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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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4
页码: 518-521
摘要: 本文本主要描述了中国历史上田赋的演变和征收情况,包括宋、明、清和民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田赋政策。同时,也提到了田赋在各个时期的征收金额、税目和征收方式的变化。其中提到了一些官员和时任政府对田赋的改革和调整,以及田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 仙游县 赋税 农业税

内容

一、田赋
  宋绍兴中期,仙游始有田赋,按土地亩数计征,有夏税、秋税之分。品种有钱、麦、布、草之别,另有盐课土贡之征。宋庆历四年,蔡襄任福建路转运使时,福州一带旱灾严重,粮食欠收,人民生活困苦,蔡襄上奏皇帝,减去一半丁口税。明初,仙游有人丁六千五百多户,后因天灾人祸、虎患,人丁只剩一千四百多户,但州府官员仍按明初之军户人丁数课纳军户役和丁米,弄得小民百姓户户无力交纳,逃走流落他乡。当时正值郑纪任南京左通政,得知此惨状,立即致函新任闽按察司庞大参,要求“改正名册,从实清查”,并上疏朝廷,要求免除仙游军户役的苛法。孝宗帝准奏,赦免军户役,减免钱粮,流离颠沛者始归家耕作。至明天顺年间,全县分为14里,里设“里长”一名,推其田粮多者充任,专负催办田粮及办理公务之责。每里统10图,明初编籍,全县辖64图,计6400余户。万历四十年间(1612年),户数为8522户,人口10678人。洪武廿四年有田、地、山4245顷62.92亩。至景泰三年,全县增为4687顷64.24亩。
  明代田粮征收繁杂。明嘉靖五年(1526年),知县肖宏鲁奏疏云:“天下寺田,惟福建为多,赋外之科,惟福建为繁,试以仙游一县言之,民田粮一万六千有奇,而僧粮至七、八百石,小寺一僧,田粮亦不下三、五十石……,民间田粮,有里甲之役,有均徭之差,逐年输纳外,每粮一石,每丁又有科银八分,驿付银九分,近年又编民壮银九分,每丁丁银四分五厘,赋外之科,亦已繁矣!”。
  清代田赋,原为“地丁”、“渭粮”、“差徭”、“垦务”、“租课”、“杂赋”、“附税”等7项之通称。境内以地丁为主,粮米次之,租课、杂赋、附税又次之,尚无差役、垦务之征。古代赋出于地,役出于丁。迄清初期,丁口税与田粮并纳。雍正二年,摊丁税于地粮之内,合一征收,即后来所谓“地丁”。
  清乾隆时,全县官民田、地、山共4645顷24.59亩,计征银23414.61两,外加附征杂项捐税等,全县田赋总额达28020两。粮米4594石,折征大洋为:地丁每两征2.6元,粮米每石征6.5元。后以地丁每两征粮米0.125石,每两共征大洋3.41元,全县地丁28000两,全年计征95000元。光绪时,因实征赋额逐年减少,报省批准,实行“自封投柜”办法,由县晓喻各里粮户持款到县自行投税。是年,全县实征数达24000两余,折征大洋82000元(附加不计在内)。
  清代征赋,系采取“包征”办法。粮胥包征,上则贿赂上司,下则鱼肉粮户。豪绅巨室,钱权交易,勾结官府,拉拢粮胥,得以拖欠免纳。贫苦农民,虽三餐不继,亦难幸免。
  民国初年,兵灾匪乱,征额逐年减缩,实征数降至银19800两。“耗羡”革除之后,各种附加层出不穷,除“随粮捐”、“附加捐”外,逐渐增加“教育费”、“建设费”、“保卫团费”及“自治费”等。民国26年(1937年)春,仙游开始土地测编,编查结果:全县土地总面积516115亩,其中田438073亩,农78042亩。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什等8种,按3等9则制定“等则”,按亩核赋额(税率)。田分4等,最高者为0.76元,最低为0.44元;农分3等,最高为0.45元,最低为0.15元;基宅分2等,为0.74~0.45元;林分2等。为0.03~0.015元;坟、荡、什不分等,各为0.015元,果并在农的地目中。全县赋额为249609元。民国32年,在城关、枫亭两镇进行地籍整理,市镇之房屋地基,由业户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税率为20‰。
  民国27年(1938年),依照新订赋额征收货币,历代遗留的地丁、粮米征收制度从此消逝。统归经征处自征。田赋除征正税外,县附征“义勇壮丁常备费”二成,“公务员役米薪”三成。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按赋额每元征谷3市斗(每石10斗,折54公斤),名日“征实”。民国31~33年,相继附加“征借”2市斗,“公学粮”1.5市斗,“积谷”5市升。至民国34年,征借增至2斗5升。至此,每石共附征7.5市斗,折重40.5公斤。民国31~36年间,全县共征实、征借、征公粮计实征稻谷3100.81万公斤。民国37~38年夏,全县田赋实征稻谷936.56万公斤,以当时人口30万人计算,每人平均负担3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1949年冬征稻谷671.75万公斤,征柴草785万公斤。1950年征稻谷952.25万公斤,1958~1959年间,依率计征达1550万公斤,出现征过头粮现象。1960~1961年,经过核定,进行依实调整,全年应征数稳定在1000万公斤,一直保持到1992年不变。1949~1992年,共实征稻谷41536.64万公斤(含附加),占依率计征数的82.81%。其中,1953~1957年间,平均年征1164.84万公斤;1986~1990年间平均806.12万公斤,减少358.27万公斤,下降30.33%。
  1950年后,国家对老、弱、残、孤寡和军烈属贫困户及灾情实行农业税减免。1949~1992年,共减免折谷8620.84万公斤,其中,1979~1983年,穷队减免3374.8万公斤,占39.14%;1988~1992年,穷队减免3493.5万公斤,占40.52%。
  二、特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开始征收林木、水果、沿海区海洲埕地特产税。1951年,特产税合并入农业税,按户累进计征。1952年,改按实收入折合主粮以固定税率计征,归户一并征收。1953年,省制定林木农业税征收办法,林木特产税按山价计征,水果以果农实收数6~9折,按户累进税率计征。为鼓励发展生产,1982年,颁发《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对特产税的征收办法及部分税率作了调整,同时开征部分新税目。仙游征收特产税源税目,水果类有:龙眼、柑桔、荔枝、枇杷、香蕉及其他杂果,以龙眼、柑桔为多;水产类有:鳗鱼、对虾及其他;食用菌类有:香菇、蘑菇、白木耳、黑木耳等;其他类有:原木、原竹、薪炭柴、松脂、药材、西瓜、茶叶、笋干、果蔗等。
  1989年冬,境内启用《福建省特产税暂扣凭证》,对不交纳特产税者,又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者,实行暂留部分货物限期交税。1991年,各乡镇普遍建立农林特产税申报站,村设申报分站,实行划分税目,评定产量和按实计征相结合,评产定税,计划征收。木、竹等以林业部门批伐量征收。水果、水产及茶叶等大宗土特产品,超过评产部分,按实补税,以村管征,起运纳税。
  1949~1992年,仙游共征收特产税1450.9万元,其中,1981~1985年平均年收3.44万元;1988年后,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特产税收入逐年增加,1986~1990年,平均年征189.1万元;1991~1992年,年均征收达250.5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境内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按国家规定,人均耕地0.5亩以下(含0.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菜地、渔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下同)每平方米8元;人均0.5~1亩(含1亩)的,水田8元,其他耕地6元;人均耕地1~1.5亩(含1.5亩)的,水田6元,其他耕地4元;人均1.5亩以上的,水田4元,其他2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地和围垦滩涂地建房,减半征收。1987~1992年,共征收471.9万元(不含中央30%),年平均78.65万元。
  四、契税
  在东晋时就有“估税”。北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人民典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叫“印契钱”。明代,有“契本工墨钞4贯800文”的记述。清代,颁有契税定章,规定甚严,税率照买价征3%。清末,买契税增至买价的9%,典契为典价的6%。隐税不报,予以严罚。岁课征额无考。民国时期,契税改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采取认额承包制,承包者又分区转包。民国16年(1927年),中央颁发《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民间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每张收契纸费1.5元。民国20年,由省直接派员来县查验,每契收查验费1元。民国37年,改定税率,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6%,分割契2~6%,并定各契税中县附加25%。民国38年,县预算收入为金圆48000元,其他年份无考。
  1951年冬,先在城关开展契税试点,以后扩展至枫亭、榜头等集镇。1953年,普及至农村。1967年停办,1978年开始复办。
  1991年,全面恢复契税征收。莆田市财政局在仙游举办一期契税征收人员培训班,境内各乡镇财政所及县局农税股均派员参加。1992年5月,县府发布《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公告》,凡在县境内发生房产买卖、典当、交换、赠与等情况者,均应办理税契。对上手白契,属于公告开征契税前的,追补一次税款;开征后的,有几手,追几手,并定有处罚规定。这年共收税款15.6万元。以前各年度收入甚微,列入其他收入中。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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