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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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47
颗粒名称: 第十九篇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49
页码: 573-621
摘要: 本篇记述了中国经济管理的一些方面。首先介绍了计划管理,包括管理体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实施。然后介绍了统计管理,包括管理体制、调查统计和统计成果。接着介绍了物价管理,包括体制与机构、物价演变和物价管理。随后介绍了物资管理,包括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接着又介绍了标准计量管理,包括计量管理和标准化和质量管理。最后介绍了审计监督管理,包括审计监督和审计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包括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和经济合同管理。
关键词: 仙游县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仙游县生产资料属私有制,生产与流通按私有制方式运行。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7月,成立仙游县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全县财政经济工作。1953年3月,成立仙游县人民政府统计科。由县财经委和统计科共同编制仙游县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
  1954年9月,成立仙游县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管理。1955年,改名为仙游县计划委员会。1963年,成立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与计委合署办公。1968年,仙游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计划工作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1971年1月,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分设计划组。计划组包括计划、统计、物价、科技、基建、地震等部门工作。1974年,劳工计划工作并入计划组。1975年8月,恢复仙游县计划委员会。1977~1979年,基建、劳动、科技、统计、地震工作等相继从计委分离出去,各自设立独立机构。1990年3月,物委也从计委分离,独立设机构。
  50年代至70年代末,除农副业收入、零售商品、手工业品等列入指导性计划外,其余行业的生产和流通,大部分列入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1979年后,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新的管理体制。在管理范围上,大量削减指令性计划指标,扩大指导性计划范围;在管理方式上,由过去以直接管理转向以间接管理,由直接抓实物量为主的平衡转向抓价值量为主的平衡;在管理办法上,彻底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办法,开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管理。到1985年,除粮油收购、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和省专项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他方面均实行指导性计划。
  1992年,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计划管理体制和计委的职能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计划工作的重点是研究境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制定中长期规划,抓经济发展大项目,储备招商项目,加强综合平衡,协调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第二节 计划编制
  1953~1992年间,仙游县先后编制16个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有7个长期计划,分别为《仙游县10年(1958~1967年)远景规划(草案)》,《仙游县12年(1957~1968年)甘蔗良种推广规划(初稿)》,《仙游县5年(1963~1967年)需用大、中专人才计划(草案)》,《仙游县8年(1963~1970年)农业生产计划意见(初稿)》,《仙游县6年(1965~1970年)农业发展规划(草案)》,《仙游县专门人才需求预测报告》(1991~2000年),《仙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0年(1991~2000年)规划(草案)》等;有8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草案)和1个3年(1963~1965年)调整计划,以及每年制定的年度计划。
  一、计划编制的范围
  计划编制的范围在各个时期都有所变化。1979年以前,各项计划详细而具体。80年代后逐步向宏观和效益方面转变,减少了一些计划过细,统得过死的内容,增加了宏观计划,如国民生产总值计划、国民收入计划、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以及经济技术指标计划等。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增加了外经贸计划。
  计划管理的范围有:
  农业生产计划 包括农业总产值计划和农、林、牧、副、渔各项生产计划。农作物生产计划主要是粮豆、甘蔗、花生、油菜、晒烟、黄麻、药材、茶叶、水果、食用菌等的种植面积和产量;禽畜生产计划,主要是猪、牛、羊、家禽等的存栏数和出栏数;林业生产计划,主要是造林面积计划(分薪炭林、经济林)、垦复、迹地更新、采种、育苗、封山育林等计划;还有副业收入和水产品产量计划。1983年以后,乡镇企业总收入也纳入农业计划范畴,单列下达。
  工业生产计划 包括工业总产值计划,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计划和效益计划。1979年前,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有:发电量、食糖、饲料粉碎机、酒、酒精、炼乳、鞋革、医疗器械、原盐、服装、木材、铸锅等。1979年以后,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水泥、罐头、化肥、无刷电机、塑料制品、机制纸、纸板、铝合金制品、丝织品、精制茶、漆木碗和高岭土等产品产量计划。效益计划主要是: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天数、资金利税率、销售利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万元工业年耗等计划指标,还有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等计划。
  物资供需计划 包括主要物资的供求平衡和节能计划,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物资经济效益计划,地区、部门之间物资协作计划,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口物资计划,综合物资计划等。
  基本建设计划 包括建设布局规划、总投资规模(含全民、集体、个体),分生产性、非生产性投资计划,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新增固定资产计划,城乡人民住宅建设、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与配套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等。1971~1977年,土地使用审批业务由计划组(计委)办理。
  商品流转计划 包括商业贸易系统、供销社系统和粮食系统的商品购销调存计划,一、二类农副产品的统购和派购计划,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计划,以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计划等。
  财政收支计划 包括财政收入计划、支出计划,及其增加收入和紧缩支出措施等。
  金融信贷计划 主要是转发、下达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货币投放、资金信贷、城乡储蓄和货币回笼等指标。
  交通运输邮电计划 主要是客运量、货运量和周转量计划,以及改造、新建公路和桥梁涵洞建设计划等。邮电通讯计划主要是邮电通讯网络建设,邮电通讯企业产品量计划等。
  外经外贸计划 包括利用外资计划,外贸收购总额和出口供货总值计划,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计划等。
  社会发展计划 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发展计划、目标和提高质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物价指数、职工工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计划。二、计划编制的程序
  计划编制的程序是:
  第一,对基期实绩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计划期各项计划指标进行预测。
  第二,根据上级下达各项指标,结合县内实际,参考基期水平,由县计委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三,由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真讨论、审查和修改计划草案,再把计划草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计委下达正式计划。
  第三节 计划实施
  计划下达以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县下达计划的任务、重点措施和要求,组织实施。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共同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层层贯彻落实。
  一、中长期计划
  仙游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16个中长期计划,是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它包括国民经济综合性规划和单项发展规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仙游县基本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国营经济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产品和粮、棉等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于计划比较切合实际,计划的实施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14%,其中工业年递增17.5%,农业年递增10.8%,社会商品的零售额年递增16%,财政收入年递增12.1%,为仙游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二个五年计划是一个脱离实际的“大跃进”高指标计划。提出“苦战五年,实现工业化”的口号,要求工业总产值要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8%,粮食亩产量要达到720公斤。要普遍推广机械农具,机耕地面积要达10万亩。10年远景规划(1958~1967年),提出粮食平均年亩产量要达到1000公斤,甘蔗平均年亩产量要达到16000公斤,7年内基本扫除文盲等。这个计划由于急于求成,远超实际负荷能力,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加上计划管理过于集中,统得过细过死,使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造成农业减产,粮食生产大幅度下降。粮食减产后又过量超购,加上自然灾害等,全县出现缺粮,造成非正常死亡,计划难以实现,生产倒退。国民生产总值下降47.4%,工农业总产值下降42.7%,财政收入下降7.2%,社会商品零售额下降4.7%,经济实力明显削弱。
  针对“大跃进”的失误,1963年制定3年调整计划,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对农业体制进行改革,对工业、手工业的政策进行调整,采取撤并机构,精减职工,压缩基建规模,加强农业第一线等一系列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年递增19%,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22.4%,财政收入年递增29.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递增5.4%。
  在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运动,经济管理体系基本瘫痪,计划流于形式,国民经济停滞不前。10年国民经济总值平均年递增仅0.9%,工农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1.2%,财政收入下降12.25%,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都低于1965年前的增长速度。
  第五、六、七个五年计划和正在执行的第八个五年计划,各个计划都得到顺利实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在工商企业内部逐步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8年,仙游县被国务院列入沿海开放县份之一。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1981~1990年,全县累计完成全民和县集体基本建设投资2.07亿元,超过前31年总和的75.44%;累计财政收入4.28亿元,相当于前31年财政收入总和的73.48%。10年中,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45倍,平均年递增9.4%;工农业总产值增长2.47倍,年递增13.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二倍,年递增11.5%。各项指标增长速度都分别超过前31年的平均年递增速度。从1986~1992年,累计利用外资达5505万美元;出口供货总值由1980年的2158万元,增加到1992年的5.9亿元。
  二、年度计划
  为贯彻中长期计划。1953~1992年,仙游县先后编制和实施40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县计划部门重点管理农业、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计划。商品流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文教科技卫生、劳动工资、人口、计划生育等计划,由县计划部门下达主要指标,各主管部门予以实施和管理。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形式和内容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并不断深化。从50年代至70年代末,年度计划侧重下达工农业指令性计划指标,重产量、产值,轻效益、措施。到80年代,计划体制发生变化,开始逐步淡化产值,强调经济效益。年度计划除下达计划指标外,内容还包括计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计划工作重点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农业生产计划1953年,仙游县开始制订农业生产年度计划。计划采用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任务,组织实施。“一五”时期的年度计划,注重抓粮蔗、农业为主的多种经营,农业生产有较大的发展。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计划统得过死,“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体系濒于瘫痪,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业增长速度缓慢。1979年后,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农民始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生产积极性,多种经营迅速发展。农业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粮食总产量由1979年的138649吨提高到1990年的186102吨,1992年达209564吨。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9792万元提高到1990年的26302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1992年达61693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8.7%。
  工业生产计划 1953年,仙游县开始制订工业生产年度计划。50年代至70年代末,一般都采用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计划。列入指令性计划的主要产品有食糖、发电量、酒精、烧碱、纯碱、原盐、农机具、炼乳品、铸锅、食油、大米、面粉等。这种年度计划管理模式,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经济效益较差,虽然年年大多完成计划,但全县工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却较缓慢。
  1979年起,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计划管理体制,年度计划管理比较松动灵活,压缩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除食糖、化肥、水泥、电力、木材、罐头等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或部分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大部分产品放开,由市场调节。工厂根据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上逐步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产品可以自销或工贸联销,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提高了经济效益。1980年后,工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16392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63011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1992年达119832万元(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
  物资供应计划 1949年10月后至70年代末,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简称统配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条块结合,分级管理。根据物资计划管理体制和各种物资对国计民生的作用,物资分为三类:即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为一类物资;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为二类物资;地方管理的物资为三类物资。随着物资计划管理体制的变化和物资的供求情况,物资分配计划的目录变化很大。仙游县计划管理的物资主要有18种,具体是:钢材、水泥、木材、生铁、铜、铝、锌、硫酸、烧碱、纯碱、橡胶、煤炭、焦炭、重油、汽油、柴油、汽车、玻璃等。由县计委根据上级分配品种、数量,经综合平衡后实行指令性分配,直接下达给主管部门、乡镇或企业。调拨业务由县有关经营部门负责。属于国家切块给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则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至县主管部门(如农田水利建设用材归县水电局;农用柴油归农委;中小农具生产用材归二轻局、企业局等),由主管部门按照保重点的分配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1979年起,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国家统配物资相对减少,价格实行“双轨制”,市场逐步放开,物资管理仅限于计划分配的平价或指导价部分。几种主要统配物资的计划分配的变化情况是:木材,1982年开始逐年减少,1988年放开;钢材、生铁,1988年开始逐年减少,1992年放开;水泥,1982年开始逐年减少,1992年放开;化工原料、有色金属、汽车等物资均在1991~1992年全面放开。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952年,国民经济刚恢复,全县完成基建投资21万元。“一五”计划期间,年平均完成基建投资497.4万元,年平均新增固定资产397.4万元。“二五”计划前三年,在“大跃进”期间,基建规模失控,三年累计投资达2364万元,占三年全县财政收入的44.58%。1961年,大规模压缩基建规模,凡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再开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清理,除重点项目外,其余停建或缓建,严格审批新建项目。1963年基建投资压缩到89万元。1964年规定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计划,不得搞计划外项目,严禁新建楼、堂、馆、所等。1972年,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革委会批准,1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革委会批准。1973年规定1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和集体所有制基建项目,可由各建设单位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县计委批准。1978年后,基建规模逐渐增大。1987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基建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下的,分别报莆田市计委审批。1990年,全民所有制生产性基建5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集体所有制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莆田市计委审批。集体所有制300万元以下的由县计委审批。1992年开始,莆田市计委审批基建项目权限委托县计委审批。1992年,完成基建投资1940万元(全民所有制),新增固定资产6658万元。
  商品流转计划 1953年开始,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对棉花、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1954年,商业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县计划部门管理计划指标,商品流通中的购销具体业务分别由县粮食、商业、供销等部门经营。列入计划的商品收购、销售的品种、数量,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县计划部门综合平衡上报,由地(市)人民政府或计委下达计划。1958年起,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成分,列入商品流转计划的范围广,销售品种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品种多。粮、油、棉花、棉布、毛料以及肉、禽、蛋、海产品、肥皂、香烟、火柴、煤油、食糖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均凭票供应。1979年后,随着生产发展,计划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棉花、棉布、肉、禽、蛋等逐步敞开供应。1987年,价格实行“双轨制”,国家只将化肥、石油、食糖等少数品种平价的部分继续列入分配计划,其他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到1992年全面放开。计划部门和县有关职能管理机构主要是加强宏观管理和市场预测,积极组织生产,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见表19-1、表19-2。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末、民国初期,境内没有专门的统计机构,户口、人丁、课税等由户房(民国时民政科)执掌。民国5年(1916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内始设统计局,但地方统计机构无统一规定。民国21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民国26年11月,仙游县政府秘书室开始配备统计科员。民国29年,改在民政科配备统计科员。民国29年底,全省各县按一、二、三等级别配备统计主任或统计科员。仙游属一等县,设立县政府统计室,配备统计主任和统计科员各1人,以后增配统计事务员1人。县属机关单位、中小学校均无专职统计人员,分别由各单位主管指定专人兼办统计。乡镇公所统计由经济干事兼任。1949年4~5月间,县政府机构缩编、原会计室、统计室合并为主计室,只配备统计员1人,当时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
  1951年7月,仙游县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配秘书兼统计员1人,专门负责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7月,县财委统计员改为县人民政府秘书室统计员。1952年11月,全县220个乡(村)普遍配备乡(村)统计员(文书兼职),组成县、区、乡(村)三级统计网,并分级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全省统一试行“农林生产定期报告表制度”,并开始建立月报、季报、年报制度。1953年3月24日,仙游县人民政府统计科正式成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统计管理制度。1954年9月,成立仙游县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统计科归并县计委。1956年5月,计划、统计机构分设,月报、季报、年报的统计制度逐步健全。1958年“大跃进”时期,国家统计局提出“全党全民办统计”,仙游开展统计工作评比,共建立4700多个统计评比台,但当时浮夸成风,统计数字水分多。1960年底,县统计科配备统计人员7人,设置农业、工业、基建、物资、物价、劳工等6个统计专业。1963年初,成立仙游县统计局,统计管理逐步正规化。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统计工作受冲击,但各种统计资料的收集基本没有中断。1968年10月,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调动或下放,只在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内留1人搞计划统计业务,大批统计资料被销毁或散失。1973年以后,境内逐步恢复工业、农业、商业、基建、物资、劳工、工业财务成本等11种基本统计报表制度。1978年9月,复设县统计局,配备干部5人。至1979年5月,干部增至9人。1984年4月,县统计局共有人员13人。同年10月,成立仙游县“城市抽样调查队”和“农村抽样调查队”,编制人员10人。1986年4月,县统计局设置综合平衡、工业交通、农村社会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财贸商业、物资、物价、社会劳工、外经旅游等9个统计专业。
  1987年7月14日,各乡镇建立乡镇统计站,配备专、兼职站长,把乡镇统计工作纳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1991年11月,县统计局增设科技活动调查统计项目。至1992年底,县统计局共有专职统计干部22人,乡镇兼职统计员19人,企业、村级也普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全县共有高级统计师1人、统计师25人、助理统计师164人、统计员91人,统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第二节 调查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统计制度不健全,调查方法简单,多使用临时报表,统计数据很难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统计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建立调查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专项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法,逐步查清各个时期全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形成较系统、全面的调查统计资料。
  全面调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11套综合统计表对全县范围内的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自上而下地层层布置,自下而上地逐级审核,定期填报。各乡镇、各企事业建立原始统计单、登记簿,按规定指标记载,并汇总上报。1953年起,全县开始建立月报、季报、年报等制度,全面收集各种统计资料。至1992年,县统计局已有综合平衡、农业经济、工业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贸易、物资能源、外经旅游、劳动工资、科技统计等全面定期报表。通过报表数字,定期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专项普查 50年代,全县对私营工业、手工业进行专项调查,为制定私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经济信息。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全县进行4次人口普查,摸清这4个年份全县总人口分别为362961人、489683人、768790人、876000人,并查清人口的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行业、职业、婚姻、家庭、生育、死亡和迁入、迁出等情况。1985年,全县开展城镇房屋普查,摸清鲤城镇全部住房面积为141.83万平方米,其中60年代前的旧房占45.34%;70年代以后建房占54.66%(其中1979~1989年间建的占46.75%)。1986年,全县进行工业普查。仙游县荣获国家工业普查工作先进县称号。
  抽样调查 仙游县在各个时期,选择不同的经济类型为基本调查点,对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连续观察,进行抽样调查。1955~1959年,在大济龙坂五四农业社对20户农民进行为期5年的家计调查;1964~1965年,进行早稻、晚稻产量抽样调查;1982年后,每年进行一次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每年一次千分之一的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1984年以后,进行城镇居民和农村住户的收支情况抽样调查;1986年7月底,对私营商业抽样调查;1987年,进行残疾人调查、“工农业科技活动和技术开发”调查、“第一、二次投入产出”和“儿童基本情况”等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 1989年,为落实甘蔗种植面积,县调查队深入大济、龙华、赖店、度尾等重点蔗乡进行重点调查,发现甘蔗实种面积比上年减少15%,比计划面积减少12%。
  典型调查 境内在各个时期,根据各项中心工作,针对具体社会经济课题,开展一次性的调查,以确定某项费用水平及内部比例关系。1951年,仙游县曾进行过社会商品购买力、蔗糖生产成本典型调查。1955年,进行农业社收益分配等典型调查。1981~1983年,根据仙游沿海、平原、山区的不同特点,建立枫亭建国、大济白塔、钟山麦斜等3个大队(村)农村经济调查点,大队(村)统计员与县统计局挂钩联系,连续3年进行定点调查,总结典型调查资料,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计项目逐步扩大,除调查统计外,还逐步建立综合平衡、农村社会经济、工业交通、物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贸易、外经旅游、物价、劳动工资、社会科技、城镇住户调查、农村住房调查等12个专业统计,为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基础。
  第三节 统计成果
  一、绘制统计图表
  民国30~31年(1941~1942年),县统计室绘制一套《仙游县简况图》,内有仙游县组织系统图、行政区划保甲户口概况图、中小学教育一览图、历年财政收支比较图等。1958~1959年,县内共展出统计评比图表4.5万幅。1989~1991年,县统计局编印《1949~1990年仙游县国民经济统计提要》,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二、编纂统计资料
  民国34~35年(1945~1946年),县统计室编制有《仙游县基本统计资料》。民国37年,编纂《仙游县基本统计提要》,内容有地理、气象、行政区划、保甲户口、财政收支、田粮税捐、文化教育、卫生防疫、工业、农业、商业、物价、交通、邮电、物产分布、民兵训练、壮丁服役、美援救济等20项,共印制200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统计部门先后编印《仙游县1949~1957年国民经济基本统计历史年鉴》、《伟大的十年》、《1949~1962年国民经济历史资料(整理表)》、《1964年粮食耕地面积及年亩产资料汇编》、《1949~1970年仙游国民经济(工交建)统计资料》、《1949~1978年仙游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1949年以来,一共编印出版23册统计资料,其中1978年后编印的有17册,占73.9%。1984年后,在编印的年鉴中增加有仙游概况、机构人事、大事记、统计图、政区图、主要经济指标解释等。1986年6月,编印《仙游县城镇概况》、《仙游县扶贫工作手册》、《1949~1985年仙游县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简明资料》等,为党政领导计划决策提供佐助数据。1991年6月,编辑出版《仙游县1949~1990年国民经济统计提要》、《仙游县1990年统计年鉴》,这两册资料,对了解仙游县情,研究仙游经济发展,编制长期发展计划,提供了重要数据。
  三、撰写统计论文
  民国36年,仙游县统计部门在省报刊登载的主要文稿有:《生活费与生活程度》、《县公务统计方案的准备工作》、《如何加强县统计人员职权刍议》等。1950年以来,仅1985~1991年,县统计局编写的统计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35篇,其中有9篇在全国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上交流。仙游县城市调查队写的《关于城关地区学校乱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由国家统计局摘要刊载在《统计资料》刊物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中共仙游县委和仙游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教育局处理并退回不合理收费8.7万元。黄福勇写的《模糊数学与双B代数的设想》一文被全国双B代数会议筹委会采用,并在全国双B代数学术讨论上交流;《应用模糊数学探讨居民对物价升降幅度的印象》及《耐用消费品销售量传导模型》等论文,于1987年9月在首届全国青年统计科学讨论会上交流;《应用灰色系统理论分析研究物价问题》一文在全国青年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研究会上交流;《模糊BCI代数的另一定义》一文被收入全国《双B代数论文集》;《对原始数据的变换、提高灰色系统建摸精度》及《提高灰色系统建摸精度的方法》等论文分别被全国灰色系统学术讨论会筹委会和中国系统工程学会收入《灰色系统学术论文集》一书。1988年,林建仁的《发展创汇农业中的问题和对策》一文,获全省优秀统计分析一等奖。1989年,陈克刚的《蓬勃兴起的莆田》一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仙游糖厂卢元平、林天燊撰写的《关于1989~1990年榨季甘蔗集中压榨的统计决策》一文,获全国工业企业优秀统计分析报告三等奖。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体制与机构
  民国30年(1941年)前,仙游没有专设物价管理机构。民国31年,始成立临时物价管理处,与商会配合,对商品实行评价、限价。但由于市场物价被少数官商操纵,“公沽限价”难以实施。市场交易买卖仍行自由价格,物价管理形存实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物价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称财委)负责管理。上级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由县财委向商业、供销及有关公司颁布执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农业产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境内由国家统一定价购销的农副产品有:稻谷、花生、大豆、黄麻、甘蔗、茶叶、桂圆干、杉木、生猪、禽蛋等。工业品有:白糖、红糖、铁锅、铁钉、锄头等。其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省和县人民政府管理。县管的三类商品价格由有关部门报县财委批准后执行。1955年,物价日常业务由县商业科管理,重大问题报县财委审核。1958年下半年,物价划归县计委管理。主要管理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出厂价,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价。当时,定价权力高度集中,逐步形成僵化的价格管理体制。商业、供销部门及其经营、生产单位都设有物价小组和配备专兼职物价员。每一产品、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都要经过物价员作价、核定,后按管理权限,层层报批后执行。这个时期,由于经济建设不稳,物价变动也大起大落,尤其是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社会零售物价都大幅度上升。国营商店出现有价无货、柜台放空现象,居民粮油定价量供应随时削减。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村经济》的指标,境内商业部门开始在西门兜和田岑底设立高价商店,经营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及针纺织品、冰糖、糖果及主要副食品等。1963年,成立仙游县人民委员会物价领导小组。同年10月,成立仙游县物价委员会(非常设机构),与计委合署办公。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经营单位、工厂、公司等,也相应设立物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物价“冻结”。1973年,物价工作重新划归仙游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全县执行单一的计划价格,许多农副产品、小工业品的议价均被取消。
  1979年12月,复设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仍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由计委分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小宗的土特产品和小商品,实行议购议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价格体制也随之变化。即价格与价值大体符合,由价格调高,结构调整,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到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逐步形成绝大多数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仍由国家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1990年3月,物委从计委中分离出,单设机构。
  第二节 物价演变
  明、清时期,境内市场物价随银、钱、米价等的变动而波动。民国初期,物价比较稳定。民国7~15年(1918~1926年),大米价格基本平稳,每50公斤在3~5元间。民国15~24年,每50公斤仍保持在5元上下;民国25年,上升为8元。民国26年,大米每50公斤11元,民国26年以后,“法币”贬值,物价连年飞涨。至民国34年,大米每50公斤涨至2300元,猛增200多倍。民国27年,花生油每50公斤22元,到民国34年,升到14300元。以每100元“法币”价值计算,民国26年可买1头黄牛(以该年中价计,下同),民国28年能买1只猪,民国32年只能买1只鸡,民国34年只能买2枚鸡蛋,到民国37年只能买1张16开的白纸。民国37年8月,改用“金圆券”后,货币贬值更剧。物价暴涨,一日数变,在3个月内,上涨1000多倍。群众拒收纸币,市场交易,只好以物易物。通货恶性膨胀,投机盛行,生产和流通难以正常进行。
  1950年后,开展剿匪反霸,土地改革,稳定社会,发展生产。政府制止盲目涨价,物价由波动进入基本稳定。主要工农业产品实行国家计划价格,“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总的价格趋势基本平稳,略有上升。国家对农产品多次提高收购价,价格上升幅度较大。1950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收购价,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仙游的粮食、农业生产资料和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基期,1951年分别为92、102.9、106.9;1952年分别为88.3、102.7、104.9;1953年分别为86.4、99、106.5。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1956年,对晒菸、黄麻、甘蔗、木柴、毛竹、茶叶等实行统一收购价,国家对农产品形成了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体系。对人民群众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1958年开始,农业生产连续3年歉收,粮食紧缺。除国家定量供给的商品外,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1961年,国家把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分为三类;粮、棉、油一类品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定价烟、麻、茶叶二类品实行派购,省级定价;三类的农副产品,由县统一定价。仙游县列入国家统一收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有:稻谷、花生、大豆、晒菸、黄麻、甘蔗、茶叶、毛竹、桂圆干、柴片、木材、生猪、禽蛋等。工业产品有:白糖、红糖、铁锅、铁钉、锄头、竹、木、铁农家具等。为了回笼货币,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销售。仙游县高价销售的糖、烟、酒、工业品及主要副食品,价格高于平价的4~10倍。1962年后,境内农业生产发展,粮食丰收。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高价商品的价格逐渐回落。至1963年8月,取消高价商品。至1964年下半年,物价基本恢复正常。1966~1976年间,经济发展停滞,物价呈“凝结”状态(其间,1973年,农村粮、油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以高于国家收购价的30%价格售给粮食部门)。
  1979年起,进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调整不合理的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境内粮食、油料、生猪、木柴、甘蔗、柑桔、毛竹等18种产品收购价全部提价20%。1980年和1981年,再次调高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二次调价幅度达38.5%,改变十几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冻结”的局面。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超额部分的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在原有的基数上加价30~50%,提高生猪收购价27.3%,进一步缩小了工农产品比价。1981年后,国家对一些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调整。仙游国营商业涤棉布价格降15~17%;烟酒价格调整后,甲级烟每条(10包)提价2.71元,乙级提价0.63元,丙级提价0.20元;名酒提价33.6%,县产地瓜酒不提价。1983年,再次对布料价格进行调整,并降低手表、电风扇等耐用工业消费品价格。仙游城镇居民定量口粮、油、副食品价格调高30%。肉、禽、蛋、菜、牛奶、水产品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也适当提高,为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每个职工月发5元副食品补贴费。1979~1984年,收购价格总指数逐年上升。
  1985年,县内社会商品零售价格上升,零售物价指数达111.88,是1979年后价格波动幅度最大的年份。通过改革调整,1986年物价指数下降到105.9,1988年4月开始放开彩电、名烟、酒等价格,5月,定量供应的肉、蛋、菜等价格又放开,并调整食糖、食盐零售价,食糖由1.22元/公斤调高至2.00元/公斤,调幅63%。6月份,提高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价格,每公斤由0.138元调整至0.54元,提高92.85%。当年价格指数急剧上升,出现了通货膨胀现象。6月份,0.276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达到上年度的139.5,下半年每月指数都在140以上,粮、菜、副食品等价格上涨都在50%以上。1989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开始逐月下降,全年达119,比上年129.7下降10个百分点。
  1990年开始,仙游县价格领域的以行政手段干预物价的做法逐步减少。社会商品价格依市场价格运行,有的食品和副食品价格出现居高不下和混乱现象。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民国31年(1942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商品价格虽也进行检查评议,但由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管理委员会束手无策,市场物价混乱不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政府通过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制定的物价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提高某些商品牌价、抛售大量物资,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稳定物价。1953年开始,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市场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物价。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在城镇对工业品价格采取措施,调整影响面大的工业品价格,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58年“大跃进”时期,因货币发放量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固定资产投资过多,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59~1961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业滑波,经济衰退,物价波动。1962年,县政府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价格放开,在保持18类主要消费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定量供应范围,实行凭证供应。国营商店以“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销售部分高价商品。商业部门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底,县政府采取措施稳定物价,规定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用品价格要稳定在原有水平;次要日用工业品及农产品价格,不合理的,报物价部门审批调整;工业、运输和手工业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避免产品涨价,过去不合理的提价,予以调整降价;农业生产资料因降价发生亏损的,由县财政给予补助;供销社要参与集市贸易活动,使社会商品价格逐步接近。1963年,开展多次物价审查,对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的公司、商店、门市部、供销社、购销处、代销站及合作商店等经营单位的商品物价进行抽查整顿,纠正部门价格混乱的现象。
  1966~1973年,县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人员调动,工作停顿,物价基本冻结,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管理物价,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物价管得过严、过死,连集市贸易中少量农副产品交易,也被当作投机倒把进行打击。“文化大革命”后,仍然实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物价政策,强调稳定物价,忽视对物价的合理调整,物价问题难以理顺。1978年,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开放城乡农贸市场。1979年,实行统购包销,结构调整,价格调高,搞活市场,同时加强物价的执法监督。1980年,粮食、商业部门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价。1982年5月,境内第一次放开160种小商品价格。1983年9月,又放开350种,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物价部门不再管理。至1984年,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达568种,只有地产奶粉、水泥、农具、铁镐、土糖、粮食复制品、单晶冰糖等工业品的价格由县物价委员会管理。物价放开后,管理措施未能及时跟上,1985年,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逐步扩大指导性计划,计划外物资实行市场调节。生产资料价格从单轨制向“双轨制”转化,社会零售价格发生较大的波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达111.88。为了稳定物价,县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成立物价检查所,贯彻国务院1985年683号文件及省物价委员会《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18条规定,正式开展物价的监督检查。全县组织4次物价检查整顿,制止乱涨价,并规定国家统一定价的糖、盐、煤、油、电视机、纸、名牌自行车等9类商品不得变价;奶粉、味精、主要西药等7类商品价格不得提价;棉纺品、酒、保温瓶、电池等22类商品价格控制上浮,允许下浮。严格执行各级定价目录,属于非国家提供原料的产品允许随行就市。在管理目录范围内属于新产品的试销价由企业自定,试销期满后再行报批。1986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模式,在全县零售企业门市部、商店中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品标价签,以便群众检查监督。1987年10月,贯彻实施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调整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稳定副食品和紧俏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1988年9月以后,物价管理转入以检查监督、纠正乱涨价、乱抬价,查处违价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整顿。仙游县开始对农资、钢材、石油、彩电等实行专营,按省、市部署,实施“六〇控价工程”,55种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必需品和5种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防止乱抬价、乱涨价。凡不申报的即为提价,由物价部门予以查处,提价部分退还消费者。1990年9月,县物价部门按照上级物价管理部门的部署,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入手,开展治理“乱收费”。10月,抽调审计、监督、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物价检查小组,对全县56个县直收费部门和114个乡镇收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查出“乱收费”单位35个,分别予以处罚。自1985年9月至1992年底,全县共办理物价违纪案件163起,处理违规违法收费490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5.1万元,没收入库315.3万元。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精神,全面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收费要求一点一证。1990年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75家。为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1991年12月,仙游县政府颁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的通知》,强调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进行年度收费审验,规定由仙游县物价委员会代管行政事业费票据,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必须上交管理费,作为物价和收费管理的专项经费。管理费上交标准为:行政上隶属省、市部门直接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0.5~1.5%上交;行政隶属县政府财政管理的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2.5~3.5%上交;属于县境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总额5%上交。管理费由县物委收取,专用于物价部门,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992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专题通报《仙游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0年底至1992年底,全县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177家。
  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1992年,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仙游价格分所,行政上隶属县物委领导,业务由福建省价格事务所指导,开展价格咨询服务和价格事务监定、监证,并接受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进行财产、物品价格评估。见表19—3,表19—4,表19—5。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9年10月前,仙游县没有专门的物资管理机构。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由市场自由调节。
  从1953年起,物资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行。至1958年,物资采购、供应由商业部门兼管。至1963年前,仙游县仍没有专门的物资管理机构,物资以中央统一分配为主。1963年1月28日,以县计委物资供应站为基础,成立仙游县物资局,实行政企合一,属县人民委员会的一个职能部门,设业务、财务两个组,有干部、职工12人。物资局成立前,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由省、晋江专区计委(或财委)平衡分配后,交县商业部门办理调拨购销业务。同年,贯彻省物资厅《关于各县(市)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通知》,财务权归晋江专署物资局。
  1963年2月起,物资管理体制逐步改革,扩大地方权力。物资管理体制几经变动。至1968年10月,改为县物资供应站。“文化大革命”初期,物资管理机构被撤销,供应渠道中断,物资采购供应分散,调度不灵,流通混乱。1970年,恢复物资供应机构。1971年9月至1975年2月改为仙游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物资供应站。1975年3月改为县革委会物资局,贯彻中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物资调拨、资金核算、仓库使用“三统一”的管理体制。1977年3月,改为仙游县物资局。至1978年,共有干部、职工39人。1979年,改革物资经营体制,实行垂直领导与县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管理体制,逐步改变原来过度集中、排斥商品货币关系,单纯依赖行政手段的物资运行机制,对一些供过于求的物资敞开订货。1980年后,仙游县物质局贯彻执行“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和“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方针,不断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4月,改为仙游县物资公司,对外省同时保留使用仙游县物资局公章。物资公司(局)内部设人秘、财务、业务等3个股,下设城关物资供应站、机电组、化建组、金属组和郊尾物资供应站等,仍属政企合一的单位,共有干部、职工54人。1988年,干部、职工增加到65人。1989年1月起,物资管理体制进行大改革,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开。物资公司把原来的4个专业组撤销,分别成立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化工建材公司、郊尾物资综合公司。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分开后,物资公司属管理机构,下属公司为经营机构,行政上属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仍属系统指导。1990年8月起,各专业公司相继与工厂、商业、物资等部门实行物物、工物等联合,并逐步与福建水泥厂联合成立建福水泥联营公司;与省生产资料公司联合成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与湖北郧阳东风汽车改装厂联合成立汽车配件联营公司;与福州开发区物资总公司联合成立福州开发区仙游物资分公司;与福建炼油厂联合成立福炼联营公司等。1992年8月,物资体制改革,县物资公司改为物资总公司,总公司内设办公室、业务股、计财股、监审股和市场管理股。总公司下属9个公司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共有干部、职工137人(其中干部43人,职工69人,合同制工人23人,计划内合同工2人)。
  物资管理机构的成立,担负着全县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建筑材料等4大类为主要经营范围的计划调拨供应。由于体制改革,计划内指令性物资供应逐年减少。至1992年5月,物资实行并轨价格后,物资部门经营的范围逐步扩大到石油、燃料、回收废钢铁、汽车配件和生活资料等产品。
  随着计划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生产资料已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1978年后,物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物资部门逐步改变单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形式。1981年农机公司,1983年燃料公司,分别从物资部门分离出,分别归属农机站和经委主管。
  第二节 管理范围
  物资管理主要是采购和供应。1963年前,县内物资按其特性由各有关商业部门分散管理,各生产、建设单位所需要的物资采取“统购统销、计划调拨”的原则组织采购。经济困难时期,采购的物资量少、质差。1963年后,县物资局采购的物资有所增加,有上级物资部门计划分配的物资,有各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分配物资。1982年,贯彻“统一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政策,物资采购面受计划经济条规约束,未能拓宽。1983年后,计划统一分配的物资减少,各种物资制品加大,物资采购主要靠市场调节。物资部门管理的物资主要有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等4大类。
  一、金属材料
  在计划经济时期,物资部门经营的金属材料品种主要有生铁、小型钢、中板(边角料)、矽钢片、优钢、焊接管、有色金属、金属制品和废钢铁等。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金属材料需求量增加,品种规格逐步扩大,有大型、中型、小型、线材、薄板等品种。1992年,金属材料销售量达59620吨,销售总额达1399万元。
  二、机电设备
  1963年以来,县物资部门经营的机电产品有交流电动机、内燃发电机组、变压器电磁线、布电线、钢芯铝绞线、电焊条、工业轴承等。1979年后,增加经营载重汽车、旅行车等产品。1992年,物资部门经营的机电产品销售额达626万元。
  三、化工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化工原料供应生产和使用甚少。县物资部门成立后,也只经营少量的炸药、导火线、雷管、火工材料和常用的胶管、平型胶带、烧碱、石膏等无机产品。70年代后期,逐步增加销售塑料原料、轮胎、硝酸、石棉粉、低压聚乙烯、冰醋酸、氢氧化钾以及各种防老剂等品种。1987年后,经营品种扩大有轮胎、橡胶制品、纯碱、硫酸等化工产品以及有机类、无机类、火工产品等。1992年化工产品销售额达518万元。
  四、建筑材料
  1994年10月后至70年代,境内建筑材料主要有砖、瓦、石灰等,这些产品大部分由境内直接生产与销售。县物资部门成立后,开始统配有水泥、玻璃、油毛毡等产品。1980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业的兴起,水泥成为主要的建筑材料之一,销售量不断扩大。在1992年的建筑材料销售中,水泥销售量53144吨,平板玻璃2026/13047重量箱/平方米,油毛毡1079卷,总销售额达1613万元。
  以上四大类物资,从1992年5月起,取消计划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专业公司不再实行专业化经营,允许交叉经营、综合经营,既允许经营生产资料,也允许经营生活资料。
  第五章 标准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管理
  一、计量单位
  民国以前,仙游度量衡器具没有统一,也无计量管理制度。度量器有市尺、鲁班尺、裁缝尺、英制尺等。1市尺为33.3厘米;1鲁班尺折合30厘米;1裁缝尺折合9.2市寸(30.7厘米)。每尺10寸,每寸10分,10尺合为1丈。1英制尺为25.5厘米。量器有计量大米的升、斗、石。1升为18小两,1斗为10升,1石为10斗。衡器有市秤、磅秤、天平等。磅秤1磅约13小两余。就是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地方也无法统一,仙游城关地区普遍使用足重、民重,足重1斤为17两;民重1斤则为16两。京果行业则用行重,每斤为18两。食糖购进使用“姚只重”,每125斤为100斤。盖尾地区使用“公陶重”,也是125斤定为100斤。榜头、度尾等地区则使用民重,即16两为1斤。民国24年(1935年),境内大力宣传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废除旧制,强调使用公制。每市尺为1/3米,每市斤为16两,每市升为0.75公斤。民国31年,境内丈量土地,普遍使用市亩,每亩为60平方丈,每亩10分,每分10厘,一直沿用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制与市制并用。土木建筑用米尺,商业用市尺,金属材料计量则使用英尺。民间建筑仍使用鲁班尺。195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改旧制16小两1斤为10大两1斤,2市斤为1公斤。境内先在国营厂矿、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实施,并逐步推广到农村。1979年1月起,规定中药处方统一以克为计量单位,取消钱、分单位,但一时未能全面实行。197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公制计量单位。市尺仍作为辅助尺,附于米尺上,用于换算,民间建筑使用公制米和鲁班尺并行。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6年起,全县非定量铊、绳纽秤、木杆秤,统一改为定量铊、刀纽秤。1987年,县计量所印发市制与公制换算表,分发给个体商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强调实行公制,并要求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公文、报表、图书、广播、刊物、科技文件、工程设计、学术论文、产品商标、广告、票证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8年,对非法定计量单位强制改为法定单位,如压力表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兆帕斯卡(Mpa);血压计由毫米汞柱(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mmHg)改为千帕斯卡(kpa);材料试验机由千克力/平方厘米(Kg/cm2)改为牛顿(N)。使用的杆秤、台秤、案秤、字盘秤、地磅等一律以公斤、克为单位。长度以米、厘米为单位。但民间往来及少数边远山区仍有使用旧秤、市尺等旧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管理
  民国初期,仙游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有的从外地购进,有的由境内自制,标准不一,难以检测。民国24年,推行《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后,县国民政府通令废除各种杂乱不一的计量器具,统一改换新器具。并要求境内锦明、锦德二家度量衡工厂,向省建设厅申请颁发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准其生产。这两家工厂除生产新度量衡器具外,还负责县境内失准度量衡器具的维修、校正、检测。民国29年,福建省通令各县停止制造、生产度量衡器具。民国30年春,解除禁造令,仙游仍生产度量衡器具,当时由县政府建设科统一检定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6年2月,境内加强对度量衡器具生产的管理,成立度量衡器具生产监制小组,属县手工业管理局管理。1960年体制改革时,度量衡器具厂成立衡器小组,生产器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集市计量器具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标准的器具,责其检修更新。
  1980年1~2月,县计量所配合各乡镇工商所、供销、商业等部门组成衡器检查小组,在城关、赖店、枫亭、园庄、榜头、郊尾等6个乡镇开展衡器普查,共检查6个自由市场,3161个经营单位,350户小商贩,计检测1155件衡器,发现失准的338件,失准率29.3%,其中木杆秤1072支,失准296支,失准率27.6%;没收124支,占全部受检木杆秤的11.6%;台秤55台,失准29台,失准率52.7%;案秤28台,失准13台,失准率46.4%。对超过允差范围的衡器责令其检修或销毁。当年,县计量所对全县13家制造衡器个体户的生产设备、技术条件和标准器具进行定期考核,标准器按期检测,保证量值传递准确。衡器产品生产一批,检定一批,不合格的不使用,把好上市关。
  1981年,贯彻《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仙游4家糖厂有30多吨4等砝码需要检定,县计量所新购一台50公斤天平,一台5公斤天平,开展4等砝码、地中衡、台案秤计量器具检定维修,为境内工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量值传递的准确打下基础。县计量所还添置标准天平、标准砝码、标准增铊、标准血压计、标准万用表、电子秒表、压力表、氧气表、二用校验仪、压力真空校验器,标准压力表、真空表、标准金属量器、标准量块、百分表检定仪、千分表检定仪等精密器具,增加检测项目。
  1982年,县计量所成立检修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衡器“三普”(普查、普修、普检)工作。检修队每年对全县18个乡镇经营实体和农贸市场在用的计量器具(木杆秤、地中衡、台案秤)按照周期进行检定,每年检定地秤、台案秤3000多台(件);检定4等砝码30多吨,增铊500多粒,定量铊500多粒;检定木杆秤4000多把。1985年,新建立的压力表、血压计(表),按照强检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全县每年受检血压计(表)200多台,压力表2000多个。当年,先后贯彻《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使计量检查监督有法可依,并进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1987年,县计量所成立计量测试学会,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项目50多项,并帮助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绘制网络图、建立健全各种帐卡、检查计量器具等,经济收入2.4万元。
  1988年,加强计量管理,新增架盘天平检修项目。1989年,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商品监督管理,标准计量和质量列入专项管理,当年业务经费由原来的每年0.89万元增加到1.46万元。1990年新增柴、汽油加油机检定项目,全县40台加油机按周期接受检定监督。
  1984~1991年,境内通过企业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的有29家,其中取得二级计量合格企业4家,三级计量合格企业23家;县邮电局和塘业公司通过计量达标考核,都达到省定企业基础标准。
  自1979~1992年间,县标准计量所开展检测项目有杆秤、台案秤、地中衡、4等砝码、5等砝码、增铊、定量铊、压力表、血压计(表),架盘天平、柴、汽油加油机等11种。担负实行检定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及检定证书,方可担任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1992年起,对各单位涉及到人身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备案、造册登记。县内强检计量器具总备案数169432台(件),其中用于贸易结算166120台(件),医疗卫生1402台(件),环境监测2台(件),安全防护615台(件),量值传递1293台(件)。
  境内尚未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有:电子血球计数器、心脑电图测量仪、电流互感器、糖量计、测温检定仪、粉尘测量仪、比色计、听力计、酸度计、水表校验仪、声级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等20多种,由各单位分别送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
  三、计量监督
  1987年,县计量所配备计量监督员5人。监督员常年深入城乡农贸市场,检查监督衡器工作,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当年共处理计量案件100多起,没收失准计量器具(木杆秤和台案秤)200多支,经济罚款2万多元。
  1991年,为保证医疗质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县标准计量所在境内对2家县级医院,13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医疗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县医院周期检定率95%以上;其他14家医院、卫生院周期检定率46%左右。为了维护《计量法》的尊严,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对不按期进行强检的医疗单位进行处罚,促使其按期接受强检。
  1992年8月,县标准计量所对县境内沿路37家加油站突击抽查,合格的仅12台,合格率为32.4%。经查不合格的,责其修复,达到标准,并按《计量法》分别给予经济罚款,促其遵纪守法,端正经营作风。
  第二节 标准化和质量管理
  一、标准化管理
  明清时期,境内各行业从事生产的单位和手工业者均没有产品标准,民国期间也没有标准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境内生产的各种主要工业产品,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规格进行生产。标准工作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1989年,县成立标准计量所后,着手标准化管理工作。收集标准文献资料,了解全县企业布点,掌握各企业的技术设备,熟悉各产品的规格和质量,并分发标准文献和有关技术资料2000多册,帮助乡镇企业严格执行标准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件》的规定,县标准计量所对产品质量提出“六不准”要求:不合格的原料和设备不准使用或改装;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国家已经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伪造商标;有商标但没有注明厂家和生产日期的产品不准出售;没有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投产。根据省标准计量局布置的考核要求和省工业企业标准化定级考核办法,县标准计量所对全县各企业按期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1990年,经企业标准化定级考核,枫亭糖厂被评为4级标准化管理水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县标准计量所针对仙游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根据《标准化法》的要求,积极为企业检索标准情报资料,帮助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标准备案,及时执行标准登记注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县标准计量所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有190多家,标准300个,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自觉遵守《标准化法》的意识,强化了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自觉性。1992年底,全县有15家企业的产品申请条形码,加入国际条码行列。
  二、质量监督管理
  1984年以后,国家颁布《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使产品质量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县标准计量所印发有关质量法规3000份,分发给有关单位,并利用广播广泛宣传产品质量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宣传产品质量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宣传产品质量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县标准计量所对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产品,设置各种质量检测仪器,如家用电器安全测试台,机砖压力试验机,眼镜检测仪、糖量计、罐头饮料检测仪、读数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还进行生产企业及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帮助企业对照质量要求,严格按标准生产。对多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重罚。并认真受理重大质量投诉案。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89年,县计量所对市场进行6次质量检查,共检查企业(商店)1989家,其中国营54家,集体95家,个体1840家,共销毁变质牛奶粉1400包,麦乳精1577瓶,变质葡萄糖389包,变质海产品620公斤,发霉香烟612条,假五粮液、假茅台酒420瓶,假凤凰自行车6架,以及“三无”电扇和鼓风机等,对违反质量管理的420家商店(企业)给予经济罚款。
  1990年,全县开展21次商品质量检查,共检查商店247家,销毁变质水果罐头1945箱,计42277瓶,没收不合格三圈5号干电池1208付、冒牌产品保险门锁88把、不合格护套电线1200米。对出售各种质量不合格酒类、汽水饮料及其他产品的经营者,计罚款25720元。
  1991年,共检查厂家378家,商店879家,共没收伪劣商品124件,经济罚款10184元,仲裁商品纠纷案件4件。
  1992年,县标准计量所组织质量监督员对全县机砖厂和钢材厂进行第三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机砖厂36家,安全性能合格27家,合格率为75%,外观指标合格率仅为1.1%;螺纹钢筋抽检10家35个品种,产品合格率为65%。对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售。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除给予罚款外,还组织有关人员给厂方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厂家提高产品质量。仙游电机总厂生产的无刷发电机被莆田市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第六章 审计监督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曾设审计机构,对财政经济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世风日下,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1984年3月,境内没有专设审计机构,由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通过各自的专业管理活动来实施财经监督。1982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逐步设立审计机关,恢复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4年4月,仙游县正式成立审计局。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8年12月,先后建立了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989年4月,建立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咨询、审计查证、验资业务,并代办清帐、建帐、培训财会人员等业务。1992年3月,县审计局在鲤城、枫亭、郊尾、度尾、榜头镇等成立审计办事处,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审计员15人。此后,仙游主要乡镇设立了审计监督机构,县直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还配备兼职审计员50人。至1992年底,审计局已建立办公室、行政事业、商粮贸、工交企业、综合、财经等审计股,配备干部职工23人。全县基本上形成了审计监督网络。审计机关共审计682个单位和项目,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1137万元,上缴财政收入418万元,减少财政拨款208万元,查出经济案件4起,交司法机关审理。
  第一节 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审计
  仙游县财务收支审计,通过试点审计、行业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定期普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发现财务收支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纠正处理,维护财经纪律。1984年后,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工交企业、商粮贸企业及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采取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展开审计监督。1986年,审计机关对5个县直行政和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表现有:挤占和动用流动资金、事业经费;扩大劳动保护开支范围,多报各种补贴,截留罚没收入,用公款请客送礼等。审计机关发现问题,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审计重点是公用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等;重点审计对象是财务收支大、违纪问题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为了促进政府机关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行政经费开支,县审计局在1987年分别对县56个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发现违纪金额5万多元。并按有关制度作了处理。同年,开始实行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和承包经营终结审计,发现个别工厂领导存在财经观念差、私设小金库,经营不善、财产短少,盈亏不实、转移收入等问题,审计机关按《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对承包者在承包期内的政绩、资产完整情况进行合理评估,查出的违纪款项依法没收,并予以罚款、调帐。
  1987~1989年,全面开展商粮贸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共审计113个单位(项目),查出违纪金额44万元,上缴县财政31万元。1990年,逐步转入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行业审计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为重点,当年共审计35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35万元,上缴县财政24万元。年底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当年全县有548.2万元周转金,其中借入支农周转金249.3万元,外经周转金91万元,商业网点周转金10.5万元,自预算外专储户借入25万元。存在问题有:在资金发放上,发放支农周转金余额392.8万元,其中到期应收回317.9万元,占80.91%。但1990年回收率只有5%。在审计中还发现周转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借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调查预测不准,影响周转金的安全性等问题。
  1991年4月,在对县粮油国有企业审计中,查出违纪金额266万元,上缴县财政209万元。对粮食企业盈亏不实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违纪单位分别予以经济处理。同年又审计1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27万元,上缴县财政210万元。在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隐瞒截留销售收入;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挤占国家资财;销售成本结转不合规定,造成盈亏不实;列支渠道不明确,乱挤乱占成本(费用);经营管理不善,财产损失浪费等。对于违纪的单位和领导分别给予处理。
  1987~1991年,对司法、工商、交通、卫生、城建、交警、土管等部门(含各乡镇土管所)进行罚没款专项审计,共查出违反财政纪律资金31.32万元,其中乱截留挪用10万元,用于列支基建费18.6万元,请客送礼、吃喝招待0.8万元,滥发奖金和实物0.9万元,其他不正当支出1.02万元。1988~1991年,对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仙游县支行等5个单位进行审计,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10.47万元,其中扩大成本费用8.53万元,其他违纪金额1.94万元。同时对工交企业52个单位(项目)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34.82万元,上缴县财政39.54万元。其中违纪金额在10万以上的单位5个。这些违纪行为的主要手段为:成本核算不实,开支渠道不明;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专用基金不按规定提取;偷漏国家税款;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控购物品;帐物不符,盘亏严重。对于违纪单位,分别给予纪律处理和经济罚款。
  1989~1991年,全县共审计行政事业单位156个单位(项目),查出违反财经纪律63.09万元,其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0万元,截留应交各项收入16.52万元,违反控购手续购物金额7.62万元,私设“小金库”和其他违纪金额28.95万元。上缴财政收入22.86万元。
  二、财经法纪审计
  在财经法纪审计方面,重点抓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钻改革空子、挖国家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事件,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专案和专项审计。1986~1987年间,审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审计局成立专案组,对教育部门进行审计,发现有伪造发票,冒领公款等问题,追回被占用教育经费3万多元。1988年,对国营物资商业部门进行糖价检查,查出违纪金额200多万元,给予没收处理。1990年,对30个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查出用公款搞“简易人身保险”,金额计20多万元,其款项作没收处理。1987~1991年,县审计机关开展专案、专项审计10起,追回被侵占资金230.89万元。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经济效益审计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抓社会审计和经济主管部门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逐步开展经济效益专项审计试点。在经济效益审计方面,主要抓生产建设、流通领域中严重官僚主义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挪用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和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审计。1987年,先后对国营农场进行审计,发现几个场的流动资金计37.14万元,应收款项合计81.43万元,挂帐和应收回无法收回的资金占流动资金比重达219%。资金挂欠是这几个场的突出问题。通过审计后,审计机关向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对这几个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承包合同,建立起承包和经济管理责任制,重点抓增收节支,加强生产经营成果分析预测。由于各农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纪行为,实现增收节支,年利润达6.7万元。在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审计中1987年后,每年都按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六查”(查预算、查决算、查帐据、查物资、查工程、查效益),全面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并深入全县19个乡(镇),对投放资金的管理、利用、效益等情况作详细调查,对发现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管理监督,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资金效益。1988年,开始对支农资金进行审计,运用搜集资料、查阅凭证、实地调查、座谈询问等方法,审查了县农业局、乡镇企业局、农机局、水产公司及所属的10个独立核算单位,审计中发现有的主管部门层层截留、挪用支农投资,有的盲目投放,缺乏监督,投资效益差。审计部门建议主管单位完善资金管理监督制度,使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1987年和1989年,县审计机关对县两个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审计,发现流动资金占用大,长期挂欠工程款数额大;经营管理混乱,浪费损失严重,管理费用高,非生产性费用占固定资产比重大,设备利用率低,影响经济效益。根据发现的问题,建议实行企业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清理工程拖欠款,完善和落实经济责任制,加强内控,堵塞漏洞。在经济效益审计中,对一些管理好、效益高的企业,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学习示范,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发展。如:1990年县供销社内审科对园庄供销社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发现其成功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在供销系统内进行学习推广,对落后企业的扭亏为盈,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
  1989年4月,成立仙游县审计事务所,编制5人。对城乡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多种经济联合体、“三资”企业等提供查证、咨询、验资,并代办清帐、建帐、培训财会人员等。自1989~1992年间,共受理各种业务2300项,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89年后,仙游县相继有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保险公司、粮食局、卫生局、水电局、交通局、教育局、二轻局、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商业局、林业局、建委等13个单位成立内审机构。自1988~1992年间,这些内审机构共为单位增收节支79.66万元,维护了财经纪律。
  第二节 审计管理
  一、法规建设
  全体审计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客观公正。1984年,仙游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仙游县工商银行开设“审计违纪集中过渡户”,规定凡是应上缴的违纪资金一律缴入“专户”,再由县审计局分款项缴入财政金库。对逾期不缴违纪资金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等办法,强化审计手段,严肃财经法纪,确保违纪金额按时上缴入库,增加县财政的收入。审计机关干部职工除自身学好法,用好法外,还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和座谈、审计简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深入宣传审计法规,提高了财经工作者的法制观念,使违纪行为有所收敛。
  二、制度管理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审计局不断加强审计机关的法规体系管理,成立综合审计股,负责法规体系管理,使审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精神和福建省审计局《关于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规章制度和资料的通知》,1986年6月,县审计局向向有关单位提出报送报表和资料的规定和要求:计委、经委的有关国民经济各项计划(规则)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统计部门的关于国民经济各项指标执行情况、决算汇总、统计资料分析、经济信息和简报;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进度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以及财务规章制度;金融系统的年度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及执行情况表,财务计划及决算报表等;工商企业单位的财务半年、年度决算报表、业务进度统计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及有关统计、资料和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半年报、年报、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表及有关文件等。1987年,县内已形成上下统一、协调一致的审计管理制度,并按审计项目逐项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和决定》上报。审计机关还制定《审计人员守则》和《审计机关管理制度》,建立各专业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主审人员、协审人员等)的审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三、学术活动
  为了总结审计监督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审计理论、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新的审计路子,1991年11月,仙游县成立以审计师组成的审计理论研究小组,进行审计理论和业务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同年,在莆田市审计学术讨论会上,仙游县审计局选送13篇审计学术论文,获奖2篇。《我们是怎样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浅谈审计与改革开放》以及《延伸审计在乡镇财政审计中的应用》等3篇论文,在《福建审计》刊物上发表。
  第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城乡集市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仙游贸易集市逐渐兴起。唐圣历二年(699年),东门街已成为城乡集贸的中心。至宋代,仙游已有枫亭市、沙溪市、龙华市、潭边市、中岳市等集市。明、清时期,县治中心的建功里(今鲤城地区)已有东街、西街等8条街道及东门、西门、台斗岭、泗洲、大坪口、新店等6条集贸街市。乡村有仁德里的磨头、溪仔店市;善化里的彩画宫、大济街、钟林、坑北市;永兴里的豸井街、赖店、桥头、柳坑市;折桂里的坂头、坝下市;香田里的石码、俞潭市等。至民国时,城乡有28个集市。其中较大的有:
  枫亭集市 唐代,已有商肆、酒坊、圩集等,进行农产品、水产品、牲畜、日杂等交易。宋时,有“舶舻衔尾、凤涛驾空”、“一哄之市,百货骈集”之记载,出现了南市坪的菜圩,三妈宫的米圩、柴草圩、海滩边的鱼圩和盐圩等,成为邻县和内地货物的集散地。
  何岭集市 位于县东部何岭关隘口。明末,是象溪、石苍、游洋、钟山和东部平原及沿海邻县的物产交换场所,曾有“吃鱼何岭头,吃笋枫亭桥头”之记述。每天山货、海产、商贩、挑夫云集,巳、午、未,热市时多达3500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商科设有山货收购供应交易所,兴太山区物资交流亦在此举行。何岭是仙游最大的山货集市。
  坂头和坝下集市 据清乾隆《仙游县志》载:折桂里有坂头市和坝下市。民国12年(1923年),仙~榜公路通车后,商户逐步增多,新旧店铺有250多家。集市贸易有农副产品、海产、山货、手工制品、蔬菜、干、鲜果等。坝下街濒临木兰溪,有掘口航运的优越条件,明、清时,就是东部山区和本地的货物转运站,是榜头地区最繁华的街市。民国时,有批发豆饼、化肥、粮食、大豆、食油及中药材,糖、干鲜果等大小商店100多家,集贸繁荣。
  明清时,仙游已有各种专业市场,其中较大的有:
  食糖市场 仙游盛产蔗糖。明、清时,在城西天地坛及顶模范街,设有食糖市场。高峰期日上市量达800担(40吨)左右。由糖商设行、栈收购。经纪人(俗称牙人)划价并进行管理。买卖双方不予争议。
  山货市场 明末至民国时,设在山区何岭、城区安怀街、民主路及纸山等地方。上市品种有木桶、扁担、扫把、畚箕、土纸、竹箩、竹篮、竹篦、棕绳等手工制品,群众多用肩挑到集市交易。山货除内销外,大部分销往外县。
  海产市场 明代,集中在西门兜和拱桥头(今鲤城防保院)一带,时因倭寇侵扰,县城防卫较严,城门迟开,买卖双方出入不便,即在城西鱼牙顶及南门外设市交易。年成交量在50万担(2500吨)以上,成交额约90万银元。至民国时,鱼市移至城西鳌峰街。后因鱼商彼此倾轧,截断货源,后经协商,在城西至南门的中间地带建栈交易,形成新鱼牙和鱼牙里。鱼市由经纪人管理,价格当天挂牌收购。鱼交易量大,永春、德化、大田等邻县多由此转运。
  木材市场 城区在南门桥头,山区在何岭头设行、栈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有杉木行100多家,年购销额高达36万元(银元),除内销外,绝大部分销往外地。
  耕牛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供销社为农民调剂耕牛余缺。1955年以后,榜头、城关、枫亭、盖尾、度尾、龙华、赖店等相继设立牛圩。耕牛交易由工商部门管理,从原有“牛牙”中挑选公道的人,发给经营证件,定期进行交易。为防范耕牛投机倒把和盗牛销赃,工商科规定:凡上市耕牛,一律进场交易,公平议价,取缔场外交易。成交时,买卖双方须出示社、队证明。对来历不明的耕牛,扣牛审查。大、小牛交易分别收取1.00元至0.5元的耕牛交易费。交易员的工资报酬,在交易费中提取。1987年以后,牛圩逐渐消失(见《供销合作》篇)
  其他水果、粮食、猪、羊、柴草等交易分别在吴亭、二喜亭、来子亭、西门兜、后门亭、半路街,及枫亭、榜头市场。交易场所,多由各业的经纪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由当地市场交易所管理。
  1950年,工商科分别在城关、枫亭、榜头等三个重点集镇设食糖、粮食、海产、鲜果、蔬菜、柴草、牲畜等交易所,对上市物资划行归市组织交易,统一管理,取缔场外交易。1953~1962年,全县有29个农村初级市场,多由所在供销社管理。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逐步繁荣,对上市物资,要求分类摆摊,对号入市,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买卖。但市场上掺假掺杂,以劣充优、哄抬物价,短斤少两等坑害顾客现象仍然存在。至1992年,城乡已发展62个集市。
  集市兴衰起落,变化无常。古代潭边、彩画宫、钟林、豸片街、沙溪、石码、俞潭市以及兴盛百年的何岭、三般店等市场,因交通闭塞,逐步消失。而地处偏僻的园庄、游洋等山区乡镇随着现代交通的发达,市场日趋繁荣。
  二、市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乡集市多占街、道为市,露天交易。民国18年,国民党海军旅长林寿国拆除城垣,在模范街修建“模范市场”(钢筋水泥结构),面积640平方米,是仙游第一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工商科在下模范街建市场一座,因质量低劣,不久倒塌。翌年重建,面积593.45平方米。1955~1956年,郊尾、榜头建农贸市场,因选址不当,不便经营活动,后改作粮站和农械厂。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集市贸易被限制,枫亭农贸市场被公社拆除改建戏院,三材被平调。1960年以后,集贸市场逐步恢复。1964年和1966年枫亭、榜头重建农贸市场,面积808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全县城乡贸易基本停顿,市场建设停止。
  1979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贸市场建设加快步伐。是年,盖尾乡田头店建农贸市场,面积354平方米。1983年,在西门兜建成简易副食品市场。同年,仙游县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先城区、后重点集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多方集资,逐步落实。1984年7月,兴建枫亭、榜头、郊尾、度尾、中心等五大农贸市场,翻建鲤城旧市场,建筑面积19368平方米,同年10月,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省工商系统在仙游召开城乡市场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1986年至1991年,仙游县又先后兴建和扩建园庄、游洋、三妈宫等市场,面积3526平方米。至1992年,仙游计有11个市场,总投资556万元,总建筑面积23727平方米。仙游城乡较大的市场有:
  仙游中心市场 在洪桥街燕顶,投资138万元,建筑面积8593平方米。内有固定摊位650个,临时摊位150个。日平均市场人流量3万人次,年成交额达4200万元左右,占全县总成交额1/4,每天交易时间16小时,年管理、交易两费收入约60万元。场内设有管理所、管理组等。
  枫亭农贸市场 与原有的下街旧市场和改建后的三妈宫市场连成一片,总投资183万元,总面积4900平方米,经常光顾市场的有惠安、莆田沿海商贩及仙游经营者,日平均市场人流量达2万多人次,年成交额2556万元。该市场物资丰富、交易旺盛。是内地市场和农村商品的集散地。,
  榜头市场 1984年,投资42万元,征地6.25亩,改建原有市场,并在原市场西边,榜东小学原地扩建,建筑面积由原来408平方米扩大为2550平方米,有280个摊位。每天市场人流量达2.5万人次,年成交额2020万元。场内设施完备,管理工作良好。
  郊尾市场 地处福厦公路交通要道、仙游公路贯穿其间。1984年,投资39万元,征地5.1亩,建筑面积1920平方米。是仙游县唯一的二层市场。底层为综合市场,二层为小百货市场,有240个摊位,交通方便,交易兴盛。年成交额1500万元。
  至1992年底,全县各乡镇基本上都建有农贸市场。此外,还有集资兴建的木兰、东门、赤荷、芹林、大济、书峰等竹木、蔬菜、青果等专业市场。
  工商局在抓市场建设的同时,还认真抓市场文明建设。开展“五好”市场竞赛活动。1987~1992年,中心市场连续三次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市场;中心市场、榜头市场被评为省级“文明”市场;中心市场、榜头、枫亭、鲤城、郊尾等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市场”。
  三、集贸管理
  (一)商品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管理归建设科,市场秩序由警察维持,集市商品交易由经纪人(俗称牙人)办理。抗日战争时期,外运小麦、面粉、甘薯可自行流通,出省须报批发证。对重要的土特产品(桂圆、食糖)外运,须持有“县社联合社”的运销证明。囤积居奇物资予以取缔。民国35年后,通货膨胀,官商投机盛行,市场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工商科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对粮食、食糖、食盐、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加强管理,对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和扰乱金融的不法行为给予打击。国营商业大量收购和调运物资,适时抛售,稳定市场。1951年4月,部分投机商乘青黄不接之机,大量抢购大米,抬价一倍,扰乱市场。市场管理部门一手抓市场管理,一手抓打击粮食投机,并对上市的粮食严格限制在规定的场所交易,取缔场外交易。同时,国营商业采取停止粮油批发,并从外地大量购进大米平粜。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召开稳定市场会议,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工人纠察队,检查市场物价和逃漏税,维护市场秩序。1953年秋后,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在粮食统购期间,严禁粮食上市,在完成交纳公粮和统购任务后,只许在指定的交易场所,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对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须持生产单位证明方可上市,不许长途贩运。对于木材的管理,只许木材商由木材收购站进货搞零售。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省人委下达粮食、食糖、茶叶、木材等22种物资,由国营掌握,统一价格,按计划收购交售,市场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国营商业完成农副产品的收购。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仙游县在完成国家统购或履行收购合同义务后,允许小土产品及剩余产品的交换,并允许自产自销的日用小百货和部分手工业品进入自由市场。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统、派购物资上市,打击抢购、套购统派购物资的违法活动。同年8月,对上市物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粮食、油料、油脂、棉花等管严(统购期间管死);二类菸叶、麻、桂圆干等管紧;三类物资管活,允许上市。同年,工商局还重新换发农民自产自销证,严格控制物资贩运。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左”的影响下,错误地认为集市贸易没有存在的必要,以至限制和取消集市贸易。原来小商贩游街串巷,早、晚有市的情况一度消失,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等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省委《八条补充规定》,逐步恢复农副业生产,放宽物品上市。市场管理实行“大胆放,认真管”,“活字当头,管在其中”的办法,先后在城关、榜头、枫亭等3个集镇搞市场开发试点,随之扩大到13个公社53个集市,全县先后开展物资交流。枫亭市场仅开放一个月,就开展物资交流多次,成交额达84万元。上市的物资由原来100多种增加到300多种,市场日趋荣。但集市贸易仍受限制,规定不准弃农经商;不准转手倒卖;不准长途贩运;未经批准的集团购买力,不准参与市场活动;未完成国家定购合同的二类物资不准上市等。
  196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开展代替私商工作》的指示,县境贯彻“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的方针,许多商品的经营活动,逐步被国营合作商业所代替。只许私商经营国营商业不便经营的小商品。仅枫亭、榜头、城关代替私商就有13个行业、36个品种。榜头原有35户海产摊,通过行业代替,停业29摊。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代替,集市贸易量减少。1965年,上市物资比1964年减少32.8%。
  “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割资本主义尾巴”。强调“管”,忽视“活”,把商品交换和集市贸易当作滋生资本主义土壤,严加限制;把正当的农贸活动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进行处罚。按照政策性的规定,在管理上把商品交换局限在境内和邻县之间,违者,按长途贩运或投机倒把处理;对探亲访友携带物品限额10元以内;不准农村社、队和社员进城出售或交换农副产品;外运或外出采购物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许可证,外来采购员须先行登记,按批准数量购货,不得自行到农村采购物品。
  1971年,按照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对粮油市场全年管死”的精神,、仙游县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市场上购买粮食、油料;严禁商贩非法经营粮油制品、熟食品;社员余粮,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加价收购。1972年,执行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通知,对禽蛋又实行派购,集市贸易越管越紧。
  1973年,仙游县成立“狠抓经济领域阶级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工商局为主,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公社、大队相应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及小组。同年,根据莆田地区革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通告》,境内全面取缔无证商贩、二盘商,禁止弃农经商。平原和山区设9个检查站,加强出入境物资管理,对打击投机贩运起了一定作用,但正常的城乡物资流通受到极大限制,集市贸易冷落萧条,黑市交易盛行。农副产品价格普遍上涨,花生、花生油价格上涨85~100%,大米价格上涨40%,柴片价格上涨50~72%,蛋品价格上涨40~50.%,猪肉价格上涨41%,蔬菜价格上涨1~5倍。农副产品收购计划无法完成。与1972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大幅度减少,生猪减少34%,毛竹减少42%,柴片减少3.5%,木炭减少69%,禽蛋减少20%,晒菸减少近50%。
  1979年起,全县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放宽上市物资的限制,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逐步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形成多条渠道并存的产品流通体制。允许农民运销农副产品;允许社、队企业的工业品上市和运销;社、队“四坊”在开放粮油市场时,允许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削减一、二类统派购物资,把原来一类的25个品种减为6个;二类的78个品种减为35个。1981年4月,农副产品统派购品种由75种减为39种。粮、油、猪、柑桔、桂圆干、晒菸、淡水经济鱼等21种产品,在完成统派购后,允许议价出售。1982年,再放开三类工业品,六类小商品共160个品种。1983年,再放开八类,共350个品种,实行市场调节,上市物资逐步增多,购销两旺,促进商品流通。同年,从外地运进粮食7953吨,饲料9100吨,芋粉4200吨;运出猪皮187吨,鲜果366吨,粉丝3600吨,豆皮及其他副食品20吨。
  1984年,进一步放开一、二类物资,被放开的物资有15个品种。同时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搞长途贩运,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部门审批的规定。同年,集市贸易成交额4400万元,比1983年3600万元增长22%。上市物资增长幅度较大的蔬菜,增长近一倍,肉、禽、蛋类增长30%。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境内取消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取销木材统购,开发木材市场;中药材除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开放,自由购销。当年集市贸易成交额达5881万元,比上年增长34%。
  1986年,15大类商品上市量除日用杂货类,大牲畜类,废旧品类分别下降5.3%、60.6%、74.3%外,其他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如:柴草类增长133%,烟、麻增长91.5%,工业品类增长79.5%,干鲜果类增长34.9%,粮食类增长24.8%,蔬菜类增长38.8%,饲料、农具类增长22.8%,家畜、家禽类增长25%,其他(木材、中药材、花鸟)增长400%以上。同年,集市成交额7258万元,比上年增长23.4%,占社会商品零售额33.4%;全年人均投放市场的金额93.05元,比上年74.96元,增长24.13%。1987年,集市成交额为8025万元,增长11%,以后,又持续增长。
  由于上市商品逐年丰富,购销两旺,市场管理的重点是加强商品质量的管理。除正常监督管理外,自1985~1992年,县工商局每年都组织力量对上市商品进行质量大检查和重点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不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二)查假治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商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时有发生,一经发现,由市管会组织严肃查处。1954年,工商科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关5家国营药铺查处假药劣质药,发现有失效、虫蛀、霉变的40多种,有万兰珠充当真珠,羊角丝充当羚羊丝出售;有“六味丸”充当十全大补丸的,分别给予处理。1984年夏季,在防疫部门的配合下,对13家冷饮商店进行检查,发现有12家细菌群数超过规定的14倍至500倍。1988~1989年,先后查获假“茅台酒”8679瓶,假“茅台”原料酒(未瓶装)900公斤,茅台酒空瓶4568个,以及假“仁江窖”酒1692瓶,假银元14000枚。1984~1992年,每年都认真组织查处伪劣商品。见表19—6。
  对查出的伪、劣商品,分别课以罚款,计115496元,烧(销)毁进口旧服装465件,各种假烟5292条,各类假酒4608瓶,罐头1862瓶,烟丝37公斤,冒牌味精4856克,各类食品1549公斤,饮料216瓶。埋掉病、死猪肉223公斤,没收商标纸160280张,黄色录像带345盒,黄色录相带23片,裸体女人照342片,裸体扑克207副,黄色刊物《龙虎豹》8本。其他赌具、挂历多种。1991年11月,在城关南门溪下烧毁假冒名牌香烟3700条,有县财办、审计、公安、检察、税务、烟草等部门参加现场会议。
  (三)收费管理
  交易费 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对交易所征收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农村交易所手续费征收按成交额收取5%,市镇收取3%,由买方付。按照1964年10月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进行分类收取,水果、蔬菜、柴草、木炭等收取1.5%;粮食、油脂、油料、水产品、手工业原料、工艺原料等收取1%;大小猪、羊每只分别收取1角至2角,以上由买方付;大、小牛每只收取1.00~0.5元,由买卖双方各付50%。1982年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物资成交额收取1.5%。
  管理费 费根据1984年上级工商局规定,市场内固定摊贩按营业额收取2%;在街道两旁开店的,按营业额收取1.5%;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按经营额收取1%;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收取2~3%。个体户(含合营组织)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按类别收取管理费:方向盘货运机动车按每吨位每月收5元;方向盘客运汽车按每座位每月收5角;摩托车、手扶车每月收5元。本着有收费、有服务的原则和以市养市的精神,市场两费收入除上缴和交纳税收外,主要用于市场建设、添置市场设施和支付交易员工资等。见表19—7。
  四、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商人利用各种手段扰乱市场,牟取暴利,导致物价急剧上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捣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活动。1951年,城关几家联营店,垄断食糖、化肥、棉布等,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被工商科宣布解散。1953~1956年,先后实行粮食、食糖、生猪、木材等统购统销,对烟、酒和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卖专营;对棉布计划供应,打击抢购、套购和投机贩运的不法商贩,以及打击贩卖一、二类物资和黄金、白银、票证等统管物资的违法活动。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查处破坏统购、统销的投机案件101起,取缔投机黑户215户。
  1959~1961年,国家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城乡市场物价暴涨,投机倒把猖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64起,查处违法经营食糖880公斤,粮食1808公斤,桂圆干400公斤,肉类360公斤,菸叶1750公斤,黄麻400公斤及其他物资。
  1963~196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采取内堵外查、打防结合的方法,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748起,罚没金额21388元,移司法部门逮捕法办的9人。并在县城举办打击投机倒把展览会,受教育群众达7000人。
  1965年开展面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县成立“反投机倒把办公室”和“退赃委员会”,开展打击贪污、投机倒把的斗争,揭露贪污、投机倒把案件340件,其中由政法、工商、税务部门处理的占252件,清退金额106527元,判刑7人,拘留教育3人。同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187起,查获主要违法物资有:粮食5193公斤,化肥646公斤,花生油785公斤、苎麻布1549尺及其他物资。共罚没金额519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乱砍滥伐山林、投机贩运木材现象严重。1970年间,县境设检查站25处。1973年,改设为9处,采取山区堵,平原截,市场查,打击非法贩运木材。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7476起,罚没金额38.79万元,判刑10人,游斗108人,取缔无照经营1025户(其中按地下厂、场、店处理70户)。由于受“左”的影响,一些正当交易也被当作投机倒把进行打击。
  1977~1979年,贯彻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市场管理》的决定,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1348起,处罚689起,罚没20980元。
  1980~1982年,按照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坚决打击重大走私和投机倒卖进口物资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和省公安厅、工商局、对外贸易局等联合召开的“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协作会议”精神,重点抓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以及投机倒卖金、银、文物和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案件,共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1327起,罚没金额56.64万元。拘留走私者18人。
  1983~1988年间,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物资管理和贩运政策放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手抓支持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一手抓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共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2151起,罚没金额259.41万元。
  1989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境内全面开展打击走私活动。由工商、公安、武警大队、边防派出所、税务、交通、邮电、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实行海上抓、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总体作战规划。同年,查获走私贩私及投机倒把案777起,缴获大量走私物品,罚没款236.88万元。见表19—8。
  1990~1992年,继续抓打击走私为重点的斗争,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案件2341起,其中1000元以上180起,万元以上130起,罚没款总额590万元。
  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一、登记发照
  明末清初,城关、枫亭街市已有16行业之称。清末,商业分布全县27个集镇,总商户3045户(仅城关就有10大行业,商户222户)。民国时期,全县商业有40多个行业,食糖、化肥、百货、棉布、食盐被称为五大行业,时称“五虎”行业。据民国27年(1938年)调查,全县有商户4380户(城关占1415户),其中:私营糖业90多户,从业人员325人,资金67万元。民国38年,全县仅有商户1580户、从业人员3500人,比1938年减少2800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8月,根据福建省《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开展全县工商业普查登记,发证照3025户、从业人员6719人,其中:商业1748户,从业人员3513人(国营1户,从业13人;私营1747户,从业人员3500人);饮食业112户,从业210人;服务业170户,从业310人;工业83户,从业858人;手工业912户、从业1828人。共有资金95.4万元。
  1953年10月至1954年3月,按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县财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人员6人,以工商科为主,在全县13个集镇,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普查,换发证照3672户,从业8866人,资金214.39万元,其中:工业(含手工业)1921户,从业5281人,资金99.89万元;商业1261户,从业2721人,资金103.84万元;饮食业170户,从业347人,资金2.36万元;服务业318户,从业512人,资金8.28万元;运输业2户,从业5人,资金120元。国营商业把私营商业和小商贩纳入经销代销轨道。
  1955年5月,对行商和摊贩发证管理,全县发行商证189户,摊贩证2112户。同年11月,全县城乡私营商业进行改造,改造后有公私合营2个,私营联营1个,合作商店(小组)99个,经营小组291个,经销店245个,批购店7个,代购店1个,代销店2个,包销订货店2个,合作饮食店23个,占私营商业的77%。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和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小商小贩纳入各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组织,国营企业居主导地位。同年登记的有:工业61户、从业人员265人(其中:公私合营31户、152人;国合企业8户、20人;合作组织22户、93人);手工业103户、从业人员1801人(其中:合作组织71户、1653人;个体32户、148人);交通运输业有:船舶75只、从业人员225人,全部参加合作组织;车辆1586辆、从业人员3086人(其中:参加合作组织的1277辆、2776人,个体309辆、310人);建筑业63户,从业人员1203人。私营商业分别纳入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被改造的零售商业达97%,未改造的仅有个体商贩3%。
  1958年1~5月,对改造后的商业进行普查,经登记的有国合系统273个门市部,从业人员3213人(行政561人,销货员673人,技术人员255人,试用人员71人,过渡人员600人,勤杂人员53人);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959个。同年,有摊贩1076户。同年9月,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私方商贩全部过渡到国营商业,形成国营独家的商业体系。
  1960~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了国营、集体、个人经营等三条渠道,先后从国营商业中划出商贩1188人,成立新的合作商店和小组78个,组织44个流动摊,180个门市部,活跃了城乡市场。
  1964~1965年,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成立登记领导小组,对国营、集体(含社、队集体)的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商业、供销、物资、轻工业、重工业、粮食、交通、建设等8个系统相应组织工作组,对所属企业开展普查。发证的有:国营、集体企业318个核算单位,971个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国营工业19家,生产经营单位32个;国营商业29家,32个核算单位,121个经营机构(包括18个粮站,40个门市部和购销站);公私合营药店1家(独立核算单位);供销社系统18个基层社和3个经理部,共21个核算单位、350个基层经营生产机构;手工业65个社组,124个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联社经理部2个,社组附设门市部21个);合作社建筑队1家,4个核算单位;合作商店90个,242个经营单位。社办建筑修缮队11个;队办代销店81个;队办民间短途运输队4个;农村“四坊”(碾米坊、水磨坊、榨油坊、米粉坊)579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停顿。
  1980年,开展工业普查,全县有工业1004户,经登记的655户,其中:全民14户,县办集体21户,乡镇集体25户,社、队集体595户,共有从业人员5022人,资金720.45万元。同年,全县有商业企业1249户,其中:全民企业64户,集体企业565户(其中乡镇企业539户),个体商贩620户。
  1982年,根据《工商企业管理条例》,全县登记的工商户2081户,其中:全民188户,集体808户,个体1034户。同年,由单纯的登记转入经常性的登记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1984年,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准许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和经济能力情况下,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同年,登记6541户,其中:全民和集体1386户(不含分支机构),个体5155户。登记的还有首家合资企业“福建省兴华塑胶有限公司”,从业250人,资金150万元。
  1985~1992年,历年均开展登记,并进行年检贴花工作。至1992年底,全县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计11383户,从业人员83302人,资金38124万元。其中:全民和集体企业2419户,从业人员54791人,资金30965万元;个体工商户8462户,从业12810人,资金1338万元;“三资”企业65家(其中13家名存实亡),从业人员13267人,资金3547万美元;合伙组织331家,从业人员1784人;私营企业53家,从业650人;联营体56家。见表19—9,表19—10,表19—11,表19—12。
  二、监督检查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始,境内商会开展宣传,查究奸商,烧毁日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和市场秩序,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经营监督,打击不法商贩囤积居奇、抬价杀价和扰乱市场秩序。并对度量衡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处短斤少两的不法行为。1953年以后,监督的重点是查处私营商贩抢购、套统购统销的物资和经营作风上的弄虚作假行为。1954~1955年,对私改造期间,监督检查的任务是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教育管理和改造。严格要求商贩按证经营,不准跨行业;不准一证多摊,对违反市场管理的给予罚款或停业处理。
  1956年,商业中实行服务公约和建立顾客意见簿,认真采纳顾客意见,发挥群众对商业的监督作用。对合作商店(小组)销售价格由主管部门核定,明码标价,便于群众监督。
  1962年,整顿合作商店(小组),实行民主办店,服务生产,改善管理,端正经营作风。对商贩外出采购物资,由市管部门发给采购许可证,并把采购的物资填证以备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的,实行经济处罚。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查监督不能正常开展。
  1979年后,执行改革开放方针,各类企业日趋壮大,经营监督管理随之加强。1984~1992年,对各类企业的商品连续检查和抽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除没收商品外,有的还课以罚款,1986~1992年共计罚款10万多元。
  1985年,对全县366家公司企业,开展整顿,对不符合条件和违反经营管理的,给予变更登记305家,暂缓营业的8家。同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处违章行为100多起。1987年,开展商品质量大检查,对23家无照经营药品和41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业实行停业整顿。1988年,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在12个乡镇内,对3416家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查出超越经营范围的81家,反向经营的7家,擅自变更营业地址的13家,牌板名称与印章不符的38家,乱起字号的2家,无建财务账的2家,出租营业执照的1家,除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外,还课以罚款1.95万元。1989年,对全县92个公司进行复查,经县清理公司整顿领导小组批准,撤销12家,降格2家。同年,对174家个体和合营组织挂靠集体企业名称的,分别予以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补交管理费等。同年,对570家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多次检查,对101家违纪企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5家,吊销营业执照38家,变更登记的175家,罚款14家。1990年,在继续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党政机关办的“公司”,实行人、财、物三脱钩,党政干部在公司任职的5人全部辞职。同年,还对各商业批发部进行清理,清出假集体企业275家。1992年,在企业年检中,发现有违章经营的204户,分别责成补交管理费8522元,罚款4224元,补办营业执照45户。
  第三节 商标 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明代,度尾东山寺以“佛手茶”进贡朝廷,后出现以“佛手”作茶叶商标。清代嘉庆年间,城商陈爱平制作“荔枝牌”烟丝,烟中包装有荔枝标志,闻名浙江各地。民国时期,仙游名产品多用姓名和行铺名作商标,如:“金利”、“元利”牌镰刀。为防假冒,在刀框上打有牌号,便于鉴别。出名的“善兴复联糕”,包装物上印有行铺名称。“兴化桂圆”用地名作标记,闻名省外。境内还有“玉兔”、“双钱”、“虎头”烟丝商标,“金狮”消块大补丸,“飞狮”卫生油商标,山区出产的包装纸,有“长连”、“元生”、“合连”、“粉山”、“元吉”、“元金”等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商标管理工作。1955~195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几经撤并,人员变动频繁,管理工作时有时无。“大跃进”时期,有些商品市场供应紧张,生产者忽视产品质量,不少商品质量下降。城关合作小组等生产的肥皂,用“跃进”、“东风”、“卫星”、“火箭”之类作商标,名称先进,产品低劣,失去商标信誉,后改为“鹅牌”商标。195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加强商标管理,对商标进行清理,对用先进名称,生产低质产品的商标,限令一律停止生产,规定商标要经批准注册,印制商标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1961年,工商局批准土产公司生产“鲤城牌”卷烟商标,以后商标核准工作逐渐走上轨道。
  (一)商标注册
  1979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规定自1979年11月1日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同年,仙游县综合食品厂、仙游县乳品厂、仙游县印刷厂等7个单位生产的11个产品商标,报商标局批准注册。1980年,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仙游县赖店温泉化工厂生产的“温泉牌”肥皂;仙游县龙华罐头厂生产的“双塔牌”罐头;仙游酒厂生产的“鲤城牌”酒。1981~1982年,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4个产品。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实施,同年,仙游县度尾公社茶厂生产的“凤仙牌”袋泡茶;仙游县食品厂生产的“鲤城牌”糖果等4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4~1992年,共上报注册商标134个产品,经核准注册商标62个产品。其中仙游县电机厂生产的“闽中牌”无刷发电机,获“七五”全国科技星火奖,’92全国名优产品黑龙江博览会金奖。见表19—13。
  (二)商标保护
  1981年,仙游县开始对商标使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有15起,其中:擅自扩大商标核准范围2起,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文字2起,冒充他人注册商标4起,违反管理2起,未经注册冒充注册的5起。度尾圣山奶粉厂冒充“宝塔牌”注册商标,给予罚款1000元。1982年,查处冒充他人商标和使用混同商标7起。1983~1985年,处理14起,赖店霞阳工艺厂仿冒“闽江牌”、“飞跃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对方各1000元。对度尾乳品厂擅自改变原“益寿牌”注册商标,使用他人混同商标,没收仿冒商标纸38280张。1986~1989年,共查处47起,没收冒牌啤酒838瓶,味精35公斤,酒463瓶,自行车28架,商标纸40万多张等。对鲤南时装厂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印制使用“威尔舒”商标,及社硎福利纸箱厂擅自为12个单位印制带有商标的纸箱,各予罚款1600元。1990~1992年,共查处违反商标管理31起,其中:没收安徽省蚌埠市食品公司售给仙游县的冒牌“古井贡酒”1190瓶(没收变价款2401元);烧毁冒牌“地瓜酒”27坛;没收假商标4万张及印制假商标工具,共罚款30192元。
  至1992年底,共批准仙游县印刷厂、仙游县五金厂等11家为商标印制定点单位。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仙游生产者、经营者就利用墙壁书写、张贴广告和报纸刊登广告。民国25年,县城昌记商店在仙游商报刊登营业广告:“缎绸州杭,织尼友三、布色国产、绒毛色鲜、鞋翻女男、材料灯电、货百广沪、廉价美物、顾赐迎欢”。尽是文字游戏,内容真实与否,政府不予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宣传、广告经营发展缓慢。1979年后,经济发展,广告经营单位不断增加。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工商局开始广告管理工作,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指导广告制作。宣传广告委托县广播电台代理,规定发布广告要经县工商局批准。
  1984年,全县有18家企业做《会刊》、《特刊》广告,金额6700元。同年,批准广播广告400多份,印刷广告105份。1986年4月,仙游县美术广告公司成立,为境内第一家广告专营单位,委托代理制作广告业务。县工商局批准14家广告兼营单位。同年,审查签发广播广告450份,有250家企业做广告《特刊》。1987~1989年,签发张贴广告5646份(包括盈利性广告86份,文化广告150份,拍摄霓虹灯广告48家),广播广告8000份;查处违法广告120起。1990年,制作广告灯箱25个,广告招牌591个,签发一次性经营登记广告225份;清除不合格广告235块,查处虚假广告5起,罚款300元。1991~1992年,签发一次性广告406份,张贴广告320份;查处违法广告1起,罚款300元;统一制作八二五大街、南大路、田坅底地段所有店铺广告招牌226块。
  仙游县美术广告公司制作的“皇后牌”珍珠霜广告,获全国优秀广告作品纪念奖和省优秀广告作品三等奖。“无刷电机”广告获省优秀广告佳作奖。
  对欺诈虚假、污辱、诽谤和有淫秽、迷信、恐怖、荒诞、丑恶等内容的广告不予批准和不得发布。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封建社会使用契约,内容包括财产买卖、租赁、雇工、借贷抵押、典当卖身等,至今仙游民间仍有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各种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处理。同年,国家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和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1951年,县商业系统开始签订各种货物合同30份,到年底,执行26份。1953年,农村开展互助合作,县供销社与平原12个区按面积签订粮蔗肥料合同7300份。供销社还与互助组签订购销合同,推销农民积存菸叶、食糖、黄麻、小麦等农副产品。同年,县供销社还与惠安县签订买花生、大豆种子合同。1960年,枫亭镇在开展物资交流中,签订贸易合同200多份,合同金额84万元。1961年6月,对菸叶、黄麻、桂圆干、猪、禽、蛋等农副产品实行签订大包干合同制。但由于当时机构不健全,合同均未经鉴证。
  一、合同鉴证检查
  (一)鉴证
  1982年5月,国务院规定,由中央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同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施行。同年8月,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管理股成立,开始受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以及检查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管好本部门的经济合同。同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7份,总金额12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3份,金额57万元;农商合同14份,金额67万元。1983年,共鉴证经济合同24份,合同金额196万元,其中工商、农商合同额分别比1982年有所增长。1984年,鉴证经济合同29份,总金额126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7份,金额94万元;农商合同12份,金额32万元。1985~1992年,共鉴证经济合同4988份,合同金额362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486份,金额2719万元;农商合同4502份,金额905万元。
  (二)检查
  监督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不定期检查。1982年,境内检查40个单位,检查合同33份,合同金额58万元,其中条款不清的10份。1983年,检查76个单位,合同146份。1984~1988年,共检查经济合同5769份,确认无效合同9份,金额34万元。1989~1992年,历年组织检查和抽查,共检查经济合同20700份,合同金额43695万元,其中: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600份;确认无效合同25份,金额316万元;违法合同9份,金额12万元;移送司法部门处理4份,金额127万元。
  二、调解与仲裁
  1980年以后,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市场日趋繁荣,工商户加工订货频繁,经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1982年,经济合同管理股受理经济合同纠纷7起,争议金额27万元,通过调解解决问题。1983年受理15起,争议金额38万元,调解13件,确认无效合同2件。双方达成协议。1984年12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分别在度尾、枫亭、榜头等地设仲裁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同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21起,合同总额149万元,争议金额67万元。调解19件,仲裁2件。1985年,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远后近、先查后理的方法,受理经济合同纠纷33起,争议金额83万元,调解31起,仲裁2起。1986年,共受理纠纷36起,争议金额127万元,其中:调解31起,仲裁2起,送司法机关处理1起,确认无效合同2起。1987~1992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9480起,争议金额3744万元,调解7199起,仲裁15起,移送司法部门8起,确认无效合同894起,查处违法合同718起,见表19—14。
  三、咨询服务
  为减少经济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管理水平,1985~1987年,县工商局每年为有关部门举办经济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听课者达867人次。接待合同咨询的达7522人次。1988年,工商局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合同管理股对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事项,广泛开展宣传。同年,帮助企业建立合同机构31个,配备合同兼管人员155人。1989年,通过县、乡(镇)有线广播、办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办法,加强《合同法》教育。同年,接待合同咨询1707人次。1990~1992年,帮助企业建立147个合同管理机构。通过合同宣传和咨询活动,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776万元,还协助企业追回合同欠款1373万元。
  1986年,工商局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7年,县人民政府授予5个工业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90年,仙游县电机厂、仙游县茶厂等20个企业被评选为县连续三年以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工业9个,商业11个。评选为1990年度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5个,其中有仙游县铸造厂等工业企业8个,仙游县食品公司等商业企业7个以上35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均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证书和奖杯。1991~1992年度,全县评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33个,其中:市级19个(工业6个,商业13个),县级14个(工业6个,商业8个)。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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