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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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84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406.72
页数: 1
页码: 31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仙游县国营工业在1950年开始实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之后经历了统收统支的专管制度、基建投资改为贷款、利改税等阶段,企业所得税按八级累进税率征收,税后利润留企业使用。1987年起实行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
关键词: 仙游县 工业管理 财务管理

内容

1950年起,仙游县地方国营工业财务会计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至1977年,实行统收统支的专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超亏不补,少亏全留。经营性亏损经审核后,适当补贴,限制扭亏。企业流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由财政拨给企业,长期无息使用。1980年,基建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改拨款为贷款,由原来无偿投资改为有偿投资。1981年,仙游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企业实现利润由原规定全部上交县财政改为所得税形式由税务部门按《八级累进法》税率征收,税后利润留企业使用。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仙游中型工业企业,如枫亭糖厂、园庄糖厂、综合食品厂、印刷厂等,按年实现利润计征55%所得税和30%至33%调节税,剩余12%至15%留企业使用。小型工业企业如乳品厂、酒厂等按年实现利润以八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和核定应上交利润,剩余部分留企业使用。微利企业如仙游化肥厂可减免产品税,实现利润不上交,留企业使用。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一年一定,超亏不补,少亏分成。1987年起,全面实行国营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原则为“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一定三年,逐年递增”。
  仙游县二轻集体工业企业在合作社、组建立初期,会计核算的方法不统一。1963年,贯彻全国手工业总社制定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会计制度》,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按《八级累进法》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在1980年前,实行县属合作工厂全额上缴县手工业联合社作为合作事业基金,企业所需生产经营资金由县手联社下拨,其他合作社(组)30%上缴县联社,70%留企业分配使用;1981年开始,厂、社(组)统一按30%上缴县联社作为合作事业基金,70%留企业分配使用(其中公积金60%、公益金25%、劳动分红基金15%),亏损由企业自补,可在三年内用盈利补上,这部分利润可兔交所得税。基建及技术改造资金,由企业上报县联社,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所需资金由县联社从合作事业基金下拨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补充。所需材料由批准单位及主管部门拨给一部分,其余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除县联社下拨外,企业自有资金划出30%,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1986年,停止上缴合作事业基金。1989年,执行国家财政部、轻工部制定的《二轻集体工业会计制度》。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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