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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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4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9
页码: 564-5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金融管理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现金管理、金银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利率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
关键词: 仙游县 金融 金融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现金管理
  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银行执行国民政府财政部《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进行现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管理执行机关。1950年5月,县人行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实行现金管理,要求一切公营企业、机关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所有现金及票据,除核定的限额外,必须存入县人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对离银行较远,取款不便的,报经银行同意,可坐支超限额的部分现金,但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开支。各单位除支付工资、向农村采购及零星小额开支可支付现金外,均应使用转帐结算,并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库存计划,送开户银行审核存查。至1952年,全县受现金管理的单位有105个。银行对币管单位的留存库存现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单位送交银行的存款或提取现金之凭证要注明现金来源或用途,接受银行的审核和监督。1953~1957年,县人行加强现金管理,现金净回笼545万元,年均回笼109万元。1958年“大跃进”中,放松现金管理,实行“三要三给”,同年,现金收支总额9126万元,净投放519万元。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物资奇缺,现金管理偏松,增发了大量货币,其中1959年支出4679万元,是50年代现金投放最多的一年。1960~1961年,又投差现金159.4万元。
  1962年,县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当年现金收入3857.7万元,支出3499.5万元,净回笼358.2万元。1963~1965年,县人行贯彻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只许加强,不许削弱”的指令,重新确定现金管理对象,按照省人行《关于做好农村存款和现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规定》,对信用社业务库存也实行限额,并重点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和帐户管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杜绝坐支。特别注意审查由国家机关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遭到干扰,管理放松。至1968年,3年累计现金净投放554万元,年均投放184.66万元。1969年起加强现金管理,由投放变为回笼,1974年,进行货币流通持有量的调查,选择了大济公社蒲山大队下张生产队,游洋公社游洋大队第13生产队,城关镇五星街团结生产队及枫亭公社等,分别作为经济作物区、林区、城镇职工居民区及沿海区货币进出渠道的典型调查点。采用点上调查与面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经过调查,货币持有量人均达8.62元。比1965年人均净增3.71元,增长1.18倍。1975年起,对城镇集体、农村社队亦实行现金管理。
  1977~1978年,县人行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总行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人员深入开户单位检查库存现金,对坐支现金、白条抵库、职工借支等问题,进行清理,限期改正并收回,重申财经纪律,调整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两年共回笼现金1249万元。
  1979年起,国家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由转帐改为支付现金,单位零星开支使用现金的限额和采购员携带现金适当放宽。1983年起,各专业银行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新调整和核定库存限额。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至1984年,拒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423笔(户)、金额203.8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县人行、农行、工商行还定点选择城乡居民户,建立现金收支典型调查,为货币持有量提供参考数据。
  1986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行总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现金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稽核,各专业银行负责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1989年起,实行《现金领取卡》,开户单位凭卡领取现金。各专业银行每年对开户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1992年,共查610个现金管理单位,发现有57个单位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共68.04万元;坐支现金15个单位,白条抵库20笔。1992年,现金收付31.5亿元,相当于1982年前30年现金收付的总和。当年,现金投差7661万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金投差最多的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不断抓好防假币、反假币斗争。1951年9月,台湾派遣陈令德率“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闽南军区兴泉纵队”窜扰东南沿海,携入假人民币8580元,被我沿海军民全歼,收缴其全部假币。从1953年起,市面流通中发现假币有: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7种。银行、信用社举办多期反假培训班,提高识别能力,并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捣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1991~1992年,各银行共查获没收假币43490元。
  第二节 金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黄金、白银以市价自由买卖和流通。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纸币政策,禁止金银流通。但因纸币不断贬值,且一日多变,买卖交易多用金银,民间仍旧自由买卖金银。
  1949年9月,县人行挂牌收兑金银,禁止金银流通和买卖。当年,收购银币3747枚,大小头银圆522枚,杂洋牌银圆504枚。1950年,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金银计价流通与私人自由买卖、携带。县人行金银收兑点扩大到枫亭、榜头、度尾,由当地营业所指定人员收兑,发现黑市出售金银者给予没收。金银收购价格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1953年,县人行按照《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贩卖金银非法活动,全面取缔了金银加工店,严禁买卖金银和加工金银首饰品。1951年、1958年、1966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3次群众性收购金银。其间,1958年,发动献金献银支援工业化建设,共收兑黄金4.18万克,白银224.6万克,银圆10127枚。
  1976年后,走私者在民间收购金银,以银圆为多。每枚银圆以20~50元人民币收兑。城乡居民中有收存金银的。银行收购的一些金银,是公安机关破案缴交银行收购的。1979年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金银自由上市,购买金银饰品的人越来越多。
  1984年以前,县人行照上级下达指标,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工厂、国家建设工程以及县团级以上干部镶牙等所需,批准给予配售少量金银,不向社会公开出售。1984年后,贯彻“藏金于民”的政策,县人行于当年下半年设黄金饰品销售部。1985年起,经批准,在县华侨特需公司、县第一百货公司、县人行设立专柜销售黄金饰品。1990年起,仙游又出现一批金银饰品加工店。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国家工资总额突破。当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1960年起,县人行配合劳动部门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以1956年底在册人员固定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工资基金总额,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在批准核定的额度内监督支付。
  1961年,省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动部门会同主管单位对工资基金实行减人、减钱双重控制,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促进企业压缩劳力,缩短基建战线,制止工资基金超支现象。
  1966年起,一度放松管理,有的企业在用工上“私招乱雇”,以费用支付工资。1971年,出现劳力、工资、粮食“三突破”,县人行与劳动部门核对落实,确定工资基金总额,压缩计划外用工,制止了乱付工资的现象。1972年,人行总行规定,统一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监督工资支付。
  1978年12月4日,莆田地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县以上集体单位,也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县劳动部门协同县人行核定各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给《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册支付工资。对迁入迁出人员工资严格登记。
  1980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扩大企业自主权,其工资和加班工资改由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审批,直接向银行领取。出现企业滥发奖金和加班工资等现象。
  1985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恢复银行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工资基金管理监督,由各专业银行分别管理。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后,省人事局、省人行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重新颁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单位每月领取工资,一律按县人事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手册,开户银行凭册审核支付。
  第四节 利率管理
  民国期间,各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自行确定的,各个时期差别很大。民国26年(1937年),贷款月利率12%;民国29年,月利率50%。抗战胜利后,利率略有下降,但不久又急剧上升,由50%升至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存贷款利率,颁布执行。为保障存款价值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县人行在开办折实储蓄的基础上,又开办折实贷款,初期只限农业,后来扩大到工业、商业,根据公私企业及其经营内容分别确定折实标准和利率。1950年,活期储蓄月利率3.6~10.5%;定期储蓄,月利率13.0~29.0%;对逾期贷款按原定利率加50%计息。1951年,人行总行允许农村信用社按照总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自订利率,对私人自由借贷利率国家未加限制,由借贷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商定。1953~1957年,为适应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4次大调整,简化利率种类,按照所有制性质,实行差别利率。月利率4.8%至14%。1955年,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与1951年12月相比,平均降幅50%。1958年“大跃进”时期,再次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幅40%,并取消了3个月期档次;简化贷款利率,把工业、农业等项贷款和信用社对个人贷款利率统一为月利率6%。
  1959~1965年,为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缓和物资供应紧张状况,储蓄存款恢复了3个月期,增加了2年和3年期档次,1年期存款利率提高20%,农业贷款月利率降至公社化前4.8%水平。1963年起,对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的逾期贷款实行加息10%,1965年,强调以政治动员为主,为照顾小储户利益,减少大额储户利息支出,将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1.8%,并取消了3个月、2年和3年期档次。同时,开办现金保管业务(无息存款)。
  1966~1976年间,受“左”的思潮影响,档次越来越少,利率越来越低,利差越来越小,存贷款利率分别降低20%~30%。对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存款一律不计息;对党费、团费、工会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存款不计息。
  1978年后,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存贷款利率进行多次调整和改革。1979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1966年水平。1980年4月1日起,调高了活期储蓄存款和半年、1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又扩大了利率调整范围,流动资金贷款由月利率4.2%调整为6.0%,固定资产贷款月利率由4.2%调为4.8%;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分别加息20%~50%。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开始计息。1985年4月1日和8月1日,先后两次调高储蓄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88年,在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同时,规定了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当年9月,社会出现抢购风,存款滑坡,开办保值储蓄。1989年2月1日,提高了半年、1年、3年、5年、8年期的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对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幅度由原来20~50%提高到30~100%。这次存款利率调整是历年来调整档次最多的一次,利差最高的一次,促进储蓄存款,全县首次突破亿元(1.17亿元)存款关。
  1990年4月15日,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调低1.26%。同年8月21日,定、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分别调低1.74%和0.72%。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一直高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1991年4月21日,定、活期储蓄年利率平均下调1.62和0.36百分点。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下调7.6个百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贯彻执行总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县人行自从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各专业银行不定期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专业银行分别成立了审计、稽核股或配备专职审计员进行事后复核;对基层处、所、社执行存贷款利率开展专项审计,发现多收少付、少收多付的利息,及时办理退补手续。
  第五节 资金管理
  1952年9月,人民银行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县人行的存款全部逐级上缴,各项贷款根据上级行按季核批,下达分项指标发放,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1958年,工商企业体制下放,资金管理偏松,贷款突破计划,增发了大量货币。从1959~1960年,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除了一部分存贷款必须由中央管理外,其他都由县人行统筹管理。1961年,县人行接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停止执行这一管理办法。
  1962年3月至1971年,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收回了几年来银行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垂直领导。人行总行对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管理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县人行对各项贷款按照总行规定的范围发放,从严控制,各项贷款指标分别专项管理不得挪用。
  1972年9月至1980年,县人行根据总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资金管理原则,对营业所下达指标,按项目分级管理,农贷实行包干,多收回可多放款。
  1981年,人行总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总行把统管的信贷基金分解到县人民银行,作为自有资金,自行运用。各基层行按照这种管理体制,积极组织存款,多存款可多发放贷款,加上各项贷款指标可以相互调剂运用,促进了各基层行的信贷计划平衡。
  1985年,改革银行资金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在统一的信贷计划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改指标管理为资金管理。各专业银行在县人行分别开立存贷款帐户,专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或在专业行之间拆借。当年,各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制定各行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县工商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县农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县农行对营业所资金实行“实存实借,县辖控制,统一调度,差别利率”等办法。各基层所在县支行分别开立5个存、贷户,计划内、外资金,实行差别利率。1987~1988年,改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县辖控制”的做法。1989年起,在完善上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以存定贷,以收定支,不留缺口”的政策,以及“按年一次亮底,按季控制,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做法。
  县建行执行上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的决定。1990年起,市分行对县建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比例上缴,戴帽供应,超收留用,融通搞活”。
  仙游中行对外贸人民币贷款按照上级行下达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外汇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别管理,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1991年为调节资金余缺,县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出资组成资金市场,交纳会员基金600万元。至1992年底,调剂给各银行临时户头资金计6875万元。
  第六节 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行财务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管理体制,业务收入全部上缴总行,支出由总行下达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支行,盈亏由总行统一核算。
  1979年起,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各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财务上统收统支的行政管理型的做法,实行各自财务管理的改革办法。县建行从1977~1980年6月,实行报帐制,财务收支,由市建行统一核算。1980年7月起,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独立核算。1985年起,财务费用与业务收支纳入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算损益。1988年起,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分成”。1992年起,执行费用包干,利润实行“两金”分成。
  县农行恢复后,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指标管理,利润上交”办法。1981年,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率;1982年,实行经济责任制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损益集中,利润‘两金’留成”,改变全额成本开支作法,职工综合奖金,其它福利费、三项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改由利润留成“两金”中开支,利润分配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金留成”。1984年,实行“公用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1985年取消。1986年,利润留成实行一个统一比例,不搞计划内和计划外留成比例,完成计划利润按实际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留成“两金”。1987年,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把费用纳入综合费用率管理核定综合费用指标和费用率双向控制,并划分业务费用和企业费用分别管理;利润留成按人头、业务、利润“四、三、三比例分配”。1988年起,县农行与上级行实行“三包一挂”(包利润、包资金效益、包宏观调控完成,与留成资金挂钩)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核定目标利润和超目标利润分别计算留成。县支行对营业所实行经营目标承包责任制。
  县保险公司财务收支自1981年成立特约代理处,至1983年,由莆田地区人行保险科管理。1984年公司升格后,财务收支由保险公司统一核算。分级管理,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1986年,省公司对县公司继续实行“各项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政策。1989年起实行分险种核算,分别考核,按不同险种采取费用包干和利润留成核算办法,其中国内自营业务和涉外业务,实行市县两级核标,以县公司为单位,自计亏盈,核定费用开支。1991年起,财务管理实行省、地(市)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县公司实行经费包干和经济指标考核奖惩办法。
  1984年10月起,县工商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财务管理制度;1987年起,实行收支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及专项费用指标(储蓄代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宣传费)双线控制。1992年起,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分级核算,指标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办法。
  仙游中行从1985年12月至1987年,财务收支统由莆田市分行核算。1988年起,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费用管理实行双线(费用指标和单项指标)控制,利润留成由上级行分解下拨。
  县人行于1980年起,财务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5项经济指标(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核算考核。1987年起,实行“指标管理,利润留成”。1988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规定。
  第七节 信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贷款资金充分供应;对私营工商户贷款,只限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以稳定市场为目的;对农业、农户贷款,主要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以小组立据,分户贷款,组借户还,由乡农会配合管理。
  1953年强调阶级路线,贷款管理偏松。1957年,全面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注重勤俭方针,抓贷款回收工作,扭转贷款偏松状况。
  1958年~1960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存贷合一办法,出现“长官意志”,批条贷款,出现滥放贷款的现象。
  1961~1962年,强调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投放,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取消“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贷款原则,纠正盲目滥贷的现象。
  1963~1965年,实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统筹安排,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银行信用社干部、职工与贫下中农“四共同”,参与生产和分配,深入实际,加强信贷管理,贷款放得准,收得回,贷款收回率达95%以上。
  1966~1976年,贷款由银行安排指标,以县政府名义下达执行。
  1978年起,贯彻“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对工商企业按资金周转率核定贷款指标;对商业企业试行按销售资金率发放贷款;对工业企业实行以销定贷,贷款按比例管理,并实行贷款逾期加息,挤占、挪用罚息的制度。
  1984年以后,全面建立健全贷款按期限管理考核制度。对贷款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每年对企业评定信用定级,区别发放贷款。行、社内部实行贷款收放责任承包,与奖金挂钩。
  1989年,县农行、信用社全面实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制度,建立二套账,注重管好盘活贷款存量。并全面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贷款方针、政策、原则、对象、审批程序和工作人员纪律等公布,并把各贷户的贷款金额及有关内容定期公布到有关单位及各乡、村,便于群众监督。
  此后,各专业行推行“三查”岗位分离,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对大中型企业和大额贷款进行可行性调查评估论证,逐步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制度,推行抵押、担保、公证制度,减少信用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清收非正常贷款会议。金融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对“赖债户”、“钉子户”采取依法收贷。
  1992年11月起,推行贷款证制度,增加贷款透明度,减少贷款风险。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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