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退休(退职)人员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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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60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退休(退职)人员安置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页码: 908-9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5年莆田市执行国家关于退休(退职)人员的规定,包括退休条件和待遇。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房屋修缮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等其他待遇。1999年,对“5.12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也进行了比照规定。
关键词: 莆田市 人事 退休

内容

一、退休(职)制度
  1991年起,莆田市退休(退职)制度仍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疗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人员其他待遇
  1991年起,莆田市执行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时,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50元,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执行干部退休后,凡居住自建房(含商品房)的,可一次性享受房屋修缮费。具体标准: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干部1200元;县处级干部1500元;厅局级干部2000元。夫妇双方均为退休干部的,可由就高一方的单位发给相应标准的费用。
  1996年省人事厅规定,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干部参加房改购房的,可享受建房补助费,具体标准和办法同于居住自建房的房屋修缮费的标准。
  从1996年7月1日起,年满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可享受高龄补贴50元。其中鳏寡孤独的可增发至100元(称为特殊生活补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增发至120元(称为护理费);属于归侨的退休职工,可以从批准退休之月享受归侨退休补贴每人每月60元。
  1999年,莆田市执行省委组织部规定,“5.12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比照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的公务费、建房补助费、住房修缮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高龄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安家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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