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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财政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003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28
页码:
505-5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的财政历史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民国时期的财政制度和国家成立后的财政制度。现在,县财政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行政事业开支及抚恤救济等,财政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糖税是仙游财政的主要收入,但近年来甘蔗生产滑坡导致糖税收入下降,县财政赤字逐年增加。
关键词:
仙游县
财政
税务
内容
旧时仙游交通闭塞,地脊民穷,历来财政收入微薄。宋绍兴中期,县之版赋始定。民国以前,历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统收统支。县财政开支,大部分用于衙署、官吏、差役等行政费支出及维持军费,用于社会福利甚微。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除田赋外,各时期还滥增附加费,以弥补财源。民国16年(1927年),虽有国家、地方收支划分办法,但省、县财政未切实分开。至民国25年,始建立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由于县财政支出逐年猛增,入不敷出,苛捐杂税日繁,人民群众不堪重负,抗捐、抗税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收支结构。1950年,县财政收入中,农业税仍占首位。1951年后,随着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工商税跃居财政收入首位。各个时期,税收结构及比重不断发生变化。农业税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2年,占财政收入的22.86%,至1990年,降为12.95%;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52年的70.90%,至1990年增至76.66%。县财政除上缴外,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行政事业开支及抚恤救济等。1952年和1990年财政支出对比变化是:发展生产投入由0.95%增至10.52%;文化、教育、科技投入由30.79%增至52.47%;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由2.51%增至5.46%;行政费用由50.61%降为14.66%。
财政管理体制几经调整、改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统收统支”,至1953年改为“分级管理”,1982年改“统”为“包”,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糖税是仙游财政的主要收入。1980年甘蔗生产大发展,糖税收入达2891万元,占县内直接收入的78.6%。实行财政包干后,以此核定为上缴基数,且每年还递增5%~10%。1986年后,甘蔗生产滑坡,至1992年糖税收入仅280万元,占县内直接收入4.36%,而同年上缴高达2417万元。因此,县财政赤字逐年增加。
第一章 收人
历史上,仙游财政收入主要靠田赋和契税,工商税收较少。宋代,有夏税、秋税和盐税;明代,又增加鱼课、窑冶、商税、酒醋、契纸工墨等课征。清末,工商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目繁多,有坐贾捐、烟苗捐、防务捐、牙捐、典铺税、铁税、兽骨税、房捐等,其数额无考。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民国24年(1935年),总征额为72734元(民国国币,下同),另征附加费3900.28元,契税1610.61元。工商税税目,由少到多,不断增加,发展到30多种,年征额为19982.30元;分税目为:营业税15000元,烟酒牌照税等960元,房铺税4022.30元,另有鱼牙税289.54元,桂圆千牙税150元。民国25年,又新增特种营业税、屠宰税善后附加、住房捐、教育捐、公益捐等,征额达48065.50元。其后,苛捐杂税,名目繁多,逐年增加。民国27~36年间,县财政收入由27.49万元,增至373316.83万元,增长1358倍,多系苛捐杂税。民国37年,改国币为金圆券,当年1~9月收入达7484388.24万元,比民国36年增加2004.8倍,其中课税和特别课税占82%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兴办国营商业,发展地方工业,建立生产、供销、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经济,增加财政积累。1949~1992年间,全县直接收入累计113755.7万元。其中1950年收入314.3万元,以后财政收入范围扩大,数额逐年增长(见表17—1)。1992年,全县财政收入达6419.7万元,比1950年增长20.43倍,其中农业税收入399.3万元,占6.22%;工商税收入4158.5万元,占64.78%。
糖税是仙游财政收入的支柱,占着重要的比重。1953~1957年,县内直接收入4777万元,其中糖税2667.5万元,占55.84%;1963~1965年,收入5582万元,糖税3828.4万元,占68.58%;1976~1980年,收入16413万元,糖税12961万元,占78.97%。由于甘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1987年起,甘蔗种植面积大下降。1992年,财政收入6419.7万元,其中糖税占不到5%。
第一节 税收收入
历史上各种税收在县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不详。据《仙谿志》载:宋宝祐年间,县内征盐课五千三百八十二贯七百三十四文,夏税七千六百九十一贯四百五十文,麦一千石三斗,秋粮等米二万四千八百九十一石三斗九升。明成化年间,征食盐米一千零六十三石有奇,鱼课米一百一十七石二斗六升,夏税钞二百四十六锭三贯二百九十五文,秋粮等米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一石。清乾隆年间,秋粮总征银二万三千四百一十四两,外加附征杂项捐税总额共二万八千零二十两,地丁为二万八千两,折合大洋九万五千元。光绪末年,实征八万二千元,寺租银三百八十八两六钱八分。
民国时期资料不全,据民国30~36年(1941~1947年)统计,县内征实、借征、征公粮等3项合计实征稻谷3100.81万公斤。民国37~38年间,征田赋稻谷936.56万公斤。民国38年,营业税预算金圆7.8万元,屠宰税20.105万元,筵席娱乐税4.2万元,营业牌照税3.6万元,使用牌照税3.3万元,房捐3.6万元,土地税25.94万元,自卫特捐3.47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中的税收主要有工商税、农业税、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1949~1992年,县内共征农业税折稻谷41536.64万公斤,折金额8274.8万元;共征工商税96372.6万元,占县内收入总额的84.72%;共征水果、水产、蘑菇等特产税1450.8万元;1987年起,开征耕地占用税,至1992年共征471.9万元;契税并在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中,称为“农业四税”,至1992年,收入16.2万元。
1951年起,工商税收入占县内财政收入的首位。糖税是工商税收入的主要税课。各个时期,农业税收入占县内收入的比重是:1949~1952年,占37.23%;1953~1957年,占15.31%;1958~1962年,占12.86%;其后各个时期均在10%以内。年平均收入是:1949~1952年,160.3万元;1966~1970年,159.7万元;1981~1985年,141.9万元;1986~1990年,299.4万元。
第二节 企业收入
1952年始有企业收入,至1992年,共收入3618.3万元,占县内同期财政收入的3.18%,次于工商税和农业税,居第3位,其收入形式为上缴利润。1983年,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随着各个时期企业管理体制的下放与上划,收入时多时少,收入的大头为商业,工业居次。国营商业1970~1973年曾一度下放归县管,至1983年,再度下放(石油、烟草两公司1984年又上划)。1985年,粮食、医药、煤炭、木材、农机、物资、新华书店下放给县,收入归县财政。80年代后,化肥厂、煤炭公司和粮食企业,效益逐年下降,成为企业亏损大户,仅1985~1990年粮食企业亏损达1495万元。至1992年底,化肥、煤炭亏损761万元。1985~1988年,实行甘蔗综合价补贴拨补,共拨补805万元。1986~1987年,代省收甘蔗利润1546万元。企业收入年平均为:1958~1975年间30~50万元;1976~1990年为134~179万元。1992年,企业总收入364.3万元。
第三节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历代无考。仅民国38年(1949年),财政统计资料中有征收地方公有土地及财产租谷25780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收入包括公产、规费、罚没、赃款、赃物及杂项收入等。契税至1986年划出,并在农业“四税”中。1954~1959年,公债收入196万元。1985~1992年专款(排污费和教育附加费二项)收入197.4万元,一起并在其他收入中。1950~1992年,共收入3551.1万元,占县内同期财政收入的3.12%,各个时期所占比重很小。1986~1992年间,公安、工商、物价等方面的罚没收入,有所增加,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59%。仅次于工商税和农业税,居第三位。
第四节 调拨收入
1949~1992年,省、市对仙游县财政补助共20946.3万元,其中1949~1981年计4861万元,年平均157.3万元,占23.21%,其调拨均为省、市定的各项专项支出补助,有的年份是回拨定支的指标补助。1982~1992年,财政包干后计调拨16085.3万元,年平均1462.2万元,占76.79%。调拨收入多属于专项支出、固定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等,还有年终补助、能源交通及预算调节基金分成补助等。除专项支出外,多用于弥补预算的缺口。
1949~1992年,从预算外或其他资金调入334.8万元,作为平衡预算,或支付各个时期应急之需。
第二章 支出
宋宝祐年间县财政支出,上解居多,除实物外,其余折算成白银,分别上解使府、京司、通判所、经司和提举司。县支付的有:弓手额3575贯40文,支遣吏役手力等庸钱1896贯文,县省仓递年科拨白米约200石支官员俸,太平仓递年科拨糙米2400石支寨、铺兵月粮。
清代,仙游县财政支出,均属于中央集中,无资料可考。
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割据,以支定收,多方筹饷,边支边收,无章可循。支出以军饷及政府费用为主,至于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多赖民众自筹自办,建设支出甚微。民国24年(1935年),县财政支出17104元,其中用于保安、防务、行政支出达9370元,占54.78%。民国27年,财政支出20.33万元。至民国36年,增至324203.34万元,增长1595倍。这10年中年平均支出3996.43万元。民国33年以后,财政用于保安、警察、防务、行政等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大。民国38年,岁出预算,全县财政支出中,保安、警察及行政费占61.98%;教育、文化、卫生等,占30.39%;社会救济和抚恤支出占3.75%;经济建设支出占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财政支出相应增加。1949~1992年,共支出59417.5万元,年平均支出1350.4万元。财政包干前33年(1949~1981年),县支出16606万元,年平均503.2万元。财政包干后11年(1982~1992年),县内支出42811.5万元,年平均3891.95万元。县内支出中,各类费用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为:经济建设类支出7543.6万元,占12.7%;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3348.7万元,占5.64%;文教卫生科学等部门事业费28986.8万元,占48.78%;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3627.1万元,占6.1%;其他等部门事业费1258.2万元,占2.12%;行政及公检法司支出8916.3万元,占15%;价格补贴支出3088.7万元,占5.2%;专款和其他支出2648.1万元,占4.46%。
第一节 经济建设支出
民国时期,县内农、林、水、气象、交通、电讯等部门经济建设支出,为数甚少。民国38年(1949年)的岁出预算中,经济建设支出58680元(其中正常门15396元,临时门43284元),占支出总数的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工业、商业、科技、基本建设(包括交通、邮电、教育、卫生等)、城市建设和边境建设等。1949~1992年,共支出7543.6万元,占县内支出12.7%,居第3位,其中,农业4216.4万元,占55.89%,居首位;工业1267.2万元,占16.81%;基本建设796.6万元,占10.56%;城市建设678万元,占8.99%;边境建设264.7万元,占3.51%。1958~1962年,投入经济建设支出占县内支出比重最高,为26.48%。在“大跃进”和“大办工业”的时期,投入工业的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多。1982年,财政包干以来,受财力的制约,投入越来越少。1981~1985年间,为14.81%;1986~1990年,只有9.51%;至1991年和1992年,仅为7.06%和6.27%。
第二节 行政事业支出
民国初、中时期,县属的事业和行政支出,均无资料可考。民国38年(1949年)岁出预算中,教育文化支出417132元,卫生支出58680元,各占总支出的27.55%和2.84%;社会救济支出55644元,占3.67%;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支出1188元,占0.08%;行政支出235248元,占15.53%;保安及警察支出292320元,占1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事业费支出有:农林水部门的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机、气象(1962年后由省垂直管)、农垦、农场、水土保持、农业区划等事业费开支,1949~1992年共支出3348.7万元,占县内支出的5.64%。农业和水利居多,1953~1957年年平均5.96万元,1986~1990增至225.0万元,增长36.6倍,其中农业增16.9倍,水利增106.4倍,林业增29.2倍。文教卫生科学部门的文化、文物、教育、卫生、公费医疗、体育、电视广播、计划生育、科学等事业费开支,1949~1992年共支出28986.8万元,占县内支出的48.78%,居第一位。教育、卫生、公费医疗等支出居多。1953~1957年,年平均74.86万元,1986~1990年增至2101万元,增长27.1倍,其中:教育增27.3倍,卫生增17.1倍,公费医疗增16.7倍。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军属抚恤、退伍军人伤残抚恤、民工伤残抚恤、离退休金及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残老院、精神疗养院等开支,共3627.1万元,占县内支出6.1%,1952~1957年,年平均11.34万元,1986~1990年,增至237.5万元,增长19.9倍。其他部门事业费含工交商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工商、税务、财政、审计、民兵等事业费,共支出1258.2万元,占县内支出2.12%。行政管理费支出8916.3万元,占县内支出15%,居第二位,1953~1957年,年平均73.2万元;1986~1990年,增至560.8万元,增长6.66倍,增长幅度最小。
第三节 价格补贴和其他支出
1985年后,开始有价格补贴支出,主要是粮、油价外补贴,民用煤销售价差补贴,平抑市场肉类、蔬莱价差补贴及国家批准的其他政策价格补贴等。至1990年,共支出3088.7万元,占县内支出的5.2%,其中,1988~1989年共补贴1527.6万元,占总数的49.46%。1991年起,改暗补为明补,随工资一起发放。
另有专款支出,1985~1992年,环境保护支出107.2万元;1991~1992年,教育费附加支出44万元,两项支出计151.2万元,占县内支出的0.25%。
其他支出,1950年后,支出的主要内容是:兵役征集费,支前经费,办案费补助,财政贴息,不脱产干部补助,及其他杂项开支等共支出2496.9万元,占县内支出的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开支较少,1985年后逐渐增加。
第四节 上解支出
明清时代,财政收支尽收尽解。民国时期,虽有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划分,但上解支出无资可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2年底,仙游县共上解支出80618万元,占县内收入的70.87%,年平均1832.23万元。其中:1949~1981年,共上解505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0.86%;1982~1992年,财政包干后共上解30089万元,占同期收入的58.69%;其他上解支出471.4万元,(含中央借款294万元)。财政包干后的上解数中,按体制规定递增上交和增收分成上交计5239.6万元,占同期上解数的17.41%。1988年原定上交基数2216万元,至1992年达3801.2万元,升为基数的171.53%。上解支出与上级补助对抵后,净上解支出为60143.1万元,占县内收入总额的52.46%,其中财政包干前支出45669万元,占同期收入的73.08%;1982年财政大包干后,仙游财政超财力上缴,当年赤字182.4万元,其后逐年增加。1987年仙游甘蔗滑坡后,平均每年上缴2677.7万元。1992年底,财政赤字达6515.8万元。
第三章 赋税
在五代时,仙游境内征“身丁钱”,按人口征税,每人年征米5斗。宋代沿袭旧制,仍征丁税,改用官斗计量,每人年交7斗5升。另有夏税、秋税、商税、盐税等,税率无考。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税目分为民、军、盐、匠、医、弓兵、铺兵等项,分别征收实物及服差役。清康熙末年(1722年),以田赋取代丁税。清咸丰三年(1854年),清廷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开办“厘金”税,仙游亦设立税厘局,开征“厘金”。民国10年(1921年)前仍沿袭旧制,征收田赋、厘金。之后,除菸、酒、印花税由省明委暗包外,其他苛捐杂税,由地方自征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田赋“征实”、“征借”及各种苛捐杂税,实行征收与减免相结合的新税制。
第一节 农业税
一、田赋
宋绍兴中期,仙游始有田赋,按土地亩数计征,有夏税、秋税之分。品种有钱、麦、布、草之别,另有盐课土贡之征。宋庆历四年,蔡襄任福建路转运使时,福州一带旱灾严重,粮食欠收,人民生活困苦,蔡襄上奏皇帝,减去一半丁口税。明初,仙游有人丁六千五百多户,后因天灾人祸、虎患,人丁只剩一千四百多户,但州府官员仍按明初之军户人丁数课纳军户役和丁米,弄得小民百姓户户无力交纳,逃走流落他乡。当时正值郑纪任南京左通政,得知此惨状,立即致函新任闽按察司庞大参,要求“改正名册,从实清查”,并上疏朝廷,要求免除仙游军户役的苛法。孝宗帝准奏,赦免军户役,减免钱粮,流离颠沛者始归家耕作。至明天顺年间,全县分为14里,里设“里长”一名,推其田粮多者充任,专负催办田粮及办理公务之责。每里统10图,明初编籍,全县辖64图,计6400余户。万历四十年间(1612年),户数为8522户,人口10678人。洪武廿四年有田、地、山4245顷62.92亩。至景泰三年,全县增为4687顷64.24亩。
明代田粮征收繁杂。明嘉靖五年(1526年),知县肖宏鲁奏疏云:“天下寺田,惟福建为多,赋外之科,惟福建为繁,试以仙游一县言之,民田粮一万六千有奇,而僧粮至七、八百石,小寺一僧,田粮亦不下三、五十石……,民间田粮,有里甲之役,有均徭之差,逐年输纳外,每粮一石,每丁又有科银八分,驿付银九分,近年又编民壮银九分,每丁丁银四分五厘,赋外之科,亦已繁矣!”。
清代田赋,原为“地丁”、“渭粮”、“差徭”、“垦务”、“租课”、“杂赋”、“附税”等7项之通称。境内以地丁为主,粮米次之,租课、杂赋、附税又次之,尚无差役、垦务之征。古代赋出于地,役出于丁。迄清初期,丁口税与田粮并纳。雍正二年,摊丁税于地粮之内,合一征收,即后来所谓“地丁”。
清乾隆时,全县官民田、地、山共4645顷24.59亩,计征银23414.61两,外加附征杂项捐税等,全县田赋总额达28020两。粮米4594石,折征大洋为:地丁每两征2.6元,粮米每石征6.5元。后以地丁每两征粮米0.125石,每两共征大洋3.41元,全县地丁28000两,全年计征95000元。光绪时,因实征赋额逐年减少,报省批准,实行“自封投柜”办法,由县晓喻各里粮户持款到县自行投税。是年,全县实征数达24000两余,折征大洋82000元(附加不计在内)。
清代征赋,系采取“包征”办法。粮胥包征,上则贿赂上司,下则鱼肉粮户。豪绅巨室,钱权交易,勾结官府,拉拢粮胥,得以拖欠免纳。贫苦农民,虽三餐不继,亦难幸免。
民国初年,兵灾匪乱,征额逐年减缩,实征数降至银19800两。“耗羡”革除之后,各种附加层出不穷,除“随粮捐”、“附加捐”外,逐渐增加“教育费”、“建设费”、“保卫团费”及“自治费”等。民国26年(1937年)春,仙游开始土地测编,编查结果:全县土地总面积516115亩,其中田438073亩,农78042亩。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什等8种,按3等9则制定“等则”,按亩核赋额(税率)。田分4等,最高者为0.76元,最低为0.44元;农分3等,最高为0.45元,最低为0.15元;基宅分2等,为0.74~0.45元;林分2等。为0.03~0.015元;坟、荡、什不分等,各为0.015元,果并在农的地目中。全县赋额为249609元。民国32年,在城关、枫亭两镇进行地籍整理,市镇之房屋地基,由业户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税率为20‰。
民国27年(1938年),依照新订赋额征收货币,历代遗留的地丁、粮米征收制度从此消逝。统归经征处自征。田赋除征正税外,县附征“义勇壮丁常备费”二成,“公务员役米薪”三成。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按赋额每元征谷3市斗(每石10斗,折54公斤),名日“征实”。民国31~33年,相继附加“征借”2市斗,“公学粮”1.5市斗,“积谷”5市升。至民国34年,征借增至2斗5升。至此,每石共附征7.5市斗,折重40.5公斤。民国31~36年间,全县共征实、征借、征公粮计实征稻谷3100.81万公斤。民国37~38年夏,全县田赋实征稻谷936.56万公斤,以当时人口30万人计算,每人平均负担30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1949年冬征稻谷671.75万公斤,征柴草785万公斤。1950年征稻谷952.25万公斤,1958~1959年间,依率计征达1550万公斤,出现征过头粮现象。1960~1961年,经过核定,进行依实调整,全年应征数稳定在1000万公斤,一直保持到1992年不变。1949~1992年,共实征稻谷41536.64万公斤(含附加),占依率计征数的82.81%。其中,1953~1957年间,平均年征1164.84万公斤;1986~1990年间平均806.12万公斤,减少358.27万公斤,下降30.33%。
1950年后,国家对老、弱、残、孤寡和军烈属贫困户及灾情实行农业税减免。1949~1992年,共减免折谷8620.84万公斤,其中,1979~1983年,穷队减免3374.8万公斤,占39.14%;1988~1992年,穷队减免3493.5万公斤,占40.52%。
二、特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开始征收林木、水果、沿海区海洲埕地特产税。1951年,特产税合并入农业税,按户累进计征。1952年,改按实收入折合主粮以固定税率计征,归户一并征收。1953年,省制定林木农业税征收办法,林木特产税按山价计征,水果以果农实收数6~9折,按户累进税率计征。为鼓励发展生产,1982年,颁发《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对特产税的征收办法及部分税率作了调整,同时开征部分新税目。仙游征收特产税源税目,水果类有:龙眼、柑桔、荔枝、枇杷、香蕉及其他杂果,以龙眼、柑桔为多;水产类有:鳗鱼、对虾及其他;食用菌类有:香菇、蘑菇、白木耳、黑木耳等;其他类有:原木、原竹、薪炭柴、松脂、药材、西瓜、茶叶、笋干、果蔗等。
1989年冬,境内启用《福建省特产税暂扣凭证》,对不交纳特产税者,又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者,实行暂留部分货物限期交税。1991年,各乡镇普遍建立农林特产税申报站,村设申报分站,实行划分税目,评定产量和按实计征相结合,评产定税,计划征收。木、竹等以林业部门批伐量征收。水果、水产及茶叶等大宗土特产品,超过评产部分,按实补税,以村管征,起运纳税。
1949~1992年,仙游共征收特产税1450.9万元,其中,1981~1985年平均年收3.44万元;1988年后,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特产税收入逐年增加,1986~1990年,平均年征189.1万元;1991~1992年,年均征收达250.5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境内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按国家规定,人均耕地0.5亩以下(含0.5亩)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菜地、渔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下同)每平方米8元;人均0.5~1亩(含1亩)的,水田8元,其他耕地6元;人均耕地1~1.5亩(含1.5亩)的,水田6元,其他耕地4元;人均1.5亩以上的,水田4元,其他2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地和围垦滩涂地建房,减半征收。1987~1992年,共征收471.9万元(不含中央30%),年平均78.65万元。
四、契税
在东晋时就有“估税”。北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人民典卖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叫“印契钱”。明代,有“契本工墨钞4贯800文”的记述。清代,颁有契税定章,规定甚严,税率照买价征3%。清末,买契税增至买价的9%,典契为典价的6%。隐税不报,予以严罚。岁课征额无考。民国时期,契税改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采取认额承包制,承包者又分区转包。民国16年(1927年),中央颁发《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民间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每张收契纸费1.5元。民国20年,由省直接派员来县查验,每契收查验费1元。民国37年,改定税率,卖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6%,分割契2~6%,并定各契税中县附加25%。民国38年,县预算收入为金圆48000元,其他年份无考。
1951年冬,先在城关开展契税试点,以后扩展至枫亭、榜头等集镇。1953年,普及至农村。1967年停办,1978年开始复办。
1991年,全面恢复契税征收。莆田市财政局在仙游举办一期契税征收人员培训班,境内各乡镇财政所及县局农税股均派员参加。1992年5月,县府发布《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公告》,凡在县境内发生房产买卖、典当、交换、赠与等情况者,均应办理税契。对上手白契,属于公告开征契税前的,追补一次税款;开征后的,有几手,追几手,并定有处罚规定。这年共收税款15.6万元。以前各年度收入甚微,列入其他收入中。
第二节 工商税
宋有盐税之征;明有鱼课、窑冶、酒醋、铸泻、商税等的课征;清咸丰三年(1853年),创办厘金。其后有考据的捐税有:
坐贾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为应付“庚子赔款”而创办的,因税额苛重,民不堪负,激起众愤,捣毁税馆,引官兵“清乡”,残杀民命,酿成惨案,此税亦被迫停征。后至民国初复征,改名“贾捐”。征收对象为商业的京果、杉木、豆饼、挂元、布匹、纸等货物,为包征制,按营业额或货物额征收。全年税额为银2万两。至民国18年(1929年)停征,改征营业税。
烟苗捐 课税对象为鸦片、烟苗,按地亩征收。清光绪中叶起征,民国20年(1931年)止,种烟者每亩征大洋10元至40元不等。随政治变化,时征时禁。民国初,军阀割据,为维持军饷,强迫农民种烟苗,以裕税收。据民国18年资料统计,全县税额为36万元,加上附加及浮收,年达百余万元,比之田赋,尤为过之。
防务捐 清末开办,征收对象为赌场,亦称赌捐。民国7年(1918年),系由政府征收,包征于人。民国10年后,由地方军阀自征,逐日派军队驻场征收,以充军饷。征额多少,无从查考。由于政府征税,形同合法,到处赌场林立,一掷千金。尤以“花会”一项为甚,男女老少,日夜聚赌,农事废驰。有的破家荡产,因赌而盗。民生凋蔽,社会动乱。
牙税 课税对象为经纪商,清末开征。以鱼牙一行,历史最久。民国时期,又有粉牙、猪牙、京果牙等行业。经纪商应向政府请发“牙帖”(即牌照),始得营业。税率不一,税收归地方收入。至民国25年(1936年)改制,划归国税。
典铺税 据民国26年(1937年)《福建地方财政沿革概要》载,典当之役,清康熙三年(1664年),创设典当税。雍正六年(1728年),设典当行帖税,按年纳税,按年报解。乾隆年间,分大小当户,本银500两以上谓大典,500两以下为小典。民国7年(1908年)以后,纷乱相承,典铺多停业,税亦停征。
清末民初捐税,除上述之外,还有契税、铁税、兽骨税、菜牛捐、房捐等。民国初年,税捐名目,日渐增多,军阀各据一方,为增强其势力,竞相筹枪勒饷,苛捐杂税,纷至沓来,如窑捐、蔗铺捐、靛桶捐、灰壳捐,麻布捐、船埠捐,驴驼捐、烟灯捐(鸦片馆税)、花捐(妓院税)等,皆为包征制。民国12年(1923年),仙游军阀吴威,控制仙游,向全县14里筹枪勒饷,派款派夫。由各里设局征收,名为“大饷”,其下级官兵,肆意在其本里擅增附加,多方勒取。翌年,吴威改编任“陆军六旅旅长”,调驻永春,其军队饷款,仍勒派仙游群众负担,派军需处人员来仙游设处征收,谓之“临时费”。饷款每月达3万多元,全年达36万元之巨,分配给14里,按田亩比例分摊。加以浮收及附加,超过原数额一倍以上。群众称之为“老鼠”,以喻月月交税,犹如老鼠月月滋生不断。至民国15年冬,北伐军入闽,吴威他调,始得停征。还有“特别饷”,系军阀向殷实户摊派,漫无制度,为数无考。
民国时期,较大宗的税种有:
菸酒税 征收范围有土菸叶、土菸丝、白酒、色酒等。均系从价征收,税率及征收办法各时不一。民国初,采用明委暗包制,先后为军阀吴威、王剑南、林秀国的亲信承包。民国19年(1930年),以查定或起运时依率计征。当时城关有菸商14家,酒商13家,每月查定从数十斤至数百斤,视各户生产情况而定。其时,查定额最高者酒14担,菸丝6担。全年约征菸丝税2400担,酒税1000担。非仙游商户,于运销前申报完税,查验起运。其税率初定40%,后改50%。至民国37年,提高至100%,以遏制消费量。美其名曰:“寓禁于征”。
糖税 民国33~37年(1944~1948年),全县产糖37295吨,征糖税13734067万元(民国旧币)。
统税课税范围包括板、纸、迷信品等。迷信品采用查定征收,板、纸零星部分在通过第一道税务机关时报请完税。大宗的由收购商收购后起运前申报纳税,经查验后起运。
印花税 初系实行包征制,由仙游地方士绅向省印花税务局承包开办。其征收范围为商事凭证、承揽契据、簿籍及特种行业等。税率依据凭证种类按值贴花。民国16年(1927年),公布印花税条例仍为包征制。民国20年,取消包征制,归邮局发行,由商家自行购贴于各种帐簿、凭证,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民国37年,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繁杂。仙游自行规订:固定商户簿据照贴外,其余凭营业额按月购贴。外销者,必须取得进货发票,无发票者,则由进货商购贴,由税务机关验讫方准运行。
屠宰税 以猪、羊、牛等3种为课税对象。清末开征,猪每只4角,羊1角,牛1元。民国初略有增加。民国15年(1926年)起,相继附加“善后捐”、“公益捐”、“教育费”等。民国25年,又有增加,至此,猪每只2.9元,羊1.05元,牛5元。民国30年,划归地方收入。民国36年,为加强警卫,附加50%作为警卫经费。同年,又提取10%作为公教人员工资。先为包制,后归经征处自征。但因屠商私宰,民间偷宰,官商勾结,贪污舞弊,国家收入甚少。据民国38年收入预算,列为201048元(圆元)。
此外还有:土地税、筵席娱乐税、营业牌照税、房捐、旅馆捐、迷信捐、房宅地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孳息收入、公共财产收入等。另有县自定的“公款公产”、“国民教育基金”、“军食差价”、“自卫特捐”、“应变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1950年4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在全县范围内征收的税种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货物税、交易税、摊贩营业牌照税、印花税、临时工商税、特别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等13种。新税收注意发展经济,培养税源,增加积累,简化手续,调整税目,实行减免等。
新税制初步确立以流转额和所得额两大类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雏形。1950年7月,执行调整税收简化税种的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税,免除和合并原货物税的征收品目,降低所得税和房地税的税率。这年,全县共征收工商各税147.82万元,其中工商税(包括货物税)106.41万元,占71.99%;工商所得税10.89万元,占7.36%;屠宰税21.68万元,占14.67%;房地产税2.63万元,占1.78%;牲畜交易税4.08万元,占2.76%;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其他2.13万元,占1.44%。
1953年1月,工商税制又作重要修正。本着简化的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废酒类、杉木、毛皮、麦粉等4个品目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摊贩营业牌照税、粮食交易税分别并入工商营业税和货物税中征收。取消特种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货物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款在内的价格,改为含税款在内的国营公司批发牌价。
经过调整,仙游征收的工商各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税等9种。1953年7月,依照“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私营批发征税,接受国家加工、订货或经销、代销的私营者给予优惠政策,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鼓励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480.68万元,比1950年增长2.25倍。其中,工商税(含商品流通税、货物税)408.73万元,占85.03%;工商所得税35.21万元,占7.32%;屠宰税29.79万元,占6.2%;牲畜交易税6.81万元,占1.42%;其他0.14万元,占0.03%。
1958年,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即工业销售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课征一次,取消批发环节税收;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一律改为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1636.33万元,比1953年增长2.4倍,增收1155.65万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505.43万元,占92%;集体企业所得税101.85万元,占6.22%;屠宰税22.88万元,占1.4%;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及其他6.17万元,占0.38%。
1961年冬,为保护农民合法交易,打击和限制投机活动,促进农贸市场发展,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
1973年1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同年,全县工商税各税收入2294.57万元,比1958年增长40.22%。其中,工商税2243.22万元,占97.67%;集体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占2.07%;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税利并存,按企业实际的利润先征收55%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对税后剩余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1984年秋,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把流转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成为工商税收的主体之一。国务院于同年发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5个税收条例。财政部同时颁发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4个实施细则和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通告。同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3530.68万元,比1973年增长53.87%,扣除糖税,增长171.26%。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3399.03万元,占96.27%;工商所得税103.91万元,占2.94%。
1985年为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务院发布了奖金税条例,开征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为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筵席税。1991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年,全县工商各税全年收入4201.2万元,比1984年增长18.99%,扣除糖税增长2.85倍。其中:产品税304.7万元,占7.25%;增值税1845.7万元,占43.93%;营业税1207.2万元,占28.73%;工商统一税107.1万元,占2.55%;集体企业所得税242.7万元,占5.7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04.5万元,占2.49%;个人收入调节税82.5万元,占1.96%;城市维护建设税124.2万元,占2.96%;外国企业所得税12.6万元,占0.3%;盐税8.3万元,占0.2%;车船使用税28.2万元,占0.67%;房地产税75.8万元,占1.81%;其他(含奖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57.6万元,占1.37%。
税制改革后,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至1992年,仙游实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含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15种,和国营企业所得税,合称为“两税”。1984年,国家为集中资金加速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决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决定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称“两金”。
境内产品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3位;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总收入的一半营业税占工商税收入的第2位。
仙游县的工商税源,产品税、增值税主要有:食糖、钢材、罐头、冰糖、原木、毛竹、纸、电力、化工、工艺品、水产品、香菇、茶叶、砖瓦、酒类、酒精、生猪等,以食糖居多。糖是仙游工商税收入的支柱,1956年糖税并在货物税中征收,1957年后始单独设糖税目。1979年甘蔗面积扩大,产糖9.6万吨,共收糖税3260万元,为历史最高水平。80年以来,经几度调低税率,以后又改征增值税,减轻了税负,吨糖平均税款由1979年的350元,至1990年降为183元。加之糖税收入急剧滑坡,糖税由1979年3260万元,至1990年降至773万元,占工商税收入的比重由85.3%降至22.4%。至1992年底,糖税收入仅剩280万元。营业税则以商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行业、临时经营等为主,以商业居多。集体企业所得税则以商业、建筑、交通运输、工业、供销社、乡镇村企业、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等为主。80年代以前以供销社居多,80年代以后以乡镇村企业居多。
1949~1992年,经税务机关征收的工商税收入98194.4万元(中央级32.7万元,省级1789.1万元,县级96372.6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5422万元(省级251.1万元,市级2407万元,县级2763.9万元);能源交通基金1809.3万元;预算调节基金586.4万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历代对财税管理,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以司其职。宋时县设簿厅,厅设主簿,下有监税廨舍。明洪武初,设税课局,后设有布政分司。清代,赋税机构分开设置。田赋(即钱粮)设“户房”,置“钱谷师爷”主其事。税课设局征收。咸丰三年(1853年),设有莆仙税厘局。仙游县南门设卡,征收客商“厘金”。
民国时期,县衙的“钱谷师爷”改为第二科,专管财赋,设有财务,稽核,以司其事。至民国25年(1936年),始把第二科改为财政科,设会计室和公库,分管财、赋,下设有经(稽)征处。民国31年,设粮政科(旋又改称田粮处),实行财、赋分管。捐税机构先后设有硝磺税局、菸酒税局、印花税局、货物税局、直接税局与专卖局,时撤时合,或设分局,或设坐办员,因时而异。有承包制,也有坐办征收。至民国34年,设直货两局,分管直接税和货物税。民国37年,直货合并,设福建省税务管理局仙游分局,管辖莆田、仙游、永春、德化、大田等5县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财粮科,负责管理财政和田赋(农业税)。县税务局设人秘、税政、会计等3个股。1950年2月,财、粮分设,其后粮食又分粮食和农税两科,分管粮食储运和农税征收。县税务局共有税工人员109人。1952年2月,农税又并入财政科,财政科负责财政收支和农业税征收,区、乡(公社)设财粮委员和会计,分管农税征收和财政管理。至1981年,设公社财政组,1984年改为乡(镇)财政所,设所长、总会计、农税管征及企业管理各专职人员。1952年,县财政人员18人,分设行政、预算、企业、农税、册籍等5个股室。至1992年,增至37人,分设人秘、监察、综合、预算、事业、农财、农税、工交企业、商粮企业、册籍、控办、国债推销等12个股、室。基层财政人员,至1992年,增至137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税务仍沿用民国建制,设福建省税务局仙游分局,负责莆、仙、永、德、大等5县工商税征收管理。1950年2月,各县设税务局,负责县辖区工商税征收,撤消福建省税务局仙游分局。基层按经济区设置税务所(组),1950年设6个所,15个驻征组。至1992年,县税务局设人教、税政、会计、征管、稽查、监察、办公室等7个股,下设有城关、枫亭、榜头、大济、龙华、度尾、郊尾、盖尾、园庄、西苑、社硎、游洋、钟山、赖店等14个税务所和郊尾税务稽查站。全县共有税工人员270人。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县级没有独立财政权,亦无预、决算管理。
民国初期,时局纷乱,财政无章可循。民国16年(1927年)中央始有国家、地方收支划分,而省、县财政仍无切实分开。至民国24年,先后有“省、县收支划分标准”及“财政收支系统法”。县财政收支范围,始有明确划分,并依此核定县收支预算。民国30年,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省并入国家财政,自治财政包括县、市和乡镇。将国家税课划分一部分归县市收入,但因地方财源枯竭,多仰赖划拨国税弥补。民国36年起,因币值惨跌,一年六七度追加预算,亦难平衡。为支付之计,政府擅增税种,提高附加,预算徒有其名,难付实施。
1949年后,为适应政治经济需要,各个时期,财政管理进行过多次的改革与调整。由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次年,又发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内各项收入,逐级上缴;县、区的各项支出,按季编制预算,由专署按月核拨。乡村的公产租赁,公益事业收入和农业税附加收入,作为地方财政,用于支付乡村公益设施和行政开支。县财政设中央审、会计和地方审、会计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决算的编制及经费领拨事宜。1953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预算明确分为中央、省和县等3级。县正式成立一级财政预算,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审决算。省对预算收入,实行地方固定分成和省、县按不同收入项目调剂分成的办法。县的预算支出,则由省按年核定控制数。为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县人民银行设立金库。
1958年,“大跃进”时期,财政体制进行较大的改革,把“以收定支,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但由于当时经济工作中,盲目追求高指标,搞浮夸虚报,造成预算收入不实。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按收支划分核定全年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以其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总额分成比例。超核定收入任务的,实行超收分成。1963年起,把工商税中的其他工商各税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改总额分成为超收入任务,实行“五五”分成办法。支出的采取核定指标,结余留用,让县有一定财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
1966年起,又恢复初期的“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核定全年指标,从收入中回拨。1970年,省将商业企业下放归县,其收入归县级预算。同时,又将中学教育经费划归县管,列县预算支出。1972年,作了调整,收入实行按总额给县分成1%,超过核定收入的部分,按核定比例给县分成。
1977年,改总额分成为超收分成,并恢复其他工商各税收入全额留县。超过省地核定收入任务数的部分按45%给县分成。1978年,实行工业企业留利50%。1979年,改为固定分成。1980年,改为增收分成,比上年增收的部分,给县40%留成;支出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0年起,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都要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预算在执行中遇有政策性的变更,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变更报告。决算是预算执行的结果,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财政决算报告。预算、决算编制后,要上报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切块管理,分为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实行年初编预算,年终报决算,按规定渠道组织收入,办理支出。
1982年起,财政实行改统为包,分灶吃饭政策。仙游财政收大于支,以1980年收支决算为基础,核定基数为:收入3678.73万元(其中:糖税收入为2890.81万元),支出1107.51万元,上缴2571.22万元,1985年,实行第二个包干体制,以“不挤不让”的原则,保证各自既得的财力,均以原体制1984年的缴补数为依据,核定包干基数为:收入3635.96万元,支出1078.1万元,上缴2557.86万元。
1987年后,对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用款计划审批”办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1988年,实行第三个包干体制,核定包干基数为:收入4060.6万元,支出1844.8万元,定额上缴2215.8万元,并规定定额上缴数每年递增10%。三次财政包干,至1992年,仙游财政净赤字达6686.8万元。
第三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税务管理由分局领导,县在交通隘口设卡征收。仙游在南门、枫亭、沧溪、何岺、坝下、磨头、三般店等地设征收点,派税务员工驻点征收。城关过岺设申报站和总站,负责县城各站税点征收和各站货物查检。当时社会动荡,税务规章制度不全,苛捐杂税,名目繁多,税官与官商勾结,横征暴敛,加重人民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管理逐步制度化,并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不断调整税收政策。1950年后,工商税的征收管理,大体上是经过纳税申报,查定税源,查帐征收,贴照查验,设卡检查,出厂纳税,运货登记,先税后运,货照同行,纳税鉴定,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代征代扣等办法进行。并实行驻厂管理,划片管理,专责管理,涉外税收和税收检查等管征方式。各税种的管理也有区别。所得税采取汇算清交的办法,屠宰税实行屠场宰杀,课税盖印,验讫出售。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左”的思想和“非税论”的干扰,淡化了税收职能的作用。1958年后,税制过分简化,税工人员裁减。“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管征当作“管、卡、压”来批判,使管征工作受到削弱和破坏。
1980年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加强征管工作。国务院颁发《税收征管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又颁发《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依法征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票管理,税收检查,违章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遵循“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实行以法治税。1988年,成立税收稽查队,对违章行为进行稽查,从组织上加强征管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加强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管征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秩序的通告》,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对城乡纳税对象进行整顿,加强税收管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税务内部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监督措施。
为了搞活经济,支持脱贫致富,工商税收作了减免规定:对直接用于农业方面的农药、小化肥等产品和农机具的修理修配,实行轻税政策和减免办法,以扶持农业生产。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生产的产品,除规定应征税的品目外,实行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鼓励其自食其力。对乡(镇)村办企业,在开办之初,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放水养鱼”,“养鸡下蛋”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村企业的发展。对贫困乡、村和老、少、边地区,以优惠的减免规定扶持脱贫致富。学校的勤工俭学,待业知青就业,新产品试制等,都有减免的规定。在改革开放中,为有利于引进外资,贯彻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分别对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减免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他有关提供劳务等方面的收入,也予优惠照顾。
第四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指令派募捐罚,禁止动用公粮公款,禁止各种铺张浪费及超标准补助餽赠,禁止超标准开支和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等。县区行政费和部门事业费,按国家供给的统一标准,实行报销制,按季向晋江专署财政局办理报领。乡、村行政费及其公益事业由地方财政开支。1953年起,建立县一级总预算,实行分口管理,年初编预算,年末报决算,按月送收支报表。在财务管理上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等3种形式。
全预算单位经费开支由财政全额拨款。经费的开支按编制内实际到达人数和人均的开支定额,核定全年支出控制数。修缮、设备等临时费,经报批后,追加预算。1979~1992年间,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政策。
差额预算单位,大部分支出由单位自身业务收入中支付,其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补助。以后改差额为“定额补助”,以促进增收节支。
自收自支单位,以其业务收入用于自身的业务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补。
二、国营企业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仙游有电厂、印刷厂和大济利民糖厂等3家企业,1951年,经清估后转为国营。1952~1957年间,先后创办园庄、石马、龙华、玉山、锦田、郊尾、杉尾、南溪、下明等9个小糖厂及酒、乳品、食品、冰糖等厂。1958年间,县财政拨款200.83万元,投入工业建设,又新办钢铁、化肥等厂和建筑公司。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境内开展财务成本大检查,检查27家企业,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搞基建、技改及四项费用共26.54万元,浪费损失35.71万元,呆帐和积压物资16.02万元;长期挂帐赊销款20.57万元;乱摊成本和少交利润、折日3.7万元。检查后开展清产核资及企业整顿,历时1年多,先后被关(停)的工厂有:南溪、下明、玉山、锦田、大济、石马、龙华等7个小糖厂和肥料厂,还有大济水泥厂、后埔纸厂、政法炼铁厂、中学炼铁厂等。至1965年,在产企业剩下17家。1966~1976年间,放松财务管理,利润普遍下降。至1975年,在产企业15家,盈利12家,亏损3家。
1980年,境内又开展清产核资,促企业修旧利废,共处理积压物资25.7万元,核销财产报废75.52万元,帮助枫亭糖厂、乳品厂、农械厂等7家企业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内容的经济核算,同时从县财政拨款206.6万元,支持化肥、水泥、无线电厂技改和罐头厂基建。
1981年实行经济责任制,对食品厂实行扩权管理。园庄糖厂、无线电厂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其余11家按三种不同形式,核定包干指标,实行“全额利润比例分成;亏损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盈亏包干办法。是年,全县开展财务大检查,24家企业共查出违纪金额97.07万元,其中1980年27.04万元,1981年70.03万元。1983年,实行企业第一步利改税,改缴交利润为上交国营企业所得税。同年,国营商业企业下放归县管,收入基数定为296万元,定为县增加的上缴数。1984年,商业企业中的烟草、石油企业收回省管,核减基数33.74万元。同年冬,实行企业第二步利改税。1985年省又把医药、粮食、木材、农机及新华书店等企业下放归县。粮食亏损包干424万元。
1987年,全县有6家企业试行租赁经营。1988年,全县有32家国营企业试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还推行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印发了《质量与效益工资挂钩的实施办法》促进了企业的回生。至1989年,在产企业24家,盈利19家,亏损5家。1991年及1992年,对企业陆续实行第二轮承包,部分企业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组织等经营方式。
1986年后,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把工厂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金额,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比例分摊,按月集中后分拨,减轻老企业的负担。
1989年,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991年,对全县100家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性公司,首次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86~1991年,对行政、事业、企业实行财务大检查,发现违纪的金额有:1989年70.96万元;1990年83.37万元;1991年24.52万元。对违纪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处,并力强了财务制度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外经财务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检查与监督。至1992年,仙游经工商登记发执照的外商企业共41家。
三、控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奉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开展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1960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指示》,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压缩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196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在一年内一律不得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扩音机、计算机、电风扇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用品。1962年,又增加床柜、钢丝床、汽车和呢绒绸等高级物品。同年,仙游实行《购物证》和财政审批的《购物计划》,商店凭购物证和购物计划供货,并下达各单位全年控购指标,大大压缩了商品性支出,节约了开支。
1966年起,控购管理放松,公用经费骤增。1967年,专控商品增加为22种,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控制。1972年,再次重申把控购增到30种,亦未能控制住。
197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坚决压缩和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请示报告》,恢复1966年前的“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的管理办法。次年,实行“凭证定点”供应,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企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指定在西门兜百货商店供应。规定无经批准,财政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业不供货。1979年,县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办理专控商品的审批手续。1982年,专控商品为32种。1985年,为17种,1987年为18种,1991年又增至31种,1992年为29种。但奢侈攀比之风屡禁不止,违章购买依1存在。1989~1991年,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购置专控商品金额为:1989年6.56万元,1990年12.19万元。1990年重点检查72个单位,违纪27个,罚款8000元;1991年检查73个,违纪单位20个,金额3.67万元,罚款5600元。
国、会计管理
民国时期,会计工作处于混乱和落后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起,会计管理逐步加强。仙游县进行清查财产,清查资金,整顿会计帐据等工作,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1952年起,省、专署、县都对在职财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会计在经济管理、核算和保证国家资财不受损失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会计工作受到挫折。
1981年后,为恢复和加强会计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1981年,国务院批转“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同年,省府又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县成立“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委会”,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同年,全国珠算在太原比赛,仙游中百公司林碧英获优秀奖。1984年4月,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财政(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1985年1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发放《会计证》。1986年4月,全县第一批182人领取了《会计证》,二、三、四批计181人。1987年,组织会计基础知识统一考试,由市财政局重新办理颁发《会计证》的有425人,对会计的技术职称进行评、聘。至1992年上半年,全县共评审会计师107人,助理会计师464人,会计员328人。1992年7月起,改评审为考试。会计管理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1987~1988年,全县从事财政工作30年以上的财会人员获省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的126人。1991年,获财政部《荣誉证书》的16人。
五、乡镇财政管理
1949年10月后,乡、村的公有财产租金和收入归入地方财政。1951年6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乡村财政收支范围和会计手续的规定》,明确收支范围和会计手续。1952年,贯彻“包、禁、筹”的方针,小学经费开支由政府包下来,禁止以各种形式向群众摊派筹资,并对全县220个乡村财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54年,各乡普遍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管财理财。1957年,试建乡镇一级财政,于同年8月,制订《仙游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草案)》。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乡镇财政由公社接管,县制发了《关于人民公社建立后乡(镇)财政收支划分的处理意见》。次年,又颁发《仙游县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办法(初稿)》。1960年,全面建立公社一级财政。
1966~1976年间,公社财政失管。1981年,各公社普遍成立财政组,管理财政。1984年,政社分设,公社财政组全部改为乡(镇)财政所。规定乡(镇)财政所职权范围是:(一)、管理国家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二)、按照“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筹集、分配、管理乡(镇)自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并必须向乡(镇)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提交审议。
1987年,县对乡镇一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短收扣支,节支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8年,对乡镇试行收支包干办法,实行“划分收支,分税分成,递增上缴,定额补助,收支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实行收与支直接挂钩,超收节支全留,短收超支自补,自求平衡。预算外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包干使用”的办法。乡镇自有资金实行“乡管、乡用”,由乡镇统筹安排。1991年,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把“三税”分成,改为工商税收总额分成,县45%,乡(镇)55%,递增上交比例为20%。1992年10月,在榜头和枫亭两镇试办乡镇财政国库,分别由县农行的榜头和枫亭营业所承担办理基层国库业务。
第五节 检查监督
清乾隆至民国时期,地方已设有专门机构监督财政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设有财税监督机构,对财政、税务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一般以财政互审、清仓查库、清理小金库、财务大检查等方式进行。1953年,对乡村财政进行检查清理,全县220个乡清出违反规定库存粮食2.56万公斤,存款4775万元(旧人民币);挪欠大米4.13万公斤,挪用现金2806万元(日人民币)。1961年,对企业开展财务成本大检查。27家企业共查出擅自搞基建、技改及四项费用计26.54万元,浪费损失35.71万元,呆帐和积压物资16.02万元,长期赊欠款20.57万元。1962年,开展清仓查库,共处理压库材料和产品等,计损失45.92万元。1964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民政发放救济款(物)短缺,追回款物,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督职能削弱,违章违纪案件较多。1978年12月,县恢复财政监督机构,重新开展财税检查监督。1984~1985年,全县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活动,纠正一些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及私设小金库的错误做法。1988年开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部门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奢侈攀比等不正之风。检查监督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进行制止。1989年,通过检查发现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违纪金额70.96万元,1990年高达83.37万元。通过严肃处理,1991年违纪金额降为24.52万7。
税务的汇算于每年终进行。在汇算过程中,每年都追补回部分被偷漏的税款。对一些工商户,采取突然检查或稽查方式,发现偷抗税严重的给以补税和罚款,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1985年起,每年秋都进行税收大检查,查补的税款,逐年增加。1989年235.5万元,1990年274万元,1991年278万元,1992年307万元。对管征员实行不定期抽查,核对税单和发货票,发现3起重大贪污税款案件,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节 国债发行
民国3~4年(1914~1915年),县公署募国内公债2.2万元和3.7万元。民国24年,发行地方建设公债300万元(法币)。国债有借有还,按规定年限偿还本息。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含量为:大米6斤,面粉1.5斤,白细布4尺,煤16斤。以上海等六大城市的批发计算“分”值,以此为“折实单位”,结算公债的发行与兑付。发行对象为: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对工人、职员、公教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实行自愿认购。全县共认购3.01万元(按当时每分值的含量折算为人民币)。
1954年起,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8年,改为地方建设公债。发行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店员、工人、公教人员、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国家建设公债共认购122.67万元,地方建设公债共认购72.55万元。
1981年起,发行国家国库券。发行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1982年起,发行对象扩大至城乡人民个人。至1992年,共分配认购2675.67万元,其中分配个人2390.34万元,单位285.33万元。
1988年,发行国家建设债券,发行对象为单位及个人。全县共分配认购4.78万元。1989年,还另发行保值公债,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基金会、保险公司及有条件的公司,共分配购买220.28万元,其中个人212.28万元,单位8万元。
1989~1991年,发行特种国债。发行对象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待业保险管理机构等,3年共认购119.35万元。
各种债券的发行,由县成立国债推销领导小组,下设国债推销办公室,抽调专人办理分配任务,宣传动员认购。县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收款、发券和兑付事宜。
国债兑付本息工作,规定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办事处、营业所都设专柜办理兑付工作。至1990年,兑付工作扩大到邮政和各国债服务部(点)。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也陆续办起国债服务部,同年5月,莆田市财政局批准仙游县设立莆田市国债服务部仙游县代办所。此后,国债的发行直接由代办所办理。代办所同时也承办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和国债转让业务。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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