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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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0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1012-10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的工作,包括婚姻家庭类案件、房屋、土地权属及相邻权类案件、民间债务案件等案件的受理和审结情况。法院通过改进审判方式、严格审判时限等方面抓好落实,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同时,针对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实际情况,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发挥人民法庭调处农村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院根据最新的立法精神,保护正当的离婚请求,又尽力稳定家庭关系。在处理房屋、土地权益及相邻权益争议等案件时,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在审理民间债务案件中,法院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又根据民间借贷中担保意思表示的不规范等习惯做法的情况,认定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期限,作出判决。
关键词: 莆田市 政法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后,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数、审结数逐年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1991年全市两级法院在改进审判方式、严格审判时限等方面抓好落实,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12万件,二审民事案件3937件。一审结案中,离婚案件1.0925万件,其他家庭婚姻纠纷案件3307件,房屋纠纷案件1194件,继承纠纷案件73件,债务纠纷案件2.4717万件,赔偿纠纷案件2170件,土地纠纷案件220件,山林树木纠纷案件5件,其他纠纷案件1001件。
  2001年后,传统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统一编号,合并统计。
  2005年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市两级法院“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实际情况,于9月制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发挥人民法庭调处农村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的初步意见》,标志两级法院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良性发展阶段。
  200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0704万件,二审民事案件4298件。一审结案中,离婚案件1.0639万件,其他家庭婚姻纠纷案件195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611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707件,继承纠纷案件5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489万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51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42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898件,其他纠纷案件8603件。
  一、婚姻家庭类案件
  (一)离婚案件
  20世纪90年代开始,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解除婚约导致的财产纠纷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多因结婚不成或结婚不久即诉请离婚而涉及财物返还纠纷。全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视具体情况“酌情返还”,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陆续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2000年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特别注意到最新的立法精神,既保护正当的离婚请求,又尽力稳定家庭关系。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3.2489万件。
  (二)继承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也逐渐增多。审判实践中,全市两级法院注意“男女平等”、“照顾老人、妇女、儿童的利益”、“出赘男”和“丧偶人”的继承权利的保护,摒弃“嗣子”、“过房”等没有形成实际家庭关系而继承遗产的封建陋习。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祖遗房产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对祖遗房产的处理,先由众继承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旧房拆迁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引起诉讼。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因早旧城改造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继承案件124件。
  (三)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一些因非法同居而生育孩子致抚养费索取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赡养、抚养、扶养等其他家庭婚姻案件5260件。
  二、房屋、土地权属及相邻权类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益以及相邻权益争议等案件也大量增加。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城厢、涵江两区及仙游县城关的旧城改造逐渐铺开,出现许多拆迁安置涉及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所在县、区法院经常派出巡回法庭以庭外调解的方式调处案件。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涉及房地产权益争议的案件明显增加,出现不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纠纷的案件。
  随着各城区、镇旧城改造工作的大规模铺开,1998年后,全市涉及房屋确权、房屋相邻权益等案件逐渐减少。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涉及交易(含商品房预售)、拆迁安置等纠纷却增加不少。全市两级法院研究这些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房屋、土地纠纷案件1414件。
  三、民间债务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起,莆田市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因担保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中既适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又根据民间借贷中担保意思表示的不规范等习惯做法的情况,认定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期限,作出判决。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债务案件2.4717万件。1998—2000年,是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民间债务案件最多的年份,每年审结4000—5000余件。2001年后,民间债务案件与商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并统计,每年2000件左右。
  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世纪90年代末起,莆田市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频繁出现。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陈述,辅以必要的调查、质证,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起莆田市两级法院秉公执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4年5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量增加,审理中保护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上不仅对物质损失进行弥补,还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允许或追加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为共同被告,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272件。
  五、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世纪90年代,莆田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每年数十件,一审结案后上诉的很少,每年仅数件,主要案件事由主要是:因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履行中出现争议的;因对合同内容理解不同而出现争议的;因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全面履行引起争议的;因地方建设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因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认为不合算而借口拒交承包金引起争议的等等。这些案件争议的案值一般都不大,但直接影响案件争议所在地周围许多承包合同的履行。
  进入21世纪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增加。2005年9月起,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更加规范,尤其是受案范围更加明确。
  2002—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87件。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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