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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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88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8
页码: 353-360
摘要: 本章内容介绍了仙游县交通管理机构的历史和现状。古代仙游未设交通管理机构,民国时由县建设科负责管理交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仙游县交通局负责管理交通事务,下设多个管理所和站。同时还有事业机构如公路段、交通监理站等。企业机构如汽车运输公司等也在交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仙游县 交通 运输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古代,仙游未设交通管理机构。民国时,县建设科负责管理交通事务。
  仙游县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仙游县交通事务隶属仙游县人民政府建设科管理。1956年6月,仙游县交通局成立,人员3人。1963年3月,改称仙游县人民委员会交通科。1968年9月,成立仙游县革命委员会交通科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仙游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设工交组。1971年8月,仙游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交通组。1975年7月,改称仙游县革命委员会交通局。1978年改今名。1992年,全局人员计14人。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1955年,仙游县公安局先后在城关、郊尾、枫亭、榜头等地设立非机动车管理站,负责民间运输管理。1956年6月,由县公安局移交县交通局管理,并逐步实行货源、调度、运价统一管理(简称“三统一”)。1958年,改称交通运输管理站。1963年6月,更名为民间运输管理站。县交通局内还设“仙游县民间运输中心管理站”。下设度尾、城关、郊尾、园庄、榜头、钟山、枫亭等7个管理站,负责各社镇内的水陆交通运输事务。1978年7月,改称仙游县交通中心管理站。1979年3月,改为仙游县交通运输中心管理站。1982年3月,增设木兰交通管理站。1991年6月,改称仙游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人员编制46人。下设郊尾、枫亭、园庄、赖店、榜头、钟山、城关、木兰、度尾等9个管理站。
  二、事业机构
  福建省公路局仙游公路段 民国17年底,福建省公路局莆仙区分局管理莆、仙二县公路养护工作。民国25年,划归省汽车管理处,成立莆泉养路段,下设若干监工站或分段,设置若干道班。1~2公里配工人1人,20人组成1个道班,负责公路养护。民国36年,设工务段,分管郊尾至枫亭段公路养护。1951年7月,莆田养路分段在仙游县设立1个道班。1952年3月,成立仙游养路站,直属晋江养路段领导。1953年,改属莆田工区管理,称第9养路班。1954年2月,成立仙游公路工区。1969年9月1日,成立仙游公路工区革命委员会。1973年,改称福建省莆田地区养路段仙游工区。1979年9月1日,改称福建省公路局仙游公路段。1992年12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综334号文件和省交通厅《关于省属公路、汽车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规定,组建莆田市公路局仙游分局和福建省公路稽征局仙游公路稽征所,1993年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1992年,仙游县公路段共有职工152人,内设工程股、机材股、财务股、路政站、征收站、办公室等;下设东湖、海亭、中岳等3个公路站,及渭坑、双峰、何岭、半岭、洋尾、园庄、金沙等7个道班。
  福建省仙游县交通监理站 1949年11月,省公路局在福厦线分设枫亭交通管理站。1952年底,福州车辆监理所下设郊尾交通管理站和枫亭征收站。1957年,泉州车辆监理所设立仙游管理站,管辖中岳至郊尾、仙游至榜头路段。1963年10月1日,改称福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仙游交通管理站,管辖县境内路段。1973年8月1日,改称福建省莆田地区车辆监理所仙游县交通管理站。1981年4月,改称福建省仙游县交通监理站。1986年7月30日,下设枫亭、郊尾等2个监理分站。1987年3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交通监理机构归属公安部门管理的决定,仙游县交通监理站划归仙游县公安局管理。
  湄洲湾港务局枫亭港务站 1954年,设立港务代办站,职工1人。1958年,改为枫亭港务站,隶属涵江港务办事处。1960年,改属泉州港航办事处管理。1965年,复称代办站。1969年撤销。1973年,重新建站,隶属涵江航管总站,站址原在霞桥村。1990年2月,迁至南寺仔牛头湾新址办公。1992年,全站职工2人。
  石马航运管理站 1954年,涵江内河办事处在仙游县城关设航管站,下设杉尾、坝下分站,职工共4人。1959年2月,上述航管站撤销,改设石马航运管理站,职工2人。1964年5月撤销。
  仙游县交通联合检查站 1985年6月成立。县城设岗执勤,由交通、工商、税务局和交通运输管理站等单位组成,人员编制7人。1989年8月22日,由交通局牵头,会同工商、税务、林业、财政、保险等6家在海亭岭设站,编制23人,县府派人为联络员。1992年5月,与工商检查站、税务检查站联合,站址迁到郊尾店尾,编制33人。
  三、企业机构
  仙游县汽车运输公司 1969年11月27日,仙游县革命委员会为战备需要,调集有车单位的汽车7辆组成仙游县汽车队,职工14人,由交通局托管。1973年,独立经营。1987年,共有职工96人、汽车18辆。1988~1990年,实行单车承包制。1991年,6月改称仙游县汽车运输公司。1992年,公司共有职工283人,客、货车21辆。
  仙游县交通工程管理站 1973年,县交通局内设修建山区公路办公室,各条公路设修建指挥部。1987年7月9日,成立县交通局公路工程队,编制人员20人,负责全县地方公路的修建和养护。1992年4月1日,改为仙游县交通工程管理站,人员编制不变,实行企业管理。
  仙游县交通服务公司 1950年1月1日,仙游县城关搬运工会筹备会成立,职工107人。1951年1月,县搬运工会正式成立,隶属县总工会。1956年2月,改称中国公路运输工会仙游县搬运委员会。同年7~9月,南门捎排工会和中国糖业公司包装组(原城关装卸工会)及工人57人先后并入,成立城关搬运服务社(简称搬运社),职工157人,并在车站、西门、东门、木兰等设立分站。1958年冬,搬运社下放城关公社(今鲤城镇)。1959年12月,收回交通局管理。1960年1月,改称仙游县交通局搬运公司,职工177人。1966年7月,再次下放城关公社。1974年,又归交通局管理,职工199人。1979年,改称仙游县搬运公司。1988年5月,更名为仙游县交通服务公司。1992年,公司共有职工263人(其中干部22人、计划外工人90人),下设木兰、化肥厂、东门、西门、汽车站等5个站点,9个搬运队,并有机修车间和托管汽车运输队各1个。
  仙游县陆运公司 1956年,成立仙游县城关马板车运输社,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有职工39人。1974年,改为陆运修配厂,修理民间运输工具。1975年,改称县汽车修理厂。1978年,改称今名仙游县陆运公司,有职工59人。1989年,开始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企业内部承包制,门市实行租赁制。1992年,核定承包总额为净收入2.88万元。
  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 1979年3月成立,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5人,隶属县基建局。初建时,以贷款购进客车4辆,借用办公地点和停车场,经营县境内客运。1983年,自建办公楼和停车场地。1987年,公司共有职工102人,客车23辆。1989年,开始实行单车承包、自负盈亏责任制,承包总产值为230万元。1992年,有职工151人,客车31辆,年创利26万元。
  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仙游汽车站 1951年10月,设在城关过岭,站务人员4人,客车2辆。1957年7月,站址迁至龙吟亭至今。1958年3月,隶属福州运输总站。1978年1月,归福建省莆田汽车运输分公司管理。1983年底,下设枫亭、郊尾、榜头、钟山等4个分站和6个代办站。1992年,全站有职工162人(临临时工64人)。
  省莆田汽车运输公司仙游车队 1976年7月1日,设在海亭岭,隶属省莆田汽车运输公司,有职工316人,内设小修、二保、修配等3个车间。1992年,全队职工303人(其中管理干部22人、驾驶员155人),客货车95辆。
  仙游县枫亭海运社 1978年3月,由枫亭公社的海安、海滨、锦湖、辉煌等4个大队船只组建仙游县木帆船运输社,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初有木帆船等5艘。同年4月,更名为仙游县枫亭海运社,为大队联营、公社托管。1985年,拥有机帆船、木帆船10艘,船员100多人。19861989年间,先后将船只租赁,转卖给浙江省、莆田县等地。至此,海运社停业。
  第二节 路政管理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虽制定关于毁坏道路及其设施或危害人、车安全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但多是执行不力。民国27年,抗日战争期间,仙游县奉令尽毁公路。1949年10月后,各级人民政府颁行一系列路政管理规定,初由公路部门管理,后由交通、公安、公路等共同管理。1984年,莆田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布告。1987年10月,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仙游公路交通部门据此以“养管一致、综合治理、以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路产
  民国16年,莆仙干路筹备处征用民地筑路,均以现金和债券给予补偿,并免除用地赋税;征用国有土地概不给价。1950年起,中央及有关部委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路产路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公路交通部门依法管理、保护。但公路堆积物、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砍伐公路树等问题,年年清理,无法根治。1980年始,莆田地区行署多次落实以福厦公路为重点的治理工作。1983年7月,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成立整治福厦公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开展整治,清除路障,搬迁摊点,拆除占路建筑,扩宽路基,并带动全县各线路的治理。同时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5米,均视为公路用地。仙游公路段在福昆线、郊尾至大济段、城关至榜头段等公路两侧分别竖立“公路界”石碑为界。
  民国时,公路沿线设置的标志、牌号、界牌等多为木质结构,至1949年所剩无几。1955年起,按国家规定,公路部门逐步设置指示、警告、禁令、界牌等各种永久性公路标志,以及护栏、护柱和护墙等安全设施。在公路右侧路肩上每百米竖一石质里程桩,每公里竖一石质里程牌,以明示道路方向和距离。
  二、养护
  公路养护有专业养护、群众养护和部门养护等三种方式。
  专业养护 民国16年,省公路局成立。至民国22年,公路养护仍由商(民)营汽车公司办理。民国23年,设立福泉养路事务所。民国25年4月,改为福厦路养路事务所。同年9月,莆田成立莆泉养路段,负责福厦线的公路养护。民国27年5月至民国36年间公路毁坏,未有养护。民国38年3月,省公路总局第三区局在莆田设立第十六总段,管养福厦线公路。1949年10月后,由公路工程队兼管公路养护。1951年7月起,仙游始设道班,负责养护。1971年,国、省道铺设渣油、沥青路面。1983年,全面改建福昆线、郊柏线仙游段。1990年,重点整治“卡脖子”路段,进行改建扩建,开始实施公路标准化、美化的计划。1991年,实行定量定质计酬工资责任制。1992年,养护里程166.17公里。
  群众养护 群众养护始于1951年。1965年,实行亦工亦农养护办法。1982年,由县交通局接管全县社队(今乡村)公路280公里,对通乡镇的107公里公路设固定道班常年养护。1992年起,实行养护承包责任制。对行车量不大的村道,多组织群众进行季节性养护。1992年,养护乡(镇)公路295.7公里,有养路工32人,下设石阳、九鲤湖、双溪口、官田、社硎、田边、榜头、凤山、拱桥、大坪、西坑、隔兜、鳌峰等13个养路班,配有养路机、破碎机、汽车、压路机、装卸机等养路机械。
  部门养护 专用公路由部门自行养护。林蔗区公路(含窄轨铁路)分别由林业部门和糖厂自行养护;矿区公路由各有关厂矿企业养护。
  三、绿化
  宋代名臣蔡襄(今枫亭镇人)曾组织百姓在福州大义渡至漳州350公里长的官道(其中仙游段14余公里)两旁植松。时民谣道:“夹道松,夹道松,问谁栽,我蔡公。行人六月不知暑,千古万年摇清风。”明代,县人张二田(今钟山镇人)倾家资雇人在何岭、莒溪岭、御史岭、古寨岭等4条古道两旁植树。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知县王士骏在何岭古道崖壁上镌刻严禁砍伐路树的告示,字迹至今尚存。
  民国25年,公路旁始植树,但成活率很低。
  1952年起,福厦公路两旁植行道树。至1965年,县境内61公里主要公路植行道树20万株,部分支线也植有路树。1966~1976年,福厦(今福昆)、郊同(今郊柏)等公路仙游段成林树33万株,被砍代28万多株,后县公路工区发动群众分段包干植树,有130公里公路绿化。1979年起,不再提倡路旁植乔木林,改种灌木林,间种果树、花草,向公路美化方向发展。后因公路几经拓宽改造,公路两侧原有的树木多数被清除。至1992年,县内主要公路两侧路树所存无几。
  四、防毁
  1949年10月前,公路质量低下,桥涵多为临时性构筑,常为洪水所毁。之后,公路水毁灾害亦时有发生。
  1958年,受两次台风暴雨袭击,仅郊同线路面水毁达15多公里,桥梁毁坏10多座。1963年、1973年两次台风暴雨,山洪暴发,公路水毁犹为严重。
  县政府重视公路水毁的抢修,每逢灾害及时修复,并建永久式桥涵。1959~1992年,建永久式桥梁83座,总长2765.5米,除少数乡村支线外,全县各类公路实现桥涵永久化。县政府重视改造路面,1971~1992年,福昆线、郊柏线及部分乡镇公路铺设水泥混凝土5.9公里,块石路面2公里,沥青路面115公里,改善路基和排水设施,有效提高公路防灾抗毁能力。
  五、养路费征收
  民国18年,汽车养路费分为自修自养和缴纳养路费两种。民国27年,统一标准,分监理费、季捐、养路费等3种。民国28~38年的10年间,征收养路费历经52次的调整。法币贬值,从年货车吨公里0.12元(法币、下同),客车座公里0.16元,至民国37年8月21日,分别提高为20万元和1.30万元。1949年4月15日改收银元。
  1950年,交通部《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汽车按日以大米折价计征。1952年,统一为按月与按次两种计征方法。1953~1986年间,养路费经过7次调整。1991年调整为:大型(20座以上)客车月辆25元;中型(19座以下)客车月辆28元;小型(5座以下)月辆30元。出租旅行车月辆50元,小汽车月辆60元。
  其他车辆养路费,民国35年5月15日,省开始计征畜力车辆额。民国37年1月停征。1954年,县征收畜力车月辆2元。1978年起,按马力匹数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每马力为5~20元。手扶拖拉机月辆4元。1989年10月15日调整为手扶拖拉机月辆40元;盘式拖拉机分别为60元、90元、120元、150元;三轮客运摩托车月辆140元;偏三轮摩托车月辆6元;二轮摩托车月辆2元。
  1985年7月1日起,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由交通监理部门移交公路部门负责管理。仙游公路段设立养路费征收站,负责办理征收业务。养路费专用于养护公路、改善路况等,专项专款专用。
  第三节 运政管理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期间,仙游交通运输市场已设专门机构管理。民国34年2月,允许人力运输,自由承揽货源,设置管理机构。但官商之间矛盾尖锐,运输市场管理混乱。
  1949年10月至1952年前,仙游水陆运输都是联户或个体户经营,没有统一管理。1953年,由县工会或区人民政府管理。1956年合作化后,私营运输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业分地区、工种分别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运输市场初步走上轨道。1957年,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对民间运输的“三统”(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票证,下同)管理政策,不允许个体劳动者组织营运,限制盲目发展;农副业车船参加营运须由交通部门统一安排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自用,不对外营业。1958年,县成立运输指挥部,对全县运输市场加强管理,对陆、海、溪的物资运输统一分配。1983年起,城乡个体、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后,出现一个国营、集体、个体的多层次、多渠道经营的运输新局面,运输市场一度混乱。1983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县交通主管部门据此对经营运输的企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统一运价、统一收费票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管理。
  二、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长途汽车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省公路局执行。民国38年4月15日,省规定仙游路段按乙级路线标准收费,支线汽车票价由经营公司参照定价。民间运输和搬运装卸价格由货主或车主商定,运价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运价政策。凡属汽车、木帆船类运价由省交通部门制定,同级政府批准;城镇非机动车、船运价则由县交通部门制定,上一级政府批准,运输部门据此执行,不擅自变价。搬运装卸仍由双方协议收费。后装卸收费标准以货物等级定为5等,1~5等分别为吨2.64元、2.20元、1.92元、1.44元、0.96元。1957年4月,仙游县制定非机动车运价,并实行“三统”管理。车船的起运程均定为2.5公里。1959~1966年,装卸收费标准经过5次调整降低,定为3等。1962年,溪船起运程调整为5公里,运价调高5%;1963年调低15%。1983~1984年,莆田地区交通局二次调整搬运装卸收费标准。1986年起,省调整汽车运价结构。1990年后,个体经营汽车的货运价多由车、货主商定,运价不一。
  三、交通监理
  车辆管理 民国23年4月前,未有汽车检验。同年7月,省颁《管理汽车章程》后,统一检验、牌照。民国37年,仙游县汽车安排在福州市检验。1970年后,由莆田地区组织检验。1984年,改集中检验为常年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发牌证,不准继续行驶。1962年,拖拉机纳入管理,严禁无证驾驶和从事客运。以后二三轮摩托车等也逐步纳入管理,由县交通监理站(今交警大队)检验、发牌证。1955年9月前,非机动车辆未进行管理。同年9月,县公安局在城关、榜头、郊尾、枫亭等设立非机动车管理站。1956年6月,移归县交通局,城乡私人自行车仍由公安局管理。1989年5月,统一归公安机关管理。
  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长期采用“以师带徒、以运代训”方法。1950年后,学徒由单位推荐,监理部门审定,交合格驾驶员随车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即为驾驶员。仙游县于1973年和1983年,先后对拖拉机和汽车驾驶员进行集体培训。
  全县有陆运公司、汽车队、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先后开办汽车驾驶员培训班。1988年,成立仙游县汽车驾驶员教练所。至1992年,全县共培训汽车驾驶员28期计1230人,县农业局、农机局先后在海亭岭举办农机培训班,培训手扶拖拉机手1850人,盘式拖拉机手489人;各乡镇也分别举办手扶拖拉机手培训班32期、计2592人,全县共54期4951人。机动车驾驶员审验与车辆同步进行(简称“年检审”)。凡未经审验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否则以违章论处。审验时,酌情分别予以补课、复试、体检;连续两年不办理审验的,注销其执照。对于不能参加年审的对象和增驾车类的考试也都作具体规定。拖拉机驾驶员以乡镇为单位,定期由县交警大队办理审验。
  四、水运安全管理
  1954年起,执行涵江航管站《内河船舶暂时规定》,船舶经考核发证后营运,并统一调度;禁止农具船兼营运输业。1956年,溪船纳入“三统管理”。1960年和1979年,分别办理船舶检验、丈量、登记;换发证书;严禁无证开航,县交通部门加强对港口、码头、渡口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港区内的一切设备加强管理,禁止港区、航道内、航标附近有妨碍安全的设施和活动。1991年,渡口实行“五定”安全管理,对船工进行培训、发证,对渡船重新检验、限载,强化管理。
  五、交通事故处理
  民国23年前,汽车肇事处理多由双方协商,有的赔偿了事,有的司机被殴打相抵了事。重大事故,司机往往一逃了之。民国23年,颁行《汽车肇事章程》,但多是“私下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肇事处理由交通监理部门会同肇事单位和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调解。1951年10月,实施《华东区公路处理行车肇事暂行办法》。1952年8月,建立行车肇事鉴定制度。1958年,规定汽车肇事分一般、重大、严重事故等3类区别处理。1972年,省交通厅规定不论责任大小,驾驶员均负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多为协商调解,辅以仲裁。1985年1月,交通事故分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等4种。1992年1月,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监理处分有警告、记证、吊扣证件、罚款、损害赔偿、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县交警大队根据上述各个时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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