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植树造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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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7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植树造林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240-24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仙游县在不同时期植树造林的情况。民国时期植树造林活动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造林积极性高涨,1963年至1971年贯彻《林业十八条》和《森林保护条例(草案)》建立育林基金制度,有计划扶持社、队、场造林、育林,1972年开始实行经济和粮食扶持政策以及林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进行飞机播种造林。从1972至1992年共造林128.26万亩,同时发展了油茶、茶叶、果树等经济林,调整了林业结构。
关键词: 仙游县 造林育林 植树造林

内容

从明、清到民国时期,县内植树造林很少,仅少数农民在自已山地零星造林。个别富户雇工造林。民国35年,(1946年),城关刘少琼雇用古濑农民在白鸽岭造杉木林30亩。后埔村林梁材在西苑、凤山山地雇用当地农民造林。到1949年,全县工人造林670亩,其中造杉木424亩、马尾松36亩、油茶100亩、油桐80亩。零星植树700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分得山林后,造林积极性高涨。1953年春,石苍高阳乡温清銮互助组联合2个互助组造杉林1500亩,并推广全县。当年,全县造林17880亩。一些乡村先后出现了“青年林”、“少年林”、“三八妇女林”。到1957年,全县造林15.68万亩,年平均造林3.14万亩,集中连片,成活率较高。1958~1959年,由于“一平二调”,严重影响农民造林积极性。加上“大炼钢铁”,林业生产转以砍伐为主,并搞“大兵团”造林,流于形式,成效差。
  1963~197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961年6月决定的《林业十八条》和1963年国务院颁布《森林保护条例(草案)》,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实行“以林养林”的方针,保证了集体采伐迹地的更新,有计划扶持社、队、场造林、育林,促进一些社、队办起林场、耕山队,造林队伍初具规模,营林向专业化过渡,造林质量普遍提高。9年间,共造林48.28万亩,年平均造林5.36万亩。
  1972年始,贯彻中央对林业生产采取的经济和粮食扶持政策以及林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同年春,在九鲤湖、塔头顶、潘硎等地,进行飞机播种造林23万亩。根据1984年调查,成效面积22.9万亩,保存面积11.6万亩。1978年后,林业实行“三定”,林业生产由过去保国营、扶集体、限个人的政策,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林业的新局面。多数农民绿化了自留山。林业专业户、重点户以及联合体承包造林。从1972~1992年,共造林128.26万亩,年均6.1万亩,平均保存率60%。同时,发展油茶、茶叶、果树等经济林,调整了林业结构。1981~1992年,全县义务植树造林969.51万株。1949~1992年,全县共迹地更新19.69万亩。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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