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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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9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4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仙游县在民国时期和1950年后的土地管理历史,以及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情况。政府机构在管理土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审批、征用和登记发证等环节。同时,该县还采取分级审批方式,对不同类型用地进行管理。在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方面,该县发现违法占地情况严重,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此外,该县还积极进行土地资源的调查和开发,以实现耕地总量平衡。
关键词: 仙游县 房地产管理 土地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土地权归私人所有,管理以私有制形式为主,一般有出租、出典、自由买卖和雇工耕种等。1950年后,由县民政部门管理。1960年起,由县建设科管理,1982年,由县基本建设局管理。1986年底,县成立土地管理局(行政编制10人)。1987年,各乡镇设土地管理所,各村成立土地管理小组,同年10月,成立县土地监察队(事业编制12人)。1992年10月,成立地产开发公司(事业编制8人)。
  1949年后,国家、集体、企事业、个人建房用地等采取分级审批方式,由各级政府负责审批。国家、集体、“三资”企业等建设用地采取“计划控制、行政拨划”方式,由县土地管理局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审核后,报县级以上的政府逐级审批;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凡使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程序是:申请用地,确定选址,鉴定征地协议书(合同书),审批征地,提供土地和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等6个环节。同时,用地单位需报送有关图件资料。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闽委(1986)9号和市地办(1990)第0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县专设“仙游县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办公室”,组织并开展对1977年1月1日至1986年4月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经查,此期间个人建房47811户,使用土地面积9508亩(含耕地3844亩)。其中,违法占地建房8335户,违法占地871亩;处理收回土地补偿费、垦复费和罚款94.08万元;拆除111户违章建房,部分退地615户、面积45.25亩。并着手清查1982年以来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非农业用地情况。
  1989年,对县城旧区和近期改建规划区作1∶500地形测量。至此,县城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有了科学依据。
  1990年,清查干部建房用地1644户。违法占地496户,占总户数的30%。收取补罚款26万元;退回耕地30户,面积3.83亩;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3户。同时清查公房354户,面积7450平方米。
  1990年,成立“仙游县土地登记、地籍调查、确权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非农业各项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地籍调查、确权发证等工作。至1992年底,全县私人建房用地已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发证率达60%。全县开发山地、围海造田共4256多亩,基本实现耕地总量平衡。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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