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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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1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赋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7
页码: 518-5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五代时期,仙游境内开始征“身丁钱”,按人口征税,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沿袭旧制,仍征丁税,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交7斗5升。另有夏税、秋税、商税、盐税等,税率无考。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税目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等项,分别征收实物及服差役。清康熙末年(1722年),以田赋取代丁税。清咸丰三年(1854年),清廷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开办“厘金”税,仙游亦设立税厘局,开征“厘金”。民国10年(1921年)前仍沿袭旧制,征收田赋、厘金。之后,除菸、酒、印花税由省明委暗包外,其他苛捐杂税,由地方自征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田赋“征实”、“征借”及各种苛捐杂税,实行征收与减免相结合的新税制。
关键词: 仙游县 税务 赋税

内容

在五代时,仙游境内征“身丁钱”,按人口征税,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沿袭旧制,仍征丁税,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交7斗5升。另有夏税、秋税、商税、盐税等,税率无考。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税目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等项,分别征收实物及服差役。清康熙末年(1722年),以田赋取代丁税。清咸丰三年(1854年),清廷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开办“厘金”税,仙游亦设立税厘局,开征“厘金”。民国10年(1921年)前仍沿袭旧制,征收田赋、厘金。之后,除菸、酒、印花税由省明委暗包外,其他苛捐杂税,由地方自征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田赋“征实”、“征借”及各种苛捐杂税,实行征收与减免相结合的新税制。
  第一节 农业税
  一、田赋
  宋绍兴中期,仙游始有田赋,按土地亩数计征,有夏税、秋税之分。品种有钱、麦、布、草之别,另有盐课土贡之征。宋庆历四年,蔡襄任福建路转运使时,福州一带旱灾严重,粮食欠收,人民生活困苦,蔡襄上奏皇帝,减去一半丁口税。明初,仙游有人丁六千五百多户,后因天灾人祸、虎患,人丁只剩一千四百多户,但州府官员仍按明初之军户人丁数课纳军户役和丁米,弄得小民百姓户户无力交纳,逃走流落他乡。当时正值郑纪任南京左通政,得知此惨状,立即致函新任闽按察司庞大参,要求“改正名册,从实清查”,并上疏朝廷,要求免除仙游军户役的苛法。孝宗帝准奏,赦免军户役,减免钱粮,流离颠沛者始归家耕作。至明天顺年间,全县分为14里,里设“里长”一名,推其田粮多者充任,专负催办田粮及办理公务之责。每里统10图,明初编籍,全县辖64图,计6400余户。万历四十年间(1612年),户数为8522户,人口10678人。洪武廿四年有田、地、山4245顷62.92亩。至景泰三年,全县增为4687顷64.24亩。
  明代田粮征收繁杂。明嘉靖五年(1526年),知县肖宏鲁奏疏云:“天下寺田,惟福建为多,赋外之科,惟福建为繁,试以仙游一县言之,民田粮一万六千有奇,而僧粮至七、八百石,小寺一僧,田粮亦不下三、五十石……,民间田粮,有里甲之役,有均徭之差,逐年输纳外,每粮一石,每丁又有科银八分,驿付银九分,近年又编民壮银九分,每丁丁银四分五厘,赋外之科,亦已繁矣!”。
  清代田赋,原为“地丁”、“渭粮”、“差徭”、“垦务”、“租课”、“杂赋”、“附税”等7项之通称。境内以地丁为主,粮米次之,租课、杂赋、附税又次之,尚无差役、垦务之征。古代赋出于地,役出于丁。迄清初期,丁口税与田粮并纳。雍正二年,摊丁税于地粮之内,合一征收,即后来所谓“地丁”。
  清乾隆时,全县官民田、地、山共4645顷24.59亩,计征银23414.61两,外加附征杂项捐税等,全县田赋总额达28020两。粮米4594石,折征大洋为:地丁每两征2.6元,粮米每石征6.5元。后以地丁每两征粮米0.125石,每两共征大洋3.41元,全县地丁28000两,全年计征95000元。光绪时,因实征赋额逐年减少,报省批准,实行“自封投柜”办法,由县晓喻各里粮户持款到县自行投税。是年,全县实征数达24000两余,折征大洋82000元(附加不计在内)。
  清代征赋,系采取“包征”办法。粮胥包征,上则贿赂上司,下则鱼肉粮户。豪绅巨室,钱权交易,勾结官府,拉拢粮胥,得以拖欠免纳。贫苦农民,虽三餐不继,亦难幸免。
  民国初年,兵灾匪乱,征额逐年减缩,实征数降至银19800两。“耗羡”革除之后,各种附加层出不穷,除“随粮捐”、“附加捐”外,逐渐增加“教育费”、“建设费”、“保卫团费”及“自治费”等。民国26年(1937年)春,仙游开始土地测编,编查结果:全县土地总面积516115亩,其中田438073亩,农78042亩。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什等8种,按3等9则制定“等则”,按亩核赋额(税率)。田分4等,最高者为0.76元,最低为0.44元;农分3等,最高为0.45元,最低为0.15元;基宅分2等,为0.74~0.45元;林分2等。为0.03~0.015元;坟、荡、什不分等,各为0.015元,果并在农的地目中。全县赋额为249609元。民国32年,在城关、枫亭两镇进行地籍整理,市镇之房屋地基,由业户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税率为20‰。
  民国27年(1938年),依照新订赋额征收货币,历代遗留的地丁、粮米征收制度从此消逝。统归经征处自征。田赋除征正税外,县附征“义勇壮丁常备费”二成,“公务员役米薪”三成。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按赋额每元征谷3市斗(每石10斗,折54公斤),名日“征实”。民国31~33年,相继附加“征借”2市斗,“公学粮”1.5市斗,“积谷”5市升。至民国34年,征借增至2斗5升。至此,每石共附征7.5市斗,折重40.5公斤。民国31~36年间,全县共征实、征借、征公粮计实征稻谷3100.81万公斤。民国37~38年夏,全县田赋实征稻谷936.56万公斤,以当时人口30万人计算,每人平均负担3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1949年冬征稻谷671.75万公斤,征柴草785万公斤。1950年征稻谷952.25万公斤,1958~1959年间,依率计征达1550万公斤,出现征过头粮现象。1960~1961年,经过核定,进行依实调整,全年应征数稳定在1000万公斤,一直保持到1992年不变。1949~1992年,共实征稻谷41536.64万公斤(含附加),占依率计征数的82.81%。其中,1953~1957年间,平均年征1164.84万公斤;1986~1990年间平均806.12万公斤,减少358.27万公斤,下降30.33%。
  1950年后,国家对老、弱、残、孤寡和军烈属贫困户及灾情实行农业税减免。1949~1992年,共减免折谷8620.84万公斤,其中,1979~1983年,穷队减免3374.8万公斤,占39.14%;1988~1992年,穷队减免3493.5万公斤,占40.52%。
  二、特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开始征收林木、水果、沿海区海洲埕地特产税。1951年,特产税合并入农业税,按户累进计征。1952年,改按实收入折合主粮以固定税率计征,归户一并征收。1953年,省制定林木农业税征收办法,林木特产税按山价计征,水果以果农实收数6~9折,按户累进税率计征。为鼓励发展生产,1982年,颁发《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对特产税的征收办法及部分税率作了调整,同时开征部分新税目。仙游征收特产税源税目,水果类有:龙眼、柑桔、荔枝、枇杷、香蕉及其他杂果,以龙眼、柑桔为多;水产类有:鳗鱼、对虾及其他;食用菌类有:香菇、蘑菇、白木耳、黑木耳等;其他类有:原木、原竹、薪炭柴、松脂、药材、西瓜、茶叶、笋干、果蔗等。
  1989年冬,境内启用《福建省特产税暂扣凭证》,对不交纳特产税者,又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者,实行暂留部分货物限期交税。1991年,各乡镇普遍建立农林特产税申报站,村设申报分站,实行划分税目,评定产量和按实计征相结合,评产定税,计划征收。木、竹等以林业部门批伐量征收。水果、水产及茶叶等大宗土特产品,超过评产部分,按实补税,以村管征,起运纳税。
  1949~1992年,仙游共征收特产税1450.9万元,其中,1981~1985年平均年收3.44万元;1988年后,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特产税收入逐年增加,1986~1990年,平均年征189.1万元;1991~1992年,年均征收达250.5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境内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按国家规定,人均耕地0.5亩以下(含0.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菜地、渔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下同)每平方米8元;人均0.5~1亩(含1亩)的,水田8元,其他耕地6元;人均耕地1~1.5亩(含1.5亩)的,水田6元,其他耕地4元;人均1.5亩以上的,水田4元,其他2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地和围垦滩涂地建房,减半征收。1987~1992年,共征收471.9万元(不含中央30%),年平均78.65万元。
  四、契税
  在东晋时就有“估税”。北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人民典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叫“印契钱”。明代,有“契本工墨钞4贯800文”的记述。清代,颁有契税定章,规定甚严,税率照买价征3%。清末,买契税增至买价的9%,典契为典价的6%。隐税不报,予以严罚。岁课征额无考。民国时期,契税改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采取认额承包制,承包者又分区转包。民国16年(1927年),中央颁发《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民间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每张收契纸费1.5元。民国20年,由省直接派员来县查验,每契收查验费1元。民国37年,改定税率,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6%,分割契2~6%,并定各契税中县附加25%。民国38年,县预算收入为金圆48000元,其他年份无考。
  1951年冬,先在城关开展契税试点,以后扩展至枫亭、榜头等集镇。1953年,普及至农村。1967年停办,1978年开始复办。
  1991年,全面恢复契税征收。莆田市财政局在仙游举办一期契税征收人员培训班,境内各乡镇财政所及县局农税股均派员参加。1992年5月,县府发布《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公告》,凡在县境内发生房产买卖、典当、交换、赠与等情况者,均应办理税契。对上手白契,属于公告开征契税前的,追补一次税款;开征后的,有几手,追几手,并定有处罚规定。这年共收税款15.6万元。以前各年度收入甚微,列入其他收入中。
  第二节 工商税
  宋有盐税之征;明有鱼课、窑冶、酒醋、铸泻、商税等的课征;清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其后有考据的捐税有:
  坐贾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为应付“庚子赔款”而创办的,因税额苛重,民不堪负,激起众愤,捣毁税馆,引官兵“清乡”,残杀民命,酿成惨案,此税亦被迫停征。后至民国初复征,改名“贾捐”。征收对象为商业的京果、杉木、豆饼、挂元、布匹、纸等货物,为包征制,按营业额或货物额征收。全年税额为银2万两。至民国18年(1929年)停征,改征营业税。
  烟苗捐 课税对象为鸦片、烟苗,按地亩征收。清光绪中叶起征,民国20年(1931年)止,种烟者每亩征大洋10元至40元不等。随政治变化,时征时禁。民国初,军阀割据,为维持军饷,强迫农民种烟苗,以裕税收。据民国18年资料统计,全县税额为36万元,加上附加及浮收,年达百余万元,比之田赋,尤为过之。
  防务捐 清末开办,征收对象为赌场,亦称赌捐。民国7年(1918年),系由政府征收,包征于人。民国10年后,由地方军阀自征,逐日派军队驻场征收,以充军饷。征额多少,无从查考。由于政府征税,形同合法,到处赌场林立,一掷千金。尤以“花会”一项为甚,男女老少,日夜聚赌,农事废驰。有的破家荡产,因赌而盗。民生凋蔽,社会动乱。
  牙税 课税对象为经纪商,清末开征。以鱼牙一行,历史最久。民国时期,又有粉牙、猪牙、京果牙等行业。经纪商应向政府请发“牙帖”(即牌照),始得营业。税率不一,税收归地方收入。至民国25年(1936年)改制,划归国税。
  典铺税 据民国26年(1937年)《福建地方财政沿革概要》载,典当之役,清康熙三年(1664年),创设典当税。雍正六年(1728年),设典当行帖税,按年纳税,按年报解。乾隆年间,分大小当户,本银500两以上谓大典,500两以下为小典。民国7年(1908年)以后,纷乱相承,典铺多停业,税亦停征。
  清末民初捐税,除上述之外,还有契税、铁税、兽骨税、菜牛捐、房捐等。民国初年,税捐名目,日渐增多,军阀各据一方,为增强其势力,竞相筹枪勒饷,苛捐杂税,纷至沓来,如窑捐、蔗铺捐、靛桶捐、灰壳捐,麻布捐、船埠捐,驴驼捐、烟灯捐(鸦片馆税)、花捐(妓院税)等,皆为包征制。民国12年(1923年),仙游军阀吴威,控制仙游,向全县14里筹枪勒饷,派款派夫。由各里设局征收,名为“大饷”,其下级官兵,肆意在其本里擅增附加,多方勒取。翌年,吴威改编任“陆军六旅旅长”,调驻永春,其军队饷款,仍勒派仙游群众负担,派军需处人员来仙游设处征收,谓之“临时费”。饷款每月达3万多元,全年达36万元之巨,分配给14里,按田亩比例分摊。加以浮收及附加,超过原数额一倍以上。群众称之为“老鼠”,以喻月月交税,犹如老鼠月月滋生不断。至民国15年冬,北伐军入闽,吴威他调,始得停征。还有“特别饷”,系军阀向殷实户摊派,漫无制度,为数无考。
  民国时期,较大宗的税种有:
  菸酒税 征收范围有土菸叶、土菸丝、白酒、色酒等。均系从价征收,税率及征收办法各时不一。民国初,采用明委暗包制,先后为军阀吴威、王剑南、林秀国的亲信承包。民国19年(1930年),以查定或起运时依率计征。当时城关有菸商14家,酒商13家,每月查定从数十斤至数百斤,视各户生产情况而定。其时,查定额最高者酒14担,菸丝6担。全年约征菸丝税2400担,酒税1000担。非仙游商户,于运销前申报完税,查验起运。其税率初定40%,后改50%。至民国37年,提高至100%,以遏制消费量。美其名曰:“寓禁于征”。
  糖税 民国33~37年(1944~1948年),全县产糖37295吨,征糖税13734067万元(民国旧币)。
  统税课税范围包括板、纸、迷信品等。迷信品采用查定征收,板、纸零星部分在通过第一道税务机关时报请完税。大宗的由收购商收购后起运前申报纳税,经查验后起运。
  印花税 初系实行包征制,由仙游地方士绅向省印花税务局承包开办。其征收范围为商事凭证、承揽契据、簿籍及特种行业等。税率依据凭证种类按值贴花。民国16年(1927年),公布印花税条例仍为包征制。民国20年,取消包征制,归邮局发行,由商家自行购贴于各种帐簿、凭证,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民国37年,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繁杂。仙游自行规订:固定商户簿据照贴外,其余凭营业额按月购贴。外销者,必须取得进货发票,无发票者,则由进货商购贴,由税务机关验讫方准运行。
  屠宰税 以猪、羊、牛等3种为课税对象。清末开征,猪每只4角,羊1角,牛1元。民国初略有增加。民国15年(1926年)起,相继附加“善后捐”、“公益捐”、“教育费”等。民国25年,又有增加,至此,猪每只2.9元,羊1.05元,牛5元。民国30年,划归地方收入。民国36年,为加强警卫,附加50%作为警卫经费。同年,又提取10%作为公教人员工资。先为包制,后归经征处自征。但因屠商私宰,民间偷宰,官商勾结,贪污舞弊,国家收入甚少。据民国38年收入预算,列为201048元(圆元)。
  此外还有:土地税、筵席娱乐税、营业牌照税、房捐、旅馆捐、迷信捐、房宅地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孳息收入、公共财产收入等。另有县自定的“公款公产”、“国民教育基金”、“军食差价”、“自卫特捐”、“应变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4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全县范围内征收的税种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交易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印花税、临时工商税、特别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等13种。新税收注意发展经济,培养税源,增加积累,简化手续,调整税目,实行减免等。
  新税制初步确立以流转额和所得额两大类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雏形。1950年7月,执行调整税收简化税种的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税,免除和合并原货物税的征收品目,降低所得税和房地税的税率。这年,全县共征收工商各税147.82万元,其中工商税(包括货物税)106.41万元,占71.99%;工商所得税10.89万元,占7.36%;屠宰税21.68万元,占14.67%;房地产税2.63万元,占1.78%;牲畜交易税4.08万元,占2.76%;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其他2.13万元,占1.44%。
  1953年1月,工商税制又作重要修正。本着简化的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废酒类、杉木、毛皮、麦粉等4个品目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粮食交易税分别并入工商营业税和货物税中征收。取消特种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货物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款在内的价格,改为含税款在内的国营公司批发牌价。
  经过调整,仙游征收的工商各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税等9种。1953年7月,依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私营批发征税,接受国家加工、订货或经销、代销的私营者给予优惠政策,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鼓励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480.68万元,比1950年增长2.25倍。其中,工商税(含商品流通税、货物税)408.73万元,占85.03%;工商所得税35.21万元,占7.32%;屠宰税29.79万元,占6.2%;牲畜交易税6.81万元,占1.42%;其他0.14万元,占0.03%。
  1958年,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次,取消批发环节税收;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一律改为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636.33万元,比1953年增长2.4倍,增收1155.65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505.43万元,占92%;集体企业所得税101.85万元,占6.22%;屠宰税22.88万元,占1.4%;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及其他6.17万元,占0.38%。
  1961年冬,为保护农民合法交易,打击和限制投机活动,促进农贸市场发展,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
  1973年1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同年,全县工商税各税收入2294.57万元,比1958年增长40.22%。其中,工商税2243.22万元,占97.67%;集体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占2.07%;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税利并存,按企业实际的利润先征收55%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秋,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把流转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成为工商税收的主体之一。国务院于同年发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5个税收条例。财政部同时颁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4个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通告。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3530.68万元,比1973年增长53.87%,扣除糖税,增长171.26%。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3399.03万元,占96.27%;工商所得税103.91万元,占2.94%。
  1985年为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务院发布了奖金税条例,开征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为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筵席税。1991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全年收入4201.2万元,比1984年增长18.99%,扣除糖税增长2.85倍。其中:产品税304.7万元,占7.25%;增值税1845.7万元,占43.93%;营业税1207.2万元,占28.73%;工商统一税107.1万元,占2.55%;集体企业所得税242.7万元,占5.7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04.5万元,占2.49%;个人收入调节税82.5万元,占1.96%;城市维护建设税124.2万元,占2.96%;外国企业所得税12.6万元,占0.3%;盐税8.3万元,占0.2%;车船使用税28.2万元,占0.67%;房地产税75.8万元,占1.81%;其他(含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57.6万元,占1.37%。
  税制改革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至1992年,仙游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含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15种,和国营企业所得税,合称为“两税”。1984年,国家为集中资金加速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决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决定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称“两金”。
  境内产品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3位;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总收入的一半营业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2位。
  仙游县的工商税源,产品税、增值税主要有:食糖、钢材、罐头、冰糖、原木、毛竹、纸、电力、化工、工艺品、水产品、香菇、茶叶、砖瓦、酒类、酒精、生猪等,以食糖居多。糖是仙游工商税收入的支柱,1956年糖税并在货物税中征收,1957年后始单独设糖税目。1979年甘蔗面积扩大,产糖9.6万吨,共收糖税3260万元,为历史最高水平。80年以来,经几度调低税率,以后又改征增值税,减轻了税负,吨糖平均税款由1979年的350元,至1990年降为183元。加之糖税收入急剧滑坡,糖税由1979年3260万元,至1990年降至773万元,占工商税收入的比重由85.3%降至22.4%。至1992年底,糖税收入仅剩280万元。营业税则以商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行业、临时经营等为主,以商业居多。集体企业所得税则以商业、建筑、交通运输、工业、供销社、乡镇村企业、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等为主。80年代以前以供销社居多,80年代以后以乡镇村企业居多。
  1949~1992年,经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入98194.4万元(中央级32.7万元,省级1789.1万元,县级96372.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5422万元(省级251.1万元,市级2407万元,县级2763.9万元);能源交通基金1809.3万元;预算调节基金586.4万元。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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