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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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8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259
摘要: 本文内容讲述了仙游县的采伐管理和木材销运管理的发展历程。在采伐管理方面,政府对林木砍伐销售进行了规定和审批流程。在木材销运管理方面,建立了木材销运管理制度,并设立了多个木竹检查站进行检查。
关键词: 仙游县 林业管理 林政管理

内容

一、采伐管理
  1950年,规定林木砍伐销售,均需县政府批准。1952年执行《省林木采伐收购运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林木采伐应由森林所有人填具采伐申请书上报,经批准后,发给伐木许可证。1953年起,执行《福建省木材管理办法》,允许私有森林主自由采伐使用后出卖。1957年开始,使用国有林采伐许可证,不论任何采伐单位,均需领取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国有林。1962年11月起,对集体林采伐作出规定:社员砍伐木材必须经过批准,砍伐集体林,1~2棵经生产队批准,报大队备案;3~5棵经大队批准;6棵以上须经过公社审批,出具证明,才能砍伐。1963年始,实行木材计划收购、销售和调拨,当年收购1.59万立方米。1973年始,凡采伐须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编制采伐计划,报县林业局审批后发给采伐许可证。1981年,加强采伐管理。木材生产单位根据计划,确定山场、树种、规格、数量同木材公司订立收购合同,才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许可证。1984年始,自用材由乡林业工作站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1985年1月,开放木材市场,县森林资源管理站,根据本县森林生长量及消耗量情况,编制采伐限额指标计划,经省、市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各乡镇过熟林分布情况,将全县林木限额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1988~1991年,全县采伐限额为17.43万立方米,实际审批发给采伐许可证9.67万立方米,有效地控制林木采伐量。
  二、木材销运管理
  1953年开始,建立木材销运管理制度,国家计划上调木材销运出县,由木材采购站向县林政部门办理出口手续。1957年起,通用福建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木材运输证(分省内、省外两种),先后由县林业局负责办理。70年代起,先后在城关、西苑、钟山、社硎设立木竹检查站,检查过境木、竹。80年代初,上述检查站撤销,在城关设仙游县木竹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发给检查证,执行全省统一的木竹检查章程。1985年,据省人民政府规定,运往省内外的各类木材和木制品,除应办理运输证或销售证外,还要交纳特产税、产品税和育林基金、林业开发基金等税费。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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