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0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案件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1014-10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人民法院在1991年至2005年期间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数量以及主要类型的概述,同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行政案件,包括治安、劳动教养、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以及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和支持,同时也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莆田市 政法 审判 案件审判

内容

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逐渐扩大。为数较多的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涉及的机关包括莆田市及所辖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组成成员单位。涉及外省、自治区、外市的案件,大多涉及公安机关。
  1991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明显增加。在开展行政审判中注重以案释法,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仅1991—1993年,全市两级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17条。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16件,二审行政案件1093件。一审案件中,公安行政案件687件,工商行政案件75件,卫生行政案件22件,文化行政案件11件,土地行政案件348件,林业行政案件39件,计划生育行政案件35件,医药行政案件9件,城市规划行政案件5件,其他1285件。
  一、行政案件
  (一)治安、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1991年开始,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治安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范围扩大,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收容审查等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物品等措施的。
  20世纪90年开始,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数件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案件。
  (二)土地、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案件
  1991年开始,因建筑受土地、城市村镇规划等管理机关的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在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占有相当的份量。部分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对土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引起诉讼。1991年,城厢区法院受理郑某某不服莆田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和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建设用地处理决定一案。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二户土地使用权范围在早年审批建房时已经明确,现因房屋翻建扩建中产生相邻权益纠纷属民事调整范围,市建委和市土地局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市建委和市土地局的处理决定。市建委和市土地局上诉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予维持原判。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3个李姓村民(简称三李)不服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简称赖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纠纷3个案件。经审理并经依法评估,确认三李家房屋损失分别为7223元、16762元、6634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确认赖店镇政府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赖店镇政府分别赔偿三李的上述经济损失,驳回三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李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还判令赖店镇政府给三李合理安置,并自1999年10月起至安置止分别给三李家每月100元、100元、300元的安置过渡费。
  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莆田市解困住宅合作社不服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罚款一案。经审理认为,市土地局的处理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市土地局的处罚决定。
  (三)其他行政案件
  1991年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物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莆田市境内全面实施技术监督制度,部份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受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不服而提起诉讼,败诉的为数较多。1997年,城厢区法院受理莆田市地乐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地乐公司)不服莆田市技术监督局(简称市技监局)行政处罚一案。城厢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市技监局的处罚决定。地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着重审慎审理涉及不服公务员招考录用、救灾款发放、国有资产确认等案件。
  2004年后,全市两级法院注意到行政案件受理的合法性,防止盲目受理或越权受理行政案件。一是注重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把行政审判及依法行政引向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强化对执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二是注重把好立案关,做到依法受理案件,杜绝有案不立的现象。三是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4年,荔城区法院、城厢区法院、涵江区法院陆续审理多起农民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城厢区人民政府、涵江区人民政府等不服房屋拆迁案和征地公告案以及城厢区、涵江区旧城改造等系列案件。审判人员多方努力,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和相关单位及时兑现补偿款,让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2005年下半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方法,促使许多行政案件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国家赔偿案件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专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997年3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黄某某申请莆田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是全市第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被一、二审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均发生在1992年,其于1993年5月11日释放。其被羁押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拒绝赔偿理由书》。黄某某收到该理由书后未继续申请赔偿。
  2000年9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仙游县某镇副镇长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是全市第一起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仙游县法院各赔偿张某某2902.64元。
  2001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由仙游县象岭饲料厂申请的国家赔偿一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厂16万元,这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笔国家赔偿。
  至2005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7件。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