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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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1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管理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8
页码: 525-5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仙游县的财政税收的管理,包括管理机构、预决算管理、税务管理、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国债发行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仙游县 税务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历代对财税管理,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司其职。宋时县设簿厅,厅设主簿,下有监税廨舍。明洪武初,设税课局,后设有布政分司。清代,赋税机构分开设置。田赋(即钱粮)设“户房”,置“钱谷师爷”主其事。税课设局征收。咸丰三年(1853年),设有莆仙税厘局。仙游县南门设卡,征收客商“厘金”。
  民国时期,县衙的“钱谷师爷”改为第二科,专管财赋,设有财务,稽核,以司其事。至民国25年(1936年),始把第二科改为财政科,设会计室和公库,分管财、赋,下设有经(稽)征处。民国31年,设粮政科(旋又改称田粮处),实行财、赋分管。捐税机构先后设有硝磺税局、菸酒税局、印花税局、货物税局、直接税局与专卖局,时撤时合,或设分局,或设坐办员,因时而异。有承包制,也有坐办征收。至民国34年,设直货两局,分管直接税和货物税。民国37年,直货合并,设福建省税务管理局仙游分局,管辖莆田、仙游、永春、德化、大田等5县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财粮科,负责管理财政和田赋(农业税)。县税务局设人秘、税政、会计等3个股。1950年2月,财、粮分设,其后粮食又分粮食和农税两科,分管粮食储运和农税征收。县税务局共有税工人员109人。1952年2月,农税又并入财政科,财政科负责财政收支和农业税征收,区、乡(公社)设财粮委员和会计,分管农税征收和财政管理。至1981年,设公社财政组,1984年改为乡(镇)财政所,设所长、总会计、农税管征及企业管理各专职人员。1952年,县财政人员18人,分设行政、预算、企业、农税、册籍等5个股室。至1992年,增至37人,分设人秘、监察、综合、预算、事业、农财、农税、工交企业、商粮企业、册籍、控办、国债推销等12个股、室。基层财政人员,至1992年,增至137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税务仍沿用民国建制,设福建省税务局仙游分局,负责莆、仙、永、德、大等5县工商税征收管理。1950年2月,各县设税务局,负责县辖区工商税征收,撤消福建省税务局仙游分局。基层按经济区设置税务所(组),1950年设6个所,15个驻征组。至1992年,县税务局设人教、税政、会计、征管、稽查、监察、办公室等7个股,下设有城关、枫亭、榜头、大济、龙华、度尾、郊尾、盖尾、园庄、西苑、社硎、游洋、钟山、赖店等14个税务所和郊尾税务稽查站。全县共有税工人员270人。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县级没有独立财政权,亦无预、决算管理。
  民国初期,时局纷乱,财政无章可循。民国16年(1927年)中央始有国家、地方收支划分,而省、县财政仍无切实分开。至民国24年,先后有“省、县收支划分标准”及“财政收支系统法”。县财政收支范围,始有明确划分,并依此核定县收支预算。民国30年,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并入国家财政,自治财政包括县、市和乡镇。将国家税课划分一部分归县市收入,但因地方财源枯竭,多仰赖划拨国税弥补。民国36年起,因币值惨跌,一年六七度追加预算,亦难平衡。为支付之计,政府擅增税种,提高附加,预算徒有其名,难付实施。
  1949年后,为适应政治经济需要,各个时期,财政管理进行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由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次年,又发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内各项收入,逐级上缴;县、区的各项支出,按季编制预算,由专署按月核拨。乡村的公产租赁,公益事业收入和农业税附加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用于支付乡村公益设施和行政开支。县财政设中央审、会计和地方审、会计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决算的编制及经费领拨事宜。1953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预算明确分为中央、省和县等3级。县正式成立一级财政预算,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审决算。省对预算收入,实行地方固定分成和省、县按不同收入项目调剂分成的办法。县的预算支出,则由省按年核定控制数。为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县人民银行设立金库。
  1958年,“大跃进”时期,财政体制进行较大的改革,把“以收定支,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但由于当时经济工作中,盲目追求高指标,搞浮夸虚报,造成预算收入不实。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按收支划分核定全年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以其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总额分成比例。超核定收入任务的,实行超收分成。1963年起,把工商税中的其他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改总额分成为超收入任务,实行“五五”分成办法。支出的采取核定指标,结余留用,让县有一定财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
  1966年起,又恢复初期的“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核定全年指标,从收入中回拨。1970年,省将商业企业下放归县,其收入归县级预算。同时,又将中学教育经费划归县管,列县预算支出。1972年,作了调整,收入实行按总额给县分成1%,超过核定收入的部分,按核定比例给县分成。
  1977年,改总额分成为超收分成,并恢复其他工商各税收入全额留县。超过省地核定收入任务数的部分按45%给县分成。1978年,实行工业企业留利50%。1979年,改为固定分成。1980年,改为增收分成,比上年增收的部分,给县40%留成;支出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0年起,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都要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在执行中遇有政策性的变更,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变更报告。决算是预算执行的结果,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财政决算报告。预算、决算编制后,要上报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切块管理,分为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实行年初编预算,年终报决算,按规定渠道组织收入,办理支出。
  1982年起,财政实行改统为包,分灶吃饭政策。仙游财政收大于支,以1980年收支决算为基础,核定基数为:收入3678.73万元(其中:糖税收入为2890.81万元),支出1107.51万元,上缴2571.22万元,1985年,实行第二个包干体制,以“不挤不让”的原则,保证各自既得的财力,均以原体制1984年的缴补数为依据,核定包干基数为:收入3635.96万元,支出1078.1万元,上缴2557.86万元。
  1987年后,对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用款计划审批”办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1988年,实行第三个包干体制,核定包干基数为:收入4060.6万元,支出1844.8万元,定额上缴2215.8万元,并规定定额上缴数每年递增10%。三次财政包干,至1992年,仙游财政净赤字达6686.8万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税务管理由分局领导,县在交通隘口设卡征收。仙游在南门、枫亭、沧溪、何岺、坝下、磨头、三般店等地设征收点,派税务员工驻点征收。城关过岺设申报站和总站,负责县城各站税点征收和各站货物查检。当时社会动荡,税务规章制度不全,苛捐杂税,名目繁多,税官与官商勾结,横征暴敛,加重人民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管理逐步制度化,并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不断调整税收政策。1950年后,工商税的征收管理,大体上是经过纳税申报,查定税源,查帐征收,贴照查验,设卡检查,出厂纳税,运货登记,先税后运,货照同行,纳税鉴定,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代征代扣等办法进行。并实行驻厂管理,划片管理,专责管理,涉外税收和税收检查等管征方式。各税种的管理也有区别。所得税采取汇算清交的办法,屠宰税实行屠场宰杀,课税盖印,验讫出售。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左”的思想和“非税论”的干扰,淡化了税收职能的作用。1958年后,税制过分简化,税工人员裁减。“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管征当作“管、卡、压”来批判,使管征工作受到削弱和破坏。
  1980年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加强征管工作。国务院颁发《税收征管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又颁发《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依法征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票管理,税收检查,违章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遵循“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实行以法治税。1988年,成立税收稽查队,对违章行为进行稽查,从组织上加强征管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管征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秩序的通告》,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对城乡纳税对象进行整顿,加强税收管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税务内部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监督措施。
  为了搞活经济,支持脱贫致富,工商税收作了减免规定:对直接用于农业方面的农药、小化肥等产品和农机具的修理修配,实行轻税政策和减免办法,以扶持农业生产。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生产的产品,除规定应征税的品目外,实行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鼓励其自食其力。对乡(镇)村办企业,在开办之初,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放水养鱼”,“养鸡下蛋”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村企业的发展。对贫困乡、村和老、少、边地区,以优惠的减免规定扶持脱贫致富。学校的勤工俭学,待业知青就业,新产品试制等,都有减免的规定。在改革开放中,为有利于引进外资,贯彻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分别对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他有关提供劳务等方面的收入,也予优惠照顾。
  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指令派募捐罚,禁止动用公粮公款,禁止各种铺张浪费及超标准补助餽赠,禁止超标准开支和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等。县区行政费和部门事业费,按国家供给的统一标准,实行报销制,按季向晋江专署财政局办理报领。乡、村行政费及其公益事业由地方财政开支。1953年起,建立县一级总预算,实行分口管理,年初编预算,年末报决算,按月送收支报表。在财务管理上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等3种形式。
  全预算单位经费开支由财政全额拨款。经费的开支按编制内实际到达人数和人均的开支定额,核定全年支出控制数。修缮、设备等临时费,经报批后,追加预算。1979~1992年间,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政策。
  差额预算单位,大部分支出由单位自身业务收入中支付,其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以后改差额为“定额补助”,以促进增收节支。
  自收自支单位,以其业务收入用于自身的业务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补。
  二、国营企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有电厂、印刷厂和大济利民糖厂等3家企业,1951年,经清估后转为国营。1952~1957年间,先后创办园庄、石马、龙华、玉山、锦田、郊尾、杉尾、南溪、下明等9个小糖厂及酒、乳品、食品、冰糖等厂。1958年间,县财政拨款200.83万元,投入工业建设,又新办钢铁、化肥等厂和建筑公司。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境内开展财务成本大检查,检查27家企业,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搞基建、技改及四项费用共26.54万元,浪费损失35.71万元,呆帐和积压物资16.02万元;长期挂帐赊销款20.57万元;乱摊成本和少交利润、折日3.7万元。检查后开展清产核资及企业整顿,历时1年多,先后被关(停)的工厂有:南溪、下明、玉山、锦田、大济、石马、龙华等7个小糖厂和肥料厂,还有大济水泥厂、后埔纸厂、政法炼铁厂、中学炼铁厂等。至1965年,在产企业剩下17家。1966~1976年间,放松财务管理,利润普遍下降。至1975年,在产企业15家,盈利12家,亏损3家。
  1980年,境内又开展清产核资,促企业修旧利废,共处理积压物资25.7万元,核销财产报废75.52万元,帮助枫亭糖厂、乳品厂、农械厂等7家企业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内容的经济核算,同时从县财政拨款206.6万元,支持化肥、水泥、无线电厂技改和罐头厂基建。
  1981年实行经济责任制,对食品厂实行扩权管理。园庄糖厂、无线电厂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其余11家按三种不同形式,核定包干指标,实行“全额利润比例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盈亏包干办法。是年,全县开展财务大检查,24家企业共查出违纪金额97.07万元,其中1980年27.04万元,1981年70.03万元。1983年,实行企业第一步利改税,改缴交利润为上交国营企业所得税。同年,国营商业企业下放归县管,收入基数定为296万元,定为县增加的上缴数。1984年,商业企业中的烟草、石油企业收回省管,核减基数33.74万元。同年冬,实行企业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省又把医药、粮食、木材、农机及新华书店等企业下放归县。粮食亏损包干424万元。
  1987年,全县有6家企业试行租赁经营。1988年,全县有32家国营企业试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还推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印发了《质量与效益工资挂钩的实施办法》促进了企业的回生。至1989年,在产企业24家,盈利19家,亏损5家。1991年及1992年,对企业陆续实行第二轮承包,部分企业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组织等经营方式。
  1986年后,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把工厂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金额,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比例分摊,按月集中后分拨,减轻老企业的负担。
  1989年,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991年,对全县100家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性公司,首次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86~1991年,对行政、事业、企业实行财务大检查,发现违纪的金额有:1989年70.96万元;1990年83.37万元;1991年24.52万元。对违纪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处,并力强了财务制度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外经财务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检查与监督。至1992年,仙游经工商登记发执照的外商企业共41家。
  三、控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奉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开展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1960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压缩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196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在一年内一律不得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用品。1962年,又增加床柜、钢丝床、汽车和呢绒绸等高级物品。同年,仙游实行《购物证》和财政审批的《购物计划》,商店凭购物证和购物计划供货,并下达各单位全年控购指标,大大压缩了商品性支出,节约了开支。
  1966年起,控购管理放松,公用经费骤增。1967年,专控商品增加为22种,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控制。1972年,再次重申把控购增到30种,亦未能控制住。
  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压缩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请示报告》,恢复1966年前的“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的管理办法。次年,实行“凭证定点”供应,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企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指定在西门兜百货商店供应。规定无经批准,财政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业不供货。1979年,县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办理专控商品的审批手续。1982年,专控商品为32种。1985年,为17种,1987年为18种,1991年又增至31种,1992年为29种。但奢侈攀比之风屡禁不止,违章购买依1存在。1989~1991年,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购置专控商品金额为:1989年6.56万元,1990年12.19万元。1990年重点检查72个单位,违纪27个,罚款8000元;1991年检查73个,违纪单位20个,金额3.67万元,罚款5600元。
  国、会计管理
  民国时期,会计工作处于混乱和落后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起,会计管理逐步加强。仙游县进行清查财产,清查资金,整顿会计帐据等工作,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1952年起,省、专署、县都对在职财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会计在经济管理、核算和保证国家资财不受损失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会计工作受到挫折。
  1981年后,为恢复和加强会计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1981年,国务院批转“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同年,省府又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县成立“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委会”,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同年,全国珠算在太原比赛,仙游中百公司林碧英获优秀奖。1984年4月,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财政(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1985年1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发放《会计证》。1986年4月,全县第一批182人领取了《会计证》,二、三、四批计181人。1987年,组织会计基础知识统一考试,由市财政局重新办理颁发《会计证》的有425人,对会计的技术职称进行评、聘。至1992年上半年,全县共评审会计师107人,助理会计师464人,会计员328人。1992年7月起,改评审为考试。会计管理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1987~1988年,全县从事财政工作30年以上的财会人员获省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的126人。1991年,获财政部《荣誉证书》的16人。
  五、乡镇财政管理
  1949年10月后,乡、村的公有财产租金和收入归入地方财政。1951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乡村财政收支范围和会计手续的规定》,明确收支范围和会计手续。1952年,贯彻“包、禁、筹”的方针,小学经费开支由政府包下来,禁止以各种形式向群众摊派筹资,并对全县220个乡村财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54年,各乡普遍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管财理财。1957年,试建乡镇一级财政,于同年8月,制订《仙游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草案)》。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乡镇财政由公社接管,县制发了《关于人民公社建立后乡(镇)财政收支划分的处理意见》。次年,又颁发《仙游县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办法(初稿)》。1960年,全面建立公社一级财政。
  1966~1976年间,公社财政失管。1981年,各公社普遍成立财政组,管理财政。1984年,政社分设,公社财政组全部改为乡(镇)财政所。规定乡(镇)财政所职权范围是:(一)、管理国家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二)、按照“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筹集、分配、管理乡(镇)自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并必须向乡(镇)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提交审议。
  1987年,县对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8年,对乡镇试行收支包干办法,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分成,递增上缴,定额补助,收支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实行收与支直接挂钩,超收节支全留,短收超支自补,自求平衡。预算外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的办法。乡镇自有资金实行“乡管、乡用”,由乡镇统筹安排。1991年,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把“三税”分成,改为工商税收总额分成,县45%,乡(镇)55%,递增上交比例为20%。1992年10月,在榜头和枫亭两镇试办乡镇财政国库,分别由县农行的榜头和枫亭营业所承担办理基层国库业务。
  第五节 检查监督
  清乾隆至民国时期,地方已设有专门机构监督财政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设有财税监督机构,对财政、税务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一般以财政互审、清仓查库、清理小金库、财务大检查等方式进行。1953年,对乡村财政进行检查清理,全县220个乡清出违反规定库存粮食2.56万公斤,存款4775万元(旧人民币);挪欠大米4.13万公斤,挪用现金2806万元(日人民币)。1961年,对企业开展财务成本大检查。27家企业共查出擅自搞基建、技改及四项费用计26.54万元,浪费损失35.71万元,呆帐和积压物资16.02万元,长期赊欠款20.57万元。1962年,开展清仓查库,共处理压库材料和产品等,计损失45.92万元。1964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民政发放救济款(物)短缺,追回款物,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督职能削弱,违章违纪案件较多。1978年12月,县恢复财政监督机构,重新开展财税检查监督。1984~1985年,全县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活动,纠正一些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错误做法。1988年开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奢侈攀比等不正之风。检查监督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进行制止。1989年,通过检查发现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违纪金额70.96万元,1990年高达83.37万元。通过严肃处理,1991年违纪金额降为24.52万7。
  税务的汇算于每年终进行。在汇算过程中,每年都追补回部分被偷漏的税款。对一些工商户,采取突然检查或稽查方式,发现偷抗税严重的给以补税和罚款,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1985年起,每年秋都进行税收大检查,查补的税款,逐年增加。1989年235.5万元,1990年274万元,1991年278万元,1992年307万元。对管征员实行不定期抽查,核对税单和发货票,发现3起重大贪污税款案件,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节 国债发行
  民国3~4年(1914~1915年),县公署募国内公债2.2万元和3.7万元。民国24年,发行地方建设公债300万元(法币)。国债有借有还,按规定年限偿还本息。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含量为: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16斤。以上海等六大城市的批发计算“分”值,以此为“折实单位”,结算公债的发行与兑付。发行对象为: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对工人、职员、公教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实行自愿认购。全县共认购3.01万元(按当时每分值的含量折算为人民币)。
  1954年起,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8年,改为地方建设公债。发行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店员、工人、公教人员、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国家建设公债共认购122.67万元,地方建设公债共认购72.55万元。
  1981年起,发行国家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1982年起,发行对象扩大至城乡人民个人。至1992年,共分配认购2675.67万元,其中分配个人2390.34万元,单位285.33万元。
  1988年,发行国家建设债券,发行对象为单位及个人。全县共分配认购4.78万元。1989年,还另发行保值公债,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公司,共分配购买220.28万元,其中个人212.28万元,单位8万元。
  1989~1991年,发行特种国债。发行对象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待业保险管理机构等,3年共认购119.35万元。
  各种债券的发行,由县成立国债推销领导小组,下设国债推销办公室,抽调专人办理分配任务,宣传动员认购。县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收款、发券和兑付事宜。
  国债兑付本息工作,规定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办事处、营业所都设专柜办理兑付工作。至1990年,兑付工作扩大到邮政和各国债服务部(点)。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也陆续办起国债服务部,同年5月,莆田市财政局批准仙游县设立莆田市国债服务部仙游县代办所。此后,国债的发行直接由代办所办理。代办所同时也承办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和国债转让业务。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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