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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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仙游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68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家庭
分类号: C924.255.7
页数: 2
页码: 144-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仙游,传统的婚姻陋习普遍存在,包括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指腹为婚、童养媳、典妻、纳妾等。民国期间虽有改革婚姻制度的尝试,但收效甚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禁止婚姻买卖并规定结婚必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过去家庭以多代同居或兄弟婚后合住的直系家庭、联合家庭为主,家庭成员以男子为中心。自20世纪60年代起,男女成婚后多与父母分居,三代同堂户减少,一对夫妇与一个子女组成的家庭增多。户均人口数逐渐减少,家庭规模趋小型化。
关键词: 仙游县 人口 婚姻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状况
  在封建社会,囿于封建礼教,仙游居民的婚姻多为包办、买卖婚姻,男婚女嫁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指腹为婚、摇篮亲、童养媳、典妻、纳妾、一夫多妻、近亲结婚等婚姻陋习屡见不鲜。结婚年龄也因家境不同而异:富者,男16岁即娶,女20岁始嫁;贫者,男20岁以上始娶,女14岁便嫁。
  “五四”运动后,受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县内有识之士提倡改革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平等,自由恋爱,民国县政府也推行一夫一妻制,提倡新式结婚,自由恋爱。但因封建婚姻遗风犹烈,收效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普遍流行早婚,丧偶率较高,离婚率低,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15岁以上男女人口189645人,其中未婚23579人,占12.43%;有配偶147388人,占77.71%;丧偶24964人,占13.16%;离婚320人,占0.17%。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提倡婚姻自由,废除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婚姻买卖,规定结婚必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在20世纪50~60年代,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买卖婚姻几乎绝迹,男女择偶成婚,大部分由父母主持,征得子女同意而成婚;少部分由男女双方自择或经人介绍而自愿结合。6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晚婚、未婚比例上升,丧偶比例下降,离婚率趋降。1987~1992年共离婚697对(1394人),年均232人,占年均总人口的0.03%。
  第二节 家庭规模
  仙游居民家庭旧时以多代同居或兄弟婚后合住的直系家庭、联合家庭居多。家庭成员以男子为中心,凡家庭财产、子女晚辈就业、婚丧嫁娶、祭祀祖宗及邻里纠纷等,皆由男性长辈处置,女子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家庭成员中父母、子媳、孙三代同堂的居多。
  从民国前各代有户口统计资料的年份看,宋绍熙三年至宝祐四年(1192~1256年),户均在2.2~2.4口。明代,女口不计,仅计男性人口,洪武二十四年至万历四十年(1391~1612年),户均男性人口0.9~6.1人。清代,实行成丁户、未成丁户计算法,女口不计,清顺治十八年至道光九年(1661~1829年),户均男性人口1.6~2.1人;清道光九年起,女性已计入人口总数,至宣统三年(1911年),户均人口6.2~6.7人。
  民国期间,户均人口数4~6人(有资料记载年份,民国27年(1938年)户均6.16人,民国36年户均4.6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封建式家庭观念受冲击,以男性长辈为中心的家长制被废除,直系联合家庭逐渐解体。从60年代起,男女成婚后多与父母分居,三代同堂户减少。80年代起,一对夫妇与一个子女组成的家庭增多,居民的三口之家数量大大增加,城镇的三口家庭更多,家庭规模趋小型化。从户均人口数看:1949年户均4.2人;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户均4.4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户均5.2人;1987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户均4.99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户均4.41人;1992年,户均4.18人。

知识出处

仙游县志

《仙游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2年,记述了仙游县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分为自然、社会、经济、交通、工业、人物、风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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