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理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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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理赔
分类号: F842.3
页数: 1
页码: 563-563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仙游县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的核赔权和理赔原则。核赔权逐渐提高,理赔原则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为处理原则。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县人保公司积极为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经济补偿,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和恢复生产。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1992年,累计受理审结赔案11480起,赔款2946.59万元,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关键词: 仙游县 保险 理赔

内容

1950~1951年,县人保公司核赔权:强制保险每案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自愿保险每案为500元以下(含500元)。1952年起,不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每案均为3万元以下(含3万元)。1958年,县人保公司取销核赔权限额。对疑难、通融、拒赔和全损等案件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1981~1985年间财产险核赔权均由市人保公司办理。1986年起,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和家庭财产险核赔权每案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机动车辆每案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养殖业和种植业每案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超过核赔权限额的均报市人保公司审批。
  1990年3月起,对种植业核赔权每案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超过1万元的报市人保公司审批。
  1981~1990年人身险核赔权均由市人保公司办理。1991年起,各种人身险理赔给付(不包括养老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各种养老金给付案件,由县人保公司审批。
  50年代理赔的原则是:应赔全数照赔,不应赔分文不赔。当时保面、保额不多,赔付率较低。1952年,理赔支出16.62元,赔付率占6.3%。1959年1月至1981年4月理赔业务停止。
  1981年5月,县人保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理赔工作坚持重合同,守信用,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为处理原则,力求不积案、压案,做好理赔工作。
  1982年,9号台风袭击城关,榜头、枫亭、园庄和盖尾等12个投保企业受灾严重,县人保公司给受灾企业经济补偿1.15万元。1983年6月19日,仙游发生洪水,有19个投保企业受灾,经核实,给予理赔4.7万元,帮助企业恢复生产。1985年,仙游相继受4号和16号台风袭击,县人保公司给予投保受灾企业理赔8万元。1987年,县人保公司累计受理赔案8592起,年均赔案1432起,共为受灾单位(户)赔款2794.3万元,其中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赔款409.8万元,赔付率118.3%。1992年4月,冰雹和龙卷风袭击城东、大济、书峰等7个乡镇、123个村,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县人保公司为139家企事业单位和744户家庭兑现赔款44万元,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至1992年,县人保公司累计受理审结赔案11480起,赔款2946.59万元,对灾区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定生活,稳定经济,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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