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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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1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4
页码: 521-524
摘要: 本文本主要描述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税收制度,包括宋、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各种税目和税率的变化,以及清末民初的捐税情况。其中涉及了田赋、盐税、鱼课、窑税等税种,以及烟苗捐、防务捐、牙税、典铺税等捐税。同时,也提到了不同时期税收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军阀割据时期的苛捐杂税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此外,还介绍了民国时期一些较大的税种,如菸酒税、糖税、统税和印花税等,以及屠宰税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仙游县 赋税 工商税

内容

宋有盐税之征;明有鱼课、窑冶、酒醋、铸泻、商税等的课征;清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其后有考据的捐税有:
  坐贾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为应付“庚子赔款”而创办的,因税额苛重,民不堪负,激起众愤,捣毁税馆,引官兵“清乡”,残杀民命,酿成惨案,此税亦被迫停征。后至民国初复征,改名“贾捐”。征收对象为商业的京果、杉木、豆饼、挂元、布匹、纸等货物,为包征制,按营业额或货物额征收。全年税额为银2万两。至民国18年(1929年)停征,改征营业税。
  烟苗捐 课税对象为鸦片、烟苗,按地亩征收。清光绪中叶起征,民国20年(1931年)止,种烟者每亩征大洋10元至40元不等。随政治变化,时征时禁。民国初,军阀割据,为维持军饷,强迫农民种烟苗,以裕税收。据民国18年资料统计,全县税额为36万元,加上附加及浮收,年达百余万元,比之田赋,尤为过之。
  防务捐 清末开办,征收对象为赌场,亦称赌捐。民国7年(1918年),系由政府征收,包征于人。民国10年后,由地方军阀自征,逐日派军队驻场征收,以充军饷。征额多少,无从查考。由于政府征税,形同合法,到处赌场林立,一掷千金。尤以“花会”一项为甚,男女老少,日夜聚赌,农事废驰。有的破家荡产,因赌而盗。民生凋蔽,社会动乱。
  牙税 课税对象为经纪商,清末开征。以鱼牙一行,历史最久。民国时期,又有粉牙、猪牙、京果牙等行业。经纪商应向政府请发“牙帖”(即牌照),始得营业。税率不一,税收归地方收入。至民国25年(1936年)改制,划归国税。
  典铺税 据民国26年(1937年)《福建地方财政沿革概要》载,典当之役,清康熙三年(1664年),创设典当税。雍正六年(1728年),设典当行帖税,按年纳税,按年报解。乾隆年间,分大小当户,本银500两以上谓大典,500两以下为小典。民国7年(1908年)以后,纷乱相承,典铺多停业,税亦停征。
  清末民初捐税,除上述之外,还有契税、铁税、兽骨税、菜牛捐、房捐等。民国初年,税捐名目,日渐增多,军阀各据一方,为增强其势力,竞相筹枪勒饷,苛捐杂税,纷至沓来,如窑捐、蔗铺捐、靛桶捐、灰壳捐,麻布捐、船埠捐,驴驼捐、烟灯捐(鸦片馆税)、花捐(妓院税)等,皆为包征制。民国12年(1923年),仙游军阀吴威,控制仙游,向全县14里筹枪勒饷,派款派夫。由各里设局征收,名为“大饷”,其下级官兵,肆意在其本里擅增附加,多方勒取。翌年,吴威改编任“陆军六旅旅长”,调驻永春,其军队饷款,仍勒派仙游群众负担,派军需处人员来仙游设处征收,谓之“临时费”。饷款每月达3万多元,全年达36万元之巨,分配给14里,按田亩比例分摊。加以浮收及附加,超过原数额一倍以上。群众称之为“老鼠”,以喻月月交税,犹如老鼠月月滋生不断。至民国15年冬,北伐军入闽,吴威他调,始得停征。还有“特别饷”,系军阀向殷实户摊派,漫无制度,为数无考。
  民国时期,较大宗的税种有:
  菸酒税 征收范围有土菸叶、土菸丝、白酒、色酒等。均系从价征收,税率及征收办法各时不一。民国初,采用明委暗包制,先后为军阀吴威、王剑南、林秀国的亲信承包。民国19年(1930年),以查定或起运时依率计征。当时城关有菸商14家,酒商13家,每月查定从数十斤至数百斤,视各户生产情况而定。其时,查定额最高者酒14担,菸丝6担。全年约征菸丝税2400担,酒税1000担。非仙游商户,于运销前申报完税,查验起运。其税率初定40%,后改50%。至民国37年,提高至100%,以遏制消费量。美其名曰:“寓禁于征”。
  糖税 民国33~37年(1944~1948年),全县产糖37295吨,征糖税13734067万元(民国旧币)。
  统税课税范围包括板、纸、迷信品等。迷信品采用查定征收,板、纸零星部分在通过第一道税务机关时报请完税。大宗的由收购商收购后起运前申报纳税,经查验后起运。
  印花税 初系实行包征制,由仙游地方士绅向省印花税务局承包开办。其征收范围为商事凭证、承揽契据、簿籍及特种行业等。税率依据凭证种类按值贴花。民国16年(1927年),公布印花税条例仍为包征制。民国20年,取消包征制,归邮局发行,由商家自行购贴于各种帐簿、凭证,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民国37年,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繁杂。仙游自行规订:固定商户簿据照贴外,其余凭营业额按月购贴。外销者,必须取得进货发票,无发票者,则由进货商购贴,由税务机关验讫方准运行。
  屠宰税 以猪、羊、牛等3种为课税对象。清末开征,猪每只4角,羊1角,牛1元。民国初略有增加。民国15年(1926年)起,相继附加“善后捐”、“公益捐”、“教育费”等。民国25年,又有增加,至此,猪每只2.9元,羊1.05元,牛5元。民国30年,划归地方收入。民国36年,为加强警卫,附加50%作为警卫经费。同年,又提取10%作为公教人员工资。先为包制,后归经征处自征。但因屠商私宰,民间偷宰,官商勾结,贪污舞弊,国家收入甚少。据民国38年收入预算,列为201048元(圆元)。
  此外还有:土地税、筵席娱乐税、营业牌照税、房捐、旅馆捐、迷信捐、房宅地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孳息收入、公共财产收入等。另有县自定的“公款公产”、“国民教育基金”、“军食差价”、“自卫特捐”、“应变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4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全县范围内征收的税种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交易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印花税、临时工商税、特别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等13种。新税收注意发展经济,培养税源,增加积累,简化手续,调整税目,实行减免等。
  新税制初步确立以流转额和所得额两大类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雏形。1950年7月,执行调整税收简化税种的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税,免除和合并原货物税的征收品目,降低所得税和房地税的税率。这年,全县共征收工商各税147.82万元,其中工商税(包括货物税)106.41万元,占71.99%;工商所得税10.89万元,占7.36%;屠宰税21.68万元,占14.67%;房地产税2.63万元,占1.78%;牲畜交易税4.08万元,占2.76%;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其他2.13万元,占1.44%。
  1953年1月,工商税制又作重要修正。本着简化的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废酒类、杉木、毛皮、麦粉等4个品目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粮食交易税分别并入工商营业税和货物税中征收。取消特种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货物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款在内的价格,改为含税款在内的国营公司批发牌价。
  经过调整,仙游征收的工商各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税等9种。1953年7月,依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私营批发征税,接受国家加工、订货或经销、代销的私营者给予优惠政策,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鼓励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480.68万元,比1950年增长2.25倍。其中,工商税(含商品流通税、货物税)408.73万元,占85.03%;工商所得税35.21万元,占7.32%;屠宰税29.79万元,占6.2%;牲畜交易税6.81万元,占1.42%;其他0.14万元,占0.03%。
  1958年,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次,取消批发环节税收;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一律改为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636.33万元,比1953年增长2.4倍,增收1155.65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505.43万元,占92%;集体企业所得税101.85万元,占6.22%;屠宰税22.88万元,占1.4%;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及其他6.17万元,占0.38%。
  1961年冬,为保护农民合法交易,打击和限制投机活动,促进农贸市场发展,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
  1973年1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同年,全县工商税各税收入2294.57万元,比1958年增长40.22%。其中,工商税2243.22万元,占97.67%;集体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占2.07%;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税利并存,按企业实际的利润先征收55%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秋,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把流转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成为工商税收的主体之一。国务院于同年发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5个税收条例。财政部同时颁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4个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通告。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3530.68万元,比1973年增长53.87%,扣除糖税,增长171.26%。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3399.03万元,占96.27%;工商所得税103.91万元,占2.94%。
  1985年为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务院发布了奖金税条例,开征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为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筵席税。1991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全年收入4201.2万元,比1984年增长18.99%,扣除糖税增长2.85倍。其中:产品税304.7万元,占7.25%;增值税1845.7万元,占43.93%;营业税1207.2万元,占28.73%;工商统一税107.1万元,占2.55%;集体企业所得税242.7万元,占5.7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04.5万元,占2.49%;个人收入调节税82.5万元,占1.96%;城市维护建设税124.2万元,占2.96%;外国企业所得税12.6万元,占0.3%;盐税8.3万元,占0.2%;车船使用税28.2万元,占0.67%;房地产税75.8万元,占1.81%;其他(含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57.6万元,占1.37%。
  税制改革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至1992年,仙游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含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15种,和国营企业所得税,合称为“两税”。1984年,国家为集中资金加速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决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决定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称“两金”。
  境内产品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3位;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总收入的一半营业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2位。
  仙游县的工商税源,产品税、增值税主要有:食糖、钢材、罐头、冰糖、原木、毛竹、纸、电力、化工、工艺品、水产品、香菇、茶叶、砖瓦、酒类、酒精、生猪等,以食糖居多。糖是仙游工商税收入的支柱,1956年糖税并在货物税中征收,1957年后始单独设糖税目。1979年甘蔗面积扩大,产糖9.6万吨,共收糖税3260万元,为历史最高水平。80年以来,经几度调低税率,以后又改征增值税,减轻了税负,吨糖平均税款由1979年的350元,至1990年降为183元。加之糖税收入急剧滑坡,糖税由1979年3260万元,至1990年降至773万元,占工商税收入的比重由85.3%降至22.4%。至1992年底,糖税收入仅剩280万元。营业税则以商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行业、临时经营等为主,以商业居多。集体企业所得税则以商业、建筑、交通运输、工业、供销社、乡镇村企业、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等为主。80年代以前以供销社居多,80年代以后以乡镇村企业居多。
  1949~1992年,经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入98194.4万元(中央级32.7万元,省级1789.1万元,县级96372.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5422万元(省级251.1万元,市级2407万元,县级2763.9万元);能源交通基金1809.3万元;预算调节基金586.4万元。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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