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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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1009-10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世纪90年代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将打击恶性犯罪、团伙作案等犯罪行为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自1997年起,全市两级法院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暴力、涉枪和毒品犯罪等犯罪行为,改变了以往的做法。
关键词: 莆田市 政法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20世纪90年代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把打击社会上恶性犯罪、团伙作案犯罪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
  1997年起,全市两级法院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暴力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取消以往的“反革命罪”的规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代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台湾“台独”势力活动猖獗的状况,依法审判,予以揭露。
  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各法院大力惩罚经济领域的犯罪,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进入21世纪,莆田市两级法院打击与防范并举,既慎重又有力地惩罚“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
  2001年4月起,各院刑事审判锋芒对准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当年审结暴力犯罪案件272件508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159件255人,重大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4件111人。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3964件,二审刑事案件3088件。一审结案中,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件2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073件1208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394件63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3252件4851人,侵犯财产案件6903件12233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1932件3252人,危害国防利益案件1件1人,贪污贿赂案件166件213人,渎职案件75件86人,妨害婚姻家庭案件167件293人。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辖区内杀人犯罪原因多为因谋财害命、因财产权益争议引起杀人、因奸情败露而杀人灭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提前介入、尽快审理、从重惩处等法律手段,以威慑企图效尤分子,教育社会群众。2001年7月,公安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仅用15天就审结,经二审和审核,何犯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故意杀人案件358件542人,一审故意伤害案件1748件2570人。
  二、强奸案件
  20世纪90年代以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强奸案件有所减少,但一些大案要案的审判在社会上影响较大。1993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奸淫幼女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和核准,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世纪90年代末,莆田市辖区内发生多起对外地来莆的“三陪”(陪吃、陪舞、陪玩)女肆意强暴的案件,各院依法惩处。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强奸案件466件575人。
  三、拐卖人口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期,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拐卖人口案件有所增加,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掌握法定量刑标准。
  1993年4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周某某等13人拐卖人口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核准,周某某等5名首犯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遏制这种犯罪,1991年起,全市两级法院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者进行打击,依照上述“决定”予以处罚。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拐卖人口案件198件420人。
  四、抢劫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对抢劫犯罪案件始终保持“严打”态势,社会反响良好。1996—1998年,每年审结一审抢劫案件近200件,1999年后每年审结一审抢劫案件200多件。
  1995年前后,在福厦公路莆田华亭路段、仙游“白蛇过路”路段发生多起行驶的大客车夜间被抢劫案件。莆田市两级法院依法从快从重审判。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吴某某、郑某某等人抢劫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和核准,吴某某、郑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罪犯分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抢劫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数增多,此类案件每次抢劫价值一般都不大而次数却不少,各院审慎审理,注意轻刑和缓刑的适用,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
  贯彻最高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7月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尤其注意到“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多次抢劫”、“转化抢劫”等新规定,案件审理更加稳妥、规范。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抢劫犯罪案件2611件5382人。
  五、盗窃案件
  1991年9月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是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盗窃案件177件315人,个别案件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为以往盗窃案件所未有。
  1992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按相应提高的标准,认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定罪量刑。
  1992—199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年审结一审盗窃犯罪案件一般在140件左右,与1991年相比有所减少。随着全国性刑事“严打”的展开,全市两级法院盗窃案件审理数急剧上升,1996、1997年两年达553件829人。这期间的盗窃案件中青少年作案、集团作案、外地人与本地人结伙作案、盗窃转化抢劫作案居多。
  20世纪90年代末,境内出现盗窃摩托车的“专业”犯罪团伙。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庞某某等13人盗窃、销赃一案,盗窃主犯庞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9人被依法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销赃犯林某某等3人被依法判处1年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1991—2005年,全市各院共审结一审盗窃犯罪案件2833件4681人。
  六、诈骗案件
  20世纪90年代,境内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出现,全市两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予以惩处。
  1992—1994年,仙游县城东镇村民林某某,以4%—6%高利为诱饵,非法收集资金,先后在仙游、莆田等地骗取他人“借款”计4634万多元,除归还一部分利息外,实际骗走1800万多元。经审理,林犯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诈骗案件538件787人。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吴某某等8人贩毒集团一案。经一审、二审核准,主犯吴某某等4人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其余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世纪90年代后,审判的贩毒案件中,涉及多起台湾省籍人犯罪。1998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某某、董某某等人走私、贩毒一案。经一审、二审和核准,陈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罪犯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91—2005年,各院共审结一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09件221人。
  八、贪污、受贿案件
  莆田市两级法院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为国家和集体追回大量经济损失,仅1992年至1995年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9万多元。
  1993年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仅1994年,就审结一审贪污犯罪案件24件37人。
  1994年7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经济犯罪大要案工作会议,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精心组织,提前介入,快审快结。是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出纳员、金库保管员和密押员连某某贪污30多万美元和70多万港元大案。经一审、二审和核准,连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该案庭审及宣判中,还组织金融系统职工旁听,在全市引起很大反响。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张某某贪污一案。张某某为莆田市历史上贪污数额最大的犯罪分子,其在担任原福建国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出纳期间,侵吞公款达373余万元用于赌博,经一审、二审审理和审核,张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贪污案件223件311人,审结一审受贿案件87件105人。
  九、交通肇事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审结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仅数件。90年代末此类案件上升,1998、1999年每年20多件,进入21世纪,迅猛上升,2001—2005年审结540件548人,成为上升最快的案件类型。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中注意召集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属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协商,赔偿到位,被害人或其家属能够谅解的,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相当一部分还依法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未成年被告人案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院贯彻最高法院1995年5月下发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程序到实体上注意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矫治。进入21世纪后,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增幅较大,全市两级法院做好庭前摸清原因、庭中寓教于审、庭后回访帮教等工作,既依法恰当惩罚犯罪,又促进罪犯悔过自新,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年9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原由县、区法院受理的所有少年刑事案件,指定城厢区法院管辖。随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城厢区法院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专司少年刑事案件。
  2002—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被告人520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56人、拘役39人、有期徒刑缓刑64人共359人,占69.4%,宣告无罪1人。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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