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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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88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路政管理
分类号: U418.2
页数: 3
页码: 356-35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的公路管理和养护情况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民国时期,虽然有关于毁坏道路及其设施或危害人、车安全行为的规定,但执行不力。1949年后,人民政府颁行了一系列路政管理规定,并由公路部门、交通、公安、公路等共同管理。1984年,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布告,1987年10月,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关键词: 仙游县 交通运输 路政管理

内容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虽制定关于毁坏道路及其设施或危害人、车安全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但多是执行不力。民国27年,抗日战争期间,仙游县奉令尽毁公路。1949年10月后,各级人民政府颁行一系列路政管理规定,初由公路部门管理,后由交通、公安、公路等共同管理。1984年,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布告。1987年10月,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仙游公路交通部门据此以“养管一致、综合治理、以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路产
  民国16年,莆仙干路筹备处征用民地筑路,均以现金和债券给予补偿,并免除用地赋税;征用国有土地概不给价。1950年起,中央及有关部委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路产路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公路交通部门依法管理、保护。但公路堆积物、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砍伐公路树等问题,年年清理,无法根治。1980年始,莆田地区行署多次落实以福厦公路为重点的治理工作。1983年7月,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成立整治福厦公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开展整治,清除路障,搬迁摊点,拆除占路建筑,扩宽路基,并带动全县各线路的治理。同时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5米,均视为公路用地。仙游公路段在福昆线、郊尾至大济段、城关至榜头段等公路两侧分别竖立“公路界”石碑为界。
  民国时,公路沿线设置的标志、牌号、界牌等多为木质结构,至1949年所剩无几。1955年起,按国家规定,公路部门逐步设置指示、警告、禁令、界牌等各种永久性公路标志,以及护栏、护柱和护墙等安全设施。在公路右侧路肩上每百米竖一石质里程桩,每公里竖一石质里程牌,以明示道路方向和距离。
  二、养护
  公路养护有专业养护、群众养护和部门养护等三种方式。
  专业养护 民国16年,省公路局成立。至民国22年,公路养护仍由商(民)营汽车公司办理。民国23年,设立福泉养路事务所。民国25年4月,改为福厦路养路事务所。同年9月,莆田成立莆泉养路段,负责福厦线的公路养护。民国27年5月至民国36年间公路毁坏,未有养护。民国38年3月,省公路总局第三区局在莆田设立第十六总段,管养福厦线公路。1949年10月后,由公路工程队兼管公路养护。1951年7月起,仙游始设道班,负责养护。1971年,国、省道铺设渣油、沥青路面。1983年,全面改建福昆线、郊柏线仙游段。1990年,重点整治“卡脖子”路段,进行改建扩建,开始实施公路标准化、美化的计划。1991年,实行定量定质计酬工资责任制。1992年,养护里程166.17公里。
  群众养护 群众养护始于1951年。1965年,实行亦工亦农养护办法。1982年,由县交通局接管全县社队(今乡村)公路280公里,对通乡镇的107公里公路设固定道班常年养护。1992年起,实行养护承包责任制。对行车量不大的村道,多组织群众进行季节性养护。1992年,养护乡(镇)公路295.7公里,有养路工32人,下设石阳、九鲤湖、双溪口、官田、社硎、田边、榜头、凤山、拱桥、大坪、西坑、隔兜、鳌峰等13个养路班,配有养路机、破碎机、汽车、压路机、装卸机等养路机械。
  部门养护 专用公路由部门自行养护。林蔗区公路(含窄轨铁路)分别由林业部门和糖厂自行养护;矿区公路由各有关厂矿企业养护。
  三、绿化
  宋代名臣蔡襄(今枫亭镇人)曾组织百姓在福州大义渡至漳州350公里长的官道(其中仙游段14余公里)两旁植松。时民谣道:“夹道松,夹道松,问谁栽,我蔡公。行人六月不知暑,千古万年摇清风。”明代,县人张二田(今钟山镇人)倾家资雇人在何岭、莒溪岭、御史岭、古寨岭等4条古道两旁植树。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知县王士骏在何岭古道崖壁上镌刻严禁砍伐路树的告示,字迹至今尚存。
  民国25年,公路旁始植树,但成活率很低。
  1952年起,福厦公路两旁植行道树。至1965年,县境内61公里主要公路植行道树20万株,部分支线也植有路树。1966~1976年,福厦(今福昆)、郊同(今郊柏)等公路仙游段成林树33万株,被砍代28万多株,后县公路工区发动群众分段包干植树,有130公里公路绿化。1979年起,不再提倡路旁植乔木林,改种灌木林,间种果树、花草,向公路美化方向发展。后因公路几经拓宽改造,公路两侧原有的树木多数被清除。至1992年,县内主要公路两侧路树所存无几。
  四、防毁
  1949年10月前,公路质量低下,桥涵多为临时性构筑,常为洪水所毁。之后,公路水毁灾害亦时有发生。
  1958年,受两次台风暴雨袭击,仅郊同线路面水毁达15多公里,桥梁毁坏10多座。1963年、1973年两次台风暴雨,山洪暴发,公路水毁犹为严重。
  县政府重视公路水毁的抢修,每逢灾害及时修复,并建永久式桥涵。1959~1992年,建永久式桥梁83座,总长2765.5米,除少数乡村支线外,全县各类公路实现桥涵永久化。县政府重视改造路面,1971~1992年,福昆线、郊柏线及部分乡镇公路铺设水泥混凝土5.9公里,块石路面2公里,沥青路面115公里,改善路基和排水设施,有效提高公路防灾抗毁能力。
  五、养路费征收
  民国18年,汽车养路费分为自修自养和缴纳养路费两种。民国27年,统一标准,分监理费、季捐、养路费等3种。民国28~38年的10年间,征收养路费历经52次的调整。法币贬值,从年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下同),客车座公里0.16元,至民国37年8月21日,分别提高为20万元和1.30万元。1949年4月15日改收银元。
  1950年,交通部《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汽车按日以大米折价计征。1952年,统一为按月与按次两种计征方法。1953~1986年间,养路费经过7次调整。1991年调整为:大型(20座以上)客车月辆25元;中型(19座以下)客车月辆28元;小型(5座以下)月辆30元。出租旅行车月辆50元,小汽车月辆60元。
  其他车辆养路费,民国35年5月15日,省开始计征畜力车辆额。民国37年1月停征。1954年,县征收畜力车月辆2元。1978年起,按马力匹数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每马力为5~20元。手扶拖拉机月辆4元。1989年10月15日调整为手扶拖拉机月辆40元;盘式拖拉机分别为60元、90元、120元、150元;三轮客运摩托车月辆140元;偏三轮摩托车月辆6元;二轮摩托车月辆2元。
  1985年7月1日起,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由交通监理部门移交公路部门负责管理。仙游公路段设立养路费征收站,负责办理征收业务。养路费专用于养护公路、改善路况等,专项专款专用。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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