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军转干部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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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5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军转干部安置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
页码: 907-9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5年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纪委书记、副市长等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对军转干部的安置政策包括回原籍或入伍地、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的等安置方式,并实行双向选择。对拒不完成军转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处罚。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和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等军转干部作为重点安置对象。
关键词: 莆田市 人事 安置

内容

一、安置机构
  1991年,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人事局局长、组织部副部长任副组长,由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领导担任。
  1997年,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增加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编委办公室领导为成员。
  2005年,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增任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安置政策
  1991年起,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在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在父母所在地安置;有专业特长的,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并愿意接收的,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在部队立过二等功及以上的,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予以照顾安置。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落实分配计划。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优先接收安排军转干部;如编制已满,由编委办负责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凡有新增编制或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置军转干部。对拒不完成军转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其调干、录用、增人计划卡使用权一年,缓办职称、职数手续,对新调入人员的户口指标、工资基金等给予必要限制。
  接收单位在办理军转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应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用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3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进入机关的军转干部可以免试,也不作为机构改革中精减分流的对象。
  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和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到较好的岗位,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安排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
  把军转干部的住房纳入当地住房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在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转干部应优先安排。凡职务低于原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部队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对转业干部的全迁户,应采取各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
  安置随调家属,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在安排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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