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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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7
页码: 895-9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5年莆田市人事局在工资福利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和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工资调整、津贴补贴等。同时,根据不同的职务等级和行业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关键词: 莆田市 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91年,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在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即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测绘、海洋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建立岗位等级(职务)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但最高不超过45%。
  1993年,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是年,莆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有304个单位9622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和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有99个2907人,人均月增资84元;事业单位和参照事业单位工改的单位有205个6715人,人均月增资83元。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72元。
  (二)工资调整
  1996年初,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和闽人薪〔1996〕6号文件,莆田市对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分别增加25元、20元以上的离退休费。
  1997年底,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莆田市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津贴按单位执行比例计算。调整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民办教师工资标准;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均按20元增加离退休费。
  1998年上半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继续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000年初,莆田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离休人员和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的退休人员,均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的人员增资办法,进入模拟档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其他退休(职)人员在80元至210元的范围增加退休(职)费。
  2001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莆田市从2001年1月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离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2002年,莆田市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办事员从一至十四档分别增资50元至89元;科员从一至十四档分别增资54元至106元;副科级从一至十二档分别增资57元至134元;正科级从一至十二档分别增资64元至174元;副处级从一至十一档分别增资77元至277元;正处级从一至十一档分别增资96元至296元;副厅级从一至十档分别增资120元至345元;正厅级从一至十档分别增资150元至4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人等级工资标准。离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2003年,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莆田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增资额为:正厅级155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05元,副处级85元,正科级65元,副科级52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工人等级工资标准。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退休(职)费。离休人员和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以及大中小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增资。
  (三)津贴、补贴
  1993年,根据闽人薪〔1993〕10号文件《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工资的通知》,莆田市从1993年6月1日起增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机关工改的企业性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其标准是:正厅、教授45元,副厅40元,正处、副教授35元,副处30元,正科、讲师25元,副科20元,科员、助教15元,办事员、工人、技术员12元。是年,莆田市从1993年7月1日起增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年功补贴,其标准:30年以上的办事员(技术员)及以下25元、正厅级(教授)60元,级差5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相应增加补贴标准。
  1994年,根据闽人薪〔1994〕2号文件《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莆田市将工作人员现行年度考核奖与岗位工资等合并作为“岗位津贴”项目继续执行,具体标准按附表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并按月随工资发放。过去国家和省所有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岗位工资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5年,根据莆政〔1995〕综166号文件《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通知》,莆田市从1995年10月1日起,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0元,给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30元。
  1996—1997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1996年10月22日和1997年3月19日两次联合会议精神,莆田市分别给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增发岗位津贴和补贴。岗位津贴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离休人员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按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发给;退职人员岗位津贴统一按25元发给,补贴统一按30元发给。
  2000年,根据莆政〔1998〕综171号文件《关于增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补助费的通知》,莆田市从1998年10月起增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补助费。在职及离休人员:正副厅级、教授140元/月;正副处级、副教授130元/月;正副科级、讲师120元/月;其他人员(含工人)110元/月;退休人员比照同级在职人员各低20元。是年,根据闽人发〔2000〕147号文件《关于转发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种类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等文件的通知》,莆田市从2000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重新归并,退休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比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各低25元”;离休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比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莆田地区津贴”各低5元;退职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统一按95元执行。同年,根据莆市人综〔2000〕92号文件《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地区津、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取消现行按职级加工龄核定地方津贴、补贴标准的方法,改为直接按原职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归并。在职、离休人员在归并津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正厅级、教授月增285元,副厅级月增240元,正处级、副教授月增210元,副处级月增185元,正科级、讲师月增170元,副科级月增155元,科员、助教及高级工月增145元,办事员及以下、中级工月增140元,初级工、普通工及以下月增135元。退休人员的补贴比同职级在职人员月各低20元标准增发;退职人员月增发60元;退养民办教师月增发30元。
  2005年,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24号《关于市本级增加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市本级增加地区补贴,于2005年1月起执行。其标准是:正厅、正教授100元,副厅90元,正处、副教授80元,副处70元,正科、讲师60元,副科50元,科员、助教40元,办事员、技术员30元。工人中技师50元,高级工、中级工40元,初级工、普通工30元。离休人员月增资按在职同职务人员发放,退休人员月增资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减5元,退职人员月增资15元。
  二、福利
  (一)医疗保健
  1991年起,莆田市继续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实行大病住院按工龄长短比例报销;门诊医疗采取个人包干的办法。
  2001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实报实销的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从2001年1月1日起,每年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有关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足2000元的由财政补足2000元,按现行医保规定住院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其90%由财政给予补助,10%由个人负担。对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仍按原规定,医疗费实报实销。
  (二)假期制度
  法定节日假 1991—1998年,莆田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三);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1天(10月1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999年开始,劳动节放假3天(5月1—3日)、国庆节放3天(10月1—3日),其他节日不变。
  年休假 1991年7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福建省再度恢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规定:工作不满10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每年休假6天;满10年到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未安排休假的人员,单位不得以加发工资或奖金予以补偿,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一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享受休假待遇人员,仍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享受其他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不再享受年休假,若假期短于每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婚假、丧假 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期1天—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间,工资照发,但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病假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作人员每月病假、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精神病患者、癌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生育假(产假) 1991年,莆田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其产假为90天,其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6个月以内按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办理。怀孕女职工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是年6月28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妇女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
  探亲假 1991年起,莆田市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决定》。
  (三)福利费
  1991年起,部分单位停发福利费。1993年工改后,书报费、洗理费等停发;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闽人发〔2000〕258号),莆田市人事局、财政局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说明》(闽人发〔2003〕129号),从2003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福利费标准比照在职人员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元。
  (四)死亡抚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发给“三费”,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91年8月31日前,丧葬费按行政级别在700元—400元之间。抚恤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抚恤金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遗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金额为:居住城市的分别为20元、23元和32元,居住农村的分别为15元、18元和27元。
  1991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抚恤金: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月初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即发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死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工作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元。病故工作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工作人员工龄未满5年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各减10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故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可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10元。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遗属,如系孤身无直系亲属赡养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20元。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死亡人员,除发给当月生活补助费外,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抚恤金1000元,但不享受遗属待遇;遗属享受定期定额困难补助后,如遇到特殊困难,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列入“福利费”项目开支。
  从1999年1月1日始,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均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在一定时期适用的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具体计发办法为: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省人事厅1996年规定,每人每月200元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规定,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按居住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单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0%的标准发给,如低于220元的,按每人每月220元发给,全市(不分地域)统一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按省人事厅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归并后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归并后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分别作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符合国务院1978年和省人事局1984年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计发,其抚恤金仍按原标准1500元执行,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的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由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负责支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仍按1980年国家的规定: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省人事厅1999年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以上。但对家庭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止。并规定: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可在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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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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