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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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6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4
页码: 910-9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年,莆田市劳动工作以计划管理为主。1992年,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淡化指标控制和直接管理,减少行政干预,管理职能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方向转变。用人方面,不再下达企业指令性招工计划指标;工资分配方面,不再办理企业职工的固定升级、省级先进企业浮动转固定升级、劳模的晋级增薪;社会保险方面,实行固定工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制度,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全市城镇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劳动者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已经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逐步规范。2002年机构改革,不再保留莆田市劳动局,组建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对社会保险职能进行整合,过去由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财政部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市医改办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由市劳动服务公司承担的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职能,全部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关键词: 莆田市 劳动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再就业
  一、就业安置
  1991年,莆田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务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制定社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全市清退计划外用工4560人,办理务工许可证7414本。安置城镇待业人员4946人,完成年计划4500人的110%。
  1992年,全市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即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在用工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和优化组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工效挂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994年7月,全市办理务工许可证企业212家,办证21282份。
  199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全市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3100人。
  1996年,全市办理就业证25424本,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13337张,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7127人,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02%
  1997年,全市分流企业富余职工2104人,完成计划的116%;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56933人,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12502人。
  1998年,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请示》。全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88个,其中:19个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100%建立“中心”;289名下岗职工100%进入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100%按时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养老金。
  1999年,莆田市政府转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全市下岗职工1996人,实现再就业1937人,再就业率达97%。
  2000年,莆田市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通知》。是年,全市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2535人,实现再就业2164人,实现再就业率85%,年末仍在中心304人。8月29日租用技工大厦,举行开业仪式和劳动力供需交流活动。是年,全年各级劳动力市场办理求职登记19279人,介绍成功12265人,成功率64%
  至2001年11月,全市下岗职工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2002年起,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再次掀起一个高潮。至2005年,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333人,向650人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社保补贴资金57.94万元;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7348人,提供培训补贴150.4万元;4家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及41名人员列入财政拨款,全市54个街道(乡、镇)有40家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10321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就业服务
  1991年,莆田市各级劳动部门相继创办就业培训基地。
  1992—1993年,探索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从长期困扰企业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入手,打破干部工人之间的界限,实行干部聘任制。
  1994年,推进劳动制度综合改革、劳动就业技能开发、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等工作;完善劳动服务网络,培育和发展职业介绍所,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和安置工作。
  1995年,劳动部门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通过待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途径就业安置。
  1996—1997年,劳动部门配置电脑,输送专职人员参加电脑培训,做好电脑联网前期准备工作。
  1998年,针对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市政府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会,筹集资金260万元,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
  1999年,莆田市本级劳动力市场正式开放。
  2000年,劳动力市场与莆田市电台联办“求职一线牵”节目,每天11:00—12:00准时播出供求信息;与省经济广播电台“经济财富”专栏合作向全省播出招聘信息。
  2003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全部由各县区编制部门下文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2—4人不等,人员已全部到位。是年,全市统一明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职责,全面开展调查摸底、职业介绍、就业登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
  2004年,制定《莆田市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2005—2007年)实施方案》,争取在三年内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是年,莆田市出现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市政府制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用工长效机制工作的意见》。
  2005年,与外省(市)开展“政—企”合作、“校—企”合作、“企—企”合作、“企—工”合作、“企—外”合作等多样化劳务合作模式,建立劳务协作基地122个,引进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缓解企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
  三、劳务派遣
  2005年上半年,境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统一名称、统一政策、统一模式开展工作,树立“规范、监管、诚信”形象,缓解大量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弱势群体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提高农民工由无序流动向有序流动转移的就业组织化程度;遏制黑中介坑骗劳动者行为;解决一些用工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侵权问题。是年,全市6家派遣公司共派遣员工总数9800多名,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近6成。
  第二节 技能培训与鉴定
  1991—1992年,按企业用工需求抓好技能训练,莆田技工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全面、适应性强、实际应用技能高。
  1993年,莆田技工学校录取新生898人,开设9个专业、18个班级。
  1994年,莆田技工学校贯彻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改革技校招生、办学方法,招生600名。
  1995年,成立“莆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饮食服务行业成立“市饮食服务技能鉴定站”;两县两区各成立技能鉴定站。是年,全市经考核发证的在职工人达到5000人。
  1996年,全市建立8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纳入“双证”管理;2800人在岗职工通过技能考核发证;对4500多名汽车修理工、电焊工、车工、烹调、美容美发、驾驶员等专业人员按国家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颁发实施后,对全市29家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登记,评估合格的22家;全市6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经省劳动厅评估全部合格;技工学校录取新生508名。
  1998年4月,经省教育厅批准开办莆田市劳动成入中专学校,与莆田市技工学校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直属市劳动局。学校先后开设机电、机械加工、电子技术、电脑财会等21个专业,共输送毕业生8760人,举办汽车驾驶员、中式烹饪师等培训班,完成培训6345人次,职业鉴定3567人次,就业率达90%以上。
  1999年,莆田市技工学校以878.9分的成绩通过省级合格技校评估。
  2000年,全市经评估合格认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有36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许可证。是年,全市共举办培训班218期,为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待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8473人次。
  2001年,全市经审批的培训机构51个,教职工197人,全年共培训7208人。技工学校在校生达1105人,当年招生16个专业650人。市劳动局与市总工会、经委、财委、科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计算机知识普及应用活动,共有206个企事业单位的15269名职工参加,并从中选拔代表队参加全省竞赛,获“福建省第二届职工计算机知识普及应用比赛”团体第三名。
  2003年9月,《中华人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莆田市民办培训机构达到67家,教职工389人,其中专职教师247人。各机构开办以来共投入经费1579.2万元,完成各类人员技能培训9081人。
  2004年,全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160场次,鉴定12000人次,其中高级工300人,技师50人,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20%,建立复茂、电力、技校等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
  2005年,市劳动保障局对全市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通过重新评估认定,全市共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32个,设立汽车驾驶、服装制作、针车缝纫、制鞋、推销员、电工、电焊等28个工种。8月,莆田市技工学校成立“新加坡电子工业培训中心莆田培训基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培训,并开办4期培训班,学员合格率达78%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参保及基金收支情况
  1991—2005年,全市养老保险参保单位19634家,共拨付基本养老金105271.05万元。
  (二)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自1991年起,在市工业供销公司、莆田县锅炉安装公司等国营企业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年底,有5家企业339名职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收缴基金3.89万元。1992年在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实行。
  (三)开展固定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1991年起,莆田县在造纸厂进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试行固定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按工资额2%缴纳,272人参加,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84元。
  (四)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1992年,全市为1991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11006名离退休人员办理提高待遇手续。人均月提高22.22元,全市增加财政支出290多万元。提高待遇后,离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166.17元。
  1993年,全市为12439名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人均月增加16.12元。提高待遇后,人均月养老金达184.34元。
  1994年,全市为12658名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提高待遇后,人均月养老金225.86元。
  1995年全市为12165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从7月1日起补发,人均月增发16.48元;为34名曾获得国家级、省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发40.50元;为631名1994年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月人均增发13.35元。提高待遇后,月人均养老金达236.98元,超过莆田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996年,全市为14000多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人均月增28.74元。是年底,全市15812多名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达252.13元,其中离休401.63元、退休251.94元、退职179.90元。
  1997年,全市15689名离退休(职)人员人均月增养老金41.04元,其中:308名离休人员人均月增159.36元;14703名退休人员人均月增40元;658名退职人员人均月增20元。是年底,全市16551名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拨付退休费,人均月基本养老金达293.43元。其中:离休人员人均月560.99元,退休人均月293.17元,退职185.11元。
  1998年7月1日起,全市再次为16447名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离休月增发45元,退休月增发8元,退职月增发4元,人均月增发8.49元。是年底,全市有17226名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拨付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308.12元,其中:离休278人,人均月603.27元;退休16317人,人均月306.73元;退职631人,人均月189.87元。
  1999年7月1日起,将增发的7—9月份养老金于9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17565名离退休人员手中,人均月增加养老金55.46元。调费增发后,人均月养老金达363.58元,其中:离休746.78元,退休365.39元,退职211.54元。
  2000年,提高离退休人员和“5·12”人员待遇。全市有248名离休人员从1999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金,人均月增25.43元;有91名“5·12”退休干部从2000年3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人均月增257.69元。是年,农场企业纳入统筹,参保职工433人。有60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人均月249.84元。
  2002年,企业离退休人员两次调高待遇。1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2000年12月底前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10月中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为全市522个企业19384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人均月增34.01元,其中:195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月增加74.67元;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月增加80元;退休人员中军队转业干部月增加78.53元,普调后月人均养老金低于300元的补齐人员月增加44.17元。调高待遇从7月1日起执行,人均月养老金为457.96元。
  2003年12月,对20635名离退休人员调高待遇,人均月增27.09元,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004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专项补贴,其中正团职4人,副团职17人,营职112人,连排职400人,共支付42.55多万元;全市对21373名退休人员调高待遇,其中:20862名退休人员月增发31元,541名退职人员和1884名1953年底前工作的退休人员减半发放,月增发30元,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人均月养老金511.98元。
  2005年12月,22048名退休人员月增养老金26元,525名退职人员月增养老金13元,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为530.89元。
  (五)全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自1992年7月1日起,所有全民固定工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统一记载。职工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的2%逐步提高到8%。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1992年,莆田市被国家劳动部确定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城市。是年,确定《莆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执行至1994年4月底。计发办法改革,实现养老金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三挂钩。
  (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91年,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至1996年底,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接收入保移交集体企业75家,在职职工3500人,离退休职工2604人,移交前人均月养老金为50元或55元,移交后补足6年、10年,人均月养老金分别为85元、137元和150元。
  (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
  从1997年7月1日起,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启动运行。莆田市各级社保机构采取委托银行发放、设立基本养老金代办点直接发放和通过邮局汇寄这三种形式施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年,全市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9950名,占离退休人数的60%以上。1998年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百分之百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自1996年1月1日起,莆田市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1998年1月1日起,莆田市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为11%,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体制
  2000年12月1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代收下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工作重点从以往的“促征收、保发放”向“确保发放、规范管理、优质服务”转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93年,仙游县机关社保公司被定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1994年,莆田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莆田市实行“一保两制”(即可承接执行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也可承接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的制度方案。
  2003年,莆田市政府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部分原执行机关事业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后,可继续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在完全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若干补充办法进行过渡,从提高补贴比例、扩大补贴年限等方面最大程度地缩小改企后“中人”(改企前工作改企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差。
  (二)基金征收
  1994年,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统筹的对象为“六种人”,即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干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等筹集标准为:单位按参加保险对象的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发放工资时代扣。单位缴纳保险费,可与当地机关社保机构签订托收协议,由机关社保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托收。
  自200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至4%,每过两年提高2个百分点,直至8%,个人缴费提高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003年,部分原执行机关事业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后,可选择继续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参保对象为:原属于机关社保参保对象并已经在机关社保参保过的,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或是单位关、停、撤、改制等情况分流、下岗,或是办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自谋职业人员;在人才市场办理档案寄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改的企业单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2005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1172人,占参保总人数的5.08%。支付退休人员60人,占总支付人数的1.32%,人均养老金达780元。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职工,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参保年限在养老金计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补贴费,一次性记入个账,随同养老金按月计发。一次性记入个账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1%×120。
  (三)基金管理
  1994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金采取市、县、区自主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向全省统筹过渡;养老保险金和业务管理费用收入免征税收,免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基金;各级机关事业保险中心保险金的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和管理费收支执行全省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1999年,对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2000年,全市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收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2004年,省开发的财务软件在全市推广使用,基金和管理费的核算全面使用微机处理。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涵江区、莆田县和仙游县被民政部列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
  1993年5月,莆田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先后出台文件,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997年1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得到加强。
  2004年7月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福建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涵江区、城厢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1月出台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节 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全市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1992年6月,根据省政府颁布《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全市征缴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征收比例从1%提高到1.5%。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1993年5月1日,实施国务院110号令《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4年4月4日,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企业职业提供失业救济金等问题的复函》。
  1995年8月,贯彻执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失业保险基金超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按照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安置中失业保险金若干问题的通知》,解决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安置失业保险问题。
  1997年10月,《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颂布执行,从法律上确定福建省的失业保险制度。
  1998年1月起,全市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5%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1999年1月,莆田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12月8日起,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专户。
  2000年12月,莆田市劳动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1年1月1日起,莆田市失业保险费征收由地税代征。6月,莆田市出台《关于组织失业职工培训和介绍再就业申领补助费的通知》具体规定补助办法。
  2002年2月,莆田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扩面征缴力度。
  2003年6月10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出《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通知》,规范失业保险稽核工作。
  2004年5月24日,制定《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莆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考核考前培训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2005年4月18日,根据《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有关问题的通知》,莆田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节 基本生活保险
  一、医疗保险
  1997年1月1日,全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参保职工个人1%,单位8%,参保职工凭《职工医疗保险证》《莆田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到所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医疗保险医疗费执行“统账结合、通道式”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和外地驻莆单位)。
  2000年1月1日,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莆田市境内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口径,缴费率为参保职工个人2%,用人单位7%。医疗费支付方式由原来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统一管理核算的支付办法改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管理、分别核算的支付办法。
  2001年1月1日,莆田市开通“莆田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使职工参保、基金缴纳、医疗费支付、就医管理等实现电脑网络化管理,参保职工凭IC卡就可以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单位自由选择就医。
  二、工伤保险
  1995年1月,按照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莆田市先在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实施,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并建立健全各级劳动鉴定机构。
  2004年,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各项管理制度。
  2005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910.38万元。
  三、生育保险
  1991年6月,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莆田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全民企业、供销社系统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中的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1997年1月,生育保险与省政府令规定政策顺利接轨。至200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212.87万元。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91年,市劳动局内设人秘科、调配科、工资科和安全监察科,挂靠单位有莆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997年,撤销人秘科改设办公室,撤销调配科改设劳动关系与监察科,保留设置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科、劳动争议仲裁科、职业技能开发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科、职工教育科、监察室。
  2002年,改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和劳动监察科、就业和职业培训科、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科、医疗保险科,撤销安全监察科、职工教育科和监察室,撤销莆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机构依旧。
  二、事业机构
  1991年,莆田市劳动局录属事业单位有莆田市劳动服务公司、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莆田市技工学校,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
  1993年2月,成立莆田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隶属莆田市民政局。12月,成立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至1994年底,境内县(区)、乡(镇)相继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公司。
  1995年,成立莆田市劳动监察支队,为独立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
  1996年,成立莆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独立核算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至年底,莆田县、涵江区、城厢区和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相继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
  1997年,成立莆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年,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市直、各县(区)、湄洲岛管委会分别成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参保职工的就医管理。
  1998年,成立莆田市智能卡发卡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是年,成立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
  2000年,撤销莆田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并入莆田市劳动局,各级医疗保险机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改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1年,莆田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由市民政局移交市劳动局管理。是年,各县(区)、乡(镇)农村社会保险公司移交同级劳动局管理。是年,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由市人事局划归市劳动局管理。
  2002年,市、县两级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更改为市、县农村社会保险中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公司改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中心。
  第二节 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
  2002年之前,企业离退休职工依托原所在企业管理服务,由企业负责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离退休职工生存状况。由于企业破产、拍卖、兼并等原因,部分退休人员的管理主体消失。为规范管理,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莆田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全市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退管办),退管办挂靠在社会保险中心,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并于2003年起相继在各县区成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简称退管中心)。退管中心成立以后,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统一移交退管中心管理,为企业减轻管理工作负担;并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开展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年度认证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娱活动等,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上门服务。
  2005年,秀屿区东退管中心、城厢区霞林退管中心、荔城区镇海退管中心、涵江区涵东退管中心、仙游县榜头退管中心被评为福建省首批退管工作达标单位。至2005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人数达到2.36万人,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9.2%,并全部纳入社区管理。
  第三节 劳动合同实施
  1992年4月,市政府召开全市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全市企业单位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3年底,全市首批确定的204家国有企业全面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涉及职工5.36万人。
  1994年底,全市425家国有企业全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涉及职工10.85万人。
  1995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莆田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1996年,全市125家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1999年,对265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企业开始分期分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2005年9月底,全市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企业685家,涉及劳动者(职工、员工)22.62万人。其中:国有企业103家,职工2.78万人;集体企业151家,职工0.87万人;“三资”企业256家,员工11.8万人;股份制企业15家,员工1.37万人;民营企业22家,员工1.5万人;还有其他各类企业138家,员工4.3万人。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率100%,“三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率90%,其他各类企业签订合同率70%,建筑工地签订合同率30%。是年,根据劳动部《关于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指导企业成立由劳动人事、工会和职代会组成的劳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企业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
  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即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其中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打击“黑职介”,整顿劳动力市场,规范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重点依法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登记、申报、缴费等;对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超时加班、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等有关企业实施专项检查。
  2000年,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在依法治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02—2003年,每年都实施两次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各类企业约986家。其中,2002年为劳动者追回被企业拖欠的工资305.62万元;2003年追回279.5万元。
  2004—2005年,市政府连续出台4个关于“清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员工)工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市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成立莆田市纠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小组,全面开展治理工作。2004年清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338.94万元,2005年493.7万元。
  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后,莆田市一些已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中出现一些已离开岗位多年或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向原企业要求享受生活费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2000年4月,莆田市多福针织厂因投资方撤资而停产,造成全部职工安置无法落实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争议经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因裁决书存在的问题而无法执行,后经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厢区人民法院协调,得以解决。事后,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着手办案质量,规范办案审批制度,规范法律文书格式。是年11月,召开全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研讨会,邀请全市法院民事庭法官参加。
  2001年,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规则并参照法院做法,设计全市统一的立案审批表、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在征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后试用,并在使用中修改补充。
  2002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仲裁庭建设的部署,莆田市财政局拨款2万元作为添加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设备经费。是年底,全市共有专兼职仲裁员13人,其中专职仲裁员4人。
  2004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劳动争议案件划归林业庭负责。
  2005年,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用仲裁庭,对市级42个拒交仲裁处理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是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2件,结案453件,结案率达98%。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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