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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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1006-10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情况。莆田市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1991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13个内设机构,而到2000年则增加到了17个。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也在不断调整内设机构,以适应辖区内的审判工作。在队伍建设方面,莆田市人民法院重视干部人事管理,通过考核、审批等程序选拔和任用干部。同时,法院还重视对法官的等级评定,以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此外,法院还通过考试等方式选拔新工作人员,确保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关键词: 莆田市 政法 审判 机构

内容

一、机构设置
  1991年,境内设立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莆田县人民法院(简称莆田县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简称仙游县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简称城厢区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简称涵江区法院)4个基层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纪检组(即中共莆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法医室、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福建省分校莆田分部(简称业大莆田分部)13个内设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除未设法医室、业大莆田分部外,其它内设机构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大体一致。1995年4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非常设机构国家赔偿委员会,其下设办公室,依托行政审判庭开展工作。
  1997年10月开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7个。变更的内设机构为:政治处升格为政治部(内设副科级的机关干部科、县区干部科、干部教育科)、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医室更名为司法鉴定技术处、业大莆田分部更名为法官培训处。增加的内设机构为:机关党委会、刑事审判第三庭、林业审判庭、司法警察支队。刑事审判第三庭于1998年8月设立,机关党委会于2000年6月成立,但林业审判庭长期未实际设立。2000年6月,在办公室内设立文书档案科、财务科、技术科、车管科(均为股级),在研究室内设立宣传科(股级),另设督查科(股级),挂靠监察室。7月,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刑事审判第三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2000年9月2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原莆田城关东大路迁至莆田城关东园东路新建的审判法庭、办公综合大楼内办公。11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支队内设立直属大队(股级)。
  2002年4月,莆田县法院撤销,分别成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荔城区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简称秀屿区法院)。
  2003年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增加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撤销司法鉴定技术处,设立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加挂司法鉴定技术处牌子)。6月,设立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8月设立林业审判庭。
  至2005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8个,即政治部、机关党委会、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官培训处、司法警察支队。仙游县法院有内设机构14个,人民法庭4个;荔城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2个,人民法庭1个;城厢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涵江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人民法庭3个;秀屿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人民法庭3个。
  二、队伍建设
  (一)人事管理
  1991年1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部、职工400人。院党组管理人事,具体事务由政治处(部)负责。
  1991年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干部按不同等级由所在法院的中共党组织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审批,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所在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免职。执行员、助理审判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和科员级行政后勤人员由所在法院党组任命和免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科级以上按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人员,由同级党委或政法委任命和免职。全市两级法院的院长分别为副厅级和副处级,全市两级法院副院长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或副职确定职级,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为副处级或科级,助理审判员为副科级或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或办事员级;各县区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为科级或股级,助理审判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或办事员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1992年9月全市两级法院根据法警的任职级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年限,分别评授警衔。
  除军队转业干部外,1994年后法院凡新接纳的工作人员均需参加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
  1995年起,全市两级法院对审判人员进行考试,择优任用。共有53人参加首次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考试,42人取得由最高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的考试合格证。
  1998年底,全市两级法院首次对法官进行等级评定,在职审判人员361人、退休审判人员10人参加,共有363人首次领取法官等级证书,其中二级高级法官1人,三级高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39人,一级法官49人,二级法官51人,三级法官100人、四级法官113人,五级法官8人。
  2000年,依照最高法院1999年7月下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规定,全市两级法院的政治部(处)主任、纪检组组长确定为副院长级领导干部。同年,举行颁发法官等级证书及法官宣誓仪式,此后,法官等级评授成为常制。此外,各法院都聘任数人至十多人不等的人民陪审员。
  2005年8月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科级以下干部由中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和任免。至年底,全市两级法院有干部430人,职工39人。其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干部110人,职工10人,干部中有院长1人,副院长4人,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42人,审判员13人,助理审判员27人,执行员4人,书记员7人,司法警察8人,其他干部4人。在职干部中有三级高级法官10人,四级高级法官40人,一级法官70人,二级法官112人,三级法官88人、四级法官15人、五级法官4人,共339人;有二级警督2人,三级警督13人,一级警司13人,三级警司1人,共29人。
  (二)奖惩
  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每年结合年终检查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按德、能、勤、绩开展评比,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教育、监督广大干警遵守法院干警八条纪律(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秘密),遵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法院办案两项廉政纪律》《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的补充规定》,把惩处同教育、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
  1992年8月—1993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处理并调整个别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
  1995年3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审判人员办理错案进行追究。7月1日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法院干警的奖励和惩戒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000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派专人负责办理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对法院案件审判、执行的督办件管理事务,不定时通报督办件办理情况,失职行为及时处理。此外,各院都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提高效率。
  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各院从2003年6月开始加强对法官自律的教育。
  贯彻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高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2004年各院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莆田法院制度汇编》,汇编制度、规范60项,要求广大干警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7月后,各院按照福建省高院制定下发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包括上诉抗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等十项指标,建立“十率”通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
  2005年下半年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在审判、执行和后勤管理中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对象,由其直接管理的上一级领导进行约谈,提请约谈对象注意相关问题,约谈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系统荣立集体二等功6次、集体三等功22次;个人二等功16人次、个人三等功131人次;被评为全省“十佳法院”3个次、全省“十佳法庭”2个次、全省“十佳法官”1人次、“全国百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1人次;单位70个次、个人139人次受到省级以上机关的表彰。
  至2005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处罚违法违纪干警48人。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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