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88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运政管理
分类号: U492
页数: 3
页码: 358-360
摘要: 本节介绍了仙游县在民国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运输市场管理、运价管理、交通监理、水运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发展历程和具体情况。在民国期间,运输市场管理混乱,存在官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实现了对运输市场的统一管理,但一度出现混乱,后经省政府颁发规定加强管理。运价方面,民国时期由省建设厅核定,省公路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运价政策,装卸搬运收费标准也多次调整。
关键词: 仙游县 交通运输 运政管理

内容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期间,仙游交通运输市场已设专门机构管理。民国34年2月,允许人力运输,自由承揽货源,设置管理机构。但官商之间矛盾尖锐,运输市场管理混乱。
  1949年10月至1952年前,仙游水陆运输都是联户或个体户经营,没有统一管理。1953年,由县工会或区人民政府管理。1956年合作化后,私营运输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业分地区、工种分别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运输市场初步走上轨道。1957年,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对民间运输的“三统”(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票证,下同)管理政策,不允许个体劳动者组织营运,限制盲目发展;农副业车船参加营运须由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自用,不对外营业。1958年,县成立运输指挥部,对全县运输市场加强管理,对陆、海、溪的物资运输统一分配。1983年起,城乡个体、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后,出现一个国营、集体、个体的多层次、多渠道经营的运输新局面,运输市场一度混乱。1983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县交通主管部门据此对经营运输的企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统一运价、统一收费票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管理。
  二、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长途汽车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省公路局执行。民国38年4月15日,省规定仙游路段按乙级路线标准收费,支线汽车票价由经营公司参照定价。民间运输和搬运装卸价格由货主或车主商定,运价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运价政策。凡属汽车、木帆船类运价由省交通部门制定,同级政府批准;城镇非机动车、船运价则由县交通部门制定,上一级政府批准,运输部门据此执行,不擅自变价。搬运装卸仍由双方协议收费。后装卸收费标准以货物等级定为5等,1~5等分别为吨2.64元、2.20元、1.92元、1.44元、0.96元。1957年4月,仙游县制定非机动车运价,并实行“三统”管理。车船的起运程均定为2.5公里。1959~1966年,装卸收费标准经过5次调整降低,定为3等。1962年,溪船起运程调整为5公里,运价调高5%;1963年调低15%。1983~1984年,莆田地区交通局二次调整搬运装卸收费标准。1986年起,省调整汽车运价结构。1990年后,个体经营汽车的货运价多由车、货主商定,运价不一。
  三、交通监理
  车辆管理 民国23年4月前,未有汽车检验。同年7月,省颁《管理汽车章程》后,统一检验、牌照。民国37年,仙游县汽车安排在福州市检验。1970年后,由莆田地区组织检验。1984年,改集中检验为常年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发牌证,不准继续行驶。1962年,拖拉机纳入管理,严禁无证驾驶和从事客运。以后二三轮摩托车等也逐步纳入管理,由县交通监理站(今交警大队)检验、发牌证。1955年9月前,非机动车辆未进行管理。同年9月,县公安局在城关、榜头、郊尾、枫亭等设立非机动车管理站。1956年6月,移归县交通局,城乡私人自行车仍由公安局管理。1989年5月,统一归公安机关管理。
  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长期采用“以师带徒、以运代训”方法。1950年后,学徒由单位推荐,监理部门审定,交合格驾驶员随车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即为驾驶员。仙游县于1973年和1983年,先后对拖拉机和汽车驾驶员进行集体培训。
  全县有陆运公司、汽车队、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先后开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1988年,成立仙游县汽车驾驶员教练所。至1992年,全县共培训汽车驾驶员28期计1230人,县农业局、农机局先后在海亭岭举办农机培训班,培训手扶拖拉机手1850人,盘式拖拉机手489人;各乡镇也分别举办手扶拖拉机手培训班32期、计2592人,全县共54期4951人。机动车驾驶员审验与车辆同步进行(简称“年检审”)。凡未经审验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否则以违章论处。审验时,酌情分别予以补课、复试、体检;连续两年不办理审验的,注销其执照。对于不能参加年审的对象和增驾车类的考试也都作具体规定。拖拉机驾驶员以乡镇为单位,定期由县交警大队办理审验。
  四、水运安全管理
  1954年起,执行涵江航管站《内河船舶暂时规定》,船舶经考核发证后营运,并统一调度;禁止农具船兼营运输业。1956年,溪船纳入“三统管理”。1960年和1979年,分别办理船舶检验、丈量、登记;换发证书;严禁无证开航,县交通部门加强对港口、码头、渡口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港区内的一切设备加强管理,禁止港区、航道内、航标附近有妨碍安全的设施和活动。1991年,渡口实行“五定”安全管理,对船工进行培训、发证,对渡船重新检验、限载,强化管理。
  五、交通事故处理
  民国23年前,汽车肇事处理多由双方协商,有的赔偿了事,有的司机被殴打相抵了事。重大事故,司机往往一逃了之。民国23年,颁行《汽车肇事章程》,但多是“私下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肇事处理由交通监理部门会同肇事单位和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调解。1951年10月,实施《华东区公路处理行车肇事暂行办法》。1952年8月,建立行车肇事鉴定制度。1958年,规定汽车肇事分一般、重大、严重事故等3类区别处理。1972年,省交通厅规定不论责任大小,驾驶员均负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多为协商调解,辅以仲裁。1985年1月,交通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等4种。1992年1月,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监理处分有警告、记证、吊扣证件、罚款、损害赔偿、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县交警大队根据上述各个时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仙游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