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 副食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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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9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食品 副食品
分类号: F768.2
页数: 4
页码: 426-4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肉、禽、蛋在境内的贸易历史。境内肉食品主要由私营肉贩经营,后来国营商业开始统一经营并调控市场。牛、羊肉类购、销业务也由国营商业和基层供销社统一经营。禽、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多由农户自产自销,后来国营商业开始收购并经营。禽蛋派购、奖售等措施曾实施过,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政策变化,逐渐取消了定量计划供应。
关键词: 仙游县 商品经营 副食品

内容

一、肉、禽、蛋
  (一)、肉
  唐代,境内就有肉贩屠猪宰羊上市。宋代,肉贩已成为城乡市场一个行业。私营肉贩本钱薄,设备简陋,很少设铺营业。乡村屠商农闲上市,农忙下田,没有固定网点。境内城乡多以猪肉消费为主。民国38年(1949年),城乡大小屠商肉贩近300家,在城镇固定营业的不上30户。猪、羊日宰量,各为38头和5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肉食品供应仍由私营屠宰商经营。1954年,国营商业设食品收购组,组织生猪外调。1956年,国营县食品公司开始经营肉、禽、蛋购销业务,对生猪实行收购、屠宰、销售一条鞭经营。同年8月,又实行派购、派养。1957年,境内猪源渐缺,供应紧张,开始凭证、定时、定点、限量供应猪肉,并禁止私商贩运生猪,国营商业统一经营。
  1958年,“大跃进”期间,国营商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购,统一宰杀,统一供应”,大购大销,集体献售。1959年,收购生猪26211头,平均每头重仅53.5公斤,对部分养猪户发放预购定金,但有的养猪户没有生猪销售。1960~1962年,境内肥猪存栏数下降到最低点。为确保军需特供,非农人口停止定量供应。集市上个体肉贩私宰暗售猪肉每公斤20多元。国营商业采取卖猪留肉,奖售粮、肥以及紧俏工业品的办法收购生猪。1963年,又实行购半留半按比例派购生猪,并开始经营议销业务,从而调动了农户养猪的积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1965年,国营商业取消猪肉定量和票证供应,敞开平价供应。1968年,全县收购生猪113980头,销售110811头,人均年供应猪肉13公斤,是计划供应的最高年份。1970年10月到1971年9月停止购猪奖售,10月起,恢复奖售制度,但由于生猪生产下降,国营商业又恢复了对非农业人口吃肉的凭票定量供应,实行统一经营。
  1978年底,国营商业又按购半留半的政策派购,生猪由各国营食品站统一收购,统一宰杀,留部分允许养猪户自食或上市,也可由食品站议购议销。境内城乡个体屠户重新屠猪宰羊。1982年起,国营商业实行定基数派购生猪,年计划34000头,一定四年不变。任务外生猪一律议。1982~1984年,国营商业收购生猪131800头,其中:派购占74.9%;销售生猪109382头,其中议销占33.2%,调出13868头。
  1985年5月1日起,生猪取消派购,实行自由经营。国营商业取消肉票。非农业人口由国家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2元,1988年4月,副食品补贴取消。境内猪肉消费逐年增长,猪源供不应求日趋突出。国营商业转向深购远调,从外地调进商品猪批发经营,以调控市场,稳定城乡肉食品供应。1986~1992年,国营商业收购生猪130912头,其中从外地调进79927头。销售143226头。国营商业经营比重占全社会屠宰业的51%。
  1956~1978年间,牛、羊肉类购、销业务,均由国营商业和基层供销社统一经营。废牛归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凭证宰杀。期间,也实行肥、粮挂勾换购、奖售等临时性措施。1956~1978年,共收购废牛10764头,菜羊27922头;销售废牛2667头,菜羊35222头;调出废牛10122头,菜羊1000头。1979年起,上市的牛、羊肉多由个体屠户经营,国营商业经营量逐渐减少。
  (二)禽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禽、蛋多由农户自产自销,亦有串乡收购的小商贩经营。1950年,农村供销社也推行以蛋易货,换售日用小商品,购进蛋品6.05吨,销售4.1吨。1956年,国营商业贯彻“积极主动,大胆收购,加强保管,扩大销售”的方针,开始经营禽、蛋,主要为支前供应。1959年,实行禽、蛋派购,集体献售,年购进蛋品64吨,家禽4.46万只。1960年起,为满足出口需要,采取控制社员禽蛋自用量,增加商品量的办法,规定每一农户每年要交售派购的2只禽,每季度交售0.75公斤鲜蛋。此后,虽然实行以粮挂购奖售收购和改派购为“先留后购”的补救措施。但是,由于农户家禽饲养量锐减,1961年国营商业仅购进鲜蛋11吨。1963年又恢复禽、蛋派购,拨专项物资实行奖售收购,农村家庭禽、蛋生产得到发展。1965年,国营商业在完成上调计划后,禽、蛋实行平价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饲养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受限制,不准禽、蛋自由上市。国营商业禽、蛋收购量逐年下降。1976年,仅收购家禽7只,蛋品14吨。1977年,为完成军需计划,由省拨专项奖售物资指标,突击派购鸡、鸭5.57万只。1978年,实行旺季以化肥奖售,淡季以钱补差价换购禽蛋。1978~1985年,国营商业收购鲜蛋1921吨。1985年,禽蛋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取消了定量计划供应,乡、镇专业化养殖业迅速发展,禽、蛋商品量增多,品种增加。1986~1992年,境内蛋品年均销售量为319吨,禽类食品年均销售21.64万只。其中国营商业仅占20%。
  二、食盐
  盐为官办产业。自唐代置县之后,县署就设专司管理盐民、盐业。宋代,县城和枫亭已设置2个官办盐仓,城乡集镇官盐批办、零售或代销的“盐子店”,自成一大行业。民国期间,食盐经营为境内五大行业之一。1949年,境内食盐销售量为2000多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业批发经营归晋江专署盐业公司直接管理。19521960年共销售食盐3.42万吨。
  1961年1月起,食盐下放给县副食品经销部经营。1962年,划归县供销社日杂公司统一收购、调进,统一批发给城乡供销零售门市和农村代销店经营,保障供应军需民用。工业盐、肥田盐、农牧盐则由县计委统一计划、审批分配,由枫亭、莆田、惠安等地盐场直接批量供应。1961~1992年,境内年均销售食盐3807吨,1992年销售2212吨。
  三、烟酒
  (一)烟丝
  明代中叶,境内就有农家土制烟丝上市。明末、清初,晒烟已大量输出境外。清代乾隆年间,大烟商陈天高父子,制作的“荔枝牌”烟丝,风行浙江,打开“无烟不兴化”的局面。民国期间,境外已有10多家仙游的大烟商,年销仙游产土制烟丝6.6吨。境内城镇也有大烟丝场铺10多家,年销量近2吨。1949年前,晒烟运销出口量年约30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商业收购晒烟。1952年,通过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为农民解决了陈年积压的晒烟230吨,国营商业总收购量达1608吨。1956年起,境内晒烟收购、出口和烟丝的加工制作,统一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经营。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烟丝凭票定量供应。1978年后,烟民嗜好转向卷烟。1949~1981年,共销售烟丝3584吨。1982年,土烟丝停产,晒烟的生产收购和调出量也逐年减少。1951~1982年,共收购晒烟15229吨,1983~1985年停购,1986年仅收购6吨,此后停止。
  (二)卷烟
  清光绪十八年(1882年),境内就有德国“哈德门”卷烟上市。民国7年(1918年),买办商人张茂松在仙游推销英国“老刀牌”卷烟。接着,又有国产卷烟入境。烟民习惯水烟和旱烟,卷烟消费量极少。1949年,境内销售丙级卷烟4万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商业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1955年,销售甲级卷烟45条,乙级卷烟16250条,丙级卷烟80750条。1959年起,卷烟列为二类商品,由国营商业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安排供应。1960年,卷烟紧缺,实行凭票定量分类供应。1961年,县产“鲤城”牌卷烟上市,补充货源不足。同年,卷烟商品量下降至8万条,市面出现个体走私香烟。1962年8月,国营商业卷烟高价敞开零售。1964年起,取消高价和定量凭票销售,恢复平价供应。1966年后,卷烟消费以年均21.6%递增。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甲、乙级卷烟确保特需的侨汇供应。丙、丁级卷烟恢复凭票定时供应。1977年,丙、丁级卷烟敞开销售。1978年后,进口卷烟走私入境,甲、乙级卷烟销量剧增,丙、丁级卷烟取代土烟丝转入农村消费。1978~1984年,共销售各类卷烟1424万条,是1949~1977年28年总和的1.5倍。
  1983年,国家再度对卷烟实行专卖。国营商业加强了境内卷烟的专卖管理,在有关部门协助下,1987~1992年,共查获、没收走私的进口香烟249834条。1988年4月1日开始,13种名烟零售价格放开,卷烟取消凭票定量供应,年销售量达454万条。1991年1月1日,卷烟批零价格放开经营。当年,国营商业购进卷烟417万条,销售508万条,各占社会总经营量的94%和96.2%。1992年,境内有1302家商店经营卷烟,年购进475.29万条,销售489.67万条。
  (三)酒
  宋代,境内已有酝酒业及酒店。明、清时期,城、乡集市酒类自由买卖十分盛行。民国时期,酒类销售以地方米酒和地瓜酒为主,商家、药铺亦从境外调进少量散装黄酒、高梁酒和瓶装药酒、果汁酒销售。1949年,县内销售白酒51.6吨,黄酒0.4吨。
  1952年,国营商业对酒类实行专卖管理,年销售黄酒1.4吨,白酒68.2吨,果汁酒4.3吨。1961年,境内酒类销售猛增至623吨。在粮食供应紧张,酒类货源紧缺的情况下,国营商业组织收购境内自酿酒类有白酒、药酒、黄酒、果汁酒等20多种。亦出销境外10多个县、市。1962年1月起,国营商业对部分名酒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对粮食酿制酒定量发证供应。1964年,取消定量发证和高价销售。1968年,酒类供应趋向紧张,名优酒实行控制供应。境内消费水平以散装酒、地产米酒、地瓜酒为主,占80%以上。1979年后,优质瓶酒供不应求,侨供、特需按批条供应。普通瓶装酒销势转旺,啤酒由城镇普及农村,销量逐年增长。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形成酒类经营的多渠道流通,经营品种达126个。1979~1991年,年均销售各种酒类1009.6吨,其中国营商业年均销售745吨。社会总销量中,啤酒占70%,名优酒与瓶酒占20%,散装白酒占10%。1992年,境内购进各种酒类4582吨,销售4444吨,其中国营商业的经营比重55%。
  四、蔬菜
  境内蔬菜多由农民自产自销,城镇集市亦有个体菜贩经营。1955年,国营商业组织城关菜农生产蔬菜,供应市场。1958年,国营商业把城关合作化菜店并入副食品经理部,开始蔬菜经营业务,按政府下达的指令性生产指标,向城关菜农收购蔬菜,供应军需和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1959年后,实行“低标准瓜菜代”,蔬菜供不应求,国营商业以确保军需特供为主,停止对非农人口的平价供应。1961年后,允许社员自留地种菜上市。国营商业实行粮、肥挂勾奖售,合同订购政策。1963年,蔬菜供应的品种、产量增长,国营商业敞开平价销售,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每天蔬菜供应量超过0.5公斤。1966年后,禁止菜担子、菜摊子上市,蔬菜由国营商业统一收购,统一供应。蔬菜以大路菜为主,品种单调,淡季如遇到自然灾害,新鲜蔬菜难以上市;旺季和重大节日供应,积菜难销,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1976年后,恢复蔬菜自由上市。国营商业采取管放结合,大管小活的经营方式,在“两淡”(春淡、秋淡)、三节(春节、国庆、元旦)及灾后市场的供应上实行粮肥挂勾和差价补贴合同订购。1978~1984年,国营商业购进蔬菜3582吨,销售3539吨,营业额达49.68万元。1985年6月后,蔬菜放开经营,国营商业停止蔬菜供应。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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