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图书馆
莆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莆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十八篇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24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金融
分类号:
F832.7
页数:
40
页码:
533-5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金融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机构、货币、业务、保险、管理等。
关键词:
仙游县
金融
概况
内容
古代,仙游金融业务除课税收解、民间借贷外,其他未见记述。
民国23年(1934年),境内出现私立农民银行。民国25年后,福建省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相继在仙游设立机构,经营业务,至1949年8月前相继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农、商事业的发展,金融事业也日益发展,机构逐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生产、发展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城乡储蓄存款逐渐增加。1958年“大跃进”及三年困难时期,金融活动违背经济规律,储蓄存款搞浮夸虚报,贷款实行“哪里要,哪里给;何时要,何时给;要多少,给多少”的盲目放款政策,制度松弛,管理混乱,信贷失控,贷款资金膨胀。1962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整顿金融秩序,组织发展生产和货币回笼。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金融工作再次背离经济规律,机构撤并,人员下放,业务无章可循。
1979年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经济不断发展,金融机构逐步恢复,制度比较完善,金融事业为发展经济,稳定物价,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经济杠杆作用。但在1984年间,由于经济发展过热,资金投放过多,市场物价浮动,开始出现通货膨胀苗头,由于及时纠正,很快就得到控制。至1992年底,全县各项存款总额达47619万元,其中储蓄存款35272万元,占各项存款总额的74.07%,分别比1966年和1979年增长97倍和37倍;各项贷款达51502万元,分别比1966年和1979年增长37倍和12倍;现金收支总额达31亿元;保险费收入达1720万元。但也发放一些无效益不该发放的贷款,造成部分贷款资金沉淀,存量板结。金融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钱庄金银店
典当铺清末,仙游度尾后埔村林梁材在三般店开设“天太”典店。枫亭霞桥薛脸、桥头刘存瑞先后在当地开设当店。清宣统三年(1911年),县城、枫亭、赖店、留仙、榜头、龙华、沙溪、度尾、东门外的土寨和宝坑、盖尾等集镇、圩市亦有典当铺。民国7年(1918年),刘飞鸿(县城人)在度尾街开设“双兴”典铺。店内一般设总管1人和管帐、管钱、管物等数人。至民国10年,因兵灾匪乱,典当铺(店)相继关闭。
票局 票局又称角票局、汇兑局。民国15年(1926年)始设,县城有通益、兴记、阜东、天通、仙东等5家,枫亭、榜头、沙溪、郊尾、盖尾、杉尾等集镇有枫东、广大、升大、恒顺、哲贤、清源、良友等7家票局。翌年,全县增加到20余家,仅枫亭沦溪就有4家。各票局自制发行5角以下纸币,在县境内替代银质辅币和铜元流通。民国17年,国民党驻军林寿国清理票局,各票局股东畏惧停业。县商会与民军头目陈飞田趁机合设通益汇兑局,自制发行1元以下各种票额券。民国21年,票局复兴,县城及枫亭、榜头等地有宜隆、恒通、信义、利民、仙东、阜通、通益、丰美等40余家。其中宜隆局规模最大,募股金3万元,自制发行主辅币10余万元。民国23年春,县长吴宗太发令检查票局基金,对基金不足的扣其经理或股东负责人,导致票局时开时闭,商店纷纷拒用票局发行的票券,造成社会混乱。8月1日,国民县政府清理票局委员会公布倒闭的票局有15家。民国34年,全县58家票局整理为一局——通益票局。11月,亦倒闭,股东逃逸。
金银店 清末,县城茅荣水在龙井街开设“泉盛”金店;陈金富在二保街开设“泰和”金店。民国时期,有人相继开设金银店。至民国37年(1948年),全县有金银店百余家,仅县城就有14家。经营者附设作坊,手工制作,制售结合,亦代客加工,兼营金银兑换业务,还有以金放利(俗称吃浮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私营金银店相继停业。80年代末,私人金银店重新出现,多为加工金银首饰。
仙春栈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枫亭何氏人在厦门海后路磁街开办。宣统三年(1911年)春,毛德辉(又名毛辉,仙游人)接收继续经营。主要业务是为劳工出洋做工赊贷费用,办理海外华侨托办出洋手续。后来扩展到经办解付华侨汇款业务,为仙游引入侨汇之始,并与印尼泗水的“同发兴”商号合作,定期定点办理侨汇业务。由海外银行汇到仙春栈转仙游“顺茂隆”汇款站(1911年间由毛德辉开办),再解付给侨眷亲属,每年解付10万元以上。至民国30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时停办。
第二节 银行
一、地方银行
仙游县农民银行 民国23年(1934年)初夏,仙游留美学士李春辉招股创办仙游县农民银行,由国民政府中央财政部批准开办营业,期限30年。该行自制纸质辅币,在境内发行。民国25年夏关闭。
福建省银行仙游县支行 民国25年(1936年)3月,福建省银行在仙游县城模范街设办事处,为仙游首家官办银行。民国31年3月,升格为二等支行。民国33年8月,改定为一等支行。内设经理、襄理各1人,以及营业、会计、出纳、事务等4个股。1949年9月,由人民政府接管。
福建省银行枫亭办事处 民国35年(1946年)6月15日,在枫亭设立办事处,1949年9月,由县人民银行接管。
二、国家银行
中国银行仙游支行 民国31年(1942年)7月,中国银行仙游寄庄成立,隶属中国银行泉州支行。民国32年1月改为办事分处。民国36年2月,升格为办事处,员工10人。1949年9月,由县人民政府接管。1985年1月,成立中国银行仙游办事处,为主管外汇及有关人民币业务的专业银行。1987年7月,升格为支行,内设人秘、会计出纳、计划信贷等3个股。1988~1990年底,先后设存汇、保卫股,会计出纳股改为会计、出纳股,下辖郊尾办事处、木兰新街、西门兜新街和东风街等3个储蓄所。1992年,增设“八二五”新街储蓄所,同年,仙游中行内设6个股,下辖1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全行干部、职工60人。
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 民国33年(1944年)2月,中国农民银行在仙游设立办事分处。民国36年8月,升格为办事处,员工17人。该行发行中国农民银行兑换券,办理农贷和农业建设投资。民国38年4月停业。
交通银行仙游办事处 民国31年(1942年),交通银行仙游设记帐处,隶涵江交通银行。民国34年1月,成立仙游办事分处,同年6月,升格为办事处。该行按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办理存款及放款、汇兑等业务。民国38年4月停业。
中国人民银行仙游县支行 1949年9月14日,仙游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福建省银行仙游县支行,接收其仅存的银圆4919枚、银币48枚、银圆角5.60元,旧纸币383.8万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仙游县办事处,内设人秘、业务、会计、出纳等4个股,员工16人。同月23日,县人行接管福建省银行驻枫亭办事处,成立枫亭营业所。1950年7月,县人行办事处改为县支行,增设农金股,对干部任免等实行系统与地方党委双重管理。1952年,在县人行设立中央金库仙游支库,经收全县税款。县人行成立后,统管全县金融业务,发行人民币。县支行在逐步建立健全内设机构的同时,在全县各区派驻信用流动服务组,逐步改设营业所和分理处,并组建信用合作社。1964年1月,成立县农业银行,各营业所划归县农业银行管辖,并在枫亭、榜头新设两个办事处。翌年10月,县农行并回县人行。1967年下半年,县人行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1月,成立县人行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行使行长职权。下设政工组、生产组,取代各职能股。各营业所成立革命领导小组,由组长行使主任职权。1972年12月,恢复县人行建制,下设人秘、会计、出纳、信贷、农金、侨储股,辖属13个营业所、1个分理处、3个储蓄所,并管辖全县信用社,共有干部职工148人。
1977年,县建行从县人行分出独立。1980年,县农行与县人行分设。分别办理金融业务。1984年10月,县工商银行成立,业务由县工行办理,发行库也由工行代理,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1986年12月,县人行与县工行机构分设,县人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内设人秘、会计发行、综合业务等3个股。1987年会计发行股改为会计股、货币发行股。1988年,增设金融管理股。1991年人秘股改为办公室、人事股。1992年增设金融管理稽核股、外汇管理股。至年底,县人行设8个股室,全体干部职工45人。
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 1956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成立,与县人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翌年7月撤销。1964年1月恢复,内设人秘、财会、农业资金管理、信用合作管理等4个股,同年4月,从县人行分出,管辖原人行辖属的各营业所(各所会计员、出纳员仍归人行管辖)和信用社。7月,增设拨款股。翌年1月,并回县人行。1980年1月,恢复仙游县农业银行,内设人秘、财计出纳、社队农业信贷、工商企业信贷、信用合作管理、拨款等职能股。后人秘、财计出纳股分设为办公室、人事、会计、出纳、计划统计等股,并增设监察、保卫、资金组织、审计稽核等股,还有新业务开发部、纪检组。社队农业信贷股和工商企业信贷股合并为信贷股,撤销拨款股并入信贷股。至1992年底,县农行内设14个股(室),所属营业机构有城关、枫亭、榜头、度尾、赖店、大济、钟山、郊尾、社、龙华、盖尾、园庄、西苑、游洋等营业所,鲤城15个处所及中心、二保、拱桥、鲤中、城东、榜头、枫亭、郊尾、度尾、盖尾、游洋等11个储蓄所。全行干部职工218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仙游县支行 1977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仙游县办事处成立。7月,从县人行分出,正式对外营业。1979年3月,升格为县支行,设综合、业务2个股。1984年7月撤销业务股,增设拨款信贷、建筑经济股。1987年6月,撤销综合股,增设人秘股、会计股。1988年5月,设立建设储蓄所和枫亭办事处,1989年,增设集资股、住房信贷股和建仙、建南、海亭岭储蓄所。1991年6月,增设拨款、信贷、保卫股。1992年5月,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是年底县建行内设7个股,下辖1个办事处和4个储蓄所,全行干部职工49人。
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 1984年10月成立县工行,内设秘书、人事、计划、工商信贷、储蓄、会计、出纳、保险等8个股,下辖城关分理处、田坅底、西门兜、城内、木兰等储蓄所。后增设信托、保卫、稽核3个股,秘书股改为办公室,增设枫亭办事处、郊尾分理处,新设东门、南门、大坪口、枫亭、郊尾等5个储蓄所和榜头、度峰、八二五大街、燕顶、花园路、度尾等6个银企联办储蓄所。1992年6月,各职能股改为科。是年,县工商银行内设9个科室、下设1个办事处,2个分理处,13个储蓄所。全行干部职工143人。
第三节 保险公司
1951年5月,在县人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仙游特约代理处。1952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仙游县支公司,内设人秘、营业、财务等3个股,下辖枫亭保险营业所。公司初期,设在县政府机关大院内,后迁半路街。1954年,县人保支公司改为营业所。1956年7月,又改为支公司。1958年10月机构撤销,人员并入县人行。1981年5月,恢复特约代理处,在县人行办公营业。1982年11月,升格为支公司,外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仙游县支公司牌子,内由县人行保险股代行职能。1984年12月,定为科级独立机构,内设人秘、业务2个股。1988年6月起,相继增设计财、人身险、代理网点等3个股。在县内各乡镇相继设立19个保险站,配备专职代办员48名。1992年末,县人保公司内设6个股,下设19个乡镇保险站,全公司干部职工36人。
第四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县合作社联合社 民国29年(1940年)10月,在全县各保已设立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内设理、监事会,每届任期2年。其业务范围为供销、消费、公用、银行、生产。联合社系保证责任组织,社员入股参加,每股股金为法币20元。民国34年4月,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名为县合作社联合社,业务改为运销(经营桂元、烟叶、特产运销)、产销(制作冰糖、供应日常用品、肥料等)。民国38年夏,县联合社及各保信用合作社解体,社员股金被官绅和经办人私吞。
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3年初,仙游农村组织信用互助组,后在基础较好的仙水(今榜头镇仙水村)、前连(今盖尾镇前连村)、盖南(今郊尾镇盖南村)等3个乡搞试点,分别成立信用社。1954年,贯彻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议精神,仙游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社123个,未建立信用社的乡,组建信用组138个。至1955年,有乡信用社231个,社员118722人。1956年,按乡(街)合并为90个社,社员146690人。1958年秋,改以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设立信用部255个,社员222894人。1959年9月,整顿信用合作组织,信用组改为信用部。除8个大队联队建部外,均按大队设信用部,全县有247个信用部,社员264867人。
1962年底,贯彻《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信用社名称,并经过“三清”(清资、清财、清帐),全县信用社并为84个。1969年下半年,信用社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干部实行亦农制度,白天参加劳动,晚上办理业务。1972年整顿信用社,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的理、监事会,社干又转为脱产,实行八级工资制。1973年,全县19个人民公社(镇)设有信用社18个,信用分社32个、信用站37个。1977年底,根据国务院通知,信用社按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进行管理,社干工资、福利等与银行干部职工相同,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利率制度与银行一致,1980年,信用社划归县农行管理。
1984年,召开仙游县信用社联合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组建成立县信用联合社,选举县信用联社首届理事会及其常委会。内设社务、业务、财务、稽核等4个组,与县农行信用合作管理股合署办公。
1992年7月,整顿农村信用站,原43个站只保留山区14个,其余的均撤销。帐务移交所在地信用社。1992年底,全县信用社18个、分社28个、信用站14个、储蓄所4个,职工308人(含站干14人)。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9908万元和7100万元;股金有169.27万元,固定资产、公共积累达512.37万元。
第五节 其他机构
仙游县侨汇派送站 1958年8月,成立仙游县侨汇派送处,11月,改为派送站,属晋江专区侨汇派送总处管辖,委托县人行管理。1963年,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1970年12月,莆田地区革委会通知撤销,其人员由县革委会统一安置。1972年1月,又通知暂予保留机构,人员照旧。1979年3月,正式撤销,业务并入县人行。
仙游县义联侨批局 1960年11月成立,负责人由县华侨联合会主席兼任,系为直接与香港、印尼等地侨胞建立收汇关系。于1970年6月自行撤销,业务等并入县人行。
信托投资公司 1981年4月成立,业务原由县人行信贷股兼管。1984年12月设信托股办理信托业务。1985年1月起,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县人行。主要办理信托,委托存、贷款,金融租赁,代理收付等业务。当年底,帐务并入县工行,并以县工行信托股名义对外开展业务。1989年6月撤销信托股,业务和帐务并入县工行。
福兴财务公司仙游代理处 1982年4月成立,与县建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独立核算,专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投资业务。1986年底撤销。
仙游政代办储蓄网点 经省人行批准,1987年2月仙游县邮电局开始代办国家银行现行城乡人民币储蓄各种业务,自负盈亏,每日向县人行缴存存款。1990年11月起,改缴存款为转存款。至1992年底,县邮电局设的“八二五”、西门兜及枫亭、郊尾、榜头、度尾、赖店、大济、龙华、盖尾等邮电支局(所),均代办邮政储蓄。年底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1628万元。
春江金融服务社 原名莆田市枫亭春江金融服务社。1988年7月,在枫亭成立,1990年3月改用现名,系台胞杨春霖、侨眷杨景奇、县财委、郊尾企业办、枫亭镇企业办合股开办,受县人行业务指导,稽核和存贷款利率、信贷规模管理。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出各项存款和资本金之和的80%。各项存款按13%提留备付金上存县人行。按每10万元资本金1名股东代表,组成理事会,推选理事长。设经理部,负责主持日常社务,配有信贷、会计、出纳、保卫等专职人员9人。并由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对社务进行监督。该社注册总资本金200万元(含台资人民币100万元)。股金中集体股占60%,个体股占40%,股息按年计付。1991年7月,返还股东资本金150万元。该社业务范围为办理集、个体存、贷款,汇兑,结算和代理业务。1992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88万元,贷款余额164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游支局 1992年6月成立,由县人行行长、副行长兼任正、副支局长。在县人行内办公,内设外汇管理局,专管外汇业务等。
中国农业银行仙游县支行储蓄代办劳动服务部 于1992年9月成立,县农行副行长兼经理,资金组织股长兼副经理。主管县农行系统各储蓄事务、业务、财务。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币类
一、金属币
铁币 唐末宋初(907~960年),境内有“开元”大铁钱流通。铁钱为圆形,中有方孔,背面有“闽”字、巨星及月图样。北宋政和二年(1112年)有“政和通宝”(亦有锡钱)。南宋期间有“绍兴通宝”、“嘉定通宝”及“嘉熙通宝”等铁币在仙游流通。
铜钱 圆形,中有方孔。宋代有“元丰通宝”、“元祐通宝”。明景泰间(1450~1456年),有“景泰通宝”,万历间(1573~1620年)有“万历通宝”,背刻生肖纹图。清代,仙游流通的铜钱较多,有“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同治通宝”等。民国初,有福建省铸造的“福建通宝”,日本的“宽永通宝”及越南的“景盛通宝”等都在境内流通。
铜元 亦称铜片、铜板。平板、圆形、无孔,清末在仙游市面流通。至民国15年(1926年),已逐渐替代铜钱。境内流通的有清光绪年间福建、江苏、湖北铸造的3种“光绪元宝”等,正面均有“十文”字样,背面铸有龙纹。还有清户部铸造的“大清铜币”等。民国初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民国24年国民政府滥发法币,禁止使用硬币,铜元逐渐少见。
金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1918年),仙游富商巨贾从外地购进“页紫金条”(每条重5两),当币贮存。
银两 白银在唐代也称白金。宋太宗即位第二年(971年)封陈洪进(仙游人)为杞国公,赐白金万两。宋代赋税结算单位规定金银可折成铜钱计算,境内在宋代始用银两,明代已普遍使用银两。清乾隆(1736~1795年)年间,境内征收田赋使用银两。市面交易亦以银两为主。银两有银锭、银饼两种。大锭合库秤重约50两;中锭(亦称小元宝)重约10两。小锞如镘头状,重1~5两不等。1两以下为碎银(亦称“散银”),作为辅币。清同治年间,银两逐渐为银元取代。光绪年间,境内流通的银锭(锭重半斤),多用于贮存。清代混用纹银,商民交易,皆按十成足纹,递相核算。
银元 称番银、洋银、大洋。清初,由海外流入境内,有香港银元、新加坡银元、西班牙本洋、墨西哥“鹰洋”、德国银元、法国“杖番”、美国“鹰洋”,还有荷兰、智利、越南的银元。日本大正3年及明治年号的“龙洋”,昭和52年的小银币等。境内市面交易的中国银元有“光绪元宝”,面额1元,底有龙纹,称龙银,每枚重7.2钱。“宣统元宝”,面额1元,底龙纹。民国时期,有孙中山头像银元(即“中华开国纪念币”),袁世凯头像银元(俗称“大头”),蒋介石像银元(俗称“小头”)及“船洋”(帆船银元)等10多种,在仙游县市面流通。
银角 清光绪年间有广东制的2角和1角两种,还有清光绪年间福建都督府铸造的“中华元宝”等。民国24年(1935年),禁用银、铜币。
合金币 抗日战争年间,境内发行有国民政府中央银行造的镍质分币,面额有5分、10分和20分等3种。1957年,县人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造的铝镁合金币,有1分、2分、5分三种,圆形、大小不一。1980年4月,境内发行铜镍合金币1种,面额1元,铜锌合金币3种,面额1角、2角、5角。1984年10月1日至1992年11月27日,仙游先后发行有国家造的“纪念国际和平年”、“纪念第十一届亚运会在北京举行”、“纪念新宪法颁发十周年”等9套合金纪念币,每枚面值多为1元,总计发行5.44万元。
二、纸币
宝钞 明洪武八年(1376年)三月,“大明通行宝钞”在仙游流通。其面额有1贯、100文、200文、300文、400文、500文等。当时禁止金银交易。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一月,又有小宝钞发行,有10文、20文、30文、40文、50文等5种。至明嘉靖元年(1522年),明令停用宝钞。
法币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法币政策实施办法》,禁用硬币,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在仙游流通的有1元、5元、10元以及辅币1角、2角、5角等种,当时,中国银行发行10元券的红色钞票,称为红鲤(亦称红鸡公),和黑色的5元券(亦称黑鸡母)。民国25年,仙游流通的钞票以福建省银行发行的1元券为主,还有辅币5分、1角、2角和5角等4种,当时与法币同值使用。后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民国33年发行大面额法币有1000元、5000元。至民国35年,法币继续贬值,又发行1万元、5万元。
关金券 民国31年(1942年),仙游流通国民政府银行发行的关金券,面额有10分、20分、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种,后因贬值,又出现面额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万元、25万元、50万元等。
金圆 券民国37年(1948年),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在仙游流通的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辅券2角、1角、5分、1分等11种,分别印有林森和蒋介石头像。后因通货恶性膨胀,货币严重贬值,发行票面额不断增大,当时在仙游流通的有500元、1000元、10000元等。国民政府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不准私存黄金、白银。民国38年7月,国民政府宣布以银元为国币,发行银元券。其面额:主币有1元、5元、10元、100元等4种,辅币有1角、2角等2种,但遭人民拒用。
代用券 民国时期,社会混乱。仙游地方势力和商贾巨富乘机自制“代用券”,充当货币流通。民国7年(1918年),仙游后埔林梁材在福州开设“天益”钱庄,印制有“台伏票”,固定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1000元等10种。亦有无固定面额,用时填写数额,曾流入仙游市面。民国15年后,仙游有枫江恒通、仙东、利民、通益等58家票局,先后印发“纸币”100多种,货币流通混乱。民国22年,兴化“丰美贷用券”在境内流通,面额有2角、1元等。
人民币 1949年9月,县人行发行第一套人民币,面额有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5000元、10000元等7种,后又增发50000元1种。1955年3月,县人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简称新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等11种。1962年4月起,县人行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面额有1角(3种)、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等7种,与第二套人民币同值流通。1987年4月27日,县人行发行第四套人民币(1980年印制),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1992年8月20日,境内流通1990年版的100元和50元人民币,加有金属防伪线。
第二节 比值
明洪武八年(1375年),“大明宝纱”1贯折铜钱1000文,换银1两;4贯折黄金1两。明崇祯元年(1628年),制钱690枚换银1两。崇祯十三年,铜钱1600余枚折银1两;崇祯十七年,铜钱5000~6000枚换银1两。
清道光元年(1821年),每两银子折铜钱780~1000枚。道光末年(1850年),铜钱贬值,每两银子折铜钱1300枚以上。至咸丰年间(1851~1861年),每两银子可换铜钱2400~2500枚。同治六年(1867年),每两银子折铜钱1500枚;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降至1000枚。清末,银圆1元兑换双角银角(大盾)5只;兑换单角银角(小盾)10只。大盾1只兑换铜元50~80枚;十文的铜板兑换8~10枚铜钱。
民国7年(1918年),台伏票以1元兑换银元1元;民国22年,丰美贷用券和汇兑局发行的纸币,均以整10角换大洋1元。民国25年,1元法币兑换银圆1元,兑铜元200~300枚。当时,仙游有的富商设摊收兑银元,每百元银圆兑地方券120元,兑国家券100元。民国29年,社会动荡,通货膨胀,经济危机,法币急剧贬值,难以流通。民国31年,1元关金券比法币20元。民国36年,境内有人进行黄金暗盘交易,每两兑法币275万元以上。民国37年8月19日,币制改革,1元金圆券兑换300万元法币(与关金券同值);黄金每两兑金圆券1000元;白银每两兑金圆券15元;银圆每元兑换金圆券10元;美钞每元兑金圆券20元。民国38年7月,银圆券1元兑换金圆券5亿元。
1949年10月,县人行开始按规定比值,用人民币(旧人民币)收兑黄金、白银、美钞,黄金每钱9万元,大小头银圆每枚兑1600元;什洋牌银圆每枚兑1200元;美钞每元兑1600元。1955年3月,国家发行新人民币,取代旧人民币。新币面值1分、1角、1元,分别等于旧币100元、1000元、10000元。1965年前,黄金每克兑人民币3.04元。1980~1988年,每克13元增值至38.40元;1973~1988年,银元每枚2.5元增值至20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一节 民间借贷
一、高利贷
现金高利贷 清末民国初,境内有现金高利贷出现,利率不详。民国7~20年(1918~1931年),期限缩为半年或3个月,月利率在1.2%;民国29年后,物价波动,币值不稳,期限缩为半个月、10天或5天,月利率5%。抗战胜利后,月利率由5~10%抬高至15~20%。民国时期在香田里(今盖尾、郊尾一带)流行“母鸭利”,即放出相当市价一只母鸭的钱,月利率每天以一个鸭蛋的价钱计算,相当于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起,县人行发放实物和货币贷款,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银行、信用社发放大量贷款支持贫困户,民间高利贷逐渐少见。1986年后境内重新出现高利贷,至1992年底高利贷已公开化,利率3~20%,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人多、面广,有的几经转手,成为诈骗,借贷纠纷难以解决。
实物高利贷 出现于民国时期。一是采用“实物换算”,从差价牟取暴利。二是“三头乓”,即50斤为“一头”,100斤为“两头”,150斤为“三头”,青黄不接时借户向债主借谷100斤,到下季收成须还谷子150斤。三是“牛相■”,春季借谷100斤,夏收除还本100斤外,另交利息谷子100斤,利率高达100%。还有“驴打滚”恶性高利贷,如在4~5月间借“窝糖”100斤,冬季榨糖时须还200斤,若到期无法偿还,利上加利,次年榨季须还400斤。
抵押高利贷 出现于民国时期。借户以田地作为抵押,向债主立契借款,一般期限1~3年,如到期无法还清本息,抵押的田地就被债主占有。当铺以收取衣物、金银首饰、家具、书画工艺品等动产作质押,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息。典当受押物品成交后,付给“当票”,作为收据,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取赎期限,由押款人收执作取赎凭证,到期若无力取赎,可事前办理延期取赎,否则抵押品即由当店拍卖。抵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价值的
六、七成以下。
二、互助借贷
标会 民国时期,民间俗称“凑传”、“攻传”或“摇传”。标会有“谷传”、“钱传”,分为“死会”和“活会”两种。“死会”由会主发起,招集若干股份作为互助金,每月一次由会主召集各会员采用自报或抽签方法,抽中者得本次互助金,至每个会员均得到一次互助金,该标会便告结束,特点是金额较少且不计利。“活会”由会头组织若干会员入会,如共有10人参加,每人金额1000元,共1万元,第一次股金全归会头。次月起,由会员投标,如某甲以900元中标,则一次性得款9000元,以后各月会员按当月中标数额交款。
互助储金会 1956年起,各机关单位普遍推行“互储金”。每月发工资时收互储金若干,干部职工临时困难可申请借款。借款金额在每月领工资时分次扣还或一次扣还。“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互储金活动停止。
基金会 1985年6月,榜头镇企业办建立信用基金会,吸收群众存款。存期3个月,6个月、一年、二年、三年,月利率分别为4.2%、10.2‰、12‰、13.5‰、15%;贷款月利率12‰至14.4%,逾期的利率则为16.8%。当年存款余额达68万元。至1988年底,存款达839万元,对镇、村办部分企业及联合体、专业户累放贷款900多万元。同年末,贷款余额773万元。至1992年底,全县建立2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其中榜头镇13个,城东、盖尾、赖店等3个镇各2个,枫亭镇1个。总融资额375.9万元,投向农业68.5万元,工业237.3万元,其它70.1万元。
第二节 存款
一、财政存款
民国35年(1946年),中国银行仙游分处公库存款6000余万元(法币)。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团体存款434.6万元(法币)。
1949年9月,县人行成立后,履行国家财政总出纳的职能。到1953年底,全县财政存款达50.2万元,比1949年底余额4万元增加46.2万元,增长12.6倍。1954年后,机关、团体开展厉行节约,加强财务管理,1957年底,财政存款余额91万元,比1953年增加40.8万元,增长81.3%。
1958年,实行“存贷合一”,存款出现“浮夸风”。当年,财政存款余额346.8万元,比1957年增长2.81倍。1959年起,由于自然灾害影响,财政收入减少,支出增加。1959~1961年,财政存款连年下降,分别比1958年下降38.6%、32.2%和17.5%。1962年起,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县人行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加强财务和现金管理,存款逐年回升。1964年,存款余额283.3万元,比1961年增加60.6万元,增长21.8%。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财政拨款增加,财政存款相应增长。到1976年,财政存款余额855.7万元,比1965年增长4.7倍。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各乡镇财政支持乡镇办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把财政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至1984年底,全县财政存款余额为634.9万元,比1977年减少263.4万元。
1985年后,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加强监督,经常对各专业银行进行稽核检查。到1992年底,全县各银行财政存款达1070.4万元。
二、企业单位存款
民国35年(1946年),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吸收各单位存款304.5万元(法币)。
1949年8月25日,仙游解放,各项工作处在交接过渡时期。同年企业存款余额874.5万元(旧币),其中:公营企业存款578万元,私营企业存款296.5万元。1950年,县人行加强宣传,采取简化手续等措施,企业存款明显增长。至1954年底,企业存款余额62万元(新币)。1955年起,对国营、集体企业单位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加上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逐步深入,出现了各行各业凡有经济来往的单位都到银行开户存款的局面。到1960年底,全县企业在银行存款余额为409万元,比1954年底增加347万元,增长5.6倍。
1961年后,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县人行配合县财政部门对部分企业存款实行冻结。全县冻结283户,总额达165万元,占当年企业存款46.3%。以后,通过审批,逐步解冻,把企业资金投入生产。这一时期,企业存款出现时增时减。1965年底,企业存款余额达106万元,比1960年下降303万元。1966~1976年,企业存款呈增加趋势。至1976年底,企业存款余额为682万元,比1965年底净增576万元,增长5.4倍。
1978年后,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迅速发展。金融部门抓企业存款,允许集体、个体企业在银行开户,办理结算。同时,开展优质服务,加强现金管理,对拨款和信贷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支付,对企业的结算资金,专用资金加以管理,帮助企业清仓挖潜,处理和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多形式、多渠道扩大存款来源。至1992年底,企业存款余额达6996万元。
三、农村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仙游各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业务。
1950年后,农村经济刚恢复,县人民银行营业所在农村办理业务。1952年底,农村存款余额1.8亿元(旧币)。
1953年后,全县普遍设立银行、信用社。农业基本实现合作化以后,农村经济有较大发展,农村存款增加。1957年底,余额达33.7万元,占银行各项存款8.9%。1958年后,由于经济体制变化,农村存款时增时减,除个别年份外,一般保持在占全县银行各项存款总额的10%。至1979年底,农村存款余额达723.8万元,占存款总数20.5%。
1980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变革,乡镇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迅速发展,银行、信用社存款普遍增加。至1992年底,全县农村存款余额达4281万元,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其中,农村信用社转存银行款余额3748.5万元,占87.5%;乡镇企业(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存款余额达533万元,占12.5%。
四、储蓄
民国时期,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交通银行仙游办事处、中国银行仙游办事处、福建省银行仙游办事处先后都办理储蓄业务。民国35年(1946年),中国银行办事处储蓄存款余额169.7万元(法币)。民国36年,农民银行办事处储蓄存款762.6万元(法币)。
1949年11月起,县人行开办定期、活期储蓄和华侨原币存款,还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及折实储蓄。至1951年止,储蓄余额达22.3万元,比1950年净增20.9万元。随着物价稳定,从1952年7月起,又推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是年底,储蓄额达30.4万元,比1951年净增8.4万元,增长37.6%。
1953~1957年,“一五”计划时期,加强储蓄宣传,普及储蓄网点,增加有奖储蓄、部队专用储蓄等种类,储蓄稳定上升。到1957年,储蓄存款余额186.4万元,比1952年增长4.97倍。
1958~1960年,筹集资金,支持工业、农业“大跃进”。根据晋江地区中心支行提出的“六化”(即人人入股化、户户存款化、人人储蓄化、机构普及方便化、宣传多样化、户户勤俭计划化)要求,全县增设储蓄所1个,代办所27个,协储员达61人;储蓄存款要求由户户发展到人人,由货币发展到实物。有的单位甚至为放“储蓄存款卫星”竟把公款转为储蓄存款。1958年,开办实物储蓄,全县掀起献金、献银群众运动,共收兑黄金4800克,白银224.6万克,银元10127枚。是年,储蓄存款余额达285万元,比1957年净增99万元。但在献金献银吸储中,内部搞“插红旗、拨白旗”和“卫星上天”等脱离实际的做法,强制群众存款,挫伤了群众情绪。在这期间,储蓄时增时减,1959年比1958年上升98万元,1960年下降26万元。
1961年,由于市场物资供应紧张,储蓄存款急剧下降,当年底储蓄余额277.6万元,比1960年底下降79.6万元,降幅达22%;1962年,因支前备战,年底储蓄余额225万元,比1961年又下降52.6万元。1963~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好转,银行、信用社强调执行储蓄政策,加强宣传,改善服务,开辟储源,纠正不正当做法,储蓄逐步发展,1965年底,储蓄余额331.3万元,比1962年净增106.3万元。1966~1976年期间,储蓄政策受到“左”的干扰,曾一度冻结民族工商业者及“地、富、反、坏、右分子等九种人”的存款。储蓄未能稳定发展。至1976年,储蓄余额578万元,年均只增长22.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储蓄存款逐步上升。1978年底,存款余额达889万元,比1977年增加201万元,增长29.2%。1979年,县人行召开多次农金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储蓄工作,并在枫亭营业所召开储蓄工作现场会,交流经验。是年,城乡储蓄首次突破1000万元(达1318万元),其中信用社社员储蓄比1976年增长4.5倍。
1980年后,城乡储蓄业务由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承办,不断扩大网点设置。1992年底,全县共设储蓄所36个(包括与单位联办储蓄所),储蓄专柜17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村还设立代办储蓄点。工商行、中行和农行设立了外币存款专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储蓄种类,县内办理的储蓄有:活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华侨整存整取储蓄、定活两便定期储蓄、有奖贴花储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定期定额专项有奖储蓄、住房储蓄、大额可转让有奖储蓄、女子爱国有奖储蓄、节假日实物摸奖储蓄、季节性有奖储蓄、住房金字塔连环有奖储蓄、儿童有奖储蓄和黄金首饰有奖储蓄等。1992年底,各银行储蓄存款余额25988万元,比1978年增长39倍。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9282万元,比1978年余额增长40倍。
五、金融债券
1988年,县各专业银行先后向城乡居民发行金融债券948.2万元,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特种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技改、基本建设项目和急需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均比国家原定存贷款利率高10~20%。
六、外汇存款
1985年3月起,仙游中行办理外币存款业务,先对华侨、侨眷办理外汇存款,后逐步扩大到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以美元、港币、日元、德国联邦马克、法郎、英磅6种为主,其它外币,按当日买入和卖出牌价折存。至1992年底,外汇存款有甲、乙、丙三种:机关、团体、企业外币存款(甲种)余额40万美元;华侨和港、澳同胞等(乙种)的存款余额21.02万美元、港币18.06万元;城乡居民的外币存款(丙种)存款余额:108.8万美元、674万港元、1098万日元。
附:清偿1949年前存款
1953年,县人行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对1949年前福建省银行仙游县支行和枫亭办事处、中国银行仙游办事处、仙游邮电等4家帐册抄录存款总额折法币2.34亿元进行清偿。至年底,接受登记168笔,偿付总额达5.02亿元(含代解2.68亿元),其中60%吸收为储蓄存款。
第三节 贷款
清末及民国时期,仙游当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办理过贷款业务。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银行仙游支行发放贷款3.29万元,其中商业贷款1.70万元,政府机关贷款0.72万元,其它贷款0.87万元。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共发放各乡镇运销贷款4000万元,特种贷款1.60亿元。贷款期限一般3~6个月,利率36%。
1950年3月起,贷款业务由县人行办理。1979年后,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各个时期政策、规定发放各项贷款。
一、工商贷款
1950年3月,县人行开始办理工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个体工商户。1951年起,主要支持国营、集体和私营工商户采购民生必需品,以活跃城乡经济,稳定市场为目的。1952年底,工商贷款余额23.4万元(新币),其中,工业贷款6.1万元,商业贷款17.3万元。1953~1957年,工商信贷原则是:“个体不贷,限制集体,支持国营”,贷款重点支持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至1957年底,工商贷款余额806.4万元,比1952年增长34.4倍。
1958年,因强调服务而忽视监督,推行“存贷合一”、“全额信贷”,贷款敞开供应,实行“三要,三给。”当年,贷款余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达1264.9万元)。1959年后,由于自然灾害,物资奇缺,货币投放过多,贷款余额逐年上升。至1961年底,贷款余额2109.8万元,比1957年增长1.6倍。
1962~1965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严格信贷管理,停止全额信贷,扭转贷款资金盲目发放。1965年,工商信贷余额1103.2万元,比1961年下降47.7%。
1966~1976年,因受“左”的思潮干扰,规章制度削弱,信贷规模失控,工商贷款余额年平均增长11.7%。
1979年,县人行运用信贷杠杆,以经济手段管理信贷资金,开始对商业企业试行按销售资金率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先在县医药公司试点,后在县城十大公司批发部全面实行。1980年起,城市工商企业贷款由县工商行发放,农村委托县农行代理,其指标由县人行核定,信贷资金由农行供应。
1984年,因经济“过热”,各类公司应运而生,银行放宽贷款审批权,贷款超规模,是年底,工商贷款余额5660.7万元,比上年增加528.1万元。
1985年,工商企业贷款由县工商行、县农行、仙游中行分别办理。1986年,工商贷款余额首次突破亿元。至1992年底,工商流动资金贷款余额31675万元。
各银行为支持地方轻工业、交通运输业扩大生产能力,从1980年起办理中、短期固定资产设备贷款,改革了单一供应流动资金的信贷结构。当年,发放技改贷款492.1万元,其中支持仙游糖厂技术改造贷款178万元,日压榨量比原来提高18.4%,当年度榨季增加利润365万元;园庄糖厂技改贷款82万元,改造红糖为白糖生产线,当年增加税利173万元;县食品厂贷款50万元,改进冰糖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1985年起,为增强国营骨干企业、基础工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能力,技术改造贷款由支持企业进行一般性的固定资产填平补齐,发展到支持企业全面的技术改造;由支持地方产品的生产,发展到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优质名牌产品升级换代出口创汇;由支持一厂一户,发展到有规划、有重点支持行业改组联合集团公司。从1980~1992年,各银行共支持142个企业,191个技改项目,累放固定资产贷款7252.2万元,贷款主要支持能源、电机、制糖、建材、化工、鞋革、食品等7个行业。至1992年末,固定资产贷款余额4833万元。
二、农业贷款
1950年,县人行始办理农业贷款业务。是年,发放实物贷款,春季在六区西台乡(今大济镇西南村)试点后,全县共贷出大米22.4万斤。下半年起推行“贷食物还现金”,当年贷款余额5000万元旧人民币。195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当年发放贷款81.9万元,年末余额9.8万元,对遏制农村高利贷发挥了积极作用。1955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9.7万元,支持全县1281个农业社,13212户贫下中农入社缴纳股份基金。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把公社资金、银行、信用社资金“三结合”,公社社员贷款转为向公社预支款,以“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作为信贷指导思想。
1962年,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决定》,大力收回到逾期贷款。年末,农贷余额372.7万元,比1961年末压缩110万元,下降22.8%。1963~1965年,金融部门把支持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放在工作首位,三年间累放农贷417万元。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发放无偿投资9.5万元,支持87个贫困队恢复农业生产。1964年,全面清理1961年前旧欠贷款482.63万元。清理中,收回188.62万元,占39.1%;报请上级批准豁免166.14万元,占34.4%;订定分期还款的127.87万元,占26.5%。
1970年起,贯彻北方农业会议精神,银行、信用社干部“跳出柜台”,到困难队蹲点,落实“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大济所人员在坑北、尾坂两个大队蹲点7年,先后发放贷款10万多元,帮助开山造田,兴建水电站、发展多种经营等。1973~1979年,县人行开展农业学大寨活动,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信贷在确保粮蔗生产的同时,转向支持社队种茶、果、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至1979年底,累放农业贷款2719万元。当年末余额608.6万元。
1980年,县农行贯彻总行提出的“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讲究经济效益”的农贷方针,适时调整农贷投向,农业信贷从支持社队集体生产转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工、商以及贩运等服务行业;从主要在生产环节上的支持转为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1981年,县农行贷款2.5万元帮助李金耀包山造林。以后每年增加农业贷款。至1985年,累放农业贷款8945万元,当年底,农业贷款余额2742万元,比1979年增长3.52倍。
1986年,县农行引进世界银行贷款794万元,支持9个乡镇33个幼龄果树改造项目,总面积达20050亩。这年还引进世界银行贷款302.9万元,支持赖店办淡水养鳗场和枫亭镇的海安、海滨围海养殖对虾等。
1987~1992年,累放农业贷款8821万元,重点支持常规农业,开发性农业,创汇型农业、菜篮子工程和星火计划开发。至1992年末,农业贷款余额2668万元。
三、乡镇企业贷款
1954年起,仙游创办一些小型加工厂。1958年后,社队炼铁厂、木器厂、碾米厂、小水电站等有所发展,农业银行给以小量贷款。
1958~1977年,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72万元。1978年,社队企业蓬勃发展,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64万元,占农贷总额35%。1979年,开办“小水电”专项贷款,共发放1717万元,建成小水电站387个,年发电量达1388万千瓦时。
1980年起,社队企业贷款主要由县农行办理。重点支持茶叶精制,竹编工艺、漆木碗、皮革等项目。从1981年起,贯彻农行总行《关于加强社队企业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社队企业贷款指标从社队农业贷款中单独划出,实行专项管理,至1983年底,贷款余额419.8万元,比1981年减少58万元。1984年,银行放宽对乡镇企业开户、结算、贷款审批权,贷款余额突破1000万元。同年,全县乡镇企业发展达7441个,总产值达14625万元,比上年增长123.196。
1985年,银行贯彻《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贷款的通知》,贷款择优扶持,区别对待,加强资金管理。1986年对企业贷款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1987年,在收紧信贷情况下,对乡镇企业实行“四优先”:优先支持名、特、优、新产品出口创汇率高的企业;优先支持中外合资和“三来一补”的企业;优先支持开发利用当地矿产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企业;优先支持建材、化工、精制茶叶等骨干企业。当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6418万元。1988年,企业贷款重点放在漆木碗、竹制品、松花皮蛋、轧钢、化工等项目。1989年,贷款实行分类排队,扶持重点,控制生产政策。1985~1989年,累放乡镇企业贷款22088万元。
1990年,调整乡镇企业贷款力度,主要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支持为国营大工业配套和服务的企业,支持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加工的企业。重点支持390家乡镇企业,发放贷款5110万元。
1991~1992年,信贷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重点支持外向型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新企业开发。两年共累放乡镇企业贷款12286万元,支持外向型企业5200万元。到1992年底,乡镇企业贷款余额达3452万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余额37万元增长91倍多。
四、基本建设贷款
1979年起,县建行开办基本建设贷款,贷款项目为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小型基本建设和引进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等四种。1984年上述四项贷款改为更新技术改造贷款。从1985年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有偿使用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下称拨改贷),当年贷款115万元,支持县邮电局建邮电大楼。1979~1992年,累计发放基本建设贷款11358万元。其中:累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2186万元,累放技改贷款3042万元,地方建筑材料贷款2908万元,住房建设贷款2400万元。1992年底,县建行各类贷款余额3426.8万元。
五、外汇、外贸贷款
1985年,仙游中行开始发放外汇、外贸贷款,支持发展“三资”企业。
外汇贷款 1986年后,发放第一笔外汇贷款15万美元,支持中外合资企业兴华塑胶有限公司,用于引进PP编织机生产线设备。继之累放外汇贷款148万美元,引进机械设备和塑料聚丙稀等原料。至1992年底,外汇贷款余额109.1万美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6万美元,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余额43万美元。累计发放贷款483万美元。
外贸贷款 1985年以来,先后支持天华竹器、利兰纸巾、东亚机械、金威服装厂等10多家“三资”企业,累计发放贷款8253万元;支持度尾茶厂、东风第二工艺厂、赖店、温泉养鳗场、鲤城脱水厂、县外贸公司等30多家外向型企业,累计发放人民币贷款24546万元;支持中旅社商场、县化建公司、湄洲湾职业学校工艺厂等10多家外事企业,累计发放贷款4410万元。从1985~1992年,累计发放人民币外贸贷款37210万元,每年递增41%。1992年底,贷款余额为5635万元,其中“三资”企业贷款1375万元,占24.4%;外向型企业贷款3553万元,占63.1%;外事企业贷款707万元,占12.5%。
附:信用合作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农村信用社(组)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55年,配合县人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赤贫户贷款56万元,支持贫困农民入股参加农业社。1956年,帮助农业合作社和社员解决短期资金需要,年末贷款余额133.8万元。至1957年,社队生产费用贷款余额45.5万元,占农贷总额的34%。1958年放松贷款管理和监督,发放了“大办钢铁,大办养猪,大办水利,大办食堂”等无效益贷款,当年贷款余额338万元。1959~1961年,主要发放社员生活、副业和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出现滥放农贷倾向。1961年底,发放余额237万元。1962年后,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扶贫。1964年,信用社深入农村调查摸底,全县有困难户18355户。至1965年,发放贷款156万元,支持重点贫困户饲养家禽、家畜,购买农具,解决临时生活困难。至1965年末,有1303户经济好转。“文化大革命”期间信用社贷款放松,加上旧欠款,资金回笼缓慢。1977~1978年,贷款重点转向支持粮、蔗生产,社队企业和发展多种经营。两年中,年均发放贷款417万元。1979年以后,贷款转向支持“三户一体”,在保证粮、蔗生产资金需要外,突出支持水果生产、饲养奶牛、种植食用菌等,支持乡村企业及专业户,发展出口创汇产品。至1983年,共发放贷款7003万元。1984年,信用社组织恢复“三性”(组织群众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实行自主经营,放宽贷款审批权,同年,发放贷款4443万元,超过前10年的总和。
1985年起,调整信贷投向,严格信贷管理。重点支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支持信用好、效益好的重点户;支持外向型创汇企业。对山区以支持粮食生产为主,发展林业、水果、食用菌生产;对平原区在支持粮、蔗生产同时,重点支持第三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对沿海地区支持海涂养殖和乡村企业。除此,还积极支持农户发展“沼气”。至1992年,信用社累放贷款44240万元,年末余额7100万元。累放贷款中,支持粮、蔗贷款9550万元,扶持种养殖业贷款21350万元,扶持第三产业贷款10740万元,扶贫贷款1600万元。
第四节 外汇
侨汇解付 仙游华侨汇款主要来自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印尼、泰国、英国、美国等地。侨汇收汇及解汇始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由设在厦门的“仙春栈”经营。后该栈与印尼泗水的“同发兴”商号合作,定期定点办理。每年解付侨汇款达10万元。民国27年(1938年)5月13日,厦门沦陷,侨汇中心移至泉州,由泉州转交仙游解付,同年,侨汇收入12.88万元,其中,省内各阜转来的11.2万元,省外及香港转来的0.7万元,华侨回国探亲带回来的0.98万元。民国31年,由仙游中国银行寄庄承担派送侨汇业务。境内通汇点有:大济、中岳、城关、沙溪、坝下、乌墩、溪口、郊尾、榜头、磨头、兴泰、龙华、赖店等处。1950年起,仙游侨汇由涵江的裕丰、义和、利侨、友和、利群、泉生、联泰、建隆、信友、建南等10家侨批局担负派送到户。至1957年,全县华侨汇款达382.7万元。1955年春,成立仙游县华侨服务部,并在全县选配侨乡服务员43人。服务部为侨属写回文,代写书信争取断汇户复汇。1958~1962年,全县侨汇收入221.4万元,平均每年44.28万元。1966年后,送侨汇改为用邮政通知收汇户领取汇款。至1976年侨汇收入为729万元。1977年起,恢复送到户的做法。至1984年,又改为邮政通知领款的方式。1978年后,侨汇逐年增加,1981年达350.4万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1984~1985年上半年,侨汇派送工作由农行代理。1986年后,返乡探亲的侨胞剧增,因外钞市场兑换价高于国家牌价,归侨大多带外钞,银行办理的侨汇减少。
批售外汇 1988年始,仙游中行对国内居民出国探亲、移居出境等需用的外汇旅杂费,经批准售给外汇。至1991年,计对私人批售外汇145笔,其中:港币113笔,金额10.2万港元;美元32笔,金额1.14万美元。
外币券收兑 1949年9月,仙游人行开始挂牌收兑外钞,只收兑美元一种,当年收兑331美元。1985年起,仙游中行办理外币收兑业务,收兑美元、港元、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马来亚币、澳门币等11种,其它的向海外办理托收。至1992年,共收兑外币折合人民币3514万元。
外汇券收兑 1985年起,仙游中行办理外汇兑换券业务。县中旅社首家开立外汇券帐户,经营外汇券特供商品。1988年4月,县华侨大厦商店设立收券专柜。至1992年底,有中旅社商场、华侨友谊公司、华侨大厦商店、东龙鞋业有限公司、邮电局、保险公司等6家开立外汇券帐户。
第五节 结算
一、同城结算
民国时期,银行使用的同城结算方式有普通支票、横线支票(只限转帐)、保付支票(由银行承担保付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推行转帐业务,结算方式有:专用支票、转帐支票和结算支付凭证等3种。1953年起,推行苏联银行结算方式,使用支票结算、同城托收无承付、托收承付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等5种。1954年10月起,对各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实行收费。1955年,推行同城付款委托书结算,并在基层营业所推行非现金结算。1957年,实行《福建省同城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和《托收承付结算补充规定》后,实行支票、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限额支票和托收无承付等结算方式,取消以前同城结算方式。1972年,采取托收付款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1975年1月起,县人行使用新的结算凭证,有同城转帐支票、托收无承付凭证等。1976年,实行《城乡限额结算办法》,解决农村社队采购人员到县城购货出现人到款未到的问题。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业务不断扩大,从1987年1月1日起,县人行成立票据交换所,办理各专业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到1992年底,全县同城票据累计交换37.43万笔,金额达36.27亿元;日均交换210笔,金额200万元。各专业银行同城结算方式主要有5种:现金支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转帐支票、同城托收无承付、定额支票等。
二、异地结算
民国时期,境内银行办理异地结算方式有:电汇、信汇、票汇和电话汇款等。1950年,办理异地结算业务有: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1953年3月后,县人行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拨结算和特种帐结算等3种形式。1954年9月起,在基层营业所全面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业务。1955年9月起,按照人行总行非现金结算办法,对异地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等。1957年2月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对延期付款的按欠额每日5%计收滞纳金。汇兑采购款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户,但不计利息。1959年起,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恢复使用1953年开办的5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起点金额改为30元,缩小信汇自带范围。1972年,异地结算采用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等3种方式。1975年起,使用新的结算凭证,有电汇、信汇委托书,电、邮划托收承付和拒付理由书。1977年11月1日起,取消“三章”(即收款单位,财务和提货人签章)办理托收的做法,改用汇兑结算。
1984年3月以后,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作修改,取消省内票汇,限额结算办法,恢复1954年被取消的票汇结算方式,结算金额起点由30元提高到1000元。1988年7月,县工行、农行、建行等3家各派专职票据交换员,在枫亭、郊尾处所直接办理票据交换和资金划转业务,缩短邮递时间,减少资金在途占用,增加企业货款进账率,提高资金周转运用效益。
1988年12月,各专业银行贯彻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废止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等6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推行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6种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还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1990年4月,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992年底,全县签发商业承兑汇票168笔,计4137万元;办理贴现30笔,计993万元;办理再贴现4笔,计798万元。使用异地结算方式有:全国通用汇票、省内各专业系统汇票、全国商业承兑汇票、全国银行承兑汇票、本省商业承兑汇票、本省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邮划托收承付、电划托收承付、信用证等。
三、贸易外汇结算
仙游中行于1985年1月始办理“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贸易外汇结算业务,主要是外汇结算、托收和工缴费收汇与结算(外汇结汇人民币)业务。结算方式为汇款和交纳外币现金。结算收入的货币以港币、美元换算。收汇对象有港澳地区、日本以及东南亚国家。对外加工的项目有漆器、珠宝、鞋帽、工艺品、服装、手套等。至1992年,“三来一补”贸易外汇结算收入共789.19万港元。
第六节 拨款
一、基本建设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始于1950年,当年全县拨款0.86万元(新币,下同)。1951~1955年基建拨款112.4万元,年均22.4万元;1956~1965年,基建拨款5903.4万元,年均590.3万元。支持兴建园庄、石马、大济、玉山、锦田、郊尾、杉尾、南溪、下明等9家小糖厂。1966~1976年,共拨款1751.2万元,年均175.1万元;在这期间,基本建设拨款由县财政部门和县人行配合办理,政府投资以财政拨款实施。1977年,由县建行承办,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款原则。1977~1979年,共拨款1898.5万元,年均632.8万元;1980~1992年,年均基建拨款突破1000万元。1950~1992年,基建拨款总额23315万元,投资项目达2200项。支持工业、农业、林业、商业、粮食、水利水电、文教、卫生、邮电等系统建设。在拨付中,按基本建设项目,从资金使用、工程进度、预决算、财务收支等方面进行审核监督。县建行经办审核建筑工程项目共986项,工程总造价12441万元,审核中净减工程支出655万元,占6.58%,节约了投资,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
二、农业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拨款由财政部门下拨给县人行所属营业所监督支付。
1964年,由县农行承办农业拨款和业务监督。至1965年9月,共监督拨付191.8万元。当年10月起,由县人行接收办理此项业务。1971年后,由财政部门办理。1980年起,再次由县农行承办。拨款范围包括:凡列入国家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林业、畜牧、水利、气象、侨办、知青办、民政系统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的各项农业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农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经批准用于的各项支出等。执行“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的拨款原则,监督支付。
1983年,拨付各项支农资金614.3万元,其中:各项事业费和民政事业费计358.8万元,占58.4%;支持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费和支农周转金,计255.5万元,占41.6%。在监督拨付中,制止不符合规定开支6.3万元,下拨的608万元资金支持254个项目,续建、扩建、修理水库39座,喷灌6处,电灌站17处,自来水13处,挖井48眼,修复水毁溪岸75公里,小水电配套12处,其它水利设施9处。支持94个大队开垦茶园13407亩,3个公社引进良种牛、猪、羊、家禽10.8万多头,195个大队造林7万多亩,创建农村沼气池680口,试制省柴灶92个。1980~1992年,农业拨款累计拨入6507万元,拨出6388万元,占98.1%。
第七节 代理业务
一、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银行仙游分处、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曾代理中央和地方金库业务,经理关税、盐税等。民国35年(1946年),中国银行仙游分处公库存款6000万元(法币);中国农民银行仙游办事处的金库存款107.04万元,其中:盐税34.75万元,直接税72.2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代理中央金库业务,兼理地方金库业务。在枫亭、榜头营业所设立经收处。1956年起,国家预算内的一切收支都通过银行办理。1980年起农村由农行代理收缴业务。1985年,人民银行由代理国库业务改为具体经理国库业务,组织管理国库工作。税务机关实行一税一单制,入库税收项目增至33种。县人行加强对金库工作的领导,各专业银行认真履行金库有关规定,保证金库核算质量,库款收解及时准确,发挥金库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执行、促进、监督的作用。
二、债券发行与兑付
民国3~4年(1914~1915年),县公署募足内国公债2.2万元和3.7万元。民国24年,发行地方建设公债300万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先后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等。
1950年,县人行代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全县共认购3.01万元(折新币)。从1954~1957年,代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22.67万元。至1965年,全部兑付。1958~1959年,代理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72.55万元。利随本清,至1968年,全部兑付。
1981~1992年,每年由各银行代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全县共代发行2675.67万元。其中:个人2390.34万元,单位285.33万元。
1988年,代理发行国家建设债券4.78万元,期限2年。1989年,代理发行国家保值公债220.28万元。1989~1991年,共代理发行特种国债119.5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1989~1990年为15%,1991年为9%。
1992年5月,县财政局经批准设立莆田市国债服务部仙游县代办所,承担债券发行,办理国债转让业务和常年国库券到期的兑付工作。
三、社队会计辅导
1954~1982年,各基层营业所农金员兼搞社队会计辅导,辅导社队会计提高业务素质。1954~1955年间,着重做好农业社“四员”(会计、出纳、记工、保管)选配,协助各区公所举办农业社财会人员培训班。1956年和1964年,农村社队会计账务进行改革,先采用借贷记账法,后改复式记账为单式,钱、物分开记账。银行农金员参与辅导建账。1979年,生产队账务又实行复式收付记账法。当年10月,县人行配合有关部门,在赖店公社举办社队会计培训班,抽调会计、农金员23人为辅导骨干,分赴各公社办培训班。全县受训人员达3785人,其中:大队会计员225人,生产队会计员3472人,社队企业会计员88人。通过训练学习,全县生产队会计账务按全国统一规定的34个会计科目,全面建立健全“四账三簿”,建立会计办公日和互助互查等管理制度。
1964年,园庄营业所试行帮助生产队搞耕牛折旧存放款及“三金”管理工作。县人委将其经验向全县推广。全县耕牛折旧存款达300多万元,除支付耕牛更新外,为生产队集体提供公共积累存款额达200多万元。
1975年后,协助社队开展“三清”(清财、清资、清账)。银行营业所每年1~2次深入生产队帮助制定财务收支计划,贯彻分配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帮助收回社员透支款和做好余额户分红兑现,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
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险类
1951年5月,县人行设立特约代理处,在城关、枫亭等地试办运输险和火灾险。1952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仙游县支公司,险种从2个扩大到6个(火灾险、运输险、财产强制险、团体人身险、耕牛险、生猪险),并在农村试办黄麻、甘蔗险。1953年,农村保险业务停业,对牲畜险办理退保。对国营企业强制保险,并发展火灾险、运输险。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大力开展耕牛险和养猪险。1956年,对基层供销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1957年,停办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1959年1月1日起,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
1981年5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险。1982年,实施财产保险新条款,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新开办乳牛保险,至年末,全县有89个单位投保,保额6198万元,保费收入16.4万元,比1981年分别增长135.8%和160.3%。
1983年,县人保公司农村保险业务委托县农行代理,实行保贷结合,新开办家庭财产险和团体人身险,年末,全县投保95个单位,保费收入30.76万元,比1982年增长87.5%。1984年,县人保公司扩大保险领域,发展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代办省内部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比1983年翻一番。198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开办养老金险、旅客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和学生平安险。当年,险种扩大到11种,保费收入70万元。
1986年起,县人保公司执行省人保公司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和费率,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赔偿处理分开;对公有车与私有车、国产车与进口车,营运车与自用车,采用不同的价值确定保额、费率档次,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至1987年,学生参加平安险达26828人。新开办独生子女险。是年,承保额达2.06亿元,保费收入137.9万元,比1985年增长97.1%。
1988年起,县人保公司对企业财产实行固定资产按原值加成承保,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实行法定保险,不断推出新险种,有计生系列保险,双定人身险,老人平安险,季节工意外险,村干部养老金险,厂长(经理)、税务、工商与计生干部意外险,支持农村发展香蕉、森林和对虾等险种。至1989年,险种扩大到19种,保额15000万元,保费收入506.2万元,比1987年增长266.6%。
1990年,县人保公司针对市场疲软,扩大展业力量,聘请协保员200名,挖掘险源,发展老险种,保住主险种,开辟新险种。当年保费收入714.6万元,比1989年增长41%。1991年,大抓农村保险业务,承办水稻、甘蔗、香蕉和森林险,承保面积达147244亩,农村保费收入394万元,占全县保费收入47.3%。
1992年,县人保公司新办农民养老金险、自行车储金险、社会治安综合险和见义勇为人身意外险等险种,当年保费收入1720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县人保公司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险种逐年扩大,保费收入逐年增加,累计承保险种达60种,保费收入达4545.2万元。全县参加各类人身保险787572人次,机动车辆投保9662辆次,企业财产投保1730家次,家庭财产投保43810户次,承担社会经济风险责任的保额计达44亿多元。
第二节 理赔
1950~1951年,县人保公司核赔权:强制保险每案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自愿保险每案为500元以下(含500元)。1952年起,不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每案均为3万元以下(含3万元)。1958年,县人保公司取销核赔权限额。对疑难、通融、拒赔和全损等案件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1981~1985年间财产险核赔权均由市人保公司办理。1986年起,企业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和家庭财产险核赔权每案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机动车辆每案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养殖业和种植业每案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超过核赔权限额的均报市人保公司审批。
1990年3月起,对种植业核赔权每案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超过1万元的报市人保公司审批。
1981~1990年人身险核赔权均由市人保公司办理。1991年起,各种人身险理赔给付(不包括养老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各种养老金给付案件,由县人保公司审批。
50年代理赔的原则是:应赔全数照赔,不应赔分文不赔。当时保面、保额不多,赔付率较低。1952年,理赔支出16.62元,赔付率占6.3%。1959年1月至1981年4月理赔业务停止。
1981年5月,县人保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理赔工作坚持重合同,守信用,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为处理原则,力求不积案、压案,做好理赔工作。
1982年,9号台风袭击城关,榜头、枫亭、园庄和盖尾等12个投保企业受灾严重,县人保公司给受灾企业经济补偿1.15万元。1983年6月19日,仙游发生洪水,有19个投保企业受灾,经核实,给予理赔4.7万元,帮助企业恢复生产。1985年,仙游相继受4号和16号台风袭击,县人保公司给予投保受灾企业理赔8万元。1987年,县人保公司累计受理赔案8592起,年均赔案1432起,共为受灾单位(户)赔款2794.3万元,其中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赔款409.8万元,赔付率118.3%。1992年4月,冰雹和龙卷风袭击城东、大济、书峰等7个乡镇、123个村,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县人保公司为139家企事业单位和744户家庭兑现赔款44万元,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至1992年,县人保公司累计受理审结赔案11480起,赔款2946.59万元,对灾区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安定生活,稳定经济,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
第三节 防灾防损
县人保公司始终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宣传工作和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作为防灾防损的重要内容。
1950~1953年间,防灾防损工作主要是保险人员深入基层,利用会议和走村串户宣传,提高群众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配合消防部门,落实防火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购置消防器材。1954年后,由单一的防火扩大到防洪、防汛、防台风、卫生防疫等,采取不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1981年,县人保公司根据各时期的中心任务,配合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止交通事故等宣传活动,同时配备专兼职宣传员,深入开展防灾防损宣传活动。1982年起,县人保公司创办《仙游保险简报》月刊,并与县广播电台联合举办每周“保险之声”专题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了保险工作的透明度。1983年,配合县安全办、消防、监理部门,分发防灾宣传材料,对80多家投保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增强防灾防险意识,落实各种防范措施。1985年,在城关电影院放映100多场次防灾知识幻灯片;并分发给中、小学学生家长一封防险公开信。1986年,在鲤城、枫亭、郊尾等大集镇中心及交通要道口悬挂大幅保险油画,设置宣传专栏、警告标志等,加强防灾防损知识宣传教育。1989年,县人保公司开展庆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创建4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与县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祝您平安》专题节目,宣传安全知识。1991年,开展创建“保险县”活动,把防灾防损列入达标考核内容,县长与各乡(镇)长签订“保险先进乡镇责任状”。1992年,与县妇联联合举办“三八”节保险杯环城赛跑活动,与县电影公司联办“参加保险,欢乐常在”电影专题宣传。至1992年底,县人保公司投入防灾、防损宣传费用共达40万元,增强了群众的防灾防损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银行执行国民政府财政部《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进行现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管理执行机关。1950年5月,县人行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实行现金管理,要求一切公营企业、机关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所有现金及票据,除核定的限额外,必须存入县人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对离银行较远,取款不便的,报经银行同意,可坐支超限额的部分现金,但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开支。各单位除支付工资、向农村采购及零星小额开支可支付现金外,均应使用转帐结算,并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库存计划,送开户银行审核存查。至1952年,全县受现金管理的单位有105个。银行对币管单位的留存库存现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单位送交银行的存款或提取现金之凭证要注明现金来源或用途,接受银行的审核和监督。1953~1957年,县人行加强现金管理,现金净回笼545万元,年均回笼109万元。1958年“大跃进”中,放松现金管理,实行“三要三给”,同年,现金收支总额9126万元,净投放519万元。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物资奇缺,现金管理偏松,增发了大量货币,其中1959年支出4679万元,是50年代现金投放最多的一年。1960~1961年,又投差现金159.4万元。
1962年,县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严格控制货币投放。当年现金收入3857.7万元,支出3499.5万元,净回笼358.2万元。1963~1965年,县人行贯彻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只许加强,不许削弱”的指令,重新确定现金管理对象,按照省人行《关于做好农村存款和现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规定》,对信用社业务库存也实行限额,并重点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和帐户管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杜绝坐支。特别注意审查由国家机关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遭到干扰,管理放松。至1968年,3年累计现金净投放554万元,年均投放184.66万元。1969年起加强现金管理,由投放变为回笼,1974年,进行货币流通持有量的调查,选择了大济公社蒲山大队下张生产队,游洋公社游洋大队第13生产队,城关镇五星街团结生产队及枫亭公社等,分别作为经济作物区、林区、城镇职工居民区及沿海区货币进出渠道的典型调查点。采用点上调查与面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经过调查,货币持有量人均达8.62元。比1965年人均净增3.71元,增长1.18倍。1975年起,对城镇集体、农村社队亦实行现金管理。
1977~1978年,县人行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总行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人员深入开户单位检查库存现金,对坐支现金、白条抵库、职工借支等问题,进行清理,限期改正并收回,重申财经纪律,调整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两年共回笼现金1249万元。
1979年起,国家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由转帐改为支付现金,单位零星开支使用现金的限额和采购员携带现金适当放宽。1983年起,各专业银行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新调整和核定库存限额。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至1984年,拒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423笔(户)、金额203.8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县人行、农行、工商行还定点选择城乡居民户,建立现金收支典型调查,为货币持有量提供参考数据。
1986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行总行印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县人行对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现金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稽核,各专业银行负责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1989年起,实行《现金领取卡》,开户单位凭卡领取现金。各专业银行每年对开户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1992年,共查610个现金管理单位,发现有57个单位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共68.04万元;坐支现金15个单位,白条抵库20笔。1992年,现金收付31.5亿元,相当于1982年前30年现金收付的总和。当年,现金投差7661万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金投差最多的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不断抓好防假币、反假币斗争。1951年9月,台湾派遣陈令德率“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闽南军区兴泉纵队”窜扰东南沿海,携入假人民币8580元,被我沿海军民全歼,收缴其全部假币。从1953年起,市面流通中发现假币有: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7种。银行、信用社举办多期反假培训班,提高识别能力,并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捣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1991~1992年,各银行共查获没收假币43490元。
第二节 金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黄金、白银以市价自由买卖和流通。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纸币政策,禁止金银流通。但因纸币不断贬值,且一日多变,买卖交易多用金银,民间仍旧自由买卖金银。
1949年9月,县人行挂牌收兑金银,禁止金银流通和买卖。当年,收购银币3747枚,大小头银圆522枚,杂洋牌银圆504枚。1950年,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金银计价流通与私人自由买卖、携带。县人行金银收兑点扩大到枫亭、榜头、度尾,由当地营业所指定人员收兑,发现黑市出售金银者给予没收。金银收购价格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1953年,县人行按照《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贩卖金银非法活动,全面取缔了金银加工店,严禁买卖金银和加工金银首饰品。1951年、1958年、1966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3次群众性收购金银。其间,1958年,发动献金献银支援工业化建设,共收兑黄金4.18万克,白银224.6万克,银圆10127枚。
1976年后,走私者在民间收购金银,以银圆为多。每枚银圆以20~50元人民币收兑。城乡居民中有收存金银的。银行收购的一些金银,是公安机关破案缴交银行收购的。1979年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金银自由上市,购买金银饰品的人越来越多。
1984年以前,县人行照上级下达指标,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工厂、国家建设工程以及县团级以上干部镶牙等所需,批准给予配售少量金银,不向社会公开出售。1984年后,贯彻“藏金于民”的政策,县人行于当年下半年设黄金饰品销售部。1985年起,经批准,在县华侨特需公司、县第一百货公司、县人行设立专柜销售黄金饰品。1990年起,仙游又出现一批金银饰品加工店。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国家工资总额突破。当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1960年起,县人行配合劳动部门对开户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以1956年底在册人员固定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工资基金总额,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在批准核定的额度内监督支付。
1961年,省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动部门会同主管单位对工资基金实行减人、减钱双重控制,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促进企业压缩劳力,缩短基建战线,制止工资基金超支现象。
1966年起,一度放松管理,有的企业在用工上“私招乱雇”,以费用支付工资。1971年,出现劳力、工资、粮食“三突破”,县人行与劳动部门核对落实,确定工资基金总额,压缩计划外用工,制止了乱付工资的现象。1972年,人行总行规定,统一使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登记、控制、监督工资支付。
1978年12月4日,莆田地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县以上集体单位,也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县劳动部门协同县人行核定各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给《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册支付工资。对迁入迁出人员工资严格登记。
1980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扩大企业自主权,其工资和加班工资改由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审批,直接向银行领取。出现企业滥发奖金和加班工资等现象。
1985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恢复银行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工资基金管理监督,由各专业银行分别管理。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后,省人事局、省人行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重新颁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单位每月领取工资,一律按县人事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手册,开户银行凭册审核支付。
第四节 利率管理
民国期间,各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自行确定的,各个时期差别很大。民国26年(1937年),贷款月利率12%;民国29年,月利率50%。抗战胜利后,利率略有下降,但不久又急剧上升,由50%升至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存贷款利率,颁布执行。为保障存款价值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县人行在开办折实储蓄的基础上,又开办折实贷款,初期只限农业,后来扩大到工业、商业,根据公私企业及其经营内容分别确定折实标准和利率。1950年,活期储蓄月利率3.6~10.5%;定期储蓄,月利率13.0~29.0%;对逾期贷款按原定利率加50%计息。1951年,人行总行允许农村信用社按照总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自订利率,对私人自由借贷利率国家未加限制,由借贷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商定。1953~1957年,为适应农业、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4次大调整,简化利率种类,按照所有制性质,实行差别利率。月利率4.8%至14%。1955年,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与1951年12月相比,平均降幅50%。1958年“大跃进”时期,再次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幅40%,并取消了3个月期档次;简化贷款利率,把工业、农业等项贷款和信用社对个人贷款利率统一为月利率6%。
1959~1965年,为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缓和物资供应紧张状况,储蓄存款恢复了3个月期,增加了2年和3年期档次,1年期存款利率提高20%,农业贷款月利率降至公社化前4.8%水平。1963年起,对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的逾期贷款实行加息10%,1965年,强调以政治动员为主,为照顾小储户利益,减少大额储户利息支出,将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1.8%,并取消了3个月、2年和3年期档次。同时,开办现金保管业务(无息存款)。
1966~1976年间,受“左”的思潮影响,档次越来越少,利率越来越低,利差越来越小,存贷款利率分别降低20%~30%。对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存款一律不计息;对党费、团费、工会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存款不计息。
1978年后,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存贷款利率进行多次调整和改革。1979年4月1日起,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1966年水平。1980年4月1日起,调高了活期储蓄存款和半年、1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又扩大了利率调整范围,流动资金贷款由月利率4.2%调整为6.0%,固定资产贷款月利率由4.2%调为4.8%;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分别加息20%~50%。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开始计息。1985年4月1日和8月1日,先后两次调高储蓄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988年,在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同时,规定了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当年9月,社会出现抢购风,存款滑坡,开办保值储蓄。1989年2月1日,提高了半年、1年、3年、5年、8年期的存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对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幅度由原来20~50%提高到30~100%。这次存款利率调整是历年来调整档次最多的一次,利差最高的一次,促进储蓄存款,全县首次突破亿元(1.17亿元)存款关。
1990年4月15日,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调低1.26%。同年8月21日,定、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分别调低1.74%和0.72%。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一直高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1991年4月21日,定、活期储蓄年利率平均下调1.62和0.36百分点。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下调7.6个百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行贯彻执行总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县人行自从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各专业银行不定期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专业银行分别成立了审计、稽核股或配备专职审计员进行事后复核;对基层处、所、社执行存贷款利率开展专项审计,发现多收少付、少收多付的利息,及时办理退补手续。
第五节 资金管理
1952年9月,人民银行实行“统收统支”的资金管理体制。县人行的存款全部逐级上缴,各项贷款根据上级行按季核批,下达分项指标发放,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1958年,工商企业体制下放,资金管理偏松,贷款突破计划,增发了大量货币。从1959~1960年,资金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除了一部分存贷款必须由中央管理外,其他都由县人行统筹管理。1961年,县人行接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停止执行这一管理办法。
1962年3月至1971年,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收回了几年来银行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垂直领导。人行总行对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管理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县人行对各项贷款按照总行规定的范围发放,从严控制,各项贷款指标分别专项管理不得挪用。
1972年9月至1980年,县人行根据总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资金管理原则,对营业所下达指标,按项目分级管理,农贷实行包干,多收回可多放款。
1981年,人行总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总行把统管的信贷基金分解到县人民银行,作为自有资金,自行运用。各基层行按照这种管理体制,积极组织存款,多存款可多发放贷款,加上各项贷款指标可以相互调剂运用,促进了各基层行的信贷计划平衡。
1985年,改革银行资金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在统一的信贷计划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改指标管理为资金管理。各专业银行在县人行分别开立存贷款帐户,专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或在专业行之间拆借。当年,各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制定各行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县工商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县农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县农行对营业所资金实行“实存实借,县辖控制,统一调度,差别利率”等办法。各基层所在县支行分别开立5个存、贷户,计划内、外资金,实行差别利率。1987~1988年,改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县辖控制”的做法。1989年起,在完善上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以存定贷,以收定支,不留缺口”的政策,以及“按年一次亮底,按季控制,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做法。
县建行执行上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的决定。1990年起,市分行对县建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比例上缴,戴帽供应,超收留用,融通搞活”。
仙游中行对外贸人民币贷款按照上级行下达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外汇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别管理,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1991年为调节资金余缺,县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出资组成资金市场,交纳会员基金600万元。至1992年底,调剂给各银行临时户头资金计6875万元。
第六节 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银行财务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管理体制,业务收入全部上缴总行,支出由总行下达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支行,盈亏由总行统一核算。
1979年起,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各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改变了以前财务上统收统支的行政管理型的做法,实行各自财务管理的改革办法。县建行从1977~1980年6月,实行报帐制,财务收支,由市建行统一核算。1980年7月起,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独立核算。1985年起,财务费用与业务收支纳入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计算损益。1988年起,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分成”。1992年起,执行费用包干,利润实行“两金”分成。
县农行恢复后,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指标管理,利润上交”办法。1981年,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率;1982年,实行经济责任制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损益集中,利润‘两金’留成”,改变全额成本开支作法,职工综合奖金,其它福利费、三项费用,不再从成本中列支,改由利润留成“两金”中开支,利润分配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金留成”。1984年,实行“公用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1985年取消。1986年,利润留成实行一个统一比例,不搞计划内和计划外留成比例,完成计划利润按实际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留成“两金”。1987年,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把费用纳入综合费用率管理核定综合费用指标和费用率双向控制,并划分业务费用和企业费用分别管理;利润留成按人头、业务、利润“四、三、三比例分配”。1988年起,县农行与上级行实行“三包一挂”(包利润、包资金效益、包宏观调控完成,与留成资金挂钩)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核定目标利润和超目标利润分别计算留成。县支行对营业所实行经营目标承包责任制。
县保险公司财务收支自1981年成立特约代理处,至1983年,由莆田地区人行保险科管理。1984年公司升格后,财务收支由保险公司统一核算。分级管理,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1986年,省公司对县公司继续实行“各项费用定额包干,节余留用”政策。1989年起实行分险种核算,分别考核,按不同险种采取费用包干和利润留成核算办法,其中国内自营业务和涉外业务,实行市县两级核标,以县公司为单位,自计亏盈,核定费用开支。1991年起,财务管理实行省、地(市)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县公司实行经费包干和经济指标考核奖惩办法。
1984年10月起,县工商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财务管理制度;1987年起,实行收支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及专项费用指标(储蓄代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宣传费)双线控制。1992年起,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分级核算,指标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办法。
仙游中行从1985年12月至1987年,财务收支统由莆田市分行核算。1988年起,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费用管理实行双线(费用指标和单项指标)控制,利润留成由上级行分解下拨。
县人行于1980年起,财务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5项经济指标(资金运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利润)核算考核。1987年起,实行“指标管理,利润留成”。1988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规定。
第七节 信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贷款资金充分供应;对私营工商户贷款,只限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以稳定市场为目的;对农业、农户贷款,主要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以小组立据,分户贷款,组借户还,由乡农会配合管理。
1953年强调阶级路线,贷款管理偏松。1957年,全面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注重勤俭方针,抓贷款回收工作,扭转贷款偏松状况。
1958年~1960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存贷合一办法,出现“长官意志”,批条贷款,出现滥放贷款的现象。
1961~1962年,强调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投放,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取消“存贷合一”,实行存、贷分户管理;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贷款原则,纠正盲目滥贷的现象。
1963~1965年,实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统筹安排,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银行信用社干部、职工与贫下中农“四共同”,参与生产和分配,深入实际,加强信贷管理,贷款放得准,收得回,贷款收回率达95%以上。
1966~1976年,贷款由银行安排指标,以县政府名义下达执行。
1978年起,贯彻“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对工商企业按资金周转率核定贷款指标;对商业企业试行按销售资金率发放贷款;对工业企业实行以销定贷,贷款按比例管理,并实行贷款逾期加息,挤占、挪用罚息的制度。
1984年以后,全面建立健全贷款按期限管理考核制度。对贷款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每年对企业评定信用定级,区别发放贷款。行、社内部实行贷款收放责任承包,与奖金挂钩。
1989年,县农行、信用社全面实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制度,建立二套账,注重管好盘活贷款存量。并全面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贷款方针、政策、原则、对象、审批程序和工作人员纪律等公布,并把各贷户的贷款金额及有关内容定期公布到有关单位及各乡、村,便于群众监督。
此后,各专业行推行“三查”岗位分离,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对大中型企业和大额贷款进行可行性调查评估论证,逐步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制度,推行抵押、担保、公证制度,减少信用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清收非正常贷款会议。金融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对“赖债户”、“钉子户”采取依法收贷。
1992年11月起,推行贷款证制度,增加贷款透明度,减少贷款风险。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仙游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