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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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504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5
页码: 1006-10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政法中审判的情况,介绍了审判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案件审判,经济审判,立案与审判监督以及审判执行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莆田市 政法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机构设置
  1991年,境内设立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莆田县人民法院(简称莆田县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简称仙游县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简称城厢区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简称涵江区法院)4个基层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纪检组(即中共莆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法医室、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福建省分校莆田分部(简称业大莆田分部)13个内设机构。各基层人民法院除未设法医室、业大莆田分部外,其它内设机构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大体一致。1995年4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非常设机构国家赔偿委员会,其下设办公室,依托行政审判庭开展工作。
  1997年10月开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7个。变更的内设机构为:政治处升格为政治部(内设副科级的机关干部科、县区干部科、干部教育科)、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医室更名为司法鉴定技术处、业大莆田分部更名为法官培训处。增加的内设机构为:机关党委会、刑事审判第三庭、林业审判庭、司法警察支队。刑事审判第三庭于1998年8月设立,机关党委会于2000年6月成立,但林业审判庭长期未实际设立。2000年6月,在办公室内设立文书档案科、财务科、技术科、车管科(均为股级),在研究室内设立宣传科(股级),另设督查科(股级),挂靠监察室。7月,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刑事审判第三庭,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2000年9月2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原莆田城关东大路迁至莆田城关东园东路新建的审判法庭、办公综合大楼内办公。11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支队内设立直属大队(股级)。
  2002年4月,莆田县法院撤销,分别成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简称荔城区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简称秀屿区法院)。
  2003年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增加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撤销司法鉴定技术处,设立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加挂司法鉴定技术处牌子)。6月,设立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8月设立林业审判庭。
  至2005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内设机构18个,即政治部、机关党委会、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第二、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官培训处、司法警察支队。仙游县法院有内设机构14个,人民法庭4个;荔城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2个,人民法庭1个;城厢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涵江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人民法庭3个;秀屿区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人民法庭3个。
  二、队伍建设
  (一)人事管理
  1991年1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干部、职工400人。院党组管理人事,具体事务由政治处(部)负责。
  1991年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干部按不同等级由所在法院的中共党组织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审批,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所在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免职。执行员、助理审判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和科员级行政后勤人员由所在法院党组任命和免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科级以上按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人员,由同级党委或政法委任命和免职。全市两级法院的院长分别为副厅级和副处级,全市两级法院副院长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或副职确定职级,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为副处级或科级,助理审判员为副科级或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或办事员级;各县区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为科级或股级,助理审判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或办事员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1992年9月全市两级法院根据法警的任职级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年限,分别评授警衔。
  除军队转业干部外,1994年后法院凡新接纳的工作人员均需参加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
  1995年起,全市两级法院对审判人员进行考试,择优任用。共有53人参加首次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考试,42人取得由最高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的考试合格证。
  1998年底,全市两级法院首次对法官进行等级评定,在职审判人员361人、退休审判人员10人参加,共有363人首次领取法官等级证书,其中二级高级法官1人,三级高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39人,一级法官49人,二级法官51人,三级法官100人、四级法官113人,五级法官8人。
  2000年,依照最高法院1999年7月下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规定,全市两级法院的政治部(处)主任、纪检组组长确定为副院长级领导干部。同年,举行颁发法官等级证书及法官宣誓仪式,此后,法官等级评授成为常制。此外,各法院都聘任数人至十多人不等的人民陪审员。
  2005年8月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科级以下干部由中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和任免。至年底,全市两级法院有干部430人,职工39人。其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干部110人,职工10人,干部中有院长1人,副院长4人,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42人,审判员13人,助理审判员27人,执行员4人,书记员7人,司法警察8人,其他干部4人。在职干部中有三级高级法官10人,四级高级法官40人,一级法官70人,二级法官112人,三级法官88人、四级法官15人、五级法官4人,共339人;有二级警督2人,三级警督13人,一级警司13人,三级警司1人,共29人。
  (二)奖惩
  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每年结合年终检查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按德、能、勤、绩开展评比,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教育、监督广大干警遵守法院干警八条纪律(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秘密),遵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法院办案两项廉政纪律》《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的补充规定》,把惩处同教育、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
  1992年8月—1993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处理并调整个别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
  1995年3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审判人员办理错案进行追究。7月1日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法院干警的奖励和惩戒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000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派专人负责办理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对法院案件审判、执行的督办件管理事务,不定时通报督办件办理情况,失职行为及时处理。此外,各院都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提高效率。
  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各院从2003年6月开始加强对法官自律的教育。
  贯彻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福建省高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七条禁令》,2004年各院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莆田法院制度汇编》,汇编制度、规范60项,要求广大干警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7月后,各院按照福建省高院制定下发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包括上诉抗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等十项指标,建立“十率”通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
  2005年下半年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在审判、执行和后勤管理中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对象,由其直接管理的上一级领导进行约谈,提请约谈对象注意相关问题,约谈记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系统荣立集体二等功6次、集体三等功22次;个人二等功16人次、个人三等功131人次;被评为全省“十佳法院”3个次、全省“十佳法庭”2个次、全省“十佳法官”1人次、“全国百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1人次;单位70个次、个人139人次受到省级以上机关的表彰。
  至2005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处罚违法违纪干警48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20世纪90年代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把打击社会上恶性犯罪、团伙作案犯罪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
  1997年起,全市两级法院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暴力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取消以往的“反革命罪”的规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代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台湾“台独”势力活动猖獗的状况,依法审判,予以揭露。
  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各法院大力惩罚经济领域的犯罪,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进入21世纪,莆田市两级法院打击与防范并举,既慎重又有力地惩罚“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
  2001年4月起,各院刑事审判锋芒对准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当年审结暴力犯罪案件272件508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159件255人,重大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4件111人。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3964件,二审刑事案件3088件。一审结案中,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件2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073件1208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394件63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3252件4851人,侵犯财产案件6903件12233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1932件3252人,危害国防利益案件1件1人,贪污贿赂案件166件213人,渎职案件75件86人,妨害婚姻家庭案件167件293人。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辖区内杀人犯罪原因多为因谋财害命、因财产权益争议引起杀人、因奸情败露而杀人灭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提前介入、尽快审理、从重惩处等法律手段,以威慑企图效尤分子,教育社会群众。2001年7月,公安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仅用15天就审结,经二审和审核,何犯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故意杀人案件358件542人,一审故意伤害案件1748件2570人。
  二、强奸案件
  20世纪90年代以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强奸案件有所减少,但一些大案要案的审判在社会上影响较大。1993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陈某奸淫幼女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和核准,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世纪90年代末,莆田市辖区内发生多起对外地来莆的“三陪”(陪吃、陪舞、陪玩)女肆意强暴的案件,各院依法惩处。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强奸案件466件575人。
  三、拐卖人口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期,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拐卖人口案件有所增加,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掌握法定量刑标准。
  1993年4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周某某等13人拐卖人口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核准,周某某等5名首犯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遏制这种犯罪,1991年起,全市两级法院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者进行打击,依照上述“决定”予以处罚。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拐卖人口案件198件420人。
  四、抢劫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对抢劫犯罪案件始终保持“严打”态势,社会反响良好。1996—1998年,每年审结一审抢劫案件近200件,1999年后每年审结一审抢劫案件200多件。
  1995年前后,在福厦公路莆田华亭路段、仙游“白蛇过路”路段发生多起行驶的大客车夜间被抢劫案件。莆田市两级法院依法从快从重审判。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吴某某、郑某某等人抢劫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和核准,吴某某、郑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罪犯分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抢劫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数增多,此类案件每次抢劫价值一般都不大而次数却不少,各院审慎审理,注意轻刑和缓刑的适用,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
  贯彻最高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7月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尤其注意到“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多次抢劫”、“转化抢劫”等新规定,案件审理更加稳妥、规范。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抢劫犯罪案件2611件5382人。
  五、盗窃案件
  1991年9月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是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盗窃案件177件315人,个别案件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为以往盗窃案件所未有。
  1992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按相应提高的标准,认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定罪量刑。
  1992—199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年审结一审盗窃犯罪案件一般在140件左右,与1991年相比有所减少。随着全国性刑事“严打”的展开,全市两级法院盗窃案件审理数急剧上升,1996、1997年两年达553件829人。这期间的盗窃案件中青少年作案、集团作案、外地人与本地人结伙作案、盗窃转化抢劫作案居多。
  20世纪90年代末,境内出现盗窃摩托车的“专业”犯罪团伙。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庞某某等13人盗窃、销赃一案,盗窃主犯庞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9人被依法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销赃犯林某某等3人被依法判处1年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1991—2005年,全市各院共审结一审盗窃犯罪案件2833件4681人。
  六、诈骗案件
  20世纪90年代,境内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出现,全市两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予以惩处。
  1992—1994年,仙游县城东镇村民林某某,以4%—6%高利为诱饵,非法收集资金,先后在仙游、莆田等地骗取他人“借款”计4634万多元,除归还一部分利息外,实际骗走1800万多元。经审理,林犯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诈骗案件538件787人。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吴某某等8人贩毒集团一案。经一审、二审核准,主犯吴某某等4人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其余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20世纪90年代后,审判的贩毒案件中,涉及多起台湾省籍人犯罪。1998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某某、董某某等人走私、贩毒一案。经一审、二审和核准,陈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罪犯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91—2005年,各院共审结一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09件221人。
  八、贪污、受贿案件
  莆田市两级法院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为国家和集体追回大量经济损失,仅1992年至1995年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9万多元。
  1993年开始,莆田市两级法院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仅1994年,就审结一审贪污犯罪案件24件37人。
  1994年7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经济犯罪大要案工作会议,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精心组织,提前介入,快审快结。是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出纳员、金库保管员和密押员连某某贪污30多万美元和70多万港元大案。经一审、二审和核准,连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该案庭审及宣判中,还组织金融系统职工旁听,在全市引起很大反响。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张某某贪污一案。张某某为莆田市历史上贪污数额最大的犯罪分子,其在担任原福建国信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出纳期间,侵吞公款达373余万元用于赌博,经一审、二审审理和审核,张某某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贪污案件223件311人,审结一审受贿案件87件105人。
  九、交通肇事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审结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仅数件。90年代末此类案件上升,1998、1999年每年20多件,进入21世纪,迅猛上升,2001—2005年审结540件548人,成为上升最快的案件类型。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中注意召集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属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协商,赔偿到位,被害人或其家属能够谅解的,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相当一部分还依法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未成年被告人案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院贯彻最高法院1995年5月下发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程序到实体上注意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矫治。进入21世纪后,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增幅较大,全市两级法院做好庭前摸清原因、庭中寓教于审、庭后回访帮教等工作,既依法恰当惩罚犯罪,又促进罪犯悔过自新,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5年9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原由县、区法院受理的所有少年刑事案件,指定城厢区法院管辖。随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城厢区法院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专司少年刑事案件。
  2002—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被告人520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56人、拘役39人、有期徒刑缓刑64人共359人,占69.4%,宣告无罪1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20世纪90年代后,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数、审结数逐年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后,1991年全市两级法院在改进审判方式、严格审判时限等方面抓好落实,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612万件,二审民事案件3937件。一审结案中,离婚案件1.0925万件,其他家庭婚姻纠纷案件3307件,房屋纠纷案件1194件,继承纠纷案件73件,债务纠纷案件2.4717万件,赔偿纠纷案件2170件,土地纠纷案件220件,山林树木纠纷案件5件,其他纠纷案件1001件。
  2001年后,传统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统一编号,合并统计。
  2005年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市两级法院“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实际情况,于9月制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发挥人民法庭调处农村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的初步意见》,标志两级法院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良性发展阶段。
  200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0704万件,二审民事案件4298件。一审结案中,离婚案件1.0639万件,其他家庭婚姻纠纷案件195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611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707件,继承纠纷案件5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489万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51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42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898件,其他纠纷案件8603件。
  一、婚姻家庭类案件
  (一)离婚案件
  20世纪90年代开始,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解除婚约导致的财产纠纷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多因结婚不成或结婚不久即诉请离婚而涉及财物返还纠纷。全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视具体情况“酌情返还”,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法院陆续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2000年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特别注意到最新的立法精神,既保护正当的离婚请求,又尽力稳定家庭关系。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3.2489万件。
  (二)继承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也逐渐增多。审判实践中,全市两级法院注意“男女平等”、“照顾老人、妇女、儿童的利益”、“出赘男”和“丧偶人”的继承权利的保护,摒弃“嗣子”、“过房”等没有形成实际家庭关系而继承遗产的封建陋习。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祖遗房产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对祖遗房产的处理,先由众继承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旧房拆迁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引起诉讼。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因早旧城改造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分割纠纷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1—2005年,全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继承案件124件。
  (三)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一些因非法同居而生育孩子致抚养费索取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赡养、抚养、扶养等其他家庭婚姻案件5260件。
  二、房屋、土地权属及相邻权类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益以及相邻权益争议等案件也大量增加。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城厢、涵江两区及仙游县城关的旧城改造逐渐铺开,出现许多拆迁安置涉及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所在县、区法院经常派出巡回法庭以庭外调解的方式调处案件。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涉及房地产权益争议的案件明显增加,出现不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纠纷的案件。
  随着各城区、镇旧城改造工作的大规模铺开,1998年后,全市涉及房屋确权、房屋相邻权益等案件逐渐减少。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涉及交易(含商品房预售)、拆迁安置等纠纷却增加不少。全市两级法院研究这些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房屋、土地纠纷案件1414件。
  三、民间债务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起,莆田市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因担保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中既适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又根据民间借贷中担保意思表示的不规范等习惯做法的情况,认定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期限,作出判决。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债务案件2.4717万件。1998—2000年,是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民间债务案件最多的年份,每年审结4000—5000余件。2001年后,民间债务案件与商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并统计,每年2000件左右。
  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世纪90年代末起,莆田市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频繁出现。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陈述,辅以必要的调查、质证,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起莆田市两级法院秉公执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4年5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量增加,审理中保护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上不仅对物质损失进行弥补,还对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允许或追加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为共同被告,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272件。
  五、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世纪90年代,莆田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每年数十件,一审结案后上诉的很少,每年仅数件,主要案件事由主要是:因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履行中出现争议的;因对合同内容理解不同而出现争议的;因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全面履行引起争议的;因地方建设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因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认为不合算而借口拒交承包金引起争议的等等。这些案件争议的案值一般都不大,但直接影响案件争议所在地周围许多承包合同的履行。
  进入21世纪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所增加。2005年9月起,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更加规范,尤其是受案范围更加明确。
  2002—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387件。
  第四节 案件审判
  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逐渐扩大。为数较多的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涉及的机关包括莆田市及所辖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组成成员单位。涉及外省、自治区、外市的案件,大多涉及公安机关。
  1991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明显增加。在开展行政审判中注重以案释法,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仅1991—1993年,全市两级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17条。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16件,二审行政案件1093件。一审案件中,公安行政案件687件,工商行政案件75件,卫生行政案件22件,文化行政案件11件,土地行政案件348件,林业行政案件39件,计划生育行政案件35件,医药行政案件9件,城市规划行政案件5件,其他1285件。
  一、行政案件
  (一)治安、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1991年开始,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治安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范围扩大,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收容审查等限制人身自由及扣押物品等措施的。
  20世纪90年开始,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数件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案件。
  (二)土地、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案件
  1991年开始,因建筑受土地、城市村镇规划等管理机关的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在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占有相当的份量。部分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对土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引起诉讼。1991年,城厢区法院受理郑某某不服莆田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和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建设用地处理决定一案。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二户土地使用权范围在早年审批建房时已经明确,现因房屋翻建扩建中产生相邻权益纠纷属民事调整范围,市建委和市土地局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市建委和市土地局的处理决定。市建委和市土地局上诉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予维持原判。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3个李姓村民(简称三李)不服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简称赖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纠纷3个案件。经审理并经依法评估,确认三李家房屋损失分别为7223元、16762元、6634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确认赖店镇政府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赖店镇政府分别赔偿三李的上述经济损失,驳回三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李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院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还判令赖店镇政府给三李合理安置,并自1999年10月起至安置止分别给三李家每月100元、100元、300元的安置过渡费。
  1995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莆田市解困住宅合作社不服莆田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罚款一案。经审理认为,市土地局的处理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市土地局的处罚决定。
  (三)其他行政案件
  1991年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物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莆田市境内全面实施技术监督制度,部份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受技术监督部门查处不服而提起诉讼,败诉的为数较多。1997年,城厢区法院受理莆田市地乐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地乐公司)不服莆田市技术监督局(简称市技监局)行政处罚一案。城厢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市技监局的处罚决定。地乐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着重审慎审理涉及不服公务员招考录用、救灾款发放、国有资产确认等案件。
  2004年后,全市两级法院注意到行政案件受理的合法性,防止盲目受理或越权受理行政案件。一是注重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把行政审判及依法行政引向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强化对执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二是注重把好立案关,做到依法受理案件,杜绝有案不立的现象。三是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4年,荔城区法院、城厢区法院、涵江区法院陆续审理多起农民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城厢区人民政府、涵江区人民政府等不服房屋拆迁案和征地公告案以及城厢区、涵江区旧城改造等系列案件。审判人员多方努力,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和相关单位及时兑现补偿款,让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2005年下半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方法,促使许多行政案件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国家赔偿案件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专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997年3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黄某某申请莆田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是全市第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被一、二审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均发生在1992年,其于1993年5月11日释放。其被羁押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拒绝赔偿理由书》。黄某某收到该理由书后未继续申请赔偿。
  2000年9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仙游县某镇副镇长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是全市第一起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仙游县法院各赔偿张某某2902.64元。
  2001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由仙游县象岭饲料厂申请的国家赔偿一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厂16万元,这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笔国家赔偿。
  至2005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7件。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1993年开始,全市两级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数、审结数急剧上升,且受理案件类型增多,出现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争议的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争议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除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外,对严重违背合同规定的劣质产品,则依法判决没收或赔偿损失。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后,全市两级法院对涉及公司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1994—1997年,全市两级法院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专门对一些标的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转入诉讼。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后,全市两级法院对涉及合同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5940件。
  2001年后,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与民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并统计,每年审结的一审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大概在600件左右。
  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以后,发生在莆田市境内的涉外国、涉华侨、涉港、澳、台的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五类案件指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五类案件。
  2003年,全市两级法院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纠纷案件改称民商事或商事纠纷案件。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莆田市境内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涉及专利的案件由福建省高院指定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他的概由该庭受理。
  1991—2005年,莆田市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商事)案件11527件,二审经济纠纷(商事)759件。一审结案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594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78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125件,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3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493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44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5件,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9件,其他纠纷案件1726件。2001年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民事纠纷案件统一编号,合并统计。
  第六节 立案与审判监督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对立案和接待来信来访和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的案件进行复查和再审,基本上均由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但对于刑事申诉案件,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先后由刑事审判第二庭、第三庭负责,莆田县法院曾由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
  2000年,仙游县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同时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并决定驳回申诉、驳回申请再审或建议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含检察机关抗诉而提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2002年以后,城厢区法院、涵江区法院先后撤销告诉申诉审判庭,同时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新成立的荔城区法院、秀屿区法院均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一、立案
  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市两级法院继续落实每月1次的院长接待日制度,由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为主接待来访群众,每日接待30至70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人数较多。
  2000年后,受接待的人员逐渐增加,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2位院领导分头接待,告诉申诉庭接待人员和督查人员配合,每日一般接待70至近百人。全市两级法院对所接待的每件事项都编排序号,记入“院长接待日接待事项备考表”以备考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在监察室附设督查科,专门负责对各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务进行督查、催办,定期不定期地通报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1991—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对所接受的来信来访材料中要求立案的,直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对起诉、执行申请案件的审查。决定立案的,发给原告、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立案后移交相关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查立案,2000年开始统一归告诉申诉审判庭(莆田中级人民法院、仙游县法院由新设立的立案庭)审查立案。不予立案的,口头通知或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统一立案和审限管理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二是对上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负责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并按规定预收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卷齐全,即予立案,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受理。
  三是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对申诉的复查及再审,长期由相关审判庭相继进行。20世纪90年代末起,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审、监分立的原则,立案机构负责复查,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再审。复查案件,原则上先由裁判生效的法院进行,经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四是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这是自1991年4月9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全市两级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规定而开展的。
  2004年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做好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涵江区法院印制“院长与上访户热线联系卡”,开通热线联系电话,由一名分管院长统一负责信访、执行、督办工作,协调信访工作,效果很好。
  2005年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资深法官协助院长接访制度。根据院长接待日反映的情况,让适合做接访工作的法官约见来访人,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程序报告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认真做好息访工作。
  二、审判监督
  1991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由于申诉案件较少,受理的案件数逐渐下降,相当一部份错案还是经执法检查或上级发现的错案后提起再审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4年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有4个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量刑偏轻、畸轻,经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再审后有3件作了改判。另一方面,民事申诉案件大部份为涉及房屋、宅基地的纠纷和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全市两级法院力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改判得恰到好处,不留后患。对生效民事、经济、行政裁判案件的复查及再审,大多数来自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少量的来自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发现问题或上级法院的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来自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生效判决的抗诉案件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行政起诉案件受理数的增多,申诉案件也有所增多。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再审刑事案件248件,民商事案件1063件,行政案件21件。
  第七节 审判执行
  一、刑事案件
  1991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案件大部份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1994年,未受理假释案件。
  1994年9月以前,只对符合规定的减刑、假释案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多数案件由合议庭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分管院长签发。莆田监狱所关押罪犯的减刑、假释均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减刑、假释的审核,1991年后由告诉申诉审判庭办理,1998年8月后由刑事审判第三庭办理,2000年9月后恢复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的要求,2004年下半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对1998年以来办结的6405件案件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违法减刑、超幅度减刑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贯彻福建省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5月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减刑、假释工作更加注意“条件”、“幅度”、“老、残、病犯的减刑”、“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缩减”、“减刑、假释的比例”等问题,减刑、假释更加规范。
  2002—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刑事减刑案件5232件5232人、假释案件24件24人。
  1991—2005年,刑事死刑罪犯的执行仍然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福建省高院的委托进行,刑场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莆田市相关部门协商后临时确定。有期徒刑的执行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后,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送到指定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拘役的执行由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二、民商事案件
  1991年后,莆田市两级法院与外地法院相互委托执行的案件不断增多。
  1992年3月,莆田市两级法院集中力量对外地法院委托的34件案件进行突击执行,执结23件。还协助外地100多个法院来莆田市执行200多个案件,标的额达400多万元。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莆田市两级法院历史上执行案件数量最多的时期。1998年,全市两级法院实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结一批“老、大、难”案件。
  1999年为最高法院确定的“执行年”,7月后,全市两级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共执行结案6760件,比上年增加11.6%。
  2000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实施细则》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两级法院执行结案7561件,比上年增加11.85%。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数比1999年增加17.8%,结案数比1999年增加27.8%
  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陆续设立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增加警备车辆等执行的物质装备。同时,健全执行工作规则、执行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措施、执行日记等制度,执行分权动作机制日益完善,“执行难”问题逐步克服。全市两级法院尤其注意开展“公开宣传”、“公开曝光”等“阳光执行”方法,特别是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促进案件的执行。
  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4年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执行权在执行局之外进行分权动作的新机制。该院由林业庭负责对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的审查,执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民商事案件6.3721万件。其中,2002年至2005年,共执结民商事案件2.215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5411万余元。
  三、行政案件
  1991年开始,全市两级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受理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不断增多。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行政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受理由其一审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及少量由莆田市直属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对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和非诉讼行政生效法律文书均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1992年起,由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受理数上升。全市两级法院陆续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执法联络点,指导和帮助这些机关。1997年,这些联络点相继撤销。
  进入21世纪以后,全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案件扩大,审判人员拓宽非诉行政执行的范围和渠道。2002年11月22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解释大会”。2002年底,城厢区法院执行屿上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征地和莆田市电业调度大楼征地案、秀屿区法院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督办的湄洲岛养猪场环境污染处理案、仙游县法院执行枫亭工业园区108亩征地案等重大案件,优化了投资环境,支持了莆田市重点项目建设。
  1991—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执结行政案件554件,执结非诉行政案件11623件。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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