员会束手无策,市场物价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通过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制定的物价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稳定物价。1953年开始,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市场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物价。1988年9月以后,物价管理转入以检查监督、纠正乱涨价、乱抬价,查处违价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
关键词: 仙游县 物价管理

内容

民国31年(1942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商品价格虽也进行检查评议,但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管理委员会束手无策,市场物价混乱不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通过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制定的物价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提高某些商品牌价、抛售大量物资,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稳定物价。1953年开始,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市场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物价。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在城镇对工业品价格采取措施,调整影响面大的工业品价格,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58年“大跃进”时期,因货币发放量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固定资产投资过多,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59~1961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业滑波,经济衰退,物价波动。1962年,县政府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价格放开,在保持18类主要消费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证供应。国营商店以“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销售部分高价商品。商业部门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底,县政府采取措施稳定物价,规定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用品价格要稳定在原有水平;次要日用工业品及农产品价格,不合理的,报物价部门审批调整;工业、运输和手工业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避免产品涨价,过去不合理的提价,予以调整降价;农业生产资料因降价发生亏损的,由县财政给予补助;供销社要参与集市贸易活动,使社会商品价格逐步接近。1963年,开展多次物价审查,对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的公司、商店、门市部、供销社、购销处、代销站及合作商店等经营单位的商品物价进行抽查整顿,纠正部门价格混乱的现象。
  1966~1973年,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人员调动,工作停顿,物价基本冻结,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管理物价,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物价管得过严、过死,连集市贸易中少量农副产品交易,也被当作投机倒把进行打击。“文化大革命”后,仍然实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物价政策,强调稳定物价,忽视对物价的合理调整,物价问题难以理顺。1978年,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开放城乡农贸市场。1979年,实行统购包销,结构调整,价格调高,搞活市场,同时加强物价的执法监督。1980年,粮食、商业部门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价。1982年5月,境内第一次放开160种小商品价格。1983年9月,又放开350种,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物价部门不再管理。至1984年,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达568种,只有地产奶粉、水泥、农具、铁镐、土糖、粮食复制品、单晶冰糖等工业品的价格由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放开后,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1985年,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逐步扩大指导性计划,计划外物资实行市场调节。生产资料价格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化,社会零售价格发生较大的波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达111.88。为了稳定物价,县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成立物价检查所,贯彻国务院1985年683号文件及省物价委员会《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18条规定,正式开展物价的监督检查。全县组织4次物价检查整顿,制止乱涨价,并规定国家统一定价的糖、盐、煤、油、电视机、纸、名牌自行车等9类商品不得变价;奶粉、味精、主要西药等7类商品价格不得提价;棉纺品、酒、保温瓶、电池等22类商品价格控制上浮,允许下浮。严格执行各级定价目录,属于非国家提供原料的产品允许随行就市。在管理目录范围内属于新产品的试销价由企业自定,试销期满后再行报批。1986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模式,在全县零售企业门市部、商店中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品标价签,以便群众检查监督。1987年10月,贯彻实施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调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稳定副食品和紧俏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88年9月以后,物价管理转入以检查监督、纠正乱涨价、乱抬价,查处违价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仙游县开始对农资、钢材、石油、彩电等实行专营,按省、市部署,实施“六〇控价工程”,55种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必需品和5种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防止乱抬价、乱涨价。凡不申报的即为提价,由物价部门予以查处,提价部分退还消费者。1990年9月,县物价部门按照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的部署,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入手,开展治理“乱收费”。10月,抽调审计、监督、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物价检查小组,对全县56个县直收费部门和114个乡镇收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乱收费”单位35个,分别予以处罚。自1985年9月至1992年底,全县共办理物价违纪案件163起,处理违规违法收费490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5.1万元,没收入库315.3万元。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精神,全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收费要求一点一证。1990年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75家。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1991年12月,仙游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通知》,强调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进行年度收费审验,规定由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代管行政事业费票据,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必须上交管理费,作为物价和收费管理的专项经费。管理费上交标准为:行政上隶属省、市部门直接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0.5~1.5%上交;行政隶属县政府财政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2.5~3.5%上交;属于县境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5%上交。管理费由县物委收取,专用于物价部门,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992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专题通报《仙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0年底至1992年底,全县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177家。
  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1992年,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仙游价格分所,行政上隶属县物委领导,业务由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指导,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和价格事务监定、监证,并接受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进行财产、物品价格评估。见表19—3,表19—4,表19—5。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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