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双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9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双拥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1197-12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双拥工作的历史和现状。自1991年起,莆田市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通过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络、配备专职领导、加强宣传等措施,推动军民共同参与双拥工作。同时,莆田市还重视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提高抚恤标准,为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在1995年和1996年,全市累计优待7154人和3860名农村籍义务兵,优待总金额达到578.9万元和1087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4.3%和86.1%,超过了省定标准。
关键词: 莆田市 民政 双拥

内容

一、创建“双拥”模范城
  1991年,全市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络907个,为优抚对象办实事达160多次。同年,市民政局与市党史办、老区办联合出版了《闽中革命烈士传》,重新修建了闽中支队司令部旧址以及给市烈士陵园主体碑塔和仙游纪念碑围墙,协助莆田县光荣院完成立项、选址、征地等工作。
  1992年,市委、市政府配备“双拥办”专职领导,军地积极创建双拥模范单位。1993年1月,莆田县被民政部、总政治部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县”。
  为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1994年莆田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蔚然成风。是年7月,莆田县再次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县”后,军民广泛学习驻闽海军中尉李建新、郭宗信见义勇为、勇斗持刀歹徒的英雄事迹。
  1995年,拨出专款1万元,走访慰问抗战牺牲烈士家属100户。
  1997年1月,莆田县在第三次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县”后,县民政局被评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是年,仙游烈士纪念碑归属问题得以圆满解决,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闽中革命陈列馆完成一期基建任务。
  为充分发挥地方科技优势,1999年为驻莆部队新添10个科技拥军书库和5个“电脑室”。是年,龙脊山烈士公园接待3.76万人,门票收入达64万元。完成闽中革命陈列馆布馆工作,仙游县烈士陵园扩大了4.73公顷。莆田县光荣院首批30名院民入住。
  2000年1月,莆田市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城”。是年,各级民政部门发动有关部门单位与部队搞好共建,为部队送书、送科技知识;协调帮助部队搞好家属就业、子女就学问题。
  2002年,各地大力开展智力拥军、科技拥军和办实事拥军活动,主动为部队建书库、培训电脑和科技知识,解决后勤保障、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7月30日,莆田市、涵江区、仙游县被评为省级“双拥模范城”。
  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为契机,2003年各县区执行优抚安置政策,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基本权益;基本能兑现安置对象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解决了部分特困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12月,莆田市再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在“全国双拥模范城”二连冠的鼓舞下,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开展走访慰问部队活动,并通过科技拥军、办实事拥军等多种形式,全面支持部队建设。12月,市财政局被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评为“科技拥军先进单位”。
  2005年8月,荔城区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省级双拥模范区。
  二、优抚
  1991年,全市优抚对象中有革命伤残人员901人,烈军属13530户62375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人,在乡复员军人2301人。以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60人,享受伤残抚恤的901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526人,享受定补的2825人,优待烈军属10961户。全市当年发放优抚对象优待金406.75万元,户均优待金613元,比上年提高13元,超过省定标准15%。同时,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五个一”(户种一亩果、养殖一亩水产、饲养一群禽畜、掌握一项技艺、一人参加乡镇村企业)357户,扶持资金15万元。
  1992年,全市优待义务兵6862人,累计优待金额440万元,人均优待金642元,比上年提高29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4%,全市优待金年超千元的有秀屿、忠门、东峤、渠桥等乡镇。
  1993年,县(区)财政支出6.3万元用于提高“三属”的抚恤标准,月均定补提高20元。当年起,城镇义务兵每户优待金30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不低于700元,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是年,全市优待农村义务兵6455人,优待金金额累计发放440万元,人均优待683元,比上年提高41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超过省定要求的10个百分点。其中,莆田县忠门镇年优待金高达2476元。当年,全市共发放抚恤费75万元,比上年增长8.6%,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373人。
  1994年1月起,全市4288名优抚对象人月均定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20元,拨款15万元提高“三属”、红军失散人员、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莆田县从地方财政中列支13万元,对1560名老复员军人月均定补增加到25元以上。10月24日,市政府颁布《莆田市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保证了农村义务兵以乡镇统筹得以100%优待。当年累计优待7154人,优待总金额578.9万元,人均优待809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4.3%。
  1995年,全市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4695人,月均定补抚恤标准比上年提高10%。全市4326名在乡老复员军人有60%得到定补优待。春节期间,全市3860名农村籍义务兵人均优待1087元,占1993年度人均收入1262元的86.1%,超过省定标准11个百分点。
  1996年,莆田市向省里争取到27万元的经费,加上市财政配套落实了21万元,为全市3800老复员军人每月提高10元—15元的定补标准,定补面已达90%;全市共优待义务兵现役军人家属3700多户,发放优待金总额526.5万元,人均年优待金1350元,达到上年度市农民人均收入的80%以上。春节期间,重点走访烈士家属、红军失散人员、特一等伤残军人、特困的老复员军人600多户(人),发放慰问金8万元、慰问品4万多元。筹集资金150多万元,革命纪念馆基建、装修工程进展顺利。
  1997年,城厢区、莆田县实现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全市4445户义务兵家属得到优待,农村户均优待2217元,城镇户均优待524元,全年发放金额843.2万元。各县区都普遍提高了退伍军人定补和“三属”抚恤金标准。同时,为4名特、伤残军人家庭争取了32万元住房困难补助金,对837人(户)优抚对象进行慰问,共发放慰问金34.28万元。
  1998年,全市4029户农村义务兵家属全部得到优待,年发放优待金973.02万元,平均2415元,达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全市5328名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定补,全年发放定补金397.02万元。
  1999年,全市建立拥军保障资金,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把困难优抚对象优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开展挂钩帮扶活动、落实医疗保障、实施“千户万元”建房计划等措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全市共筹集376.6万元拥军优属保障资金,有260户特困优抚对象优先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线,622户困难优抚对象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结对帮扶。省拨“千户万元”建房资金40.5万元,市级配套22.5万元,重点解决90户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住房问题。全市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全部实行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也得到了医疗补助,其中莆田县对52名患较严重精神病退伍军人进行收容治疗。
  随着困难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2000年全市5296名类优抚对象都得到了部颁标准的抚恤补助。完成首批补助建房户建房,启动第二批80户建房工程。
  2001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4973人,军休老十部110人,共有优抚事业单位和安置事业单位各5个,各县区落实兑现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加机制。完成第二批80户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解困工作,元旦、春节期间共慰问优抚对象611人,发放慰问金23.8万元。2002年,全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城市、城镇的每月提高40元,农村的提高25元;病故军人家属在城市、城镇的每月提高40元、农村的提高25元;“两红”(在乡退伍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中,在乡退伍红军战士每月提高60元,孤老的每月提高120元,红军失散人员城镇和农村一样,每月提高10元;在乡复员军人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个时期,也分城镇和农村2个标准,每月都提高20元;革命伤残人员按在乡在职,分6个等级,按因战、因公、因病各个类别,分别提高每年的标准(1年分上半年6月和下半年12月领取伤残抚恤金。
  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共走访慰问20户优抚对象,特、一等优抚残疾人员20户,老复员军人20户,二、三等优抚残疾人员和军烈属10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上访户50人,每户(人)给予300元现金、一床棉被和一套衣服的慰问品。民政部门还协调有关部门增加光荣院收养名额30名。
  在严格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2005年全市补助标准按6%增长,把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困难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利用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是年,完成901名伤残军人的换证工作,全面落实优待金和优抚金发放工作。
  三、复退安置
  1991年,全市复退军人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有人员245人,其中当年接收的10人。同年,复退军人城镇安置工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全市接收复退军人914人,由国家安置的457人,其中转业志愿兵103人。接收两用人才423人,已开发使用417人。农村安置重点放在扶持退伍军人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共兴办园场500个。
  为做好接收安置工作,1992年全市完成1382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其中城镇安置721人,农村安置661人,分别占接收总数的52.1%和47.9%。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70人、无军籍职工31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公费医疗等十件实事,医疗定点在九五医院,方便就医。同时,把安置重点放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上,共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88人,开发率达83%。1993年,全市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达93%,有19%的退伍军人在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建设中成为骨干力量。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94人,无军籍退休职工49人,核工业总公司退休干部职工6人。
  为解决“安置难”问题,1994年采取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是年,全市共接收400名城镇退伍兵、119名转业志愿兵、18名无军籍职工。完成36名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任务,并调整军休干部的生活费标准。当年,共接收农村退伍兵615人,有93%的两用人才得到开发使用。
  1994年3月,成立“莆田市军休管理协会”,为全省首家,服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事宜。
  1995年,莆田市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1021人,其中国家安置对象394人,占安置数39%。到8月底,全部完成城镇安置对象的第一次就业。
  1996年,莆田市共接收退伍军人1146人,回农村安置758人,符合政策、需安排工作的复退军人和转业志愿兵388人(其中志愿兵84人)。同年,市安置办成立“莆田市复员退伍军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138名(含农村籍)复退军人办理人才交流手续。
  经过安置部门的努力,1997年全市有285复退军人就业上岗,当年安置率占95%以上。另外13人已参加人才交流,妥善安置离退休干部22人、无军籍职工24人。莆田县、涵江区动工兴建军休所、城厢区、北岸建立了军休站,市军休所进行了危房改造。
  为提高就业率,1998年对全市411名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退伍兵和转业志愿兵(104人)进行岗前培训、安排工作,妥善安置14名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1999年,共接收退伍士兵1309人,其中符合政策需要在城镇安排工作的396人(含转业志愿兵75人),并发挥复退军人人才交流中心的作用,从政策、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扶持复退军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率达96%以上。
  为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力度,2000年莆田市采取积分制,优兵优配,或采取分门类,区别分配。在依法执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鼓励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和采取安置有偿转移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安置问题。全市共安置城镇义务兵379人、转业士官102人、自谋职业和有偿转移安置49人。
  2001年各级政府改进安置措施,拓宽安置路子,共接收退役士兵1496人,其中需安置工作的482人(含转业士官44人)。是年,共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36人,其中15人集中安置。2002年,全市有343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其中有66名选择了自谋职业,政府共投入160.5万元经费,进行经济补助。共接收军休干部7人,无军籍退休职工15人。全市6个军休所(站)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生活、政治两个待遇。市军休所3号楼建成投入使用。2003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1486人,
  共接收安置军休干部7人、无军籍职工14人。
  2004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1466人,其中农村籍1064人,城镇符合安置的有402人(含转业士官69人)。其中,13人安置在省属单位,自谋职业6人,其他全部分配在市直企事业单位。是年,完成县区第五批军休干部安置任务。全年共接收安置15名军休干部,健在的军休干部共有99人。
  2005年,共接收退伍士兵1451人,其中城镇安置对象306名含转业士官53名。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