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编制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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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0442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编制 人事
分类号: D630.1;F241.32
页数: 28
页码: 882-9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5年,莆田市进行了三次党政机构改革。1995年起的党政机构改革主要抓定职能设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理顺机构职能关系。2002年,全市全面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等。2005年,莆田市实施市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机构改革后,市直党政工作部门机构数、人员编制保持不变。自1991年起,莆田市公务员的人事任免按照《莆田市党政群机关补充的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执行,规定凡录用党政群机关担任科级以下工作者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方法进行,并逐年细化考核、任免和奖惩制度,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优化人才市场,引进人才智力,完善离(退)休干部管理。
关键词: 莆田市 编制 人事

内容

第一章 机构改革
  第一节 机构
  1995年,莆田市编制委员会更名为莆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莆田市人事局合署办公。1998年7月,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中共莆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挂莆田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牌子,并进行“三定”(定职能设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内设3个职能科室,即综合科、事业编制科、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7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1999年11月,成立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2001年8月,省委省政府批复莆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保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牌子,列入市委机构序列,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2002年4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三定”,内设综合科、事业编制科、政策研究和督查科;加挂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局长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内设机关编制和登记管理科。共核定机关行政编制9名,工勤编制2名。
  第二节党政机关改革
  1991年,莆田市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调研等准备工作。1993年12月,莆田市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为机构改革做准备。1994年初,各级编制部门、机构改革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党政群机关职能及其运作情况开展全面调查。1996—1998年,全市先后对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三定”。2002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2001〕9号)文件精神,莆田市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2005年,全市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一、市级党政机构改革
  1995年10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莆田市党政机关改革方案》。11月,莆田市市级机构改革启动。市委机构作如下调整: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撤销农村工作部;撤销党建工作办公室,职能交市委办公室承担;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保留正处级);机要局由市委办公室管理;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由宣传部管理;宗教事务局由统一战线工作部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档案局和档案馆合并,改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政府机构作如下调整:物资局改为经济实体,行政职能交财贸委员会承担;撤销商业局、财政贸易委员会,重新组建财贸委员会;撤销教育局,组建教育委员会;撤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重工业局;撤销机关事务管理局,其行政职能分别交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撤销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职能分别交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撤销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职能交计划委员会承担;撤销农业委员会,职能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撤销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交土地管理局承担;撤销蔗糖生产办公室,职能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密局并入市政府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并入经济委员会;地震局改为事业单位;农机总站为事业单位,由农业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更名为乡镇企业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城乡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局(市委信访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组建工业局,由经济委员会管理;组建医药管理局,由财贸委员会管理;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局管理。调整后,市级党政机构共设50个,比原有的79个减少29个,精简36.7%。
  1996年,市级党政机构“三定”方案进入实施阶段。“三定”后,市级党政机构共核定行政编制1700名,比原2194名减少494名,精简22.5%
  2000年,莆田市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研,对市、县、乡三级机构编制和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等情况进行摸底。
  2001年8月,省委、省政府批准《莆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11月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市、县、乡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市、县、乡机构改革进行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年底,市机构改革办出台《关于在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中严肃纪律的通知》《关于莆田市级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印章衔牌制作使用的通知》《关于市直机关部门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机构以及挂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市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莆田市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意见》《关于莆田市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意见》《关于莆田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制定莆田市级党政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等10个配套文件。
  2002年,全市全面实施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改革后,市级共设置党政工作部门41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9个,政府工作部门32个(不含垂直管理机构),与改革前的47个相比,精简12.8%;党委设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2个,政府设部门管理机构3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3个。莆田市改革前行政编制5175名(不含地税、质量监督等垂直部门的编制),改革后行政编制3902名,精简24.06%。其中市级机关核定行政编制763名,与改革前行政编制1128名相比,减少365名,精简32.36%;全市政法机关专项编制1266名,与改革前1406名相比,减少140名,精简10%,其中市级机关改革后专项编制553名,与改革前机关专项编制614名相比,减少61名,精简10%;市直党政机关应分流人员108人,分流到位64人。8月,市委编办从人事局合署办公中分设,同时挂“莆田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和“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牌子,内设综合科、机关编制和登记管理科、事业科、政策研究和督查科4个科室。8月,莆田市完成对市法院、市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工作方案的批复。
  2004年3月,莆田市对市委党校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进行“三定”。
  2005年5月,省委、省政府批复莆田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在全省首次对文化、广播电视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城市管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整合原乡镇企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从市财政局中剥离出来,成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仙游县被确定为全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县。
  二、县乡党政机构改革
  1996年,莆田市推进县、乡机构改革,莆田、仙游两个县的行政编制总数为1530名,比原有1833名减少303名,精减16.5%;乡镇行政编制总数为1980名,比原有3504名减少1524名,精减43.5%。
  2002年,仙游县县级设党政工作部门33个,全县原有1521名行政编制,按22%精简并扣除垂直管理机构编制后,重新核定行政编制1113名,其中县级机关465名,乡镇机关648名;2002年3月,撤销莆田县,设置荔城区、秀屿区。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区区级均设党政工作部门29个。重新核定荔城区行政编制420名、城厢区行政编制438名、涵江区行政编制626名、秀屿区行政编制575名。
  第三节 事业单位改革
  一、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1992年3月,莆田市批准同意天妃温泉饭店改制为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同年,批准成立市画院、市地产事务部、莆田市湄洲广播电视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市普通教育研究室等事业单位。
  1993年,莆田市对市直各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收支、结构分布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是年,莆田市批复成立莆田少林武术学院、市旅游服务行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兽药监察所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市公路通行费笏石与赖店征管所、市城建管理监察处、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工程处、市财会培训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市劳动就业服务站、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市有线电视站、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市资产评估中心、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市人才综合服务公司、兴化(莆田市、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市轻工机电实验所、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站、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市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合并莆田市剧目室、莆仙戏研究所为莆田市艺术研究所。1994年,莆田市是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事业单位的结构和布局,逐步将有条件的单位由财政拨款转为经费自立。同年,莆田市批准成立市地产交易所、市拍卖行、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市地产评估中心、市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市政协培训服务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服务中心、市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事业单位。
  1995年,莆田市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渔港监督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莆田检验站。
  1996年,莆田市批准设立市复员退伍军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莆田SOS儿童村、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市生物工程研究所、市通信技术服务站、市高新技术管理办公室、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涉外收费中心等事业单位。
  1997年,莆田市批准成立莆田市地质矿产局、莆田市地方铁路建设筹建处。
  1998年,莆田市批准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中心、市节水办公室、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社区服务中心、市智能卡发卡中心等事业单位。
  1999年,莆田市批准成立市龙脊山烈士公园管理处、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委市政府接待处。12月,对莆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制,设立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法人单位。
  2000年,莆田市批准设立市图书馆、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市教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市中心血站、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
  2001年6月,市司法局下属的莆田恒升、飞达、广益3个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
  2002年1月,莆田市撤销莆田市兴化宾馆事业机构。
  2002年,莆田市批准设立市急救中心、市耕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市投资评审中心、市领导干部考试测评中心、市国有资产营运中心、市文献路步行街管理处、市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站、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市通联站、市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单位。同年,莆田市批准同意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市垂直管理,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对荔城国土资源分局、城厢国土资源分局、涵江国土资源分局、秀屿国土资源分局等36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合并市前沁苗圃、湄洲林业苗圃和莆田县下磨苗圃,合并组建市林业科技试验中心;完成市物资总公司、市商业总公司改制工作;将城厢职业中专学校并入市广播电视大学。
  2003年,全市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批准同意区级房地产管理机构上收市里垂直管理,理顺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编制问题;将莆田市房地产管理处更名为莆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仍隶属市建设局管理;将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个区房地产管理机构分别更名为莆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荔城分中心、城厢分中心、荔城分中心、涵江分中心、秀屿分中心,为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科、房证科和房屋安全与公房管理科四个科室;成立莆田市第五医院、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湄洲岛工会办事处和妇工委、中共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旅游监察大队、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县(区)保密局、机要局并入县(区)委办,对外挂牌。
  2004年,全市共撤销莆田市健康教育所、莆田市医疗器械修配所等19个,合并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民政局等所属一些职能重叠、相近的事业单位11个,截止年底市直共有事业单位392个。3月,市投资公司更名为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与莆田市工程咨询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6月,将莆田市殡葬管理处和莆田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合并更名为莆田市殡葬监察管理处。9月,整合莆田电视台、莆田人民广播电台、湄洲岛电台以及各县区广播电视机构,组建莆田市广播电视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整合后,莆田市撤销两个副处级机构以及各县区广播电视局机构,共精简财政核拨编制275名、财政拨补编制246名。同年,成立市电子政务RA注册认证中心,隶属市委机要局管理;成立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设立莆田市航道管理局,与市港务管理局合署办公,内设航道管理科,挂湄洲湾航道管理处牌子;将莆田市环境监理所和莆田市环境监理支队合并为莆田市环境监察支队;将“数字莆田”机构编制、工作职能等并入市信息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交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承担;将市急救中心从市第一医院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成立市人防通信保障中心、莆田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办公室、成立莆田市价格监测中心等机构;整合市海监支队、市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渔港监督处和福建渔船检验局莆田检验处、市渔业无线电管理站和市渔政804船队,组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撤销市卫生防疫站、市健康教育所,组建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莆田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
  2005年,莆田市继续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共撤销、合并职能重叠、相近的事业单位机构28个,其中撤销事业单位11个,合并事业单位17个。
  二、县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1996年,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县区进一步推进县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和推行事业法人登记制度,拓宽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并根据党政机构设置,对主管机关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转的事业单位,进行归并、撤销和重新明确隶属关系,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工作人员,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人数减少10%左右。
  2002年,市委编委对各县区有关事业机构规格进行定级。
  2005年,各县区全面开展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一节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
  1991年,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5424名。
  1994年,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5371名。
  1996年,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5410名。
  1998年,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5428名。7月起,对市直机关单位统一实行核编制度,各单位凭核编证办理户粮、工资基金、工资发放、公费医疗等手续。
  2000年,全年实现行政编制零增长。
  2001年,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全市共清退临时人员4011人。
  2002年后,莆田市实施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编制得到大幅度精简。市级党委机构原有行政编制241名,精简后为193名,减少48名;市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原有805名,精简后为509名,减少296名;市级政法机构行政编制原有474名,精简后为427名,减少47名。机关工勤人员的编制按各单位精简后的行政编制的8—10%核定。
  2004年,莆田市对市区1505个公安专项编制重新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市机关各科室、分局机关、各支队、各基层的岗位名额。
  2005年,莆田市开展机构编制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12月,全市对各级行政机关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实行“实名制”机构编制数据季报制度。
  第二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991年,莆田市共有1795个事业单位,核定36290名编制。
  1993年,莆田市共有2670个事业单位,核定43237名编制。
  1997年,莆田市共有1746个事业单位,核定53156名编制。
  1998年7月起,莆田市市直事业单位统一实行核编制度,各单位凭核编证办理户粮、工资基金、工资发放、公费医疗等手续。
  1999年3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清退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的通知》下发后,市编办会同市组织、人事等部门指导各县(区)对清理、清退情况进行清查、抽检。
  2000年,莆田市共有3082个事业单位,核定61715名编制。同年撤消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10个,其中财政拨款3个,经费自给7个;拟将审计师事务所、市会计师事务所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使之成为中介组织。7月,市直事业单位实施人员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管理,在总编制数内,把编制划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生产工人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2001年,全年共增加事业编制26名;撤消11个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97名;转制3个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24名。
  2004年,精简莆田市广播电视中心、莆田市殡葬监察管理处等单位财政拨款编制504人,将246名财政差补的事业编制改为经费自给编制。同年,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制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标准。
  2005年,莆田市共有2706个事业单位,核定56035名编制。12月,全市对各级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展开督促检查工作,实行“实名制”机构编制数据季报制度。
  第三节 事业单位登记
  1999年11月,市委编委批准成立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
  2000年,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正式实施。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全市各事业单位进行重新登记换证。
  2001年,市县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换证工作。至12月底,全市事业单位总数2574家,其中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1426家,办理登记换证的1390家,登记换证率为97.51%。
  2002年,全市对各级事业单位全部进行重新登记。全市市、县登记管理机构对应参加年检的1181家事业单位进行年检,年检率为100%,完成事业单位国家统一登记后首次年检工作。4月,市委编委批准成立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4年,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更名为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9月起,对市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首次进行系统、规范的培训。
  2005年,全市事业单位新设立登记105个,变更登记157个,受理事业单位年检1527个,年检率为93%,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年检238个,年检率为94.4%
  第四节 教育系统核编
  1997年,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师职工编制33363名,实有30981名。
  1998年6月起,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查摸底,于年底前完成核编工作。
  1999年,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对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查摸底,建卡立册。
  2002年,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师职工编制33082名,实有34825名。
  2003年,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师职工编制34315名,实有34789名。
  2004年,全市共有中小学1151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31309名。共撤销小学64所、教学点101个,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减少3867名,精简12.35%;调整100多名教师到边远学校任教,清理并督促80多名因外借或不符合请假条件或请假手续不健全的各类不在岗人员返岗上课;清理清退代课教师、工勤人员235名,处理在编不在岗人员51名。
  2005年,全市共核定中小学教师职工编制34986名,实有34950名。
  第三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1991—2005年,莆田市人事局内设办公室、考试录用科、考核任免科、工资福利科、流动调配科、职称科、培训教育、引智科、军官转业安置科、退休管理科等9个科室。机关行政编制25名(含监察干部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派驻监察机构领导职数)。直属事业单位有:市人才交流中心(财政核拨编制9人)、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心(财政核拨编制3人)、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财政核拨编制2人)、局档案室(财政核拨编制2人)、局计算机站(财政核拨编制2人)。
  第二节 录用培训
  一、考试录用
  1991年,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莆田市党政群机关补充的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规定凡录用党政群机关担任科级以下工作者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须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方法进行。全市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全面实行考试选调办法,招考时间在秋季进行。是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计生干部、农村小学教师共录用161人。
  1992年,工商系统、税务系统、乡镇、人武部共录用134人。
  1993年,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幼儿园、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共录用881人。
  1994年,工商系统、财税系统、公安、法院、乡镇农林水四站以及从农村村主干中吸收乡镇干部共录用623人。
  1995年,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莆田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是年,公安、税务系统、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村小学、幼儿园共录用267人。
  1996—1997年,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税务、乡镇计生、农村小学、幼儿园、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共录用894人。
  1998年,公安、税务、广播电视站、农村小学、幼儿园共录用451人。
  1999年,公安、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共录用141人。
  2000年,公安、县区小学共录用96人。
  2001年,公安、税务系统共录用146人。
  2002年起,每年招考分为春季和秋季。考试录用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的程序进行。是年,公安、事业单位共录用85人。
  2003年,事业单位录用167人。2004年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2人,2005年录用130人。
  二、培训教育
  (一)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
  1991年,莆田市开展国家机关人员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为行政管理与概论、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法学基础与行政法、应用文写作,每期培训12天。至1994年,共组织52期3729人次的岗位培训。同年,莆田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莆田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意见》。
  1995年,莆田市人事局制定《莆田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培训实施办法》,明确了1994年4月30日前进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编在岗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并进行公务员过渡培训。是年,共组织过渡培训17期1637人次。培训内容为宏观经济管理、新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等,每期培训7天。同年,共组织3期193人次的岗位培训。
  1996年,莆田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是年,共组织2期93人次的岗位培训和7期439人次的过渡培训。
  1997年起,莆田市开始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是年,共组织初任培训5期687人次。培训对象为新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新录聘的干部,培训内容为邓小平理论、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公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知识、应用文写作、行政管理学概论,每期培训2个月。同年,共组织1期64人次的过渡培训。
  1998年起,开始任职培训,共组织任职培训4期161人次。培训对象为1993年10月1日以来晋升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为公共行政管理、领导科学、宏观经济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每期培训3个月。同年,共组织4期269人次的初任培训、6期643人次的岗位培训和3期495人次的过渡培训。
  1999年,共组织4期161人次的任职培训、5期316人次的岗位培训和2期224人次的过渡培训。
  2000年起,开始更新知识培训,共组织更新知识培训2期117人次。培训对象为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宏观经济管理、应用文写作及办公自动化、法律、法规等,每期培训12天。是年,共组织初任培训2期124人次、任职培训4期140人次、岗位培训1期60人次和过渡培训2期294人次。
  2001—2002年,共组织初任培训6期433人次、任职培训6期228人次、更新知识培训13期2129人次和岗位培训1期41人次。
  2003年起,开始专门业务培训。至2005年共培训8期529人次,培训内容为各部门相关的知识,每期培训7天。2003—2005年,共组织初任培训5期403人次、任职培训7期275人次和更新知识培训58期8114人次。
  至2005年,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参加其他培训共计70期6090人次。
  (二)军队转业千部培训教育
  1991年,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莆田市人事局对军队转业在本市安置的干部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1期63人次。培训内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政府职能、结构与运作、法律、法规、应用文写作、市情、行政管理等,培训期为3个月。
  1992—1994年,共组织军转干部培训3期199人次。
  1995—1997年,共组织军转干部培训4期236人次。
  1998年起,培训内容调整为公共行政管理、政府经济学、公共决策学、行政法学、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公共领导学、行政伦理学等。至2004年,共组织军转干部培训7期393人次。
  2005年,提供工考培训,培训时间有所缩短。是年,组织军转干部培训1期73人次。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991—1994年,莆田市对2.2万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颁发“继续教育证书”,并规定:凡未开展继续教育的单位,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995年,《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颁布实施。规定: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
  1996年,莆田市制定《关于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意见》,把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聘任的条件之一。
  1999年,成立莆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中心。
  至2005年,全市接受继续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90971人次,其中:高级职称3681人次、中级职称35673人次、初极职称51617人次。
  第三节 考核任免奖惩
  一、考核
  1995年起,莆田市正式对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机关工改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逐年进行年度考核。把年度考核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使用、工资晋级挂钩。对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按标准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对连续2个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给予审批晋升职务工资一档。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其在任现职以后必须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凡被告诫一次的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二、任免
  1993年,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莆田市人事局制定《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4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市直各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的科级(含科级)以下领导职位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对公布拟任免的职位条件、民主推荐、党组(党委)研究考察对象,按照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对外公布的程序进行。
  2005年,中共莆田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级干部宏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由原来的市人事局任免改由各部门党组(党委)任免。
  三、奖惩
  (一)奖励
  1991年,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莆田市对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做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先进入物,给予及时表彰奖励。是年,5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
  1992—1994年,共有5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
  1995年,3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6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国务院表彰。
  1996—1999年,共有8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
  2000年,1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6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国务院表彰。
  2001—2004年,共有8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省政府表彰。
  2005年,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部级表彰,3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国务院表彰。
  (二)惩戒
  1991年,莆田市行政处分种类按照原《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处分。是年,2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992年,市人事局制定《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惩戒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年,2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993年,2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1995年,2人受到警告,1人受到严重警告,1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99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行政处分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受撤职处分人员同时降低工资级别。是年,6人受到撤职处分。
  1999年,4人受到降级,2人受到撤职,4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00年,5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2001年,4人受到开除留用处分。
  2002年,9人受到开除留用处分。
  2003年,3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04年,4人受到降级,5人受到撤职,4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005年,3人受到警告,4人受到严重警告,2人受到降级,7人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91年,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在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即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测绘、海洋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各级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建立岗位等级(职务)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但最高不超过45%。
  1993年,对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是年,莆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有304个单位9622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和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有99个2907人,人均月增资84元;事业单位和参照事业单位工改的单位有205个6715人,人均月增资83元。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72元。
  (二)工资调整
  1996年初,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和闽人薪〔1996〕6号文件,莆田市对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分别增加25元、20元以上的离退休费。
  1997年底,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莆田市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津贴按单位执行比例计算。调整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民办教师工资标准;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均按20元增加离退休费。
  1998年上半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继续正常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000年初,莆田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离休人员和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的退休人员,均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的人员增资办法,进入模拟档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其他退休(职)人员在80元至210元的范围增加退休(职)费。
  2001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莆田市从2001年1月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离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2002年,莆田市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办事员从一至十四档分别增资50元至89元;科员从一至十四档分别增资54元至106元;副科级从一至十二档分别增资57元至134元;正科级从一至十二档分别增资64元至174元;副处级从一至十一档分别增资77元至277元;正处级从一至十一档分别增资96元至296元;副厅级从一至十档分别增资120元至345元;正厅级从一至十档分别增资150元至4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人等级工资标准。离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2003年,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莆田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增资额为:正厅级155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05元,副处级85元,正科级65元,副科级52元,科员40元,办事员3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工人等级工资标准。退休(职)人员也相应增加退休(职)费。离休人员和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以及大中小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增资。
  (三)津贴、补贴
  1993年,根据闽人薪〔1993〕10号文件《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工资的通知》,莆田市从1993年6月1日起增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机关工改的企业性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其标准是:正厅、教授45元,副厅40元,正处、副教授35元,副处30元,正科、讲师25元,副科20元,科员、助教15元,办事员、工人、技术员12元。是年,莆田市从1993年7月1日起增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年功补贴,其标准:30年以上的办事员(技术员)及以下25元、正厅级(教授)60元,级差5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相应增加补贴标准。
  1994年,根据闽人薪〔1994〕2号文件《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各类补贴的处理意见》,莆田市将工作人员现行年度考核奖与岗位工资等合并作为“岗位津贴”项目继续执行,具体标准按附表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并按月随工资发放。过去国家和省所有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岗位工资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5年,根据莆政〔1995〕综166号文件《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通知》,莆田市从1995年10月1日起,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0元,给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30元。
  1996—1997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1996年10月22日和1997年3月19日两次联合会议精神,莆田市分别给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增发岗位津贴和补贴。岗位津贴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离休人员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按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发给;退职人员岗位津贴统一按25元发给,补贴统一按30元发给。
  2000年,根据莆政〔1998〕综171号文件《关于增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补助费的通知》,莆田市从1998年10月起增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补助费。在职及离休人员:正副厅级、教授140元/月;正副处级、副教授130元/月;正副科级、讲师120元/月;其他人员(含工人)110元/月;退休人员比照同级在职人员各低20元。是年,根据闽人发〔2000〕147号文件《关于转发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种类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等文件的通知》,莆田市从2000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重新归并,退休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比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各低25元”;离休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比照同职级在职人员的“莆田地区津贴”各低5元;退职人员的“莆田地区补贴”统一按95元执行。同年,根据莆市人综〔2000〕92号文件《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地区津、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取消现行按职级加工龄核定地方津贴、补贴标准的方法,改为直接按原职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归并。在职、离休人员在归并津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正厅级、教授月增285元,副厅级月增240元,正处级、副教授月增210元,副处级月增185元,正科级、讲师月增170元,副科级月增155元,科员、助教及高级工月增145元,办事员及以下、中级工月增140元,初级工、普通工及以下月增135元。退休人员的补贴比同职级在职人员月各低20元标准增发;退职人员月增发60元;退养民办教师月增发30元。
  2005年,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24号《关于市本级增加地区津贴问题》的通知,市本级增加地区补贴,于2005年1月起执行。其标准是:正厅、正教授100元,副厅90元,正处、副教授80元,副处70元,正科、讲师60元,副科50元,科员、助教40元,办事员、技术员30元。工人中技师50元,高级工、中级工40元,初级工、普通工30元。离休人员月增资按在职同职务人员发放,退休人员月增资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减5元,退职人员月增资15元。
  二、福利
  (一)医疗保健
  1991年起,莆田市继续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实行大病住院按工龄长短比例报销;门诊医疗采取个人包干的办法。
  2001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实报实销的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从2001年1月1日起,每年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有关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足2000元的由财政补足2000元,按现行医保规定住院需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其90%由财政给予补助,10%由个人负担。对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仍按原规定,医疗费实报实销。
  (二)假期制度
  法定节日假 1991—1998年,莆田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三);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1天(10月1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999年开始,劳动节放假3天(5月1—3日)、国庆节放3天(10月1—3日),其他节日不变。
  年休假 1991年7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福建省再度恢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规定:工作不满10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每年休假6天;满10年到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的休假15天。未安排休假的人员,单位不得以加发工资或奖金予以补偿,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一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享受休假待遇人员,仍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享受其他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不再享受年休假,若假期短于每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婚假、丧假 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期1天—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间,工资照发,但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病假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发给本人标准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工作人员每月病假、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精神病患者、癌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生育假(产假) 1991年,莆田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其产假为90天,其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6个月以内按单位实行的病假待遇办理。怀孕女职工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其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是年6月28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妇女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
  探亲假 1991年起,莆田市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决定》。
  (三)福利费
  1991年起,部分单位停发福利费。1993年工改后,书报费、洗理费等停发;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闽人发〔2000〕258号),莆田市人事局、财政局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说明》(闽人发〔2003〕129号),从2003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福利费标准比照在职人员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退休人员福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元。
  (四)死亡抚恤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发给“三费”,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91年8月31日前,丧葬费按行政级别在700元—400元之间。抚恤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抚恤金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遗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金额为:居住城市的分别为20元、23元和32元,居住农村的分别为15元、18元和27元。
  1991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抚恤金: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月初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即发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死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工作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元。病故工作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工作人员工龄未满5年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各减10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故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可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10元。国家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遗属,如系孤身无直系亲属赡养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20元。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死亡人员,除发给当月生活补助费外,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抚恤金1000元,但不享受遗属待遇;遗属享受定期定额困难补助后,如遇到特殊困难,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列入“福利费”项目开支。
  从1999年1月1日始,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均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在一定时期适用的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具体计发办法为: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省人事厅1996年规定,每人每月200元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规定,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按居住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居民单人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0%的标准发给,如低于220元的,按每人每月220元发给,全市(不分地域)统一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按省人事厅规定,从2000年5月1日起,归并后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归并后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分别作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符合国务院1978年和省人事局1984年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计发,其抚恤金仍按原标准1500元执行,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的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由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负责支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仍按1980年国家的规定: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省人事厅1999年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以上。但对家庭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止。并规定: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可在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
  第五节 干部流动
  一、干部调整
  干部调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调配、招聘,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岗位设置等规定。
  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任、调任公务员按照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在规定编制、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首先考虑从其他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转任、调任人选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从事业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应在单位担任同级别职务一年以上。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考察或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事业单位凡招收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实行考核招聘;凡接收大专以下(含大专)学历人员(包括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和县区、市外调入人员)和逆向调动人员(指从企业调入自收自支、差额、全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调入差额、全额事业单位,差额调入全额事业单位)实行考试招聘。
  市直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的,除调任外,继续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的单位(以下简称同类性质单位)之间流动。对机关人员流动到事业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财政拨补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拨补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单位的予以鼓励支持。市直机关调入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公务员,第一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科级职务,选调生优先考虑;市直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是在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科级干部,且同类性质单位、专业对口的;控制机关从县区调入工勤人员。
  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按照同类性质单位、专业对口的条件准予流动。
  二、毕业生就业
  1991年,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莆田市人事局制定《莆田市党政群机关补充的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市人事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接收国家计划内自费生的通知》,要求党政群机关招考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对党政群机关录用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可简化程序,采取特殊考试录用的办法;对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采取考核的办法;中小学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吸纳非师范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1991年,全市聘用到事业单位、乡镇计生单位、农村小学就业的毕业生有572人。
  1992年,莆田市人事局制定《莆田市非师范类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暂行规定》和《莆田市非师范类毕业生调配计划》,并对计划内自费生的就业发出通知。是年,聘用计划内自费生329人。
  1993年,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是年,聘用计划内自费生329人。
  1994年,市人事局制定《关于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对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是年,聘用到乡镇农、林、水工作的毕业生280人。
  1995年,市人事局制定《莆田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对国家任务招生的毕业生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是年,根据《关于从职业高中毕业生中聘用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的通知》,聘用到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村小学就业的毕业生451人。
  1996年,根据市人事局《做好1996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聘用到乡镇计生、农村小学、幼儿园就业的毕业生824人。
  1998年,改革统包统配毕业生的传统做法,实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年,聘用到事业单位、小学、幼儿园就业的毕业生713人。
  1999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和市人事局《普通院校计划内大专自费毕业生聘用干部改制的通知》,对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等普通本、专科班和职业大学毕业生进行聘用改制。是年,聘用计划内自费生348人。
  2000年,聘用县区小学教师改制848人。2001年,聘用到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129人;2002年65人;2003年2人;2004年4人;2005年78人。
  第六节 人才工作
  一、人才引进
  2000年,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莆田学院(筹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意见》,对关系随迁并来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10万元,提供30—110平方米公房一套;对调进的教授、副教授每月分别发给1000元、100元人民币的补贴。是年,莆田高等专科学校共招聘高层次人才19人。
  2001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暂行规定》,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发给生活补贴: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每月4000元;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月2000元;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月1000元;地市级授予的拔尖人才每月500元;地市级确认的学科带头人、副教授级人才和博士学位的人才每月300元。对临时服务的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地市级拔尖人才、硕士,用人单位分别提供150—80平方米的住房。
  2003年,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决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给市内高层次人才发放生活津贴的通知》,其发放标准为:院士每月3000元;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章获得者每月2000元;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月1000元;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月500元;教授级专家、博士学位人才,每月300元;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专家,每月100元;地市级授予的拔尖人才、专家每月50元。
  2005年,市委办、市府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由市人事局局长带队,组织莆田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等12个单位一行20人前往上海、南京进行招贤引智活动,招聘人才2人。
  至2005年,莆田学院每年均组织人员赴东北三省、西安、武汉、兰州、北京、上海、南京、山东以及福州、厦门等地参加人才招聘会,招聘高层次人才60人。
  二、人才市场
  1988年9月,莆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
  1993年8月5—6日,在古谯楼举办莆田市首次人才集市,1046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106个,实际招聘人数98人。
  1994年,在古谯楼举办人才集市2次,25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192个,实际招聘人数197人。
  自1995年起,每月15日在“莆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皇冠楼定期举行人才交流会。是年,开放14次,28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272个,实际招聘人数210人。
  1996年,开放14次,30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300个,实际招聘人数262人。
  1997年,开放14次,30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313个,实际招聘人数300人。
  1998年12月,“莆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莆田市人才中心市场”。是年,开放14次,35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335个,实际招聘人数514人。
  1999年,开放14次,参加交流4100人,招聘单位数335个,实际招聘人数536人。
  2000年,“莆田市人才中心市场”增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莆田市高新技术人才市场”、“莆田市农村人才市场”三块牌子。人才交流会由每月15日举行更改为每月“逢5”(即每月的5、15、25日)举行。是年,开放38次,63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580个,实际招聘人数800多人。
  2001年,开放38次,71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650个,实际招聘人数1100多人。
  2002年,开放38次,80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763个,实际招聘人数1300多人。
  2003年,开放38次,88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805个,实际招聘人数1500多人。
  2004年3月开始,人才交流会定为每“周六”举行。是年,开放47次,114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1275个,实际招聘人数2500多人。
  2005年,开放47次,15000人参加交流,招聘单位数1500多个,实际招聘人数2600多人。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
  1991年起,逐步实行评聘分开,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1993年,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企业自主管理,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评聘,不再下达评聘指标。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参照企业办法开展评聘,自收自支及差额拨款的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全额拨款的单位按岗位和限额评聘。同时,设置专项指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机关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1994年10月,莆田市决定在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开展职称评定、考核确认工作。
  1995年3月,莆田市完成省下达的每年推荐数,保底不封顶。4月,莆田市在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进行有控制的“评聘分开”工作,对申报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一定的数量控制。
  1996年,省里下放评审权限,莆田市组建卫生副高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中学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始副高职务的评审工作。
  2000年3月,莆田市自行核定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2003年6月,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政府调整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詹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合署办公。7月,詹毅主持召开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审定职称、职数重新调整核定方案。此后,陆续对全市2500多个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重新核定。
  2004年7月,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聘上岗的意见(试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
  自1996年起,莆田市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制度,考试考核内容为技术业务水平(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根据工人考试考核合格后所取得技术等级,兑现其(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1997年,莆田市参加培训考核的工种115个。
  1998年,省人事厅正式颁布的考核工种数为283个。
  1999年,莆田市参加培训考核的工种75个。
  2001年,莆田市参加培训考核的工种102个。
  2002年,省人事厅重新修订的考核工种数为167个。2002年,莆田市参加培训考核的工种90个,2003年为68个,2004年65个。
  2005年,莆田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是年,莆田市培训考核工种77个。
  第七节 军转干部安置
  一、安置机构
  1991年,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人事局局长、组织部副部长任副组长,由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领导担任。
  1997年,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增加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编委办公室领导为成员。
  2005年,市纪委书记、副市长增任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二、安置政策
  1991年起,莆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在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在父母所在地安置;有专业特长的,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并愿意接收的,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在部队立过二等功及以上的,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予以照顾安置。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落实分配计划。凡有增员计划的部门和单位,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优先接收安排军转干部;如编制已满,由编委办负责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凡有新增编制或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置军转干部。对拒不完成军转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其调干、录用、增人计划卡使用权一年,缓办职称、职数手续,对新调入人员的户口指标、工资基金等给予必要限制。
  接收单位在办理军转干部养老保险时,应将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应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用到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3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进入机关的军转干部可以免试,也不作为机构改革中精减分流的对象。
  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和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到较好的岗位,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安排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
  把军转干部的住房纳入当地住房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在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转干部应优先安排。凡职务低于原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部队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对转业干部的全迁户,应采取各种形式在报到前落实他们的住房。
  安置随调家属,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在安排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八节 退休(退职)人员安置
  一、退休(职)制度
  1991年起,莆田市退休(退职)制度仍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疗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人员其他待遇
  1991年起,莆田市执行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时,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50元,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执行干部退休后,凡居住自建房(含商品房)的,可一次性享受房屋修缮费。具体标准: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干部1200元;县处级干部1500元;厅局级干部2000元。夫妇双方均为退休干部的,可由就高一方的单位发给相应标准的费用。
  1996年省人事厅规定,1998年12月31日前退休干部参加房改购房的,可享受建房补助费,具体标准和办法同于居住自建房的房屋修缮费的标准。
  从1996年7月1日起,年满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可享受高龄补贴50元。其中鳏寡孤独的可增发至100元(称为特殊生活补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增发至120元(称为护理费);属于归侨的退休职工,可以从批准退休之月享受归侨退休补贴每人每月60元。
  1999年,莆田市执行省委组织部规定,“5.12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比照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的公务费、建房补助费、住房修缮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高龄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安家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莆田市志(1991-2005)下册》

本志客观地记述1991-2005年莆田市自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状况。内设政区、环境、国土资源、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电信、工业、农业与农村经济、城乡贸易、旅游、经济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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