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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粮食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9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供应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472-4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仙游地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成立后的粮食供应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仙游缺粮,主要由私商粮贩经营,或从农村收购,或从外埠输入。民国时期,粮价基本稳定,但抗战期间和民国31-38年期间,因各种原因粮价暴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仙游的粮食供应逐渐由自由购销转向统购统销,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制度。供应标准经过多次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
仙游县
粮油经营
粮食供应
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历史上仙游缺粮。“民赖广米积济,客舟至则就籴”。至于供应官俸和军饷,宋《仙谿志》载:“县省仓递年科拨白米约二百石支官员俸(随年增减)。太平仓递年科拨糙米二千四百石,支寨兵铺兵月粮。”明、清年间,“凡各衙门差役因公事之劳逸,定工食之多寡”。同治年间,仙游设官粮和民粮。官粮:“官出籴本,谷贱则增价籴之以利农;谷贵则减价粜之以利民,随时粜籴,以平其价”。民粮:“官不出籴本,但令民秋收各以贫富为差,共出粟米,藏诸当社,委社司执帐检校,遇岁不熟,则均给之,以民之粟,济民之饥”。荒年,官府偶尔也开仓赈济。清乾隆《仙游县志》载:“淳熙十一年(1184年),诏守臣赈粟贷种”。亦有个别富户乐善好施。清代“邑绅徐万安、李长华等合捐社谷三千五百五十石,奉文归入官捐款内”。自宋代以后,仙游粮市自由交易,由米商、粮贩操纵。民国时期,粮食仍由私商粮贩经营,或从农村收购,或从外埠输入。当时,仙游主要从安徽、江西、台湾以及缅甸、泰国等地调进应市。灾年,少数米商趁机哄抬米价,米价大起大落。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仙游粮价基本稳定。民国19年,上市旺季早谷每50公斤3.06元(银元,下同),淡季3.24元;晚谷旺季每50公斤3.44元,淡季3.83元;民国25年,早谷旺季每50公斤2.82元,淡季3.80元;晚谷旺季每50公斤3.55元,淡季4.04元。粮市上常见农民低价售出高价买入;富户低价收购,高价出售。抗战期间,因海路被封锁,陆路不畅通,粮价上扬。民国31年8月至民国32年4月,仙游持续干旱,禾木尽枯。县长骇逃崇安老家躲避,乡下地主、城镇私商乘机囤粮压库,抬价而沽。每50公斤稻谷涨到750元、甘薯160元、花生油2200元(法币)。民国37年6月,米价暴涨,1斤由6万元(法币)涨至8万元、18万元、20万元。民国38年初,金圆券急剧贬值,是年3月中旬,市场上一堆花生米,价值50元(金圆券),每堆只有10粒,每粒5元,折法币1500万元。市面交易用米作价:猪肉0.5公斤换米2.375公斤,带鱼0.5公斤换米1.75公斤。其他商品均用米交换。当时教、职、员、工薪金以米支付。当局先后采取拍卖公粮、贷放积谷、平售赋谷、计口配售、责令粮商限价销售。但因社会腐败,无法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农业连年丰收,粮价稳中有降,粮食经营以自由购销为主。县、区机关与团体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核定指标领取粮食,教职员工以粮代薪。1951年,取消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干部和居民用粮,向贸易公司、合作社或农贸市场购买。1951年,城关每50公斤早谷6.50元,晚谷7.75元。1952年,粮食部门委托合作社代销大米1875.5吨,以2%手续费计奖。粮食部门主要供应军队、政府和事业单位用粮。1952年,共供应大米1842.45吨,稻谷2691.7吨,小麦7.4吨。至1952年,大米市价每50公斤13.20元,最低跌至8.60元,低于国家牌价(14.50元),市场粮食供大于求。是年,粮食总产量达89369吨,年人均口粮217.5公斤。1953年,委托合作社代销13491.2吨,占国营销售量的40%左右。粮食市场零售总额比重分布:合作社占50.3%,粮食部门占8.7%,私营占41%。
(一)城镇居民供应
1954年1月起,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城镇居民口粮按户发证,不计定量,采取内部控制办法进行供应。机关团体按人数编造计划,经粮食部门核定后凭证定点供应。实行统购统销后,市场供应正常,物价稳定,群众拥护。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全县城镇居民分布在14个集镇和365个机关单位,共有3634户计21350人,约占总人口的5%。根据等级和从事工种定量,居民由居委会,职工、师生由单位编制名册,由粮食部门审查核定,按户发证,划区定点供应。全县每月供应贸易粮260.403吨,每月人均12.195公斤。
1955~1987年底,居民口粮定量标准调整8次,其中调高5次,调低3次。1960年,因粮食减产,供应困难,分别调低定量1~3公斤。1963年,个别重点工种供应标准调高,部分工种恢复定量标准。1979年,粮食形势好转,工种定量有较大辐度提高。
粮食定量供应后,居民外出凭供应证向粮站领取粮票或者办理流动供应证。婚嫁迁居、出生、死亡等,凭户口迁移证、人口增减证明,办理有关供应、迁移和停止供应手续。粮食供应证按月定量,由粮站统一核发,一年换发一次,由指定粮店供应。
1958年公社化后,由街道办大食堂,居民在大食堂用膳,户粮归食堂管理。1960年冬,食堂撤销,粮食恢复按户供应。1961~1962年,实行精简下放,部分干部、职工下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两年共压减城镇人口9300多人,减少平价销量1600多吨。1969~1970年,又压减城镇人口1340人,再次减少商品粮供应数量。
城镇居民供应的粮食以大米为主。困难时期和80年代前期也搭配供应薯干、薯米以及面粉等,搭配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长期购销价格倒挂。1983~1992年间,全县平价亏损累计达4500多万元。同时,因平议差价大,发生虚报冒领现象。为堵塞漏洞,粮食局每年都组织统销整顿,压缩不合理销售。
1969年起,国家控制城镇人口增长。招生、招工凭《录取通知书》、《录用证》办理粮食迁移手续。1982年起,落实城镇人口政策、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城镇人口逐步增加。至1992年底,全县城镇居民人口54856人,比1955年三定时的21350人增长1.57倍;每月计划供应粮食738.368吨,平均每人13.46公斤。但因粮站供应大米质量较差,价格超过市场价,多数居民放弃粮证,转向自由市场购粮。国家粮店实际销售数不及计划总数的20%。
(二)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的食品业、副食品业、酿造业、加工业所需的粮食,1953年至1954年,按实际需要量供应。从1955年开始,按耗粮定额核定计划,由粮站发给供应站,分月定量供应。1955年,粮食三定时,工商行业用粮单位有541个、从业人员1309人,每月供应粮食94吨,全年供应1163吨;1956年,供应行业用粮1955吨;1957年,下降为1600吨,占全年总销量的4.75%,比上年压销43.6%。1959年及此后的三年困难时期,饮食行业和粮食熟食品实行凭粮票供应。1963年,工商行业供应427.4吨,比上年843.65吨下降49.3%。1979年以后,行业用粮的供应范围和数量逐年缩减。1985年起,改为议价供应。
(三)华侨供应
国家对侨汇用粮实行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对华桥回国观光、探亲、就业的用粮,给予优惠照顾。1956年2月规定,华侨回国观光期间,每人每月供应大米22.5公斤,新归侨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5公斤,还供给一定数量的特殊用粮。是年,供应华侨专用粮78吨。1957年12月,对回国观光、新归侨在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口粮按当地定量增加15%供应。1958年3月,供应增加至25%。1961年3月,恢复15%供应,超过6个月则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1963年9月,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粮食临时供应每人每月17.5公斤,食油150克。超过一年不再出国、赴港的,已就业的按当地同工种供应,未就业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属农村人口的华桥,由所在社队安排,一年内每人月定量不足12.5公斤者给予补足。侨汇粮油供应标准几经变动,1968年8月至1978年6月停止供应。1979年1月,落实优待华侨政策,重新恢复供应。随着粮食逐步放开经营,1988年以后,华侨用粮停止供应。
(四)其他补贴
粮食实行分等定量供应后,还有会议补贴、夜间值班补贴、出差补贴、民工补贴等。1955年,粮食三定时,全县水利、开荒、会议补贴等定销975吨。1956年,各种用粮补贴大米1070.6吨。1957年,补贴用粮降为426.5吨,占全年总销量的1.5%。1960~1963年困难时期,对高级知识分子、半脱产干部、产妇、病人等人均月补贴粮食5公斤左右。1976年起,每年元旦、国庆、春节、中秋等四个节日,定量供应的人口每人补贴粮食1公斤、食油0.5公斤。1982年起,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干部每月增供食油、大豆等品种。至1992年,各项补贴一律取消。
(五)农村粮食计划供应
1953年12月,国家在农村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的同时,对农村缺粮队(户)、经济作物区和灾区所需粮食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区别情况,合理供应。1954年,由人民政府提出农村缺粮区粮食销售的控制数量,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分期供应。是年,全县农村回销粮供应373950吨。
1955年,粮食三定时,全县年核定统销11385吨,周转粮回销2655吨,一年一评,按月凭证定量供应。1956年,社员口粮由农业社统一分配。粮食局组织人员下乡了解缺粮情况,分片包干,及时安排粮食回销。
1958年公社化时,全县13个公社、256个大队,全面办公共食堂,吃“大锅饭”,用粮没有计划,加上因灾减产和高征购,农村平均口粮每人每月由1954年的18.5公斤降至13.625公斤,粮食紧缺。1960~1962年困难时期,连年粮荒,政府号召“低标准、瓜菜代”。1960年,全县种菜26627亩,南瓜651万株(折合32550亩),瓜菜合计59177亩,平均每人种瓜菜1分3厘。同时,发动群众找野生代食品800多吨。1961年初,全县在一个多月内采集野生瓜菜类38250吨(折合原粮4625吨),平均每人85公斤(折合原粮10.25公斤),全年回销粮5620吨,比上年4365吨增长28.8%;增拨大豆2487公斤,细糠5931公斤,麦皮4237公斤,食油825公斤,作为营养不良、水肿等疾病专项治疗物资。1962年,取消社队机动粮2000吨,加上国家减少征购,粮食增产,全县农村增加口粮5000多吨,每人平均增加口粮10多公斤。粮食供应开始好转。
1966年,调整粮油购销包干计划,全县全年净统销1050吨。1969年,春季粮食作物受灾减产,晋江专区给仙游补销250吨粮食。1971年,受旱减产,莆田地区又给仙游增加回销500吨。1979年后,粮食统销在粮食部门内部实行包干,对缺粮户分别实行定销包干或回销。1984年,全县596户,667人五保对象,按居民定量标准发证供应粮油。1985年,在适当减购的同时,对农村粮食统销也缩小计划供应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农村粮食销售,实行购销同价。1986年,全县为4个贫困乡拨回销粮1050吨,平价饲料400多吨,18个粮站共挂钩扶贫107户。1987年,又拨出粮食1420吨,花生油137公斤,精饲料214.4吨,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帮助挂钩的208户贫困户脱贫致富。1953~1991年,全县供应农村回销粮358405吨。1992年后取消农村回销粮。
(六)奖售粮及甘蔗粮
1963年1月,实行社队和个人向国家交售农、副、土特产品,给予粮食奖售,规定收购生猪每0.5公斤毛重奖售稻谷1公斤,收购0.5公斤鲜蛋奖售稻谷1公斤。此后,陆续对黄麻、中药材等产品(21种)收购实行奖售。1964年后,多次修订奖售项目和标准,有些项目因市场供应好转而取消。1985年,取消奖售粮。
1976年起,仙游实行粮蔗挂钩政策。从1976~1983年,以1976年前每亩甘蔗常年产量为基数,超过部分,每交售1吨甘蔗奖粮125公斤。1984年,取消甘蔗基数,吨蔗奖粮125公斤,当年兑现粮达105000吨(其中40%付钱)。1985~1988年,糖厂收购甘蔗实行综合价,粮食以议价卖给蔗农。但蔗米每50公斤限价30元,粮食部门经营费用亏损由市、县财政拨补,吨蔗奖售粮改为62.5公斤。1989年,吨蔗奖售原粮75公斤。1990年,改为吨糖奖原粮1.84吨。1991年,吨糖奖原粮1.94吨。1976~1991年,全县共奖售蔗粮130890吨。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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