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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抚育 封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育 封山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242-243
摘要:
本文内容主要描述了仙游县在造林方面的抚育和封山措施。在抚育方面,从1949年到1992年,全县共抚育幼林164.96万亩,年均14.99万亩。在封山方面,仙游山区群众历来有封山育林的习惯,全面开展封山育林后,到1957年全县共封山8.33万亩,1964年达20万亩,1986年9月后全县封山育林达38万亩,1992年继续封山46万亩。
关键词:
仙游县
造林育林
封山
内容
一、抚育
1949以前,对套种杂粮杉木幼林,农民结合除草时进行劈草抚育。1950年后,普遍实行逐年除草抚育。随着造林面积扩大,1955年后,一般隔年锄草一次。19531957年,共抚育幼林13.54万亩,年均2.7万亩。从1970年起,一般自造林的第二年起到林木郁闭前,每年一次锄草、松土、清除萌芽条;重点林班做到全面翻土;国营林场进行全面锄草、松土、培土、深翻。个别小班一年抚育2次。1982~1992年,全县共抚育幼林164.96万亩,年均14.99万亩。
二、封山
仙游山区群众历来有在村头水口、房前屋后、溪河两岸封山育林的习惯。清光绪十八年(1892年),县令在何岭路边树立一块禁山石碑,碑文:“路边荫树不许凡人砍伐,违者从严究治”。民国时期,每个村落都有几片封禁林,有族庙林、宅后林、村口水尾林、路边林等都在封禁之列,立约规定,盗砍树木者轻则登门各家各户送饼认错,重者罚办酒席或罚款演戏等,因而保留下丰富的树种资源和珍稀古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护森林资源,全面开展封山育林。在公路沿线,溪河两岸,实行全封山,并规定,城镇周围和水土流失区严禁采樵、放牧和人为破坏;在部分有林山实行半封山,定时开山割草,禁砍树木;在一般林地,分区划片,轮流封山,分年开禁,让群众割草、放牧。到1957年,全县共封山8.33万亩。1964年,达20万亩。“文化大革命”期间,封山禁区被破坏。1979年后,设立专职护林员,封禁山林四周竖牌立约。1984年,《森林法》颁布后,加强依法封山。1986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后,在平原区11个乡镇,172个村,封山38万亩。其中,沿溪河、公路第一重山(荒山)全封10万亩,轮封28万亩。1992年,继续封山46万亩。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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