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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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
页数: 7
页码: 584-590
摘要: 本章记述仙游县的物价管理体制和演变过程。民国时期,仙游县没有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价格由市场自由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价管理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后来划归县计划委员会管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形成了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价格管理体制。
关键词: 仙游县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体制与机构
  民国30年(1941年)前,仙游没有专设物价管理机构。民国31年,始成立临时物价管理处,与商会配合,对商品实行评价、限价。但由于市场物价被少数官商操纵,“公沽限价”难以实施。市场交易买卖仍行自由价格,物价管理形存实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财委)负责管理。上级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由县财委向商业、供销及有关公司颁布执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农业产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境内由国家统一定价购销的农副产品有:稻谷、花生、大豆、黄麻、甘蔗、茶叶、桂圆干、杉木、生猪、禽蛋等。工业品有:白糖、红糖、铁锅、铁钉、锄头等。其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和县人民政府管理。县管的三类商品价格由有关部门报县财委批准后执行。1955年,物价日常业务由县商业科管理,重大问题报县财委审核。1958年下半年,物价划归县计委管理。主要管理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出厂价,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价。当时,定价权力高度集中,逐步形成僵化的价格管理体制。商业、供销部门及其经营、生产单位都设有物价小组和配备专兼职物价员。每一产品、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都要经过物价员作价、核定,后按管理权限,层层报批后执行。这个时期,由于经济建设不稳,物价变动也大起大落,尤其是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社会零售物价都大幅度上升。国营商店出现有价无货、柜台放空现象,居民粮油定价量供应随时削减。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村经济》的指标,境内商业部门开始在西门兜和田岑底设立高价商店,经营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及针纺织品、冰糖、糖果及主要副食品等。1963年,成立仙游县人民委员会物价领导小组。同年10月,成立仙游县物价委员会(非常设机构),与计委合署办公。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经营单位、工厂、公司等,也相应设立物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物价“冻结”。1973年,物价工作重新划归仙游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全县执行单一的计划价格,许多农副产品、小工业品的议价均被取消。
  1979年12月,复设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仍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由计委分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小宗的土特产品和小商品,实行议购议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价格体制也随之变化。即价格与价值大体符合,由价格调高,结构调整,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到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逐步形成绝大多数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仍由国家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1990年3月,物委从计委中分离出,单设机构。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明、清时期,境内市场物价随银、钱、米价等的变动而波动。民国初期,物价比较稳定。民国7~15年(1918~1926年),大米价格基本平稳,每50公斤在3~5元间。民国15~24年,每50公斤仍保持在5元上下;民国25年,上升为8元。民国26年,大米每50公斤11元,民国26年以后,“法币”贬值,物价连年飞涨。至民国34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2300元,猛增200多倍。民国27年,花生油每50公斤22元,到民国34年,升到14300元。以每100元“法币”价值计算,民国26年可买1头黄牛(以该年中价计,下同),民国28年能买1只猪,民国32年只能买1只鸡,民国34年只能买2枚鸡蛋,到民国37年只能买1张16开的白纸。民国37年8月,改用“金圆券”后,货币贬值更剧。物价暴涨,一日数变,在3个月内,上涨1000多倍。群众拒收纸币,市场交易,只好以物易物。通货恶性膨胀,投机盛行,生产和流通难以正常进行。
  1950年后,开展剿匪反霸,土地改革,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政府制止盲目涨价,物价由波动进入基本稳定。主要工农业产品实行国家计划价格,“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总的价格趋势基本平稳,略有上升。国家对农产品多次提高收购价,价格上升幅度较大。1950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收购价,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仙游的粮食、农业生产资料和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基期,1951年分别为92、102.9、106.9;1952年分别为88.3、102.7、104.9;1953年分别为86.4、99、106.5。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1956年,对晒菸、黄麻、甘蔗、木柴、毛竹、茶叶等实行统一收购价,国家对农产品形成了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体系。对人民群众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1958年开始,农业生产连续3年歉收,粮食紧缺。除国家定量供给的商品外,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1961年,国家把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分为三类;粮、棉、油一类品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定价烟、麻、茶叶二类品实行派购,省级定价;三类的农副产品,由县统一定价。仙游县列入国家统一收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有:稻谷、花生、大豆、晒菸、黄麻、甘蔗、茶叶、毛竹、桂圆干、柴片、木材、生猪、禽蛋等。工业产品有:白糖、红糖、铁锅、铁钉、锄头、竹、木、铁农家具等。为了回笼货币,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销售。仙游县高价销售的糖、烟、酒、工业品及主要副食品,价格高于平价的4~10倍。1962年后,境内农业生产发展,粮食丰收。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高价商品的价格逐渐回落。至1963年8月,取消高价商品。至1964年下半年,物价基本恢复正常。1966~1976年间,经济发展停滞,物价呈“凝结”状态(其间,1973年,农村粮、油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以高于国家收购价的30%价格售给粮食部门)。
  1979年起,进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调整不合理的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境内粮食、油料、生猪、木柴、甘蔗、柑桔、毛竹等18种产品收购价全部提价20%。1980年和1981年,再次调高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二次调价幅度达38.5%,改变十几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冻结”的局面。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超额部分的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在原有的基数上加价30~50%,提高生猪收购价27.3%,进一步缩小了工农产品比价。1981年后,国家对一些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调整。仙游国营商业涤棉布价格降15~17%;烟酒价格调整后,甲级烟每条(10包)提价2.71元,乙级提价0.63元,丙级提价0.20元;名酒提价33.6%,县产地瓜酒不提价。1983年,再次对布料价格进行调整,并降低手表、电风扇等耐用工业消费品价格。仙游城镇居民定量口粮、油、副食品价格调高30%。肉、禽、蛋、菜、牛奶、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也适当提高,为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每个职工月发5元副食品补贴费。1979~1984年,收购价格总指数逐年上升。
  1985年,县内社会商品零售价格上升,零售物价指数达111.88,是1979年后价格波动幅度最大的年份。通过改革调整,1986年物价指数下降到105.9,1988年4月开始放开彩电、名烟、酒等价格,5月,定量供应的肉、蛋、菜等价格又放开,并调整食糖、食盐零售价,食糖由1.22元/公斤调高至2.00元/公斤,调幅63%。6月份,提高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每公斤由0.138元调整至0.54元,提高92.85%。当年价格指数急剧上升,出现了通货膨胀现象。6月份,0.276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达到上年度的139.5,下半年每月指数都在140以上,粮、菜、副食品等价格上涨都在50%以上。1989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开始逐月下降,全年达119,比上年129.7下降10个百分点。
  1990年开始,仙游县价格领域的以行政手段干预物价的做法逐步减少。社会商品价格依市场价格运行,有的食品和副食品价格出现居高不下和混乱现象。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民国31年(1942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商品价格虽也进行检查评议,但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管理委员会束手无策,市场物价混乱不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通过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制定的物价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提高某些商品牌价、抛售大量物资,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稳定物价。1953年开始,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市场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物价。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在城镇对工业品价格采取措施,调整影响面大的工业品价格,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58年“大跃进”时期,因货币发放量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固定资产投资过多,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59~1961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业滑波,经济衰退,物价波动。1962年,县政府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价格放开,在保持18类主要消费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证供应。国营商店以“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销售部分高价商品。商业部门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底,县政府采取措施稳定物价,规定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用品价格要稳定在原有水平;次要日用工业品及农产品价格,不合理的,报物价部门审批调整;工业、运输和手工业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避免产品涨价,过去不合理的提价,予以调整降价;农业生产资料因降价发生亏损的,由县财政给予补助;供销社要参与集市贸易活动,使社会商品价格逐步接近。1963年,开展多次物价审查,对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的公司、商店、门市部、供销社、购销处、代销站及合作商店等经营单位的商品物价进行抽查整顿,纠正部门价格混乱的现象。
  1966~1973年,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人员调动,工作停顿,物价基本冻结,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管理物价,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物价管得过严、过死,连集市贸易中少量农副产品交易,也被当作投机倒把进行打击。“文化大革命”后,仍然实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物价政策,强调稳定物价,忽视对物价的合理调整,物价问题难以理顺。1978年,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开放城乡农贸市场。1979年,实行统购包销,结构调整,价格调高,搞活市场,同时加强物价的执法监督。1980年,粮食、商业部门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价。1982年5月,境内第一次放开160种小商品价格。1983年9月,又放开350种,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物价部门不再管理。至1984年,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达568种,只有地产奶粉、水泥、农具、铁镐、土糖、粮食复制品、单晶冰糖等工业品的价格由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放开后,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1985年,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逐步扩大指导性计划,计划外物资实行市场调节。生产资料价格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化,社会零售价格发生较大的波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达111.88。为了稳定物价,县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成立物价检查所,贯彻国务院1985年683号文件及省物价委员会《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18条规定,正式开展物价的监督检查。全县组织4次物价检查整顿,制止乱涨价,并规定国家统一定价的糖、盐、煤、油、电视机、纸、名牌自行车等9类商品不得变价;奶粉、味精、主要西药等7类商品价格不得提价;棉纺品、酒、保温瓶、电池等22类商品价格控制上浮,允许下浮。严格执行各级定价目录,属于非国家提供原料的产品允许随行就市。在管理目录范围内属于新产品的试销价由企业自定,试销期满后再行报批。1986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模式,在全县零售企业门市部、商店中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品标价签,以便群众检查监督。1987年10月,贯彻实施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调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稳定副食品和紧俏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88年9月以后,物价管理转入以检查监督、纠正乱涨价、乱抬价,查处违价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仙游县开始对农资、钢材、石油、彩电等实行专营,按省、市部署,实施“六〇控价工程”,55种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必需品和5种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防止乱抬价、乱涨价。凡不申报的即为提价,由物价部门予以查处,提价部分退还消费者。1990年9月,县物价部门按照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的部署,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入手,开展治理“乱收费”。10月,抽调审计、监督、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物价检查小组,对全县56个县直收费部门和114个乡镇收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乱收费”单位35个,分别予以处罚。自1985年9月至1992年底,全县共办理物价违纪案件163起,处理违规违法收费490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5.1万元,没收入库315.3万元。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精神,全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收费要求一点一证。1990年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75家。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1991年12月,仙游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通知》,强调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进行年度收费审验,规定由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代管行政事业费票据,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必须上交管理费,作为物价和收费管理的专项经费。管理费上交标准为:行政上隶属省、市部门直接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0.5~1.5%上交;行政隶属县政府财政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2.5~3.5%上交;属于县境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5%上交。管理费由县物委收取,专用于物价部门,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992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专题通报《仙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0年底至1992年底,全县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177家。
  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1992年,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仙游价格分所,行政上隶属县物委领导,业务由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指导,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和价格事务监定、监证,并接受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进行财产、物品价格评估。见表19—3,表19—4,表19—5。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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